论现阶段社会主义公平原则的实现_公平原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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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马克思主义要求人们将公平及其实现问题置于具体历史环境和社会条件下进行考察,并将能否促进生产力发展作为评估社会公平及其实现程度的根本标尺;社会主义的历史和现实反复证明,社会主义公平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渐进过程,并呈现三级渐进的基本走向;我国当前应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重塑新的分配制度和分配机制,争取社会主义公平原则在现阶段中国最大限度地实现。

古往今来,社会公平问题始终是困扰历代政治学家的难题之一。从古希腊的贤哲到当代中西方的政治学家,大都探究过社会公平的要义并竭力阐述过其底蕴。由于所处时代和阶级地位的不同,他们的观点界说纷繁驳杂、相去甚远,甚至同一学派中不同学者的理论见解也不相径庭。在历史拉开社会主义的帷幕后,尤其是在社会主义改革春潮汹涌澎湃的今天,人们对实现社会主义公平的关注比以往任何时代更加强烈。因此,探究在现阶段实现社会主义公平的机制及流程,就成了政治学工作者在时代大潮召唤下理就应予以回答的重大现实问题。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社会公平问题早已作过科学的论述。他们尽管没有具体阐释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平机制如何形成和动作,也没有具体描述过社会主义公平的实现程式,但是,他们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形成的社会公平观,为我们提供了一把打开科学认识社会主义公平底蕴大门的钥匙。

早在1875年,马克思就从社会生产力标准出发阐述过公平问题。他在剖析拉萨尔的不折不扣地公平分配消费资料的谬论时明确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因而,马克思反对将争取空洞抽象的“平等”和“正义”作为无产阶级的奋斗目标。相反,他强调指出,不仅资本主义社会无法实现“不折不扣的公平分配”,就是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也不可能做到,因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①马克思的这一论断主要是针对经济领域的问题,没有直接涉论社会政治领域的公平问题,但其中蕴涵的价值要素却可以覆盖人类社会发展的所有领域。因为它克服了以往形形色色的社会公平观的根本缺陷,首次将检验公平的原则建立在是否反映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上,使人们有可能走出主观随意确定公平标准的思想误区,用能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来作为评估社会公平及其实现程度的根本标尺。同时,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公平观拨开了抽象的一般的“平等”和“公正”的迷雾,要求人们将公平及其实现问题置于具体历史环境和社会条件下进行实证的考察。正如恩格斯所说:“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②这种研究问题的历史态度和科学方法,对我们今天研究社会主义公平实现问题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尤其是我国改革伟大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了那种以平均主义为核心的社会公平观的落后性,并推动人们迅速摆脱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藩篱下形成的传统价值观和公平观。在社会主义市场上,人们对职业、收益及其社会比较的看法逐渐改变,合理的收入差距开始被人们所接受。市场经济固有的务实求新精神,促使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用动态的务实的思维方式取代静态的唯书唯传统的思维方式。观念和思维方式的变化进一步推动了人们公平观念的变化。社会主义社会大多数成员公平观的进步是新的社会公平机制赖以实现的最深厚的社会思想基础。这是我们必须首先清醒认识的重要出发点。

不仅如此,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和现实也反复证明,社会主义公平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决定这一事实的根本因素有两个:一是实现社会主义公平的前提条件,二是社会主义公平自身的内在要求。

由于历史的选择,社会主义没有如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当年所预计的那样首先在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里实现,而是在一些经济文化原本比较落后的国家率先迈出胜利步伐。这既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这些国家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任务特别艰巨的根本原因。在这样的国度实现社会主义公平,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是逐步消除落后的小生产意识和陈腐的封建等级制遗毒。事实上,几千年来小生产者“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利益观念,正是我们长期以来将平均主义视为社会主义公平的最深层的思想基础。另一方面,两千多年封建历史所沉淀下来的封建宗法等级制的遗毒仍然存在,并顽强地透过各种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现象表现出来,这正是社会主义现阶段仍然存在特权现象和腐败现象的原因之一,也是阻碍社会主义公平实现的一大顽疾。由于彻底清除小生产的平均主义意识和封建宗法等级制的遗毒将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过程,因而决定了社会主义公平实现的渐进性。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公平的本质及其内在要求,也决定了其实现过程的渐进性。社会主义公平实质上是社会主义社会各种利益的一种解析和分配,而这种利益分配的过程内在地要求人们价值尺度的调整和社会自身的不断优化。因而,实现社会主义公平的过程是价值标准和社会发展双重优化进程的统一。作为一种主观形态,价值标准集中地体现出社会大多数成员基于其所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而形成的关于社会利益占有和分配的价值观念。作为一种客观形态,社会优化表现为社会能够合理地协调具有不同利益差异的群体或阶层的相互关系,并能不断地最大限度的增加社会幸福总量。由于社会主义公平是较高层次的公平,其实现不能建立在国力虚弱、社会成员普遍贫穷薄弱的基础上,也不能通过对不同地区或不同阶层实现“劫富济贫”来实现,而要依赖较为雄厚的物质基础。具体说,国家在实施任何一项旨在提高人民群众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增加社会幸福总量的社会公平性政策或措施时,都需要一定的财力或物力为后盾;国家为消除收入不公而采取调节收入和利益再分配的对策时,离不开国民经济的发展的导力的增强;国家在通过各种社会福利政策来发挥社会利益协调机制以达到社会公平目的时,也必须依赖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可控财富源泉的扩大。这些社会优化进程都离不开社会生产力和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从而决定了社会主义公平的实现只能是一个逐步完善的渐进过程。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当我们将社会主义公平作为一种主客观相统一的时代产物来考察时,便会透过貌似无序的社会变迁现象看到,社会主义公平的实现将呈现三级渐进的基本走向。实现社会主义公平的起始点──承认人格平等。人格平等是一个社会范畴,它指社会承认一切个人或主体都平等地具有生存、发展和追求幸福的资格。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成员可以有职业上的分际,能力才智的区别,体魄素质的不同,思想意识的差异,但在人格上应该一律平等,不应有尊卑贵贱之分。这是社会主义社会在各个领域实现公平的基点。人格平等也是一个政治伦理范畴,它意味着社会承认一切个人或主体,在不违背社会主义社会公共秩序和规则的前提下,享有充分的独立性和自由。这是社会主义公平的更深层次上得以实现的基本前提。人格平等还是一个历史范畴,它产生于广大劳动人民和先进阶级反对封建主义的斗争,并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而获得了更深刻的社会涵义和崭新的内容。

实现社会主义公平的第二级次──权利平等。权利平等的涵义相当宽泛,包括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多方面的内容。具体地说:在经济上,全体公民应平等地享有占有并使用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的权利,平等地参加劳动和管理的权利,按劳分配或按所在部门的分配制度进行分配的权利;在政治上,全体公民都享有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并监督工作人员的权利能享受法律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的资格;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具有受法律的平等保护和约束并有享受法律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的资格;在思想文化方面,全体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权利,从事科学文化艺术活动的权利,进行科研创造的权利,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见解的权利等。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建立为上述平等权利的实现奠定了经济基础,人格平等原则的确立无论在逻辑上抑或现实中都是实现权利平等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当然,只有当公民的各项权利能庇荫于健全的法制,公民自身的法制意识和权利主体意识非常明确之际,权利平等才能物化为现实而不至于仅仅滞留于一般的抽象原则中。一俟全体社会主义公民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教育等领域中真正享有平等的权利,各种特权现象、官僚主义、为人民服务现象、命令主义、家长制、裙带关系以及平均主义等污泥浊水便会被逐步叔清除,社会主义公平机制的运行方能进入其第三级次。

实现社会主义公平的第三级次──公平竞争。严格地说,公平竞争植根于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和人的价值平等的观念之中。公平竞争无论在逻辑上或是现实中都必然是人格平等和权利平等的深化和拓展。全面的公平竞争实际上蕴含着两个关键因素。其一是机会均等,即社会赋予每一个成员在服从社会和国家整体需要前提下谋求个人的生存的发展、物质和精神的满足的机会是均等的。这就要求社会主义社会不仅要给予人们选择职业和工作流动的相对自由,而且要使各种社会角色的获得都要通过以择优原则为基础的合理合法的公开竞争来择定。其二是法律和政策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平等是以法律和政策本身的公正性为前提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竞争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并以其作为竞争冲突的最高裁决者。这就要求法律和政策本身应不断完善和合理化并充分体现社会对所有成员的公正。同时要求法律和政策的执行应对人人平等。在法律和政策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竞争的基础和根本保障,也是公平竞争的最高体现。

当今中国,改革开放大潮汹涌奔突,社会主义公平原则在其三个级次上的实现显得更加重要。从当前社会现实看,如何实现经济权利尤其是分配权利的公平,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热切关注的问题,也成为在中国现阶段实现社会主义公平原则的最现实问题。近几年来,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我国的社会分配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方面,在收入分配领域引进了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改变了过去那种单纯以行政手段为调节器的计划分配管理体制,初步形成一个基于市场调节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它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分配格局,从而激发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迅猛发展。另一方面,社会分配不公、贫富过分悬殊的现象和矛盾开始突出,从而严重妨害了社会主义公平原则的实现。

当前在中国分配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其一,个人收入过分悬殊,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突出。它既表现在不同所有制、不同地区、不同待业之间的比较收入过分悬殊,也表现在一部分社会成员凭借不正当的竞争条件和经营手段,获取不合理的过高收入,还表现在极少数人以权谋私、贪赃枉法、靠非法收入暴富。其二,城市和农村居民收入的差距重新趋于扩大。近几年来,由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速度远快于农产品的上涨,农民收入的增幅下降,加之部分地区对农民的过多摊派和收费,致使农村和城市居民的收入差距开始拉大。其三,沿海地区与内陆地区、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居民收入差距迅速扩大,从而导致地区相互攀比,竞相采取各种应急措施,使分配领域中出现不应有的混乱。

分配领域存在的上述三大问题,是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值得认真对待。笔者认为,在中国向现代化社会急剧变迁的年代,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也由于社会成员的能力和素质的不同,各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个人之间出现收入差距是必然的,适当拉大这种差距也是非常必要的。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在分配领域发生作用的表现,完全符合“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方针。同时,不同地区和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应该控制在一个合理的界限内。这个界限的确定不是单纯的行政行为,不能由行政的手段来完成;也不是纯粹的经济行为,因而也不能靠经济运行的力量来自发实现。收入差距的合理幅度取决于两个因素:其一,先富起来的地区和个人的致富手段和方式是否合法且合理;其二,收入的差距不能过分超出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心理承受能力和民众对各类职业收入的社会公允值。否则,将有悖于社会主义公平原则,挫伤多数社会成员的生产积极性,影响经济发展,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正因如此,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紧迫任务,就是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重塑新的分配机制。这一重塑过程必须支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具体讲:我国的分配体系的改革,应同时在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两个层面上进行。在初次分配中,应以市场调节为基础。通过市场作用,形成劳力、人才、资金的合理流动;通过市场检验,确定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收入常数;通过市场动作,最终使社会各阶层、各群体的收入相对定位。在再次分配中,应以国家调节为基础。国家通过财政手段,如国有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制度、部门和行业发展保护或限制政策等,调节中央地地方、不同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收和分配;国家通过税收手段,调控不同手业之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加强工商管理,规范市场秩序,造就公平况争环境,从而保护佥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国家通过法律手段,惩处不法经营者,尤其要严惩以权谋私、贪赃枉法、搞权钱交易者,从而健全调节分配的法律体系;国家还要通过社会保障手段,建立各类各种社会保障基金,保证低收入居民和丧失劳动能力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当然,所有这些调控措施,都同经济领域各方面的改革密切相连,也同国机构及其管理体制的改革息息相关。因此,当我们仔细考察错综复杂的现行经济关系和利益结构时,不难得出一个结论:现存的社会分配体系应该在、也只有在深化改革中才能获得新的发展活力和坚固的支撑点。只有坚韧不拔地推进各项改革工作,我们才能真正建立一个“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分配制度”。唯其如此,社会主义公平原则在现阶段的中国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3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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