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产业结构变化、支柱产业与产业政策_产业结构理论论文

德国产业结构变化、支柱产业与产业政策_产业结构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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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不仅是现今世界位居第三的经济强国,而且也是目前世界发达国家中具有较强经济活力的国家。特别是东西德统一之后,德国政府通过注入资本加速东德地区的经济改造和重组,为德国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市场需求空间,其经济发展与另外两大经济强国美国和日本相比,显得更加具有活力。

经济发展的经验表明,经济发展特别是工业化的发展主要来源于产业结构的变动,产业结构变化得越快、产业升级也就越快,从而标志着工业化进程的步伐越快,经济发展也就更具有活力。而产业结构的变动则来源于技术革命和技术进步。二战以后,德国之所以能够在很短的时间里里克服了战争带来的经济崩溃和萧条,迅速发展成为世界经济强国,除了实行以市场竞争为核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和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具有指导和协调职能的“社会市场经济”制度外,更重要的原因,就是政府和民间特别是企业高度强调技术进步作用下的产业结构、技术结构和产品结构的不断调整和升级。

一、产业政策一般理论和产业政策范围

在德国,政府及经济学界的一些人士认为,德国的经济发展没有产业政策,也从来没有过一个比较清晰的产业发展战略。但是如果按照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给出的产业政策定义:产业政策是促进产业增长和效率提高有关的政策,产业政策的特点是主要通过刺激和规劝来贯彻。为了达到提高产业效率的目标,需要在许多方面采取适当政策,包括培育有利于自由竞争的条件,刺激管理者改善经营,加强劳动力的适应性和流动性,鼓励新技术的扩散和应用,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等。以此来对照,德国经济运行和政府经济管理中还是存在产业政策的。如果按照日本一些经济学家的观点,产业政策包括:(1)产业结构政策, 通过补贴和税收等金钱刺激,培育和保护朝阳产业,或调节和帮助资源从夕阳产业转移出来;(2)各种关于纠正市场失灵(技术开发方面和信息不完善等方面)的政策,通过提供准确的信息或补贴、税收手段,鼓励资源配置达到更合理的状态;(3)产业组织政策, 如建立萧条卡特尔和投资卡特尔,直接地干预产业的竞争结构或产业资源的配置等等。以此来对照,德国经济管理中使用产业政策的情况并不少见。因此,我们认为,简单地提出德国没有产业政策的结论并不确切。

实际上,关于产业政策问题,在德国的学术界是有许多议论的;在政府经济管理中也有一定的政策操作。在学术界,一些人士认为,产业政策主要是创造整个市场经济运作的法律政策框架。国家通过一些政策措施对产业结构的转变施加影响。也有人认为,产业政策就是有目的地对某类部门的发展施加影响的所有政策总合。但产业政策的功能和作用要尽可能分散化。一是国家通过产业政策,促进国家和私人企业的合作。这是产业政策的真正目的。一般来说国家的资金有限,应该创造条件引导私人企业的资金进入国家希望发展并且可以带来经济利益的领域。二是产业政策必须引入竞争,没有竞争,产业政策就没有意义。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首先实行的是经济自助的原则,然后才是他助,自助先于他助。这样,各类经济主体就不能不依靠市场竞争来求得生存与发展。三是国家通过产业政策促进一个行业的发展,其核心是促进行业的技术发展。四是产业政策与区域政策结合在一起,国家通过政策把资金集中起来,用于扶持一个产业的发展,也即资助了一个地区的发展。一个产业的发展可以使一个地区发展起来,并促使这个地区与其他地区进行竞争。

与部分学者的看法不同,政府部门则认为除航天航空和造船业外,德国政府从没有对某一个行业提出过促进政策。“确定未来的经济结构,并提出调整经济政策不是政府的任务。这些任务应由企业来完成,产业结构转化应由市场竞争来形成,不是由政府来进行。”但他们也承认,不实行产业政策并不意味着不采取经济措施。在组织市场经济运营的管理中,政府将注意力重点放在改善有利于产业发展的投资、技术改造,增加就业岗位、促进国家和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技术研究与开发、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等经济框架条件。从更宽泛的理论角度看,这些经济措施是可以归类于产业政策的。

概括起来说,德国的产业政策范围大体上包括以下一些方面:(1)为了保证社会就业需要,对一些行业如煤炭行业进行价格补贴,以抵御国外的煤炭进口,同时连带地对用煤大户的钢铁行业进行补贴,对电力行业进行一定的资助和价格控制。(2)实行“农业市场秩序政策”,通过对农产品价格形成进行直接政府控制,以保证农业生产,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保证农业生产者得到适当的收入,保持农产品市场稳定和社会的稳定。(3)为了强化欧洲航天航空业与美国的竞争, 对航天航空企业在技术研究开发上实行财政补贴;对造船业进行生产成本补贴和银行贷款利息补贴。(4)促进产业科技进步。 制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计划,给予一些研究开发部门以资助,向社会公布科研开发的信息以及技术信息,引导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通过一定的的风险担保促使银行给予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开发贷款和贷款贴息,对中小企业的科研开发以及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支持。(5)保障竞争的政策, 禁止卡特尔,以防止企业之间通过契约和协调行动形成强权的聚集,使不论大小企业都能得到进取的机会;保证各类市场向新的厂商和新的产品带来的竞争保持开放。(6)缩小地区经济差别,按照德国基本法的规定, 各地区居民的生活水平应该大体一致。如果地区间经济生活水平出现较大差距,政府就要对经济落后的地区进行投资补贴等等。

二、支柱产业一般理论和支柱产业

一般地说,一国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在工业化发展过程中,除了需要强有力的基础产业作支撑外,支柱产业抑或称为先导产业的发展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带头作用是十分明显和重要的。日本经济学家莜原三代平认为,能够同时满足“需求收入弹性高”和“生产率上升率高”两项基准的产业就可以确认为是主导产业,将资源优先倾注到这样的产业就可以提高国民收入的增长速度。德国的经济学家们则认为,除了上述两项基准外,还要考虑产业关联的强度,即支柱产业应该对其他产业具有很大的前向带动和后向推动的作用,就是说支柱产业的关联度一定要大;支柱产业的产出规模要比较大,即其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份额要比较大,在工业化过程中具有发展活力和增长潜力,而且有成本比较优势;支柱产业的技术含量要高,即这些产业的发展能使产业结构得到转换和升级。由于德国经济具有很高的技术构成和很高的生产率的特点,同时又具有自然资源贫乏,国内市场狭小的特点,因此支柱产业不仅要在国内有竞争力,而且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力,特别是在国内市场需求基本得到满足以后,后者比前者更为重要。换句话说支柱产业的产品或服务的出口份额和出口附加值要高。此外,还要考虑为社会提供较多的就业岗位,对环境的压力小等等。不难看出,德国人对支柱产业在理论上的理解,与我国经济界对支柱产业的认识是一致的。但是,德国政府机构和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哪些产业可以成为支柱产业不能由政府指定,而应该由市场来自由选择,并通过市场竞争来促成支柱产业的成长与发展。

支柱产业是一个动态的发展概念。在一国的工业化进程中,支柱产业随着经济发展所处的不同阶段而有所变换。而且,与所有的产业一样,支柱产业也有其发展的上升期——朝阳工业阶段,成熟发展期——成熟的工业阶段,发展的衰落期——夕阳阶段。这是已被许多国家的发展经验证明了的。德国的一些经济学家也认为,尽管支柱产业的选择、成长应该由市场来进行,但是,支柱产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属于一些战略产业,比如目前工业化国家都在加紧开发和发展的微电子技术和信息产业、航天航空等高新技术产业等等,政府还是应该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上给这些产业以扶持。比如,在朝阳工业阶段上,政府应该在技术的研究开发等方面实行一定的经济补贴政策,促其尽快成长,使其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力;在工业成熟阶段,由于产业技术进入顶峰,政府不必予以扶持,而应由其自由发展;而在夕阳工业阶段,政府应从社会福利和社会发展的角度考虑,给以一定的补贴。

根据上述理论和认识,德国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在战后德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钢铁、化工、建筑业从供给角度看,具有较大的前向产业联系,而从需求角度看,钢铁、化工、机械电子、汽车制造和建筑业具有巨大的后向联系,因而,这些产业曾经或者目前仍然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而从未来世界经济和技术发展的趋势来看,微电子产业和电子信息产业、通讯业、环境保护产业以及航空航天产业则可能成为未来的支柱产业。

三、德国支柱产业的发展与变迁

二战以后,德国迅速开始了经济恢复建设。这种以大规模内需为主导的恢复性建设,为能源工业、钢铁工业、建筑业、机械工业、化学工业和汽车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市场需求。这些产业的迅速恢复和崛起,表现出了其对国民生产总值的巨大贡献,并且带动了其他产业的迅速成长。当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德国的产业结构在不断地变动,有些产业如煤炭工业、钢铁工业、建筑业等已经退出支柱产业的领域,一些新兴产业如电子工业及其相关的信息产业则日益显现了其较强的支柱作用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从战后开始到70年代初结束的国民经济恢复建设时期,钢铁工业和建筑业曾经在经济发展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进步,钢铁工业已经步入夕阳产业,其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作用明显下降。统计数据显示, 1960 年西德钢铁工业主要产值为1824亿马克,在加工工业产值中的比重下降为6.7%,1980年为3032亿马克,在加工工业产值中的比重下降到5.4%,1990年为3197 亿马克,占加工工业产值的比重进一步下降到了4.3%。另外, 从联邦德国财政对各产业资助的增长情况中也可看出,1978年以前政府对钢铁工业的发展几乎无任何资助,这说明1978年以前,钢铁行业作为支柱产业具有很强的自我发展和竞争力。1978年,政府对钢铁行业的财政补贴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0.3%,1981年进一步上升到0.5%。这表明钢铁工业已经在市场上失去了竞争力,不得不依靠政府财政补贴为来持运营。

战后德国经济建设百业待兴,解决居民住房的需要成为首要任务之一。这为建筑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和巨大的空间。加上政府在建房业的发展上实行一定的税收减免,给建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或给私人建房以补贴等促进政策,因而建筑业迅速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从50——70年代,原西德地区共建房70万套。同时,建设了大量的道路、桥梁、学校和工业企业等等。这些不仅为建筑业提供了巨大的发展市场,也为其他产业如钢铁工业,建筑材料工业、设备制造业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市场,而且为社会提供许多就业机会。70年代发生的石油危机使德国的建筑业遭到打击,许多工人失业,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作用在减弱。1960年,西德建筑业增加值为6978亿马克,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0%,1970年为9579亿马克,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下降为8.7%。 但1990年两德统一后随之展开的东德地区经济改造与建设又为建筑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另外,战前战后形成的许多基础设施开始进入更新改造阶段,也为建筑业的进一步繁荣提供了条件。因此,建筑业对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作用尽管不断地减弱但依然存在。

机械制造业是德国最大的支柱产业,它不仅拥有国内最大的就业市场,1993年就业人数为1124万,而且拥有巨大的国内销售市场和国外销售市场,1993年机械制造业的总销售额和出口额分别为2009和860 亿马克。加上电力设备制造业,其就业人数达到2117万,销售额和出口额分别为4030和1440亿马克,雄居各业榜首。如同建筑业一样,战后国民经济的恢复建设给机械制造业提供了巨大的需求市场,随着经济和技术的发展,社会对机械制造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进而推动了机械制造业技术水平迅速提高,使得技术专利发明不断上升。60年代前后德国机械工业产值年均增长10%左右。1960——1970年年均增长5%。1970年后,机械工业投入下降,导致申请国际专利发明下降5%;1982年德国机械投资额占销售额的3.7%,这使滞后两年的1984 年和1985年机械产品出口额占世界机械出口额的18.7%和19.4%,低于美国水平。面对这种情况,德国政府和企业界调整了竞争战略,使1988年的机械工业投资占销售额比重上升到5.5%, 因而以后几年里机械产品出口额占世界机械出口额的21%左右,超过了同期的美国和日本。

德国汽车工业从本世纪初开始商业化生产。30年代政府建立了“大众”汽车公司,开始大量生产小型汽车。同时,开始兴建高速公路,创造汽车工业大发展的外部环境。二战以后,德国汽车工业迅速恢复并快速发展。1950年产量超过30万辆。50年代中期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汽车生产国。1960年产量达到200万辆,1970年进一步增加到380万辆。70年代的世界石油危机也曾使德国汽车工业受到冲击,但由于汽车工业具有作为支柱产业的经济技术条件和企业界的努力,因而德国汽车工业度过了困境。1979年德国汽车产量增加到425万辆。1991年达到500万辆。然而国际市场汽车工业的激烈竞争和国内劳动力成本不断上涨的压力,也使德国汽车产业的支柱作用受到了动摇和削弱。目前,企业界正纷纷通过改进产品结构、提高质量和各种自动化性能来提高竞争力。同时,纷纷到国外建厂,增加国外生产份额,以求降低生产成本,占领更多的海外需求市场。

德国电子工业是除机械制造业之外的第二大工业部门,经过70——80年代的发展,已经具备相当规模和竞争力。德国的医疗电子、控制设备、电子测量仪器等,在世界市场具有竞争优势,但在办公设备、数据处理设备等方面处于竞争劣势,德国在世界微电子产品产值方面只占5%的份额。但是微电子技术在国民经济中却占有重要地位。如微电子技术最重要的应用领域——汽车、机械制造、消费类电子、信息和通信技术方面整个销售额达到7000亿马克。这几个行业的出口占德国出口额的80%。作为新兴的支柱产业,德国的电子工业在70年代创造的增加值曾达到年均增长8%以上的速度,80年代的年均增长速度只有4.5%,进入90年代,增势仍为80年代的水平。为了进一步提高国际竞争力,更好地发挥支柱作用,德国制定了“未来信息技术计划”、“微系统技术计划”、“神经网络计算机计划”、东部地区“2000年通信技术长期计划”、“生产技术计划”等等。这些计划确定的发展重点是微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光电子技术、神经网络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等,以促进电子工业的发展。为了发展这些技术,政府提供了一系列资助,如给予“未来信息技术计划”从1987年——1996年89亿多马克的资助,给予“东部地区2000年长期通信技术计划”500亿马克的资助,对“微系统技术计划”给予4亿马克的资助,给予“生产技术”4500万马克的资助等。 政府的这些资助费用主要用于发展追赶世界先进水平的关键技术,关系到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技术、扩大出口和提高国际竞争能力的技术以及改善劳动条件、改善居民生活及环保技术等等。

四、德国扶持产业发展的经验及借鉴

德国经济确实富有成效。国内外许多经济学家认为,这种富有成效是与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密不可分的。也与1967年联邦政府提出《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及其规定的总的经济政策,以及严守这种政策取向,根据经济发展的景气状态进行适时的宏观协调密不可分。按照《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规定,联邦德国总的经济政策是:在保持自由市场机制的范围内对经济进行总体调节,实现稳定、适度的经济增长,稳定物价,充分就业和对外经济平衡四大经济目标。值得指出的是,政府对经济进行总体协调实际上是一种间接的宏观调控。政府不干预企业内部的经营活动,而是通过经济政策措施来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活动,促进经济运行朝着政府预定的方向发展。

(一)支柱产业的形成与发展由市场竞争决定。支柱产业一般都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很强的市场竞争力。德国政论认为,政府不应选定支柱产业,也不应给予某些发展容量大的产业以政策扶持使其成为支柱产业。在他们看来,这样做有悖于市场竞争公开公正的原则。因此,支柱产业的形成与发展应由市场来选择,由市场竞争来决定。只有竞争才能活跃市场,防止经济呆滞,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国际竞争力,竞争是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动力源泉。但社会市场经济的竞争是建立在秩序原则基础上的,若任由竞争自发进行,必然会导致集中或垄断,最终阻碍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和造成新的不平衡。因此政府须为竞争秩序创造框架条件,更好地保护和推动竞争,以此来扶持支柱产业及其他产业的发展。这些框架条件主要包括:

1、制度条件。主要包括保障财产权的所有制制度、 经济体制和法律保障制度。德国国有经济的比重很低,在工业部门中国有企业所占比重约为3—4%。国有企业的活动领域主要集中在交通、电信、能源动力、公用事业等部门、一部分银行金融机构和少部分住房和地产部门。德国在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问题上,主张一切经济活动尽可能通过市场竞争来进行,十分必要时才由政府出面资助。市场经济是法制的经济,为建立和维护有序的、合理的和公平的竞争,德国建立了相当完备的竞争秩序和保护竞争的法律体系。

2、基础条件。主要包括经济基础条件和社会基础条件。 经济基础条件主要是交通、电信网和能源动力网,城市公用设施系统等基础设施,是保证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居民生活方便、国家整体经济布局和战略安全保障的基础条件。由于这些设施社会公益性大于盈利性,没有市场竞争力,因此主要由国家来建设。社会基础条件主要是文化教育体系和科学研究体系。这些条件既是提高国民素质,也是提高市场经济主体国际竞争力的基本条件。在德国文化教育和基础科学研究基本上由政府来承担,应用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则主要由企业来进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只有不断地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才能提高生存和发展能力。而政府则侧重于为社会提供基础科学研究和成果,为社会提供基础教育和劳动者再教育的基本环境和条件等等。

3、社会保障条件。主要包括收入再分配制度、 社会保障体系和劳动保护制度等。在德国,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是按效率优先原则并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实现的。二次分配则是通过严格的税收制度特别是高比率的个人收入累进税率制度,公平社会收入。德国按照自助为主他助为辅的原则,建立了相当健全和比较严格的社会保障制度,即建立养老保障、失业保障、工商保障、医疗保障等公民必须义务投保的四大社会保障制度;失业救急、社会救济、私人财富积累、鼓励家庭教育、儿童补贴等社会保障制度。国民生产总值的1/3被用于社会保障。 当保险机构支大于收时,联邦政府给予补贴。德国政府还通过严格的法律制度,对劳动保护如解雇保护、工资保护、工商保护、妇女儿童保护、限制劳动时间等等进行严格的规定。

(二)实行科技立国,不断推动产业技术进步。企业要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需要不断地进行技术创新;国家要在世界经济和综合国力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要不断地提高科技实力,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所以,德国政府和企业界都十分重视科技进步。他们认为,“广泛意义上的技术进步即创新、革新才是经济发展的基本要素”。

在德国,科技开发首先是企业界的任务,企业用于科技研究和开发的投入也远远大于政府的投入。企业和私人每年投入的科研和科技开发经费约为全国的66%。企业之所以如此重视科研和科技开发,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必须在激烈的国内市场竞争和国际市场竞争中站住脚,并通过获取利润特别是超额利润来寻求发展。而拥有先进的技术装备、不断的开发出新的产品以及领先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这就是所谓的“发明是竞争导致的结果”的理论。

然而,科研和科技开发毕竟是有风险的,有些科研项目开支大,企业和个人无力开发,有些科研项目技术不成熟,需要不同技术的协同研究,单靠企业和个人的力量进行开发,难于取得预期效果。这时,就需要发挥政府的作用。联邦德国政府在科技研究与开发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进行基础研究,成果由社会共享。进行社会科研调查,向社会公布调查研究成果,给企业界提供信息和借鉴。二资助一些科研开发部门和企业进行一些高新技术的开发研究。目前,德国政府重点资助的科研开发领域是新材料技术,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技术、激光技术和生产技术。德国政府认为,政府用少许的资助来激发起企业的首创精神,使企业界、科技人员和政府共同合作。三支持中小企业进行科技开发。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中小企业对技术革新反应比较快,转向也快,冒险精神强。但中小企业资本少、技术能力低,因而政府通过资助,在大学和科研机构周围建立技术开发中心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吸收中小企业参加中心的技术信息发布会,帮助企业开发新的技术和产品,为企业提供市场最新技术和产品信息咨询。通过一定的风险担保,促使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对中小企业的科研开发进行贷款贴息。此外,以技术为导向的中小企业的创建,可以在厂房建设、设备购置等方面得到政府的资助;企业进行风险技术投资,可以得到30%的政府拨款。

(三)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在德国,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据统计,德国的中小企业占全部企业的99%以上。它们不仅为国家提供60%以上的税收,而且为社会提供近65%的就业岗位和50%左右的国内生产总值。因此,在促进竞争和反对垄断的市场经济中,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保持和提高中小企业的效率和市场竞争力,也是德国经济具有效率和活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德国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除了上面提到的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开发外,还包括:1、 制定《反对限制竞争法》,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为中小企业自由发展创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2、通过政府一般性财政援助、 提供促进研究开发贷款、改善地区经济结构补贴、改善环境优惠贷款、职业教育自主贷款、促进资讯补贴等资助方式,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3、 以民间的形式,建立各类行业协会或联合会,以代表中小企业的利益。协会可以具体帮助企业进行法律咨询、市场调研、统计分析等工作,以减轻企业经营中的成本费用;代表中小企业的利益,与政府对话,取得政府帮助;协调确定各种工业标准,组织中小企业职工技术培训,为企业提供各种信息服务等等。

(四)财政补贴与“油滴”效应。在德国人看来,产业政策更多的是一种财政补贴政策。而这种补贴政策对经济发展会带来一系列的负效应,特别是对一种弱质产业的补贴,会带来不断扩大的连带产业补贴的“油滴”效应。1958——1959年,石油价格的大幅度下降和新能源的相继开发,使德国的采煤工业出现危机,大批矿井废弃,工厂倒闭,工人失业。为了避免煤炭行业萎缩,保证社会就业,联邦德国政府对煤炭行业实行财政补贴的政策。从1960——1969年,共提供了270 亿马克的补贴。补贴导致国内煤炭价格大幅度上涨,甚至超过进口煤炭价格。比较利益法则使煤炭消费企业不愿使用国产煤炭。为了保证国产煤炭有足够的销路,政府不得不通过补贴的方式,以优惠的价格给煤钢联营的企业提供优质焦炭,资助火力发电;通过课以重税来限制进口取暖用油以及限制能源替代物的竞争。总结这种政策执行的效果,德国经济学家认为,财政补贴不仅不利于市场竞争活力的发挥,而且违背了比较利益的原则;它不仅保护了落后,而且使政府的财政负担越背越重,就象滴在一张纸上的油滴,会越漫越大,引起的负面影响也会越来越大。

我国正在加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探讨运用市场经济法则来管理经济活动;正在研究振兴和发展我国的支柱产业,以更好地带动“九五”期间以及今后15年我国经济的全面发展。因此如何更好地运用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通过市场竞争来培植和发展我国的支柱产业,并使之尽快地与国际市场接轨,具有国际竞争力,上述德国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很好地学习和借鉴。支柱产业与其他产业相比,应该说具有很大的竞争优势。因而它的发展与壮大更应该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政府应将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制定经济规模标准,规范市场竞争的法规建设上,促进社会资金在利益比较和市场经济的竞争中,合理流动和聚集,形成支柱产业的规模效益。政府对各类企业的资助应更多地体现在企业科技开发和企业职工的技术培训上,减少对企业经营活动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使企业真正转变观念,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依靠市场而不是依赖政府,从而形成追求科技进步的动力。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通过产业政府引导中小企业尽可能地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专业化配套和协作,探讨研究成立一些以民间为主的行业协会组织,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各种法律、市场调研、市场信息、技术信息等服务,打破现行的“小而全”的经营机制,减少管理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尽快转变政府职能,将企业办社会转为政府办社会,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建立完善的鼓励竞争,反对垄断的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规范体系和健全的法律监督、执行制度,打破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尽快形成有序、开放的全国统一市场,为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良性发展创造一个健全的、规范的制度条件和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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