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改革与制度创新_商鞅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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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代是我国封建领主制经济瓦解和封建地主制经济确立的时期,是由诸侯割据称雄过渡到中央集权统一的时期。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这是一个关键的转型期。所谓转型期,是指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等制度发生变迁的过程。制度变迁是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的过程。其中制度创新扮演着重要的承前启后的角色,它所留下的便是制度变迁与创新的路径或轨迹。而制度创新指的是能够使制度创新者获得追加或额外利益的对现存制度的变革。对制度创新这一概念的完整、明白的表述,是由L·戴维斯与D·诺斯在1971年的一本题为《制度变迁和美国经济增长》的书中提出的。另外,W·拉坦也认为,制度创新的引入, 不管它是通过扩散过程,还是通过社会、经济、政治程序所进行的制度转化,它们均会进一步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所谓制度不外乎是由习惯和规则组成。T·W舒尔茨在其《制度与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该文曾获得《美国农业经济学杂志》授予的杰出论文奖)一文中将制度定义为一种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的政治及经济行为,它既包括金融组织、公司制度、工会制度等,亦包括政治、经济和军事制度等,因而具有微观的和宏观的双重意义。舒尔茨在该文中还提出,制度是为经济提供服务的。在国家体制转型过程中,“变法”即制度的变迁与创新便成为时代的主旋律。古今中外,莫不如此。如果说战国时代诸侯列国的变法改制惊心动魄、缤彩纷呈的话,那么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则显得格外耀眼夺目,动人心弦了,因为它把当时的各项变法改制溶汇于一体。商鞅作为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治代表,坚定不移地对现存制度进行变革与创新,从而促进了战国时代的历史进程,改变了国家制度,创新了新兴地主阶级国家体制中各项政治、经济制度,反映了时代的潮流。

新制度经济学家们认为,人类文明史,在某种程度上讲就是一个制度的不断变迁、创新与完善的历史;是一个从制度的不均衡到均衡,乃至制度适宜的历史,制度的基本功能就是为经济提供服务。在制度变迁的初始化阶段,经济因素处于中心地位。一种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只要其收益大于零,且在各种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中净收益最大,这项制度便是最佳制度。战国时期,由于铁制工具的推行使用发展了社会生产力,在剧烈的兼并战争中那种以“法古无过,循礼无邪”(《商君书·更法》)为理论依据的国家制度遭到了不断破坏,人们逐渐脱离原来人身依附的束缚,私人开垦荒地即归私人占有、田宅或以买卖、地主数量不断增加,社会的经济结构出现新的局面,这就必然要求对原先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多项制度进行变迁与创新,以促进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取代贵族土地所有制。公元前361年,秦献公去世, 秦孝公即位。献公在位时,虽已对内政进行了一些改革,但远不足以改变秦国的弱势,孝公即位时的秦国仍是战国七雄中最为贫弱、落后的国家,东方各强大诸侯不以礼待之,不让秦国参加诸侯之间的会盟。同时秦国内部的旧势力也仍然根深蒂固,对进一步改革形成严重阻力;新旧势力的斗争,各贵族利益集团之间的相互倾轧,使秦国陷入了内外交困的局面。新制度经济学的国家模型提出:一国统治者总是存在对手,即与之竞争的国家或本国内部的潜在统治者。在此,任何一个国家的统治者并不能“高枕无忧”,他们会时刻面临强有力的外在竞争力。如果一个国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与别的国家相比,在经济上处于劣势,或没有出现相对的经济增长,那么是由于该国的制度没有为发展经济提供激励机制,即是由于存在相对的制度不适宜,或是制度没有创新。由此可见,经济的落后与制度因素密切相关。

秦孝公是一位有作为、有气魄的历史人物,他即位后便“下令国中求贤者”,招请天下“有能出奇计强秦”的人才。商鞅闻讯由魏入秦,先以“帝道”游说,孝公不感兴趣,又以“王道”陈见,亦未打动孝公之心,再进论以“霸道”,孝公听得入神,不知“膝之前于席见也”。也许“帝道”、“王道”见效太慢,社会成本过高,目标周期太长,故为当时的一般国君所不取。正如新制度经济学家们所发现的:统治者的寿命周期是影响一国政治经济稳定及制度变迁的一个重要因素。而“霸道”的近期收益较为显见,相对“帝道”、“王道”而言虽非最优的制度,却是适宜的制度,故较易受到国君们的首肯。商鞅正是以“霸道”为依托,开始了他对秦国的制度变迁与创新,掀起了一场具有历史意义的大变法。此一“霸道”观,尤其值得我们的注意,笔者无意将商鞅变法作全面的论述,只是对其有利于秦国制度创新的几个方面作番浅论。

商鞅变法的基本精神是摧毁秦国贵族领主这一利益集团的世袭制,建立便于地主阶级发展的新制度,进而确立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商鞅说“凡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又说“制度时,则国俗可化而民从制。”(《商君书·壹言》)为了实现以“霸道”来改制的目标,他提出“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汤、武之王也,修古而兴;殷、夏之灭也,不易礼而亡”(《商君书·更法》),还说“世事变而行道异也”(《商君书·开塞》),以及“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史记·商君列传》),进而宣称“圣人不法古,不修今。法古则后于时,修今则塞于势。周不法商,夏不法虞,三代异势,而皆可以王。故兴王有道,而持之异理”(《商君书·开塞》),“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商君书·更法》)等,商鞅就是以这些言论作为他的理论依据来改革他认为不合时宜的旧制度,从而进行制度创新。商鞅的“霸道”战略目标就是对国家体制的改革,即创建兵农合一,高度专权的封建地主制国家。首先,他对原来按贵族血统世袭土地的分封制进行了改革,以郡县制替代分封制,国君收夺了中、小领主(大夫)的部分政权与兵权,由朝廷直接委派县令、县尉、县丞等,取代原来的由大夫们执掌县里的政事。他规定以军功的大小分赐土地,并依据军功为分封新贵族的主要标准,“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史记·商君列传》)从而扬弃了贵族领主们原来拥有的世袭土地和爵位的特权。这一举措对分封制本身来说,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此一制度创新同时也给农奴的社会地位带来了变化,有效地开发了人力资源,这无疑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高社会总收益《史记·商君列传》提到“缪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这便是商鞅坚决实施“武爵武任、粟爵粟任”的改制方针的体现。《商君书·慎法》里也有类似的记载,“故我教令:民之欲利者,非耕不得;避害者,非战不免;境内之民莫不先务耕战,而后得其所乐。”此处的“所乐”,当然是说农奴这一当时的主要劳动生产力阶层的境遇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商鞅所创新的这一制度在推行10年后,“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史记·商君列传》)我以为此乃是对一种制度创新后的制度适宜所作的最好的文字表述。

土地是农业社会中不可或缺的经济要素。对土地资源有效利用与否取决对土地制度的选择适宜与否。按照西周制度,就土地这个重要的生产资料而言,名义上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而实际上却是大、中、小领主分级世袭制。在这种体制下,各级领主在各自领地内还世袭占有一定数量的农奴。商鞅运用政治权力废除了田地的封疆阡陌,彻底摧毁了旧领主贵族这一利益集团占有土地的世袭垄断特权,使土地得以自由买卖,为新兴地主制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从而奠定了地主制经济在秦国的支配地位。他的这一改制,反映了当时历史发展的需求,符合了新兴地主阶级和广大的土地小私有者对农垦的切身愿望,因而大大有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为土地自由买卖早在春秋时期已盛行于中原诸国,但西周以来贵族领主的土地占有制仍有力地残存着,商鞅把土地世袭制改为土地自由买卖制和以军功分赐田地,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从而使秦国“民以殷盛,国以富强”。在一个农业社会中,土地、劳动力和资本等一切经济要素,只有依靠制度的存在才能发挥各自正常的功能。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具有内生性与稀缺性,经济增长的关键在于制度因素。一种能为个人刺激提供有效的、适当的制度大大有益于经济增长。制度创新的成功与否对国家兴衰和沉浮有着重要的作用。商鞅对秦国土地制度的改革多少可以佐证这一论点。

商鞅把“田里不鬻”的旧制改为“为田开阡陌封疆”的新制,目的是为了打开地界,重新丈量土地,按亩征税,均平赋税负担,进而达到“赋税平”。就当时的财政征赋制度而言,这一举措无疑亦是一种创新,它对隐瞒田产逃避纳税的封君,贵族们利益的冲击,增加国家财政的收入,提高综合国力是不言而喻的。它当然也符合在制度创新过程中所要求的社会总收益必须大于总成本的原则。

在战国时期,中国处于农业社会,农业便是当时最主要的物质生产部门。而要从事农业生产就必须要具备各种生产要素,除有足够的生产工具和土地等经济要素外,还必须有足够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劳动力是物质资料生产中不可或缺的经济要素。当时的秦国虽拥有广大的土地,但要发展农业生产却缺乏足够的劳动力。故商鞅认为秦国土地与人口的比例关系是“今秦之地方千里者五,而后土不能处二,田数不满百万,其薮泽、溪谷、名山、大川之材物货宝,又不尽为用,此人称不土也。”(《商君书·徕民》)而同秦国接壤的三晋之地韩、赵、魏三国却是地少人众,人民无地同耕。“彼土狭而民众,其宅参居而并……此其土不足以生其民也。”(《商君书·徕民》)因此,商鞅从秦国实际情况出发,为了解决“地胜其民”的矛盾以获得发展农业生产所需要的劳动力,采取了使三晋之民的“徕民”政策。他为实现这一政策,给予迁入秦国的农民较优的待遇。“利其田宅、而复之三世”(《商君书·徕民》)不仅赐予田地和住宅,并可免去三代的徭役,不需他们当兵打仗,只要他们专心致志从事于农业生产。但是招徕三晋之民终究会有一定的限度,不可能完全解决秦国开垦荒地对劳动力需要的矛盾。于是,商鞅对秦国的家庭制度进行了强制性变革。当时的秦国家庭还保持着几代同居的习俗,商鞅从划小家庭规模入手,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史记·商君列传》)这就迫使那些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儿子的人家,一到儿子成年的时候便要分立门户,独立受田耕作,用倍出赋税的办法,强迫将大家庭分成小家庭。这就适应了当时生产力发展的状况和要求,以及个体劳动者为基础的小农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加强劳动者各自在生产领域中的主动性,借以提高劳动力的作用。此举对扩大耕地面积以及加快农业生产的发展具有重大作用。一个家庭分立出一个成年男子,便等于多为国家耕种一百亩耕地,全国合计起来扩大耕地面积就颇为可观了。根据《商君书·算地》的计算,平均每个成年劳动力承担500亩的耕作任务,才足以应付一次战争的需要, 但一个成年劳动要耕种500亩的农田显然力不从心。而耕种100亩,可能较为符合当时的生产技术水平。分异之后的新立之家,仍是与老家一样为国家农奴之家庭,在未做出突出贡献之前,任何一个农奴家庭均不可改善其在生产中的身份和地位。根据商鞅《垦草令》中规定的“訾粟而税”,便可悟到国家可以大大增加所征收的租税了。而这种成年男子分立门户,便成了中国封建社会家庭制度的一大特色了。此制于国于民均为有利,商鞅于此功不可没。

新制度经济学家们还提出,在制度创新过程中,设置制度环境极为重要。所谓制度环境,是指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它是一个国家的基本制度规定,因而决定并影响其他的制度安排。在制度环境中,宪法和法律结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新制度经济学一般把制度环境视为制度创新模型的外生变量。而国家的基本功能就是提供法律和秩序,并保护产权以换取税收。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国家在使用强制力时,具有很大的规模经济,因为凭借强制力,国家在制度变迁与创新的过程中可以较为有效地降低组织成本和实施成本。只要统治者的预期收益高于他强制推动制度变迁与创新的预期成本,那么他将启动“暴力潜能”来消除制度方面的不均衡。(“暴力潜能”这一范畴是由D·诺斯提出的。 它既包括国家可以拥有军队、警察、监狱等暴力工具,也包括还有权威、特权、垄断权等无形资产。)在商鞅对秦国实施制度创新的过程中,还可值得一提的便是他设立的法制,即以法治国。他认为设立法律是圣人治国的根本,是借以达到安邦强国的重要保证,“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今当世之用事者,皆欲为上圣,举法之谓也。背法而治,此任重道远而无马牛,济大川而无船楫也。”“今夫人众兵强,此帝王之大资也。苟非明法以守之也,与危亡为邻。故明主察法,境内之民无壁淫之心,游战之士迫于战阵,万民疾于耕战,有以知其然也。”(《商君书·定分、弱民》)商鞅把法比之于载重负走远道的马牛和济大川的船楫,视为治国治民的先决条件,认为必须要运用政治权力设立法律制度,才能使“游战之士迫于战阵,万民疾于耕战”,从而达到“国治而地广,兵强而主尊”的目的。否则,如果舍法而治,则不仅无法治民和强国,而且还会使民乱而国危。

商鞅为了使制定的各项法律制度,使吏民都能遵守和执行,以法治来达到治民治国的目的,他还认为必须使全体吏民皆能知法。因此,他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和办法,例如制定明白易知的统一法令条文,确定专门制定和执掌法令的法官等,以使吏民知法。《商君书·定分篇》中规定“法令皆副置”,统一“受法令以禁令”,“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遍能知之。为置法官,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吏民欲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吏民,无不知法者。”他采取这些使吏民皆能知法的措施,认为可以让“万民无陷于险危”,而起到使“吏不敢非法遇民”和使“民不敢犯法”这样两方面的作用。

一方面“使明知民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遇民不修法,则问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公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既然民众清楚地知道法令的规定,那么官吏也就不敢违背法令的规定来任意欺压民众。另一方面,“行法令,明白易知,为置法官、吏为之师,以导之知,万民皆知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由于民众清楚地知道了法令的规定,也就懂得避免违犯法令以防受到惩处,那么大家也就遵守法令,而“民又不敢犯法”了。所以,商鞅认为由于吏民对法皆明白易之,则就会“皆作而为善,皆务作自治而奉公”,从而可使令必行,达到实现天下治理的目的。

商鞅提出的上述这些法治理论和主张,完全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是为实现地主阶级的统治需要和巩固地主阶级专政而服务的,完全有它特定的阶级内容及其阶级的局限性。但是,他的法治理论和实行的法制,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对保证秦国的社会、政治、经济等变革取得了宏伟的成效,它的作用及其意义却不能予以低估而应加以肯定。

以上所论述的商鞅变法与制度创新虽发生于秦国,但它们对于整个中国社会以后的生存、发展中所出现的社会、政治、经济诸方面制度的深远影响不可低估。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提出一种挑战——应战模型:人类所以可能创造文明并非由于它所拥有的生物天赋和地理环境,而是由于人类对于某种特别困难的挑战进行了应战。挑战即人类所处的逆境,它既可以是自然环境方面的,又可以是外部敌人的打击和不幸的刺激。成功的应战的结局便是文明的诞生及生长,而停滞的文明则由于它所面临的挑战和为应战所付出的努力相抵销了,以至再没有余力使该文明得以发展了。至于文明的衰落,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该社会应战的能力或创造力量丧失殆尽。虽然汤因比认为历史的研究单位不是民族国而是文明或社会,但我以为在此挑战——应战模型中,以民族国家替代文明或社会亦未尝不可,因为它符合历史发展的轨迹。战国时期的秦国面对着各种挑战,经由商鞅变法与制度创新,成功地进行了应战,最终由弱变强,使贵族领主制度的秦国变成了地主制经济占主要地位的封建国家;文化、经济落后的秦国从而变为富强的国家,并成了当时七个诸侯国中的第一强国。对此,司马迁在《史记》中评论说:“秦孝公据函之固,拥雍州之地,君臣固守而窥周室,有席卷天下,包举宇内,囊括四海之意,并吞八荒之心。当是时,商君佐之,内立法度,务耕织,修守战之备,外连衡而斗诸侯,于是秦人拱手而取西河之外”,“秦人富强,天子致胙于孝公,诸侯毕贺”。商鞅的变法改制,不仅为当时秦国的富强作出贡献,“秦行商君法而富强”并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统一的封建地主皇朝——秦朝,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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