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转型时期银企关系的正确处理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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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重要时期。在两种不同经济体制的更替与衔接过程中,国家专业银行与国有企业如何实施配套改革,并促进两者关系的相互协调,已成为一个亟待研究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拟就此问题作些初步探讨。

一、银企关系的传统模式及其改革的目标模式

按照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经济分析方法,我们要准确把握体制转轨时期银企关系演进的起点和方向,认识其特点和变化的规律性,首先要了解银企关系的过去与未来。

1.银企关系传统模式的形成及其特点。自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12月党的十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与整个经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金融体系,是一种单一的银行体制,即将中央银行职能和商业银行职能集中于单一的国家银行,俗称“大一统”的银行体制。虽然先后成立过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但几起几落,最终都归属于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相应的司、局。中国人民银行既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又办理专业银行业务。我国的国有企业在其建立与发展过程中,也同样受制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以致不是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了行政机关的附属物,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生产建设、资金安排、物资供应、产品销售等均由国家指令性计划操纵和推动。国家按年度给企业下达产品产量、产值、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计划指标,企业按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编制季度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除经常派人深入企业督导外,还制定了多种报表由企业按时填报,实行全面监控。这种高度集中的企业管理体制尽管早在1956年就露出弊端,并经历了1958年“体制下放”,1961年至1963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权力上收,1970年“体制再次下放”,1976年权力再次上收等往复过程,但这种企业体制变化都是在中央与地方权力划分上打圈子,没有改变传统体制下企业的基本特征。可以认为,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银、企体制虽经几次变革,但均无实质性的变化。由于这种银企关系是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而且是建立在银行不是真正的银行,企业不是真正的企业的基础之上,其特点表现为:(1)资金供应上存在供养关系。整个国民经济靠指令性计划运转,企业创造的利润全部上交国家,其组织生产所需资金主要依赖财政和银行。以前是财政负责提供企业所需的定额流动资金,银行发放临时性、季节性流动资金贷款。后来,国家规定由银行“统管”企业的流动资金,在实际工作中,“统管”变成了“统包”,企业缺钱就伸手向银行要贷款。那时候银行的基本任务是在资金供应方面为国家“守计划”、“把口子”。这样,就使银企关系中的依赖性合法化了。(2)经济活动中存在行政性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中国人民银行集宏观管理与微观活动于一身,它既是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又是货币业务的经营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在发挥信贷中心、结算中心、现金出纳中心等职能作用的同时,还负责执行结算纪律、监督企业转帐结算、实行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等金融行政管理职能。

自1978年至1992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一方面整个金融体制及其运行机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实现金融机构多样化、建立中央银行体制、发展多种金融工具和多种信用方式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另一方面,国有企业经过扩大企业自主权、落实经济责任制、普遍推行承包制等系列改革,活力有所增强。但总的来看,国家专业银行还不是真正的商业银行,企业还不是具有完全自主权的企业,银企关系仍然残留着传统模式的痕迹。

2.银企关系目标模式的推理的设定。以小平同志1992年年初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为标志,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993年10月,党的十四大明确指出,“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要求我们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了贯彻落实十四大提出的经济体制改革任务,十四届三中全会审议和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勾画出了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经济体制的宏伟蓝图。根据经济体制改革总目标的要求,国有企业必须继续深化改革,解决深层次矛盾,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家专业银行要逐步实行资产负债比例和风险管理,转变为商业银行。根据这一基本规定性,怎样推断出银企关系的目标模式?从目前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过程来看,人们一般地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除中央银行以外,企业同各类金融机构一样,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资金商品化,利率市场化,相互之间是一种资金买卖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契约来联结”。(参见《金融研究》1994年第2期,秦池江《金融体制改革与企业发展》)我们认为,这种对银企关系目标模式的普遍性认识,有其合理的内容,但存在着一些偏差。一是在分析银企关系的这种理想状态时,其推断是以我国市场经济属完全竞争经济类型为前提条件的,忽视了我国市场经济目标体制的整体规定性。世界范围内成功的市场经济有三种类型,即以美国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市场经济,以德国为代表的社会市场经济,以日本为代表的社团市场经济(参见马洪《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年10月第1版第284-305页)。在不同市场经济模式下银企关系也是不同的(参见吴敬琏主编《大中型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12月第1版,第286页)我国的市场经济是有中国特色和带有“宏观控制”因素的不完全竞争市场经济。这种体制下的银企关系,很难完全做到银企相互选择,或仅仅是“契约化”的外部联系。二是忽视了垄断与竞争并存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银企结合关系必然发生的新变化。自由竞争导致生产集中,生产集中到一定程度必然产生垄断。工业垄断资本与银行垄断资本的融合,形成金融资本,这是市场经济发展具有的共性。在金融资本存在和出现垄断因素条件下,银企关系有相互持股、人事结合等许多新的结合形式(参见吴大锟主编《金融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93年12月第一版)。

我们认为,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总目标的要求,借鉴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协调银企关系的成功经验,根据我国银企关系的传统模式及其改革现状,银企关系的目标模式应具有以下特点:

(1)银企双方是两个独立的、平等的法人间的关系。国家专业银行是企业性质的经济实体。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内含着国家专业银行建立国有商业银行法人制度的应有之义。对国有商业银行而言,国家拥有固定资产和信贷基金在内的财产所有权,银行拥有独立经营的法人财产权,并据此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对国有企业而言,国家对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享有终极所有权,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企双方不再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性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是一种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2)资金活动中的互利、互助、互信关系。这里所讲的“互利”是指资金往来要对双方都有利,或叫“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助”是指在资金运用中要互相帮助和合作;“互信”是指双方都要信守契约或合同规定,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都属公有制经济,其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此种银企之间的资金活动,不仅需要而且可能做到互利、互助、互信。这样双方从三个方面都实行权利与义务相称的原则,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银企关系是显然不同的。

(3)以银行为主导的产融渗透关系。国有企业仅占我国企业总数的26.8%,但在国民经济中处于主导地位和发挥着骨干作用。它不仅支撑着整个经济的发展,形成了其独有的优势,而且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增长点。据统计国有企业净资产总额1992年已达30,697亿元,其中国有大中型企业固定资产值占全国乡及乡以上独立核算工业企业总额的65.7%。在一些支柱性行业中,国有大中型企业所占比重更大。在40个大类行业中,总产值比重超过80%的有4个,超过50%以上的有12个。国有企业实现利税占乡以上工业的70%以上,其中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税总额占59.3%。目前,我国除人民银行外,共有15家银行,但从业务量来看,中国工商银行等4家专业银行存款占比、贷款占比,结算业务量占比均在75%以上。仅从中国工商银行来看,全国10000多家国有大中型企业,其中有近8000家集中在该行开户,80%的贷款都集中投放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因此,国家专业银行和国有企业,特别是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这种血缘关系,不会因市场经济的发展而疏淡,相反,会因市场经济竞争导致两者以新的形式更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4)国家对银企关系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国有企业在转制过程中,除一部分小型企业采取租、卖、转、分等形式实行民营外,其余将进行公司制改造转变为国有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无论确立哪种公司形式,都不会改变国家是权益最大的股东的地位。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和授权的部门将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依法行使权力。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化改造,其机理也是如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与企业有共同的股东——国家(或由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授权部门的代表)。因此,银企关系除受国家一般社会经济管理和行政管理手段调整外,还深受国家作为两者共同股东的重大影响。

根据上述分析,银企关系由传统模式过渡到目标模式,还有相当距离,不可能一蹴而就。在体制转轨过程中,银企关系必须保持动态协调,即国家专业银行改革与国有企业改革应当并行不悖。换言之,在体制转轨阶段,银、企改革方案的出台和改革措施的推行,必须坚持用下列三条标准加以综合衡量和检测:一是要有利于促进国家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二是要有利于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三是要有利于银企关系向目标模式接近,当然,在处理具体问题时,这些标准还需要进一步具体化。不过先从指导思想上明确这三条显然有利于各种具体标准的制订。

二、体制转轨过程中银企关系失调的主要表现及其成因

根据银企关系由传统模式向改革的目标模式演进的必然要求,运用上述三条检验银企关系合理与否的标准去衡量,就近年的情况看,国家专业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发生了一些碰撞和摩擦,出现了一些不协调现象。

1.资金供给有限性与资金需求无约束性的矛盾加重了。1993年,我国国民生产总值增长13.4%,银行贷款增长22.4%,货币发行增长35.3%,银行贷款和货币发行分别高于经济名义增长9%和21.9%。1994年国家各项贷款增加5148亿元,比上一年多增309.4亿元,资金供给量与我国国民生产总值相比,应当说是比较充裕的,但目前企业仍感资金紧张。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产品不适销。据湖南省工商银行对1807户国有工业企业统计,1994年末应收贷款、产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三项资金占用”高达179亿元,比1993年末增加21亿元,增长11.7%,占当年全省工行系统工业贷款增加额31.4亿元66.9%。“三项资金占用”之所以居高不下,关键在于产品不适销。据对株洲市113户预算内工业企业生产的250种主要产品调查,产品滞销的占30%,平销的占20%。面对这一问题,有些企业不是用“对症下药”的方法去解决产品难销问题,而是回避矛盾去要求银行增加贷款以维持生产,如不答应,就指责银行。在这种情况下,有些银行为了照顾“银企关系”而被迫增加贷款,结果是助长了产品积压,使资金占用越来越多,导致恶性循环。上述作法,是在银企关系上违背了客观规律的要求,结果是既害银行,又害企业。这些教训表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企业,必须坚决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银行的新增贷款投向要坚持效益优先、及时偿还的原则,重点支持效益好、风险小、有还款能力的企业。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维护银企双方的利益,因而是正确处理银企关系的需要。

2.企业逃债欠息与银行收贷收息的矛盾。目前不论是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在改体转制过程中,大都没有将贷款本息纳入承包合同或落实到转体后的新单位,有些企业还趁机以种种办法逃废债务,造成银行贷款本息悬空。国有企业在面向市场求生存、求发展的新形势下,如不卸掉债务包袱,的确难以轻装前进。但国有企业之所以背负如此沉重的债务包袱,原因是多方面的,需要社会各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并由国家统一组织各方面的力量采取适当措施予以解决。有些企业采取逃债欠息的办法,不仅不能真正解脱债务负担,而且会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引起思想混乱和使国家资金遭受损失。这种错误作法势必从根本上破坏正常的银企关系,不仅会使银行资款本息难收,而且会使企业因失去信用而孤立无援,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3.企业要求银行增加贷款与企业有钱不存入银行的矛盾。企业与银行建立信贷、结算关系后按有关规定和惯例,企业将经营过程中的间歇资金存入银行。目前,有些企业却采用多头开户、资金体外循环、转移资金到外地经营等多种手法不将间歇资金存入贷款银行。据工行常德市分行调查,在该行开户的12537户,同时在他行开户的有7522户,占有60%以上。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对银企关系的错误理解。认为搞市场经济,银行和企业都是对等的关系,应当相互选择和互不干涉,否则,便认为银行影响了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落实。其实,即使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日本,也存在“主银行”制度。作为贷款量最大的主银行和企业都是长期、固定的业务关系,并对企业实施监控。二是银行缺乏深入企业内部进行监控的法规依据。《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都明确规定了企业拥有的各项自主权,包括资金使用、支配权。而银行作为债权人深入企业内部有哪些监控权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银行很难摸清企业的真实情况,实施有针对性的监控措施。上述矛盾从企业一方看问题是:缺钱时向银行要贷款,有余款却不存入银行;从银行一方看问题是:虽然增加给企业的贷款,但因资金来源减少而力不从心。这些情况说明,在资金活动中银企应有的互利互信关系一旦遭到破坏,结果也是既害银行又害企业。

4.银行结算秩序混乱与企业保持资金良性循环的矛盾。有段时间,银行结算工作中随意压票退票和受理无理拒付等现象很突出,不仅影响了银行信誉,而且打乱了企业资金良性循环,加剧了企业资金紧缺状况。结算秩序混乱的主要原因:一是专业银行之间盲目、无序的竞争。银行之间为了揽存款,特别是吸收公存款,有时就采取压汇票、拉客户等不正当手段,诱迫企业乱开户,造成行际间的资金划转缓慢。二是有些企业尚未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没有把信誉视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更没有把守信用视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以致出现大量无理拒付现象,而现行规章制度并没有要求银行实施有效监督。这一问题,是银行之间、企业之间、银企之间的多种矛盾的综合反映。有时候,问题不仅来自某个银行和某个企业,而且是这一银企关系和那一银企关系发生矛盾的具体表现。因此,如果把问题仅仅归咎于某个方面,显然有失偏颇。只有实行综合治理方针,从各方面采取措施规范几个方面的关系,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三、体制转轨时期协调银企关系的现实途径抉择

如何克服体制转轨时期银企关系失调现象,推动银企关系朝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目标模式靠拢?在廓清思路之前,我们不防重温一下马克思在考察简单商品经济向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过渡时期生息资本与产业资本的关系时所作的论述。他指出,高利贷资本之所以转变为生息资本,“决不在这种资金本身的性质和特征,而在于资本执行职能的条件已经变化,从而和贷款相对立的借款人的面貌已经完全改变”(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679页)。由此我们应受到一些启发:经济决定金融、生产决定流通是体制转轨时期处理好银企关系时必须牢固树立的根本观念。具体而言,国家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转变进程,首先受制于整个社会经济条件变化的快慢;其次受制于企业经营机制转变的快慢;最后才取决于自身改革的快慢。不过,这种此先彼后的关系只是理论上的抽象,而在实践过程中则表现为联动关系。

1.协调银企关系必须实施综合配套改革。

(1)在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同时,必须推进国家专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国有企业改革已由政府放权让利等外力推动转变为以明晰产权为核心内容的企业制度创新。而国家专业银行仍在沿袭放权让利的企业改革范式。前者是要明确法人财产权,成为市场主体,而后者是争取一些经营自主权,成为准经济实体。银企两者的改革不同步,必然产生种种摩擦。纵观世界各国,商业银行通常都是以公司的形式组建和运行的,商业银行往往都适用公司法。因此,在推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必须推动国家专业银行实行公司制改造。在公司制改造过程中,要着重研究解决银企双方都面临的共同难点:一是国有资产如何人格化。国有资产由谁代表和怎样进入董事会?从理论上讲,国有资产属人民所有,全国人民都是股东,国有资产的委托经营应由全国人大负责,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和决定董事人选,各董事人员向人大报告工作,对全国人民负责。鉴于目前实际情况,似乎很难直接进入那种状态。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国有资产代表往往是由组织部门牵头,会同计经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联合考察,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出面委派,而结果又出现了行政干预,以及翻牌股份公司等不正常现象。二是如何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形式是公司制。而公司制的法人治理结构是股东代表大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由董事会招聘经理。而全民所有制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如何摆正党委会、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与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关系,则是焦点问题。对于第一个难点问题,我们认为国有资产委托经营权还是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授权,考核和推荐国有资产代表。目前要尽快研究和制定具体的方案及措施。对于第二个难点问题,在《公司法》已经颁布实施的情况下,应按《公司法》的规定正确处理“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我们认为,强调根本利益的根本目标的一致性,实行分工合作的责任制,是正确处理上述关系的关键,必须明确:股东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决策机构,它们与职代会的性质以及所代表的范围和工作内容各不相同,不能相互取代,至于党委会和工会,更是只能加强不容削弱的。

(2)要努力化解银行和企业的历史包袱。企业债务过重与银行不良债权过多,两者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目前企业逃债欠息,把债务过重的负担转嫁给银行,使银行不良债权急剧增多。呆帐比率已近40%。按国际惯例,呆帐准备金的提取比例是2%,而我国目前是6‰,由于提取的呆帐准备金不足,远不能冲销呆帐损失。因此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要把如何化解银、企历史包袱问题作为一件大事来对待,以免出现债务危机而引发金融风暴,导致社会不安定。至于具体解决办法,应通过调查研究,按照问题的产生原因及责任实行区别对待,由企业,财政和银行分别提出处理办法和工作计划。这样做,似乎繁琐,但比全由国家包办要好得多。我们认为,解决债务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有无方法,而在于情况不明,原因不清,责任未分。只有认真的查清债务问题的现状,原因及责任,其他问题才能迎刃而解,否则,就不会有合情合理,切实可行的债务化解方法,就不会真正调动企业、财政和银行化解债务的积极性,就不能使问题真正得到逐步解决。如果只热衷于由中央采取全国统一的处理方法搞“一刀切”,不要求企业,有关部门,当地政府按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原则提出“一厂一策”式的具体处理办法;如果在清查债务问题时,只许查金额多少,不许查原因和责任,恐怕是不可取的。

(3)政府要在协调银企关系中发挥主导作用。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政府在处理银企关系时也要由过去的直接行政干预转化为组织协调。实际上,传统体制下银企关系的确立,政府是主要撮合者或双方关系的见证人。在体制转轨时期,银企双方发生旧的纠纷和新的矛盾时,由政府发挥协调作用也是理所当然。问题的关键在于:地方政府要站在服从全局利益的立场上,秉公处理各种银企矛盾。如在讨论和制定涉及银企双方关系的改革方案时,要广泛听取银企的呼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推行股份制试点、企业兼并、分立、国有民营、拍卖等改革措施时,地方政府要严格遵守国家已经做出的各项明确规定,并在制定各项与之配套的实施办法等地方行政法规时,对落实银行债权不能含糊其词,而要做出明确规定。

(4)要加强法制建设,促进银企关系规范化。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去协调银企关系的指令规则、行政手段已难以奏效,处理新型银企关系必须采取法律形式建立新的规则,《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应及时出台,以便明确商业银行的合法地位。为了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和债权人对资金运营的合法监控,必须及时推出《结算法》、《票据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要针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采取有力的措施。

(5)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利率形成机制。资金能不能商品化,是银企双方能否以市场主体平等对待、互利互惠、自主选择的必要条件。而资金商品化的关键是利率形成机制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为此,中央银行要与财政等部门加强统一协调,保持国债利率、贷款利率、存款利率、再贷款利率、同业拆借利率、股票收益率等之间的合理比价关系。目前,中央银行应扩大利率浮动幅度,并将利率浮动权下放到各专业银行基层行处。

2.企业在转制过程中。要先落实银行债务,再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逐步解脱不合理的债务负担。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增强活力,提高经济效益。专业银行对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也是积极支持的。目前,在企业经营机制转换进程中,银企之间的摩擦比较尖锐,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企业逃债欠息,银行信贷资产难以保全。因此,为了缓解银企矛盾,国有企业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措施落实银行债务。然后,再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逐步解决债务中的不合理负担问题。

(1)小型国有企业实行兼并、出售、拍卖、分立、关停时,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已制订的行政法规的要求认真清理和落实银行债权。

(2)大中型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应按《公司法》的要求规范操作过程。申请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在申办过程中,可以主动与银行联系,经银行研究同意后可将银行贷款转为投资,实行产融结合。

(3)效益不好,长期亏损的国有企业在实行破产时,应严格遵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得将已实施贷款低押的财产作为企业破产财产,要保证银行抵押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3.专业银行在向商业银行转变过程中要发挥对企业转制的促进作用。目前,实行限额指导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和资金统一调度管理等办法,是专业银行开始向商业银行转变时所采取的重大举措。这些蕴含着商业银行盈利性、安全性、效益性经营原则的管理方式,其适应的前提条件首先是企业已经成为完全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目前就国有企业而言,还有很大差距。因而,上述改革方案在推行过程中都遇到了许多障碍,不能不“变形走样”。这也说明:专业银行的改革不能超前,只能采取阶段性的适应措施,以促进企业转制。

(1)银行要加强调查研究,主动参与企业改革的全过程。从前一段情况看,企业转制出现的问题,如逃债欠息,银行部门始料不及、措施不力,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调查研究不够、信息不灵、反应不快、决策迟缓而导致工作被动。为了争取主动权,要从两方面着手加强银行工作:一是要建立银行信贷人员驻厂制度。信贷人员应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当前,要注意主动参与企业转制方案、协议、合同的制订,以及企业债权、债务清理、划转、落实和重组等工作过程,以确保银行作为企业最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要加强调查研究。企业转制改革方案出台后,银行部门要及时拿出与之配套的办法、措施。

(2)银行要支持企业扭亏增盈。从某种意义上讲,帮助企业扭亏增盈,正是改善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和提高银行自身经济效益的根本途径。银行支持企业扭亏增盈可采取下列措施:一是深入企业调查研究,摸清底子,分类排队,确定帮助企业扭亏增盈的目标及其实施方案,并纳入信贷工作质量考核范围。二是争取政府的支持,并和财政、工商、税务、企业主管部门联合组成“支、帮、促”小分队。三是在“支、帮、促”工作中,根据银行的特点着重帮助企业加强以资金管理为中心的内部管理。四是采取相机适宜的信贷策略。对亏损的国有企业,在信贷政策上不搞“一刀切”,实行区别对待。五是突出重点,带动一般。各级行要配合有关部门对亏损大户进行专门“会诊”,从实际出发,一厂一策,一厂多策,解决企业扭亏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3)要建立依托性的产业群体。银行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纲要的要求,对发展前景好、预期利润率高的企业,要集中资金进行支持,有计划、有步骤地培植一些支柱性产业。当前对石油化工、冶金、汽车、电力、通讯、交通、房地产和一些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产业,要通过资金支持和提供咨询服务,使银行与这些产业中的企业集团形成长期、稳固、紧密的联系,并由此加深与企业集团有联系的中小企业之间的关系。

(4)培养和造就一批精通企业经营管理与银行业务的复合型人才。以适应银行投资业务发展和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

(执笔人:毛葛民、雷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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