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时代税收制度的调整_电子商务论文

电子商务时代税收制度的调整_电子商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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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网络技术的普及推广使商品流通和劳务提供方式发生了革命性变化。而税收政策制度由于其自身所具有的相对稳定性,尚未能跟上网络贸易的创新速度,造成网络贸易领域税收政策、制度的空白。因此,迫切需要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必要的管理体制,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

(一)制定科学的税收法规。

1、居民税收管辖权优先制度。对那些无论是利用专门设在避税港,还是利用设在不同国别的站点提供商务的企业,都应与国际上协商,在立法上互相承认对方居民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从而可以对其全球所得征税,这样做不仅能够有效地防止避税,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又可以减少国际间税收管辖权的争端。

2、商务性外汇汇出代扣税制度。如按前述方法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优先制度,在电子商务十分普及的情况下,往往有利于发达国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为进一步维护国家权益,可考虑对境内居民(自然人)汇出外汇实行外汇用途申报制度。其中属于商务性的,可由汇出邮局或银行代扣一定比例的税款,以遏制外国产品可能对国内市场造成的冲击,保护民族工业。

3、税收优惠、单独核算制度。制定一档优惠税率以引导企业合法经营。但要求上网企业必须将通过网络提供的服务、劳务和产品销售等业务单独核算,否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4、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对上网企业实行专门的税务登记管理,责令其将网上贸易的经营内容、合作对象和收付款方式等与网上贸易有关的材料报当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通过调查外汇银行存款的收支情况等各种渠道和方式对材料进行核实。对于如实申报经营情况的,保护其合法权益;发现有偷逃税嫌疑的,则对其实施重点检查。

5、严厉的处罚制度。对网络贸易中的偷逃税行为给予高额罚款,通过依法取缔其经营权及取消同一法人数年内申办资格等惩罚性措施,震慑高科技手段税收犯罪行为。同对网络贸易实行优惠税率一样,对偷逃税者实行更加严厉的惩罚措施,规定更为高额的罚款,对情节严重者取缔其经营权,同时取消其数年内申办企业的资格,令其感到偷逃税款得不偿失,从而转为自觉申报纳税。

 (二)采取先进的控管手段。

1、从网络付款中介机构着手,抢占税收征管制高点。虽然电子商务具有高流动性和隐匿性,其相关信息很难掌握。但只要有交易就会有货币与物的交换,可以考虑把为电子商务建立和使用的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手段。由于供货商和消费者要防范诈骗,及交易必然涉及到银行,参与交易的商人不可能完全隐匿姓名,由此产生的支付体系提供了确定流转额的线索,只要通过国际协商,各国通过立法的手段强制规定所有的网上中介机构都必须与各国税务当局相配合,向税务机关提供它所需的税务凭证、信息,那么网络税收大方向的问题就得到了解决。

2、稽查手段科技化。逐步提高税务稽查的网络技术含量,扩展稽查管理方式。由稽查选案人员与网络管理人员组成“网上稽查组”,通过进入互联网装扮成顾客访问虚拟商店、虚拟货仓的形式进行明查暗访,对没有进行电子商务登记的企业实施重点检查。

3、加强与银行的信息交流,实行税银联网,实现税银的联动管理,使税务部门能够直接监控纳税人有关资金的流动,深入了解纳税人境内外信息,取得更充分的征管、稽查证据。

4、培养“网络时代”的税收专业人才。知识经济时代的税收事业,离不开那些既懂计算机又精通外语和税收专业知识的高素质人才,税务部门应多创造和提供促使这三方面人才交流与合作的机会,互相学习,共同提高,集合集体智慧,将税收事业带入网络时代。

5、强化网上税法宣传。在网上、信息媒体上广为公布网络贸易优惠政策及偷漏税的处罚规定,并适时地将有代表性的偷逃税行为在网上予以曝光,以达到全方位进行税法宣传、规范网络税收征管的目的。

虽然电子商务涉税管理的帷幕尚未完全拉开,但是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法律法规的完善,我们有理由相信,对电子商务实现科学、合理的税收征管已为期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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