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经营的统一专职代理所有者与商品化_企业经济论文

国有资产经营的统一专职代理所有者与商品化_企业经济论文

一元化专职代理所有者与国有资产营运商业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者论文,国有资产论文,专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 在我国,代行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国有资产的主体至今仍 是各级政府的若干行政部门,这种多元化、行政性的所有权实现形式导 致了所有权的被支解和虚置,是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活力不足、效 益低下的根本原因。本文认为,在研究我国产权问题时,应重视代理所 有者主体的构造和所有权约束问题,离开了这个前提,产权不可能“明 晰”;国有资产体制不应重管理轻经营,资产管理的政府行为不能取代 资产经营的商业行为;资产管理机构不应成为行使所有权的主体;国有 经济的基本格局是国有资产管理者、国有资产经营者(代理所有者)和 国有企业三者关系;应构建商业性一元化的专职的代理所有者——职业 资产经营家阶层,让他们按商业化原则经营国有资产、行使所有权;代 理所有者的动力机制要由行政化下的“他动”变为商业化下的“自动” ;只有实现资产营运商业化,才能建立真正的完全的市场经济。文章还 对国有资产经营实体的构建和运作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关键词 国有经济 代理所有者 国有资产 商业化营运

我国的几万亿国有资产远离它的真正所有者全国人民,这一基本国 情使得委托—代理关系问题在我国经济中显得格外重要。这一问题解决 不好,所有权虚置及由此带来的种种弊端就无法消除。许多经济学者都 看到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认为它是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体制改革中要 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笔者的观点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途径不是在 行政关系的基础上逐级加强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督促,因为行政督促只是 一种外在要求,不是“自动”而是“他动”,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国有经济中代理人(关键是国有资产的“代理所有者 ”)的问题,只有引进利益机制,变代理人靠外力推动的外在动力机制 为由自身利益推动的内在动力机制。因此,本文着力研究如何让代理所 有者“自动”起来。我们提出的思路是:把行政性的资产营运主体或行 政性的代理所有者变革为商业性的资产营运主体,实现国有资产营运商 业化,也即是代理所有者行为商业化。通过体制设计,让商业性资产营 运主体(代理所有者)的利益与国有资产利益高度关联,在代理人与代 理对象之间建立起连带关系,以解决关切度问题。国有资产营运商业化, 不仅是解决代理所有者问题的必由之路,也是建立完全的真正的市场经 济的必由之路。如果象现在这样,一边是商品生产的市场化,一边是资 本配置(投资)和资产营运的行政化,那就只能建立一种别扭的矛盾百 出的“半市场经济”。

一、行政性多元化的所有权代理机制和资产营运体制是国 有经济的病根之一

迄今为止,我国国有资产营运主体或代理所有者主体是若干党政部 门——党委、组织人事部门、计委、经委、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工业厅局)等。它们共同经营国有资产、充当代理所有者的角色: 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协同企业主管部门)管企业经营者的委任,计委 、经委主管投资和资产整合配置,财政部门管经济剩余(包括资产收益 )的分配,企业主管部门则综合监管企业经营。这诸多政府部门都是国 有资产的代理所有者,但又都不是完整的代理所有者;它们的利益与国 有资产的利益有联系,但只是抽象模糊的联系;它们都可以行使所有权 ,但却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它们都对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负有责任, 但谁都不能负完全责任。

这是一种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行政性多元化的资产营运体制,事实 证明,这种体制不能有效地监护、经营国有资产和行使所有权。原因是 :第一,充当代理所有者的是吃“皇粮”的国家干部,所有权行使得好 不好与他们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主观上的资产关切度不高;第二, 行政干部固有的巨大流动性也不利于代行所有权的各部门干部长期持续 地对他们所代理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权,不知何时会被组织部门高离现 岗位的现实使他们产生“过客”思想,并为短期行为和干坏了易地为官 的现象提供了体制背景,投资活动和企业经营的连续性、衔接性也常因 此而被破坏。第三,所有权和行政权混合在一起,而政府作为所有者和 行政管理者具有不同的目标,因而使得它向企业发出的管理信号和指令 常常存在着矛盾,而政权的特征又使得企业不得不接受互相矛盾、变化 不定,甚至明显不合理的政府决定。第四,主管部门,组织部门,计划 部门共同行使所有权,犹如“九龙治水”,必然互相推诿、制肘,几方 共同负责,哪一方都负不了责。权是分散的,利是抽象的,责是模糊的 ,这是一种残缺的所有权结构,它是我国经济的病根之一。我国国有经 济中出现的许多弊病,诸如投资决策失误、投资效益低下,国有企业缺 乏活力、管理松弛、效益状况恶化、资产流失和被侵蚀,都与资产营运 行政化、所有权被支解密切相关。

一个企业要搞好,根本的途径在于充分调动经营者和生产者特别是 经营者的能动性,而他们的能动性,只能由所有者(老板)用激励、约 束、鞭策等手段去调动。如果所有者被虚化,所有权被支解、抽象,谁 来坚持不懈地激励、约束、鞭策经营者和生产者,调动他们的能动性呢 ?一个所有权不健全的企业,就象一家没有老板的饭店。

现在我们重视产权改革,这是对的。但是应该认识到:产权的根本 是所有权,我国的产权是公有制下的产权。因此,只有构建出理想的代 理所有者,硬化所有权约束,我们的产权改革才能成功。离开这一前提 谈产权改革,无异于在沙堆上构筑大厦。

二、构造一元化商业性代理所有者和资产营运主体并使之 成为国有资产利益寄托主体

当行政部门不再充当代理所有者之后,必须有新的代理所有者接权 。如果旧的主体要退位了,新的主体还没有产生,国有经济就会出现“ 无主”状态。近年,在政企分开、还权于企业、强调企业自主权或法人 财产权的改革呼声中,企业自主经营权扩大了,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 ,由于所有权和行政管理权混在一起,并由同一行政主体行使,所以, 政府在放权时,所有权约束也连带放松了(在没有新的代理所有者取代 政府的所有者权能时,这种现象大概是难以避免的)。于是国有企业在 一定程度上变成了“无主企业”,企业不由外在所有者控制,而是由所 谓“内部人控制”即由经营者和职工控制,其结果是“内部人”的利益 被过分强调,而国有资产大量被侵蚀,这种现象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 和焦虑。任何企业都是由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组成,在所有权 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所有者总是物色、任免、评价、鞭策、激励经 营者并监督其经营活动。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不在企业内部(只有真正的 集体企业、部分合伙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所有者在企业内部),而是外在 于企业的。因此,国有企业可以无行政上级,但必须有个外在于它的监 管者、约束者——所有者或曰“老板”。厂长经理有经营自主权,但他 们不享有所有者的权益,也不能在本企业代行所有权;企业是独立自主 的,但它是在所有者约束下的独立自主。

由此可以得出一个重要结论:在我国国有企业的“围墙”之外,必 须要有一个所有者。在前述若干政府部门不再“九龙治水”地充当代理 所有者之后,应该有一个新的主体来充当国有企业的代理所有者,代表 全民经营国有资产、到国有企业行使所有权。并且,只有新的代理所有 者出现以后,政府才能真正放权交权,政企分离、扩大企业自主权也才 有充分的体制条件。如果没有新的代理所有者接权,政府就撒手不管, 让国有企业处于没有“老板”的自由状态,势必会引起大的混乱。在新 的所有者主体产生之前,国有经济只能有两种情形:要么政府不放权, 继续政企不分;要么政府放权,企业成为“无主”企业即无所有权约束 的企业。

那么这个新的主体是什么,应如何构建?笔者认为,近年建立起来 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局)不能充当这个主体。在“政资 分离”的理论下,专司资产管理职能的机构从执行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 机构中分离出来了,但它本身仍然是政府机构,它的性质是国有资产终 极所有者的代言人,它的职能仍然是政府管理职能。正如金融管理与金 融业务的经营属性不同,应该分开一样,资产管理和资产经营的属性也 不同,也应该分开。资产经营是追求效益的商业行为,资产管理是制订 和维护规则的政府行为,前者是“商”,后者是“官”,官和商是不能 合为一体的。球场要有追求分数的球员,也要有维持规则和秩序的裁判 ,并且这两种角色不能合二为一。如果资产管理机构同时又经营资产, 追求经济效益,那不仅会带来“官”“商”合一的混乱,还会使我们跳 不出国有资产营运“官化”的旧框框。可见,应该在国产管理机构之外 ,构建新的资产经营主体或代理所有者主体。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资产 管理者、资产经营者(代理所有者)和资产使用者(国有企业)三者关 系,这种关系正好与资金管理者(人民银行)、资金经营者(商业银行 )和资金使用者(企业)三者关系相对应。

在终极所有者不能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有经济中,代理所有者的塑 造格外重要。要使国有经济摆脱所有权虚置和软约束的状况,就必须塑 造一个一元化的专职的享有完全权力负完全责任的关切度很高的代理所 有者。怎样塑造代理所有者呢?我们认为,为了让资产营运体制与市场 经济相适应,为了追求资产效益,为了在资产营运中贯彻效益原则、择 优原则、竞争原则、利益原则,应该让商业性或企业性的经济实体(而 不是吃皇粮的政府机构)充当代理所有者。

之所以要让商业性经济实体充当代理所有者,是要把经济利益原则 贯彻到代理所有者行为中去,为国有资产塑造一个利益寄托主体。国有 产权之所以“虚置”,对国有企业的约束之所以软化,根本原因就是在 行政性的所有权机制下,国有资产没有一个有血有肉的利益寄托主体, 其利益无所寄托,以致国有资产得益无人笑,受损无人哭。因此,要想 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产权虚置、约束软化的问题,就要用利益机制为国有 资产塑造一个“利益寄托主体”,国有资产利益和该主体利益如此紧密 相连,以致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并且,它只有促进国有资产的利益, 才能追求到自身的利益,它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也就是促进国有资产 利益的行为。通过这样的“利益连带机制”,就可以为国有资产找到一 个有血有肉全心全意刻骨铭心的关照者、操劳者。从保护国有资产权益 、硬化所有权约束、搞活国有经济、消除私有化压力的高度,不难看出 塑造利益寄托主体具有何等重要的意义!显然,这种利益寄托主体就是 全权代理所有者。

要让代理所有者成为国有资产的利益寄托主体,有两个条件:第一 ,代理所有者必须是商业性或企业性实体,只有这样,才好贯彻利益原 则,并使之与国有资产利益密切相联。第二,必须实现国有资产营运商 业化或所有者行为商业化,只有这样,才能使代理所有者具有商业性。

明确提出“国有资产营运商业化”,是本文试图实现的一种理论创 新。笔者认为,“商业化”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它意味着在经济活 动中贯彻效益、竞争、择优和盈亏自负等原则,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 国民经济中所有以追求效益为首要目标的环节,都应该实现“商业化” 。国有企业已经“商业化”了,专业银行也正在实行“商业化”改革, 为什么国有资产营运不实行“商业化”呢?环顾世界,哪个所有者在经 营资产、行使所有权的活动中,不实行商业化原则?有了“商业化”, 才能找到最自然最持久最内在的经济动力。国有资产营运商业化,是优 化资产配置、强化资产责任、硬化资产约束、提高资产效益的必由之路 !其基本含义是:有一个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且与资产利益高度相关的 商业性的资产经营主体,它在利益机制作用下,既全力关注和促进现有 格局下的资产的收益和保值增值,以实现资产的“静态帕累托”,又按 择优原则对资产进行动态配置(包括投资配置和资产整合配置),以实 现宏观资产结构的“动态帕累托”。它在经营资产、行使所有权的各种 行为(投资、产权处置、选择企业经营者、监督企业经营活动、参与企 业收入分配)中,始终贯彻效益—利润最大化的商业原则。

三、代理所有者权力界定与角色定位

按照我们的设想,几万亿国有资产授予给若干互相竞争的代理所有 者(具体形式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去操纵、经营。而每个代理所 有者将操纵、经营一大群国有企业的资产,这与一个大财团操纵它属下 一群大小公司的情形很相似,虽然所有者是同一主体,但下面的企业是 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财产权和自主经营权,这就产生了一个如何 处理代理所有者与企业的权力关系的问题。只有处理好这一关系,才能 既保障所有权的有效约束,又不损害企业的独立自主性和以此为前提的 能动性。

代理所有者就是企业的“老板”、股东、无疑享有下列权力:资产 收益权;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选择权;对企业经营活动的依法监督权;企 业产权变动和重组的决定权。企业法人则通过它的法人代表和其他经营 者享有下列权力:独立自主地支配、使用企业法人的全部财产(包括企 业出资者的财产和企业借贷形成的财产),并有权在实物形式上对全部 财产作出处置(比如把货币资金变成证券,或把证券变成土地资产、无 形资产)。凭借这种法人财产权,企业经营者可以依法经营他们认为适 当的各种业务(也就是说,企业经营者享有经营业务的选择权)。

以上是所有者和企业法人、经营者之间的一般权力关系。不过和市 场经济下的一般企业相比,我国国有经济的所有权具有特殊性。一个代 理所有者是一群全资国有企业的共同的唯一所有者,或是一群股份化国 有企业的共同的控股股东。这种情况使得它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既不 同于单个私有企业的唯一老板,也不同于股东群中投票表决的普通股东 ,而是类似于大财团的“董事局”或财团总部。和单个私有企业的老板 不同,财团总部要关注整个财团的资产结构和整体效益;和一般的小股 东不同,财团总部有操纵企业的实力。为了追求整个财团的收益和发展, 财团总部势必要操纵整个财团的资产,也即要为整个财团的经济活动谋 篇布局,为每个企业的活动提供大背景、大基调,它可以通过两种权力 实现它的意图:一是为属下企业“点将”——决定企业经营者的人选, 二是通过投资和产权调整、资产整合,为整个财团和各个企业的资产结 构、经营方向、资本规模作出基本安排。可见,在财团性产权结构中, 将不是企业经营者在大事情上牵着股东鼻子走,而是作为所有者代表的 财团总部为企业安排大事情。当然,这样做并不会出现所有者侵犯企业 法人财产权和经营权的现象,因为财团总部并不会干预企业对现有资产 的支配和使用,只是通过投资和产权调整改变资产结构,而投资权和资 产调整权是所有者的正当权力范围。

在这种财团性产权结构中,经营资产与经营企业,或者资产经营者 与企业经营者是分开的。经营资产的主要内容是投资和资产结构的调整 ,而经营企业通常是指在既定的资产结构下使用资产、经营某种具体业 务。比如,资产经营者作出投资决策,盖了一家纺织厂,购置了纺织机 器,然后聘请企业经营者经营这家工厂,企业经营者只能在既定的资产 规模和资产物质性质的前提下经营各种可能的纺织业务。他们可以决定 生产这种纺织品,也可以生产另一种纺织品,但他们无法决定生产电视 机。这就是说,在经济舞台上,资产经营犹如搭台的老板和导演,企业 经营犹如演员,总是导演选择演员,选定剧本,演员的职责则是把戏演 得有声有色。企业经营者主要追求资产的“静态帕累托”,资产经营者 主要追求资产的“动态帕累托”。

对于一个单独的私营小企业来说,资产经营者(投资决策者)与企 业经营者可能是同一个人即出资者,但对于一个大财团来说,二者势必 分离,资产经营权即投资和资产整合权由财团总部掌握,下面的企业则 掌握企业经营权。这种分离并不违背产权理论,企业法人们可支配使用 独立的法人财产,但该财产价值形态上的最终处置权不在企业法人,而 在投资者(所有者)或其代理人。象李嘉诚这样的实业家,当他拥有一 个大财团之后,他就不再是企业经营者,而是资产经营者了。他聘请别 人当厂长、经理,让他们抓产品质量、生产成本、市场销售,他自己( 与他的总部同僚一起)则分析大势、调集资金、作出投资决策、进行资 产组合、调兵遣将、运筹帷幄。一个大财团,不能没有一批高瞻远瞩的 资产经营者,而象我们这样有几万亿国有资产,每年有几千亿投资的国 家,没有一大批谋篇布局、调兵遣将的资产经营者,更是不可想象的。

根据以上分析,我国国有经济的代理所有者的角色不应定位于投票 表决、获取红利的小股东,而应定位于为企业经济活动布置大背景的资 产经营者。除了资产收益权、经营人员选择权、企业经营监督权外,它 还享有投资权和产权处置权。当然,在投资和产权处置问题上,企业经 营者虽无决定权,但有参与权建议权。程序可以是由企业拿建议性方案 提交代理所有者(“财团总部”)审批,也可以由总部提方案然后征求 企业的同意。代理所有者(资产经营者)和企业经营者的协商和协调, 几乎在任何时候任何事情上都是必要的。

我们为几十万家国有企业呼唤企业经营家,也为几万亿国有资产呼 唤全心全意的代理所有者和高水平的资产经营家。

四、对国有资产营运商业化的基本描述与分析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商业化资产营运主体或代理所有者主体的 具体存在形式。实行商业化经营以后,资产经营公司在它的各种活动( 投资、资产处置,选聘企业经营者、监督企业经营、参与收益分配)中 ,都会从自利目的出发。自利并不可怕,处理得好还会成为一个巨大的 经济活动推动力。按照我们的设想,通过利益关联的设计,资产经营公 司的行为只有在对国有资产有利时,才能达到自利目的。这样,它们的 自利行为就转化为利国有资产的行为了。说穿了,我们是用“利益连带 关切机制”来解决关切度问题。资产经营公司对自己利益的关切度有多 高,它们(他们)对国有资产的关切度也就(连带地)有多高。

当然,要搞好国有资产营运商业化,实现我们的设想,有一系列的 问题需要研究解决。下面我们讨论几个最主要的问题。

(一)如何构建商业化的资产经营主体

现在有的地方已建立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但这些公司存在两个基 本问题,第一是没有从“全权全责的国有资产代理所有者”的高度给它 定性,因而原先由若干政府机构共同行使的所有权没有全部移交给它, 它只是享有资产经营权或所有权中的一部分权力,主要是对企业经营的 监督权和收益索取权,投资权、资产处置权、经营人员选聘权还没有移 交给它。第二是还没有完全按商业化原则组建和营运,甚至最基本的内 容——资产经营公司的核算方案都没有提出来。而我们设计中的经营公 司,一是全权全责代理所有者(政府代理的所有权要全部移交给它), 二是严格按商业化原则组建、运行。组建资产经营公司的几条基本原则 是:(1)照顾现行国有企业分为部属、省属、市属的现状, 分别在各 部、省、市组建一个或几个经营公司,分别经营原所属企业的资产,然 后可再按商业化原则自由进行资产组合和相互渗透,打破所有权的板块 格局,实现资产自由流动和择优配置。(2)由国产管理机构牵头, 协 同有关政府部门,负责组建资产经营公司,并由国产局提出经营法规、 负责监督管理。(3)资产经营公司的人员要具经营资产、 行使所有权 所必需的才能、经验和专业特长,应该是精英人才。公司的主脑人物最 好由出类拔萃的企业家担任(也可以向国外招聘),也可以由威望高能 力强的原政府经济官员担任。公司的其他职员则来自下列渠道:原行使 所有权的政府部门的优秀人才;国产局分流出一部分资产专家;大中企 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来自社会的专门人才如财务专家、投资技术专家等 。总之,资产经营公司相当于“国有资产董事会”,和西方大财团的总 部差不多,应该精英汇萃。

(二)如何制订资产经营公司的核算方案

资产经营公司既是一个企业,当然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要追求 利润最大化。要使它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行为正好就是它促进国有资 产利益的行为,就必须设计出一套科学合理的核算方案。这个问题的实 质是如何处理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于搞活公有经济来说 ,处理好这个关系至关重要,但又相当困难。基本原则是二者利害要具 有共同性,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这样才能建立起连带关切机制。

对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成本、收益、利润的规定,可以比照商业 银行来进行分析。商业银行经营资金,其成本是它应付给资金提供者的 利息,其收益是它从放贷中获得的利息收入,二者之差再减去经营费用 ,就是它的利润。它的资金来源越大,放贷的效果越好,它的利润就越 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成本”应该是它要上缴给国家的“资产基准 收益”,被授予经营的资产越多,要上缴的基准收益就越多,这是它的 基本责任,这种责任转化为代理所有者对企业经营的压力和资产的约束 力。“基准收益率”的数值应根据分行业的社会平均资产收益水平确定 ,因此,它应该是可调的(比如可根据平均资产收益水平变动情况每年 作一次调整)。经营公司的“收益”应是它所经营的国有资产的实际收 益,这来自于它持有资产的国有企业。如果实际收益率高于基准收益率 ,它就获得“利润”,反之就会“亏损”。经营公司要追求自身利润最 大化,就要千方百计当好所有者,使实际资产收益最大化。当企业收益 既定时,资产收益和经营者(厂长经理)的收益、生产者的收益是互相 消长的。以前是所有者收益软化,形不成企业内部利益关系制衡机制, 现在所有者收益也硬起来了,制衡机制就可以建立起来了。除了制衡机 制之外,资产经营公司千方百计激励、监督、鞭策企业经营者,还会形 成一种自动的激励机制。制衡机制和激励机制,正是国有企业所迫切需 要而至今未能建立起来的机制。

为了防止某些资产经营公司利润太多而带来严重分配不均,可以设 想对它的利润征收累进所得税。税后纯利润,由它全权自由支配。由于 资产经营公司职员都是一些精英人才,他们的收入(在有利润的前提下 )可以若干倍于一般社会成员。资产经营公司所得的利润,不是对国家 利益的侵占。事实上,它在追求利润的过程中,通过对企业持续的鞭策 、监督、鼓励,对企业效益和资产收益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由此给国 家和社会带来的利益增量,将千百倍于它所得的利润。这里存在杠杆作 用。

应特别指出的是:对于单个企业来说,收取固定的资产基准收益会 与企业景况和收益的不稳定性相矛盾。但对于一个资产经营公司,这个 矛盾就可以缓和,因它下面有一大群企业,它们的资产收益丰歉可以在 很大程度上抵消扯平。这也是我们的方案明显区别于且优于向单个企业 征收资金占用费方案的地方。

(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权力及其效应

既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全权代理所有者,那么它的权力自然就是 所有者的权力。在股份制企业,它是国有股的代理股东,在非股份制国 有企业,它是唯一“老板”,我们对它的权力范围及它行使权力的效应 作一分析。

1.选聘企业经营者

由党委、组织人事部门、主管部门委任企业经营者的制度越来越不 适应市场经济,其关键问题是掌握企业人权的行政部门既不承担用错了 人的风险和责任,也不分享用人成功带来的利益,权责利分离,肯定是 搞不好的,让资产经营公司选聘企业经营者,至少会产生一种用好人才 的体制性保障,根据是:第一,资产经营公司的利益与国有企业效益休 戚相关,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切,它也会竭力选贤任能,不负责任乱用 人的现象可以杜绝。这种建立在利益连带性的企业干部制度比行政性的 企业干部制度具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第二,在识人用人水平上,也将 有大幅度提高。资产经营公司职员本身就是经济行家,其对企业人才的 观察、识别、判断能力要比党委和组织部门的干部强得多,在这方面下 的功夫也将大得多。第三,资产经营公司势必对厂长经理进行严密的“ 在职中监督”,一旦发现有不合法规的行为和明显的失误,就会进行干 预。而在现行体制下,在职中监督是很弱的,非要到问题成堆才考虑换 人。第四,各资产经营公司对经营人才的竞争将促成企业家市场的形成 ,这反过来又促使企业家在竞争中成长,使大批人才在竞争机制和激励 机制下脱颖而出。

当然,为了考察人才、选贤任能,资产经营公司应该成为企业家的 “娘家”、“主管部门”、“俱乐部”,应该建立专门的“经营人才信 息库”,既要有档案材料,还要有跟踪分析报告。这些事也不必政府过 分操心,这是资产经营公司“自己的事”。

2.参与企业分配,获得资产收益

当资产经营公司的利润与它所能获得的实际资产收益成正比时,资 产收益权就会被强化。这会通过两个方面对企业经营产生作用:首先是 资产收益权对企业经营的压力,企业使用了国有资产,就有义务为国家 创造资产收益,不能创造资产收益的企业将面临危机。这种压力和危机 感肯定会转化为搞好经营管理、提高效益、保障资产收益的动力。其次 ,代理所有者会对经营者实行“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经营成绩好的 经营者,将会得到各种奖励,而对他们的谋私行为和渎职行为,则会进 行严厉的处罚。再次,财务监督将会被空前强化,一切不合规章的财务 开支和分配方案将会被资产经营公司否决,甚至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将由 它委派。最后,资产收益的强化必然要求制订科学严密的企业收入分配 法规。

3.投资与资产处置

在现有体制下,投资主体或者是各级政府,或者是企业法人。政府 不应该成为生产性投资的主体,企业法人虽然在所有者授权条件下可以 把部分利润用于追加投资,但它不是本原性的投资主体,只有所有者才 是本原性的投资主体。有了资产经营公司之后,让它成为商业性的有血 有肉的投资主体,投资效益将得到体制性的保障。投资分为新建项目投 资和追加投资两类。按照我们设想,资产经营公司该上缴的资产收益并 不一定全部上缴给国家,可以把一部分(比如一半)留下来,让它自主 投资。现有企业的技改性投资,一般由企业申请,由资产经营公司用留 下的那部分资产收益作决策投资。上缴的那一部分资产收益集中到国家 国产局,经与财政部进行协调分配后,形成国家投资基金。其中的盈利 性或生产性投资由国产局的投资管理中心将投资项目按招标方式向各地 的资产经营公司分配。中标的资产经营公司,从标书中的竣工投产日起 ,就要按标书中确定的新增资产数值向国产局上缴资产基准收益。如果 工程质量、工期和资产形成率达不到投标时的承诺,资产经营公司就只 有用从别的企业获得的可由自己支配的利润来上缴新投资项目该上缴的 资产基准收益。它要不让无效、低效投资冲减它的利润,它就只有高度 关切新项目的建设。这说明资产经营公司不仅可以成为现有资产的利益 寄托主体,还可以成为国家投资项目的利益寄托主体。

让资产经营公司行使资产处置权,既是(代理)所有者的应有权利 ,也有利于资产处置的有效进行。联营、兼并、合并、破产等,如果让 企业厂长经理去做,往往会受到经营者狭隘利益的限制。如在合并兼并 时,可能因双方厂长经理不好摆,或者利益上的摩擦而让大事情被耽误 。资产经营公司成为资产处置主体后,就可以摆脱狭隘利益的束缚,从 纯经济效益角度考虑问题,当出现利益摩擦时,还可以从中协调,当然 ,资产经营公司应当尊重企业经营者的意见,在这方面应有法规予以规 范。此外,资产经营公司对于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会有一种改变局面 的紧迫感,要么迅速改变经营状况,扭亏为盈,不可救药的干脆实行破 产,不会让它们不死不活的长期耗下去。这是因为只要企业一日不破产 ,不管盈亏情况如何,资产经营公司都必须为它们的资产上缴基准资产 收益。亏损企业的资产收益为零,资产经营公司就只好用从效益好的企 业所获得的净盈利(实际资产收益率高于基准资产收益率部分)来抵充 。只有亏损企业扭转亏损局面,或者干脆破产,资产经营公司才能丢掉 包袱。这种紧迫感正是企业活力和效益的源泉。

五、国有资产营运商业化是建立完全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

搞市场经济,必须让市场配置资源。可是,由于我国至今只有商品 生产的市场化、商业化,没有资产营运的市场化、商业化(而是行政化 ),所以,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只有作为劳动对象的资源是由市场配置 的,而作为生产手段的资本性资源仍然是按计划由行政系统配置的。资 源配置的半市场化使我们至今只有“半市场经济”,这是我国经济中出 现许多“夹生饭”现象的根本原因。只有实行资产营运商业化,资本性 资源的配置才能市场化,从而才能建立真正的完全的市场经济。

此外,只有实现资产营运商业化市场化,才能让资本性资源配置系 统(即投资系统)与政府宏观调控系统分离开来。有了这种分离,才会 有完整的市场机制和市场机能,“看不见的手”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另 一方面,政府不再充当资源配置主体,可以集中精力进行宏观调控,而 有了完全的市场机制后,宏观调控也会更加顺利、有效,而不会捉襟见 肘。

收稿日期:1995-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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