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正确认识“效率优先、公平兼顾”的原则_按劳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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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弄清“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涵义,是全面理解这一原则的前提条件;弄清二者的关系,既是全面理解这一原则的必要条件;也是全面理解这一原则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市场经济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为《决定》),在重申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的同时,强调必须“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这是对建立合理的个人收入的分配制度的科学规定。但人们对它的理解还不尽相同:有的人把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视为是绝对对立的。有的论者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实质上是立足于“平均主义的公平观。”因此,正确地理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原则,对于我们正确地坚持和贯彻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发展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具有紧迫而重要的意义。

1.首先,弄清“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涵义,是全面正确地理解这一原则的前提条件。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指在进行个人收入分配时,首先要考虑劳动者的生产效率或工作效率即首先根据劳动者为社会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同时,又要照顾公平,即分配公平,合理拉开差距,不能无限扩大,避免两极分化。

应当指出,这里讲的“公平”,并不是平均主义的“公平”,而是社会主义的“公平”。平均主义的公平观否认分配上的差别,主张无差别的分配。它是小资产阶级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在分配问题上的反映,它只是一种幻想。所以,平均主义的公平观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的公平观是以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为基础的,它不仅不否认分配上的差别,相反,它是以确认人们收入上的差别为前提的。它鼓励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提倡先富带动和帮助后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所以,社会主义的公平观是正确的。

由此可见,社会主义的公平观与平均主义的公平观是根本不同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而不是平均主义的分配原则。

2.从理论上弄清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是全面正确地理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原则的必要条件。

长期以来,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被人们视为是绝对对立的:讲效率,就不能要公平;而讲公平,就不能要效率。其实,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不是绝对的对立,而是对立的统一。诚然,效率与公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效率是一个表示生产力发展程度的概念,它属于生产力范畴;公平是一个法权概念,它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然而,效率与公平又是统一的。效率与公平总是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

一方面,公平依赖于效率。公平(即公平观)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观念反映,而社会经济关系作为社会生产关系又直接决定于社会生产力。因此,公平总是依赖于效率的。在历史上,不同的公平观是产生在不同的生产力发展阶段上。在生产力水平极低的原始社会,简单的平均分配被视为是公平的。后来,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出现了剩余产品和私有制,进而产生了阶级。人们的公平观念也随着发生了变化。“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是公平的。”这就是说,在阶级社会,人们再也不把平均分配视为是公平了,而把奴隶制度的分配、封建制度的分配和资本主义制度的分配即阶级剥削视为是公平的。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消灭了私有制,因而人们不把阶级剥削视为是公平的,而是把“按劳分配”视为是公平的。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而且发展不平衡,因而决定我国的经济体制呈现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格局。所以,人们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是公平的。

另一方面,效率也依赖于公平。社会生产力依赖于社会生产关系,而社会生产关系作为社会的经济基础又依赖于社会的上层建筑。因此,效率也总是依赖于公平的。在历史上,不同的公平观总是影响和制约着不同的生产效率的提高。公平的分配能够调动广大劳动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从而有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推动生产力的发展。相反,不公平的分配不能调动广大劳动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不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比如,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由于“左”的错误的影响,奉行平均主义的分配原则,搞无差别或差别甚微的平均分配,因而造成了分配上的不公平,其结果挫伤了广大劳动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影响了生产效率的提高,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批判了“左”的错误,更新了公平观念,正本清源,摒弃了平均主义的分配原则,坚持了“按劳分配”的原则。经过经济体制改革而建立的新的经济体制,能较好地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使分配比较公平,因而调动了广大劳动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生产效率的提高,推动了我国生产力的快速发展。

由此可见,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对立的统一。效率与公平之间不仅相互联系、相互依赖,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还相互转化。(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就不赘述了。)因此,割裂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的观点是不正确的。这种观点实质上是立足于平均主义的公平观的。如果持这种观点来理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那就会使人的认识难免失之偏颇了。所以,要全面正确地理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原则,还要从理论上弄清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

3.弄清“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的关系问题,这是全面正确地理解这一原则的关键所在。

虽然有的学者也承认效率与公平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却不了解“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的关系问题。由此出发,竟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实质上也立足于平均主义的公平观的。”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从理论思维上讲,这种观点是建立在对“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的关系是绝对对立的不正确理解之上的。可见,只是弄清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还不够,还需要进一步弄清“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的关系,才能全面正确地理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原则。

“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二者又是统一的。

首先,“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的目的是同一的。“效率优先”是针对“平均主义”提出来的。如前所述,旧的经济体制之所以影响生产效率的提高,是因为它奉行“平均主义”的原则,搞无差别的平均分配,不能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因而影响了广大劳动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新的经济体制之所以能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是因为它摒弃了“平均主义”的原则,拉开了个人收入的差距,坚持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因而调动了广大劳动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所以,为了正确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必须反对“平均主义”,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兼顾公平”是针对“社会分配不公”的现象提出来的。毫无疑问,社会主义的公平观是承认个人收入分配有差距的。但是,社会主义的公平观却不允许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无限扩大。因为一旦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无限扩大,发展下去就势必导致两极分化,那就意味着对“按劳分配”原则的否定。鉴于市场竞争机制引起的个人收入分配的差距有无限扩大的趋势,有可能导致两极分化。所以,为了正确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在个人收入分配政策的宏观导向方面,在坚持“效率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还必须坚持“兼顾公平”的原则。由此可见,“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的目的是同一的,二者都是为了坚持我国的“按劳分配”的制度,正确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其次,体现“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的政策、法律和措施也是同一的。《决定》指出,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报酬要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平均主义,实行多劳多得;坚持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这就体现了“效率优先”的原则。同时,又要求要合理拉开差距;提倡先富带动和帮助后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这就体现了“兼顾公平”的原则。同样,“国家依法保护法人和居民的一切合法收入和财产,鼓励城乡居民储蓄和投资,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规定,体现了“效率优先”的原则。“要逐步建立个人收入应税申报制度,依法强化征管个人所得税,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要通过分配政策和税收调节,避免由于少数人收入畸高形成两极分化;对侵吞公有财产和采取偷税抗税、行贿受贿、贪脏枉法等非法手段牟取收入的,要依法惩处。由此可见,体现“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的政策、法律和措施也是同一的,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因此,我们说,“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既对立又统一,那种割裂“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之间的关系,并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视为立足于平均主义公平观的观点,是毫无根据的。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而不是平均主义的分配原则。只有弄清“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原则的真实涵义,并进而弄清“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之间的关系,才能全面正确地理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原则。

本文于1995年4月28日收到。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3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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