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加入WTO对我国科技体制的影响及对策_科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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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入世对科技体制的影响与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体制论文,科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154(2002)04-0005-06

“十五”时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期,也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过渡期。当前,我国科技体制改革还面临着诸多矛盾和问题,尤其根深蒂固的传统体制束缚问题尚需进一步解决,与市场经济和国际经济规则相适应的新的体制需要加快建立,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特殊的体制有待探索和完善,科技体制改革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一、加入WTO与科技体制改革的新趋势

(一)WTO条款中与科技创新政策有关的内容及其影响

尽管我省科技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然而与我国加入WTO以后的要求相比,现行科技体制中还存在着许多与WTO有关条款不相适应甚至相悖的内容。

1、《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有关R&D补贴条款的内容。为维护非歧视、自由、透明和公平竞争的多边贸易秩序,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从性质、目标和数量上是否具有贸易扭曲效应出发,将政策补贴分为被禁止的、可起诉的和不可起诉的三大类。上述三类补贴运作规则是参照交通规则“红灯”、“黄灯”和“绿灯”的方法制定的,世界贸易组织又将上述三类补贴规则称之为“红灯”、“黄灯”、“绿灯”条款。体现在裁决和执行上,上述每一类补贴都采用不同的多边争端解决或救济程序和国家反补贴措施。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虽仅具体提到产业R&D补贴的范围、成本类型和强度,但实际上是对成员国与产业发展有关的各种补贴进行规范。这就是说,中国中央政府各部门以及各地方政府促进产业发展的各项技术创新支持政策,除符合绿灯条款的外,其他都将受到黄灯或红灯条款的约束。因此,我们必须就《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我省技术创新支持政策的影响进行评估,进一步调整科技计划体系,逐步从直接支持科技产业化的计划过渡到支持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的计划上来,形成以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攻关、科技产业化环境与条件建设为主的科技计划体制;对财政经费投向,也要作相应调整。

2、TRIPS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可以说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一个在涉及面、保护水平、保护力度等方面制约力甚强的国际公约。如同其他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一样,TRIPS的实体内容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基本原则,这是全体成员必须遵守的;二是最低要求,这是全体成员必须达到的;三是一般要求,这是可以根据各成员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TRIPS之间存在的差距,是针对TRIPS的基本原则和最低要求而言的。从总体来讲,我国与TRIPS有关规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对部分有关知识产权的行政终局决定,缺乏必要的司法审查和监督,这主要体现在商标法和专利法中;(2)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特别是对假冒和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对受害人的救济措施还不完善;(3)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限制过多、过宽,不合理地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中;(4)在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和保护水平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距,主要是还没有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专门的法律保护;(5)缺乏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必要的、完善的限制措施。

(二)加入WTO给科技体制改革提供的机会

1、在管理上,为政府根据绿灯条款和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要求,理顺科技计划和财政金融刺激政策的管理体制,建立研究和开发支持的有效机制提供了外部推动力。在体制转型过程中,我国一些宏观经济管理和国有企业发展的指导部门根据当时经济发展和推动产业技术创新的需要,先后制定了一些科技发展计划和财政金融刺激政策。由于这些计划和财政金融刺激政策在支持上主要集中在技术创新的商业化阶段,因而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渡期结束后,大都面临着被取消,进而退出有关部门职能范围的危险。这一新形势,在客观上要求根据政府职能合理分工的原则,由科技管理等有关部门来统一管理所剩不多的、项目上大量支持产业研究和前竞争开发活动的科技计划和科技政策。而新体制下的这种安排,应以进一步明晰政府部门的责、权、利为前提,从而将大大改变目前政府补贴及其效果监督缺乏、企业寻租活动频繁和补贴资源浪费严重的局面,有利于在制度上建立研究和开发支持的有效机制。

2、在R&D支持上,为集中财力加大对产业研究和前竞争开发活动的支持提供了制度保证。现行的科技计划和技术创新的财政金融刺激政策大多集中在技术创新的商业化阶段,即受黄灯或红灯条款约束的范围。这种情况也可以从我国研究开发经费结构与经济发达国家的巨大反差中看出来。1998年美国产业研究和开发中基础研究占5.1%(71.6亿美元)、应用研究占21.7%(307.5亿美元)、实验开发占21.9%(1029.4亿美元);1999年美国产业研究和开发经费又增加至1693亿美元,其中,基础研究增加至108.9亿美元。而中国1999年大中型企业研究与开发经费中,基础研究占0.6%(0.9亿元)、应用研究占12.5%(20.1亿元)、实验开发占86.9%(139.5亿元)。美国、欧盟等之所以支持《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绿灯保护条款,除了出于对自身在国际贸易中竞争优势的考虑外,还有一个重要理由就是:产业研究和前竞争开发活动阶段面临着严重的市场失灵,单纯依靠企业投资,社会上将会出现R&D投资不足、经济增长潜力下降的不利局面;而政府补贴企业R&D活动,有利于增加企业对R&D投资的意愿,使市场上的R&D投资接近社会最佳水平。上述分析表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渡期结束后,相当多的科技计划和财政金融刺激政策将有可能被取消,并退出有关部门的职能范围。因而支持企业不愿投资的风险高、回报周期长、经济效益低、社会效益大的产业研究和前竞争开发活动阶段,就成为科技计划的职能和财政金融刺激政策的目标。而体制上集中管理科技计划和财政金融政策的安排,将有利于我们集中财力,对一些关系全球竞争制高点的关键技术进行研究和开发。因此,《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为我们从制度上加大对产业研究和前竞争开发活动的支持,提供了保证。

3、在技术发展上,为加大补贴专利和其他软技术的购买,实施模仿创新为主的技术追赶战略,提供了较为有利的外部环境。技术模仿创新是发展中国家技术追赶、建立创新能力进而从后进迈向先进必经的阶段。加入WTO过渡期结束后,中国将失去对以进口替代为目的的技术自主创新的支持空间,但同时也为通过国际市场获取所需要的关键技术,以及购买专利和技术秘密等软技术提供了相对有利的条件,从而为我们创造了通过模仿创新缩短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实现技术追赶的有利国际环境。从日本和亚洲“四小龙”的技术追赶策略来看,通过购买专利等软技术进行二次创新,是其技术优势的重要来源。而政府补贴专利等软技术的购买,又是符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有关规定的。因此,加入WTO,有利于我们加大对专利和其他软技术购买的补贴,在技术发展上实施以模仿创新为主的技术追赶战略。

4、在技术支持组织上,为确立密切产学研合作,组建技术开发联合体或技术联盟等科技计划的有效机制,提供了动力。加强企业与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的R&D合作,既可发挥企业发现具有商业价值的研发项目的能力和资金优势,又可充分利用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所拥有的人才、设备和科研能力等资源。加之,政府对企业与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的R&D合作进行补贴,既可避免干预企业的技术选择,又可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节约财政投入。因此,推动产、学、研结合,鼓励公共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力量与一家或多家企业共同组建技术开发联合体,对一些共性技术或战略技术进行联合攻关,就成为包括美国和欧盟在内的R&D大国或集团实施国家科技计划的有效组织形式和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途径。

5、在拓宽融资上,为政府提供或刺激风险资本投资,加大高技术研究和开发投入,提供了合法渠道。加入WTO,过渡期结束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以支持商业化阶段为主的技术创新财政金融刺激政策,将面临极大的挑战。这就为政府寻找商业化技术创新阶段的市场融资渠道提供了动力。风险资本是推动美国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强大动力,也是高技术R&D资金日趋重要的来源。因此,发育风险资本市场,就成为替代现行技术创新财政金融刺激政策,及时填补政府退出后高技术创新的资金缺口,拓宽高技术创新融资的重要途径。同时,政府按照市场机制,采取股权资本形式进行风险资本投资,支持高技术企业,也是符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有关规定的。美国联邦政府出资的“小企业创新资金”,就是这方面成功的典范。因而,政府创设风险资本也为加大高技术创新投入,有效替代现行财政金融刺激政策,增加了另一项政策选择。

6、在间接研发支持上,为发育中介研发机构与采取招标方式授予和采购R&D合同,创造了有效的政府需求。《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所定义的产业R&D补贴,主要是指政府财政刺激或支出等直接支持手续,不包括对中介R&D机构的支持、政府授予和采购企业R&D合同等间接支持。中介R&D机构是指通过与制造企业直接合作或交易,使制造企业能获得设备、研究人员或研究结果的机构。在我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生产力促进中心,是典型的中介R&D机构。这些机构的发展一方面有利于高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尤其是降低了企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的成本,一方面有利于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技术的扩散。从国际经验来看,OECD对产业R&D的间接支持,还采取授予和采购企业R&D合同等扩大R&D需求的手段。由于体制等原因,我们在支持产业R&D中,还不擅于采取需求拉动的办法,充分利用授予和采购企业R&D合同等手段以加大对高技术等产业R&D的支持。从而,支持中介研究与开发机构发展,授予和采购企业R&D合同,为技术创新创造良好的需求条件,就成为我国加入WTO后,扩大商业化技术创新阶段和对市场R&D支持的强有力的选择。

二、入世后,加快科技体制改革的重点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我国加入WTO,科技体制改革应从微观层面向微观宏观相结合层面转变。结合浙江省的实际,当前应重点探索和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适应加入WTO的新形势,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体制创新

一是按照政事企分开、省市县合理分工协作的原则,明确各个主体的功能定位,继续推进计划体制改革。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政府主要提供科技公共产品和服务,省级科技部门重点支持应用基础研究和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前导技术的研究开发,抓好科技基础设施、科技条件与环境建设,为科研和产业化营造良好的环境。市县主要围绕区域主导产业的培育、支柱产业的提升和大宗农产品的精深加工,开发推广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建立区域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等。通过科技计划的衔接和联合招标投标等措施,建立省市县上下浮动、系统集成、整体推进科技进步的新体制。

二是以完善项目责任制,推行课题制为基础,以课题招投标为重点,改革政府科技计划和项目的管理制度。实行公开申报、公开招标、公布结果的制度;实行项目初审、处室联评、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的项目筛选制度,实行以项目全成本核算、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为主的课题制;建立统一的项目库、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提高行政的透明度,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提高科研管理水平。2002年的重点是大面积地推行科技创新课题招标投标制度,通过省市县科技部门、企业的联合招标带动并组织企业的难题招标,在2002年的网上科技成果交易会上,争取有1000家企业进行网上难题招标,经费达10亿元以上。为此,省级重大项目科技招标要达50项以上,科研经费总额2500万元;全省大部分市县科技部门均开展科研课题招投标,其经费要超过科技三项经费的10%以上。

三是推进科技成果的评价、奖励和知识产权制度改革。出台科技成果由中介机构鉴定的具体操作办法,实现科技部门由直接“做鉴定”向以“管鉴定”为主转变;建立以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绩效、科技持续创新能力为取向的价值评价标准体系,改革科技评奖办法,推动科技人员致力于高新技术及产业化。

四是推进科研管理体制改革。改变单一支持国有科研院所的做法,大力鼓励发展民营企业与社会各方参与,合资合作创办的科研院所,调整科研力量布局,逐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要模拟政府劳务采购制度,对向社会提供公益性科技服务的公益型科研院所实行责任制考核,按其公益性科技服务的数量、质量、水平决定政府应付给的报酬。

(二)全面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加快高新技术主导产业的培育发展和区域传统支柱产业的改造提升,促进块状特色经济逐步由传统产业为主向高新技术为主转变,这是实现经济发展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的重要途径之一。发展高新技术块状特色经济,应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L和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为载体,进一步明确目标、完善规划、加快引进、强化孵化、营造环境。高新园区要确定一、二个高新技术主导产业,相对集中布局,各自形成特色。高新园区要一手抓引进,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引进境内外著名的高新技术大企业(集团)、大院大所、留学回国人员和国外专家,加快产业集聚;一手抓孵化,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器建设要在优化环境、提供服务上下功夫,为创新创业者提供种子基金、风险资金、企业经营、政策法规等全方位的服务。与此同时,要在新兴特色产业明显且相对集中的地区,建设一批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政府主要抓好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和专业孵化器的建设。建立完善风险投资协作网,支持风险投资协会开展培训、交流、协作等工作,提高浙江风险创业投资的运作水平,扩大其规模,争取进一步带动民间资本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入。要把风险投资工作与孵化器和高新技术园区、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结合起来,积极引导风险投资更好地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大力扶持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浙江省,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要提出新的要求,按照“四个一批”(即一批研究开发能力较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批以出口为主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批在国内外股票上市、经营业绩优良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批市场份额较大、在全国行业领先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通过省、市、县共同支持、逐级培育,扶持发展一大批省级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原有中小企业改造提升、创业服务中心孵化、科技人员领办创办、购并校(院)办企业、科研院所改制等多种途径,大力扶持发展一批多种所有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争取出台鼓励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设立稳定的省级创新基金,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三)大力推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进科技创新,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

在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上,要结合浙江实际,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建设。积极引导小院小所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与区域支柱产业的改造提升相结合,与市县联办共建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进一步加快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建设,争取2002年新建县级、市级、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30家以上。二是鼓励和扶持企业建立各类高新技术研发中心,新建30家省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三是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调整重点实验室和试验基地的布局,围绕制造业信息化工程、服务业电子化工程、生物技术示范工程、纳米技术应用工程等,集中部分资金,在全省新建一至二个重点实验室。以科技信息化为抓手,以科技期刊资料联合订阅共享为突破口,促进科研条件建设的共建共享,为推进科研条件建设的社会化积累经验。四是积极筹备2002’中国浙江网上科学技术成果交易会,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的市场化、产业化。五是以加强对俄科技合作为重点,进一步扩大科技对外开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按照“互惠互利,实现双赢”和“保护知识产权合法权益”的原则,以大企业、大院大所和以对俄科技合作为重点,广泛开展务实性的国内外产学研结合的科技合作创新。

(四)加强调研,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科技发展规律和国际通行规则,切合当地实际的科技管理体制和机制

一是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区域性科技体制,进一步明确政府在推进科技进步工作中的职能定位。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和科技发展的自身规律,全面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特别是根据WTO有关协议和条款的要求,政府对公共科技创新活动应直接给予支持,企业的专有技术则由企业自己出资研究开发,政府主要做好必要的引导工作;对产业化应从营造环境的角度给予间接支持,对产业化直接给予经费补助或税收减免、贷款贴息、出口补贴等支持,将违反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有关规定。为此,要进一步调整科技计划体系,逐步从直接支持科技产业化的计划过渡到支持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的计划上来,形成以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攻关、科技产业化环境与条件建设为主科技计划体制,财政经费投向也要作相应调整;重点要更突出,级次要更分明,评价标准要更科学合理。

二是要进一步着眼于提升区域经济整体素质和竞争力,明确创新项目与创新体系、环境建设之间的关系,建立公共科技体制。在“十五”期间我们必须按照公共科技的要求,本着政府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重点支持公共性领域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原则,进一步调整财政科技经费投向,重点支持科技发展环境建设与条件建设,技术市场培育和建设,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科技信息服务网络体系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策法规体系建设;调整资助产业技术开发的方向与方式,重点支持产业共性技术开发活动。同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做到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密切配合,相互支持,进一步巩固机构改革的成果,避免重复支持,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经费的作用。

三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施积极有效的专利战略,提高产学研合作的水平,有效组织科技创新。浙江省产学研合作比较广泛,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合作机制、利益共享机制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要把以知识产权为保障的利益共享机制、以多学科联合攻关、产学研合作为重点的创新机制、以课题招投标为特色的市场竞争机制综合起来,充分发挥集成效应,推动学研结合和创新水平的提高,提高产学研的社会化组织水平,进一步支持浙江经济高质量的发展。特别要努力提高我省的原始式创新能力,建立起与原始性创新相适应的评价制度,鼓励具有原始性创新、风险大的研究项目,高度关注创新性强的小项目、非共识项目以及学科交叉项目。同时要大力加强科技的法制建设,发展知识产权等科技中介机构,进一步健全适应WTO形势,有利于科技发展的法制环境。

三、对浙江“十五”时期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

依据上述重点,对浙江今后几年(主要是“十五”时期)的科技体制改革,提出如下的政策建议:

(一)明确科技政策应对加入WTO调整的主要原则及方向

本着政府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重点支持公共性领域和营造环境的原则,主要调整方向应为:一是重点支持具有基础性、公共性特点的研究开发活动;二是改变对企业开发活动的支持方式,由直接支持改为间接支持为主,避免对个别企业的支持,积极为企业发展营造宽松的环境;三是鼓励企业加大对技术开发活动的投入,逐渐成为技术创新主体,政府以引导性投入为主。

(二)调整政府资助产业技术开发的方向和方式,重点支持产业共性技术开发活动

根据WTO协议限定政府投入主要支持产业研究和前竞争开发活动的制度要求,应加大对企业不愿投资的、风险高而回收期长、经济效益低而社会效益大、外部性特征明显的产业研究和前竞争开发活动的支持,增加基础研究经费投入,确保基础研究为R&D以及产业发展提供储备。积极制定产业技术发展战略,重点支持产业共性技术发展,特别是加大对关系区域竞争制高点的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开发活动的支持力度。

(三)加快研究对现有科技计划进行调整的方案

首先,对于与WTO协议不发生冲突的、具有基础性和公共性特点的研究开发活动,通过自然科学基金、重点实验室和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建设计划,继续加大政府投入的力度;对于科技攻关计划,在不超过规定政府补贴比例的情况下,继续实施;其次,对于受到协议严格限制的有关计划如新产品计划,有必要争取在过渡期内计划研究整体调整或转移的策略方法;最后,对于与协议发生不同程度冲突的有关计划,如星火、火炬、成果推广、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产业化计划,应按照协议规则进行必要的计划结构调整或内容修改(如将其作为产业化环境内容加以强调),或逐步降低政府投入(个别计划可取消政府财政投入),或取消对企业的直接项目支持等。

(四)大力推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进科技创新,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

根据WTO有关协议,将不限制政府对R&D中介机构、政府授予和采购企业R&D合同的支持(属间接计划),因此,应加快对R&D中介服务机构和体系的培育和建设。一是加强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建设,积极引导小院小所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与区域支柱产业的改造提升相结合,与市县联办共建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进一步加快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建设。二是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调整重点实验室和试验基地的布局,重点支持制造业信息化工程、服务业电子化工程、生物技术示范工程、纳米技术应用工程等。

(五)积极建立与WTO协议规则接轨的贸易技术壁垒,大力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

鼓励企业努力加快专利战略研究,采取措施强化专利管理和保护手段,为入世后利用专利保护本土市场和民族产业,进而争夺国际市场。要制定适合当前技术能力和自主技术状况的专利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研究制定规避国外专利、减少专利引进费用等的具体策略;将技术标准体系列为专项给予支持,将专利管理与科技计划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制定科技计划必须和专利重点突破领域结合,确立项目必领有明确的专利申请目标,并将专利申请和授予情况作为项目完成情况考核的指标之一。协同经济、科技、外贸和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在搞好试点、示范的同时,重点抓好部分工业龙头企业、大型企业集团、高新技术企业、外贸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信息产业等高新技术产业的知识产权工作。要大力推进企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把知识产权工作贯穿于企业技术创新、技术引进的全过程,积极引导企业加强专利信息利用,搞好专利信息网络的建设,促进专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不断提高企业掌握和运用专利制度的水平,增强企业技术创新和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为企业在海外参与竞争,培育跨国公司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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