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与对冲基金的防范_对冲基金论文

加入WTO与对冲基金的防范_对冲基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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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以来,以索罗斯的“量子基金”和罗伯特森的“老虎基金”为首的对冲基金肆意攻击区域性金融市场,在东南亚引发了一连串的金融危机,而我国则由于暂未开放资本市场,没有像其他新兴市场国家那样蒙受对冲基金的危害。

但是,对冲基金既有其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一面,又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任何国家金融市场的发展无法回避对冲基金这个问题,因为发展中国家金融开放的趋势是不可逆转的。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实现,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金融市场的完善化、国际化是中国改革开放势在必行的选择,特别是中国即将加入WTO,根据1997年12月15 日于日内瓦签署的《金融服务协定》的要求,各缔约国应互相开放银行、证券、保险业市场,并放宽对引进外资的限制。届时,一方面我国要致力于防范那些来自外部的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对冲基金,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在我国境内也存在着产生对冲基金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对内部可能产生的对冲基金做适当的引导和规范从而显得尤为必要。

一、对冲基金概述

对冲基金(Hedge Found )是一种私人投资管理体制下的有限合伙企业(limited partnership),是一种组织结构最简单、费用最低、 最灵活和隐秘的投资管理方式。根据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给出的间接定义,长期资本管理公司(对冲基金),即是一家通过将客户限定于少数十分老练而富裕个体的组织安排以避开管理机制并追求大量金融工具投资和交易运用下的高回报率的投资基金。对冲基金有以下主要特点:(1)具有很好的隐蔽性。对冲基金是合伙企业, 其设立不必经过证券监管部门的严格审批,并且它不必向普通投资者透露操作细节,也很少受到来自市场管理当局的限制。(2)具有极高的灵活性。 其组织机构很简单,只包括一个一般合伙人和少数有限合伙人,且往往不设董事会,提高了投资决策管理的效率。而且对冲基金经理在基金运作上有相当高的灵活性,很少受证券管理当局乃至基金协议本身条款的限制。基金经理可以自由运用市场上一切可用的金融产品、金融衍生产品,灵活出没于各种金融市场,而很少受到管理当局的限制。(3 )通过私募方式筹集资金。在美国,证券法禁止对冲基金通过传播媒体招揽客户,入股主要是通过私下传播的消息、认识基金管理者、通过别的基金转入等,从而没有向外界公布投资对象或投资收益的义务。(4 )大规模运用财务杠杆。对冲基金为了追求高利,突破资金不足的限制,普遍采用信用借贷方式来运用投资杠杆。当胜算较大时,杠杆倍数可近20,从而使其实力在短期内迅速膨胀,足以挑战某个区域性金融市场。(5 )采取与业绩挂钩的薪酬激励机制。基金经理除了按照净资产值的1 %提取管理费用之外,一般都能得到投资纯收益的20%左右的薪酬,所以能吸收有才华的高级管理人员加盟。

二、对冲基金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一)对冲基金绝大多数对冲策略对市场都是积极的,从而对金融市场具有正面影响

1.对冲基金人事套利活动,并且倾向于负向反馈交易,以求高利,从而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市场效率的提高。Kodres和Pritsker(1997)发现尽管对冲基金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喜欢进行正反馈交易,而对冲基金,尤其是大的对冲基金却倾向于负向反馈交易,即他们在价格上跌时买进,却在价格上升时卖出,假定其他条件不变,这将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由于对冲基金经理善于运用经济理论、各种衍生产品定价理论模型寻找“市场失败”进行套利投机,在信息和资金垄断程度较低的市场条件下,其交易行为有助于消除“市场失败”。市场竞争引起的金融创新和技术推广加剧了对冲基金的行内竞争,导致能带来巨额利润的“市场失败”越来越少。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冲基金的市场行为客观上起到了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作用。

2.对冲基金的业绩好于其他机构投资者,能更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多数年份里,对冲基金的业绩要比其他正规投资基金好,具有最高回报的对冲基金回报要超过具有最高回报的其他股票投资基金14.4%~38.0%。另外,在市场走势不好时,对冲基金比证券投资基金更能抗风险。从1988年到1998年第三季度,标准普尔500家指数7个下滑的季度里,美国股票投资基金平均损失31.1%,而同期对冲基金仅平均损失3.2%。而且即使是亏损,就整个对冲基金而言, 还是更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在历史上,对冲基金曾在熊市时多次保持了它的净资产值,从而保护了投资者利益。不仅如此,对冲基金损失惨重时,唯一的受损者是投资者,而普通市民一般不受影响。

3.对冲基金运作促进了金融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对冲基金的套利投机行为保障了各国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一致性,因为只有存在差别才会产生套利行为。在经济全球化不可逆转的趋势下,对冲基金的存在也有利于金融市场的成熟,并且可作为一个手段和措施来对付目前激烈的国际金融竞争。

(二)但是,我们必须看到一些采取比较激进投资策略的对冲基金,如宏观型、国际型、财务杠杆型和波动导向型,在冲击区域性金融市场中表现出对金融市场的极大负面作用

1.对冲基金的掠夺性投资扰乱了新兴市场国家的金融市场,引起市场动荡和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和社会政治危机。大型对冲基金运用财务杠杆能够在短期内迅速筹集巨大的资金,因而往往具备攻击某一区域金融市场的能力。对冲基金在攻击新兴市场时,通常不是根据对市场走势的预测投机,而是主要通过影响市场走向、加大市场振荡以恶意攻击的方式牟利,这样即使是一个没有严重经济问题的国家或地区也难以承受这种恶意攻击,从而引起市场动荡和金融危机,当这些国家或地区长时间不能摆脱金融危机所造成的困难时,这种冲击将威胁到国家的社会政治稳定。在这次东南亚金融危机中,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就深受其害。

2.对冲基金有可能危及所在国的金融体系甚至引发整个金融市场的系统风险。借贷经营和金融衍生产品的使用使对冲基金的投资风险放大,有时达到极高的水平,从而使有关银行等债权人面临巨大的潜在风险,在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中,对冲基金的投机并不总是成功的,当对冲基金投机失败而无法偿还债款时,必将造成整个金融体系的动荡,甚至引起金融系统性风险,损害大多数投资者利益。1998年9月, 长期资本管理公司濒临破产事件就已证明了这一点。

3.对冲基金对区域性金融市场的肆意攻击不利于世界经济的开放发展。有关国家和地区在遭受对冲基金的攻击下不得不针对其市场活动采取了不同的防范措施。如在亚洲金融危机中,香港动用巨额外汇储备与对冲基金对抗,马来西亚实行外汇管制,台湾则禁止“量子基金”等进入。这样,当对冲基金的投机活动使新兴市场国家不得不求助于金融管制时,走向开放的世界经济将会出现倒退。

4.对冲基金的投机活动会对国际金融和世界经济产生不利影响。当今时代,各国金融和经济的联系日益密切,世界经济日趋一体化,某些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动荡和经济衰退必然会波及其他国家的金融和经济,发达国家也难以幸免,从而对国际金融和世界经济产生不利影响。

三、我国政府对对冲基金的防范对策

首先,我们不能以偏盖全,一棍子打倒所有对冲基金,对于那些以合理套利为主要投资策略的对冲基金不应加以限制,而对于那些经常采取比较激进策略冲击区域性金融市场的对冲基金,我们应针对其冲击的惯用手法,首先做好以下一些前期情报工作:

1.密切注意本地离岸外汇账户的大笔资金进入,建立对大额外汇抵押贷款的报批手续,加强对离岸外汇账户和外汇抵押贷款的监管和情报工作。

2.加强对本地典押和贴现市场的监管,及时了解是否有大笔外币、外国证券的典押和贴现业务,并且追踪资金走向。

3.及时了解掉期市场与本币有关的大笔掉期业务和行情,从中了解是否会有大笔资金进出本地区。

4.建立本地证券市场大额账户专项管理制度,以了解大笔资金的开户和来源,并密切关注其投向和动机。

然后,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策,主要有下述方法:

1.保持本国经济健康发展,不给对冲基金以可乘之机。可以主动调整财政金融政策,改善经济环境,及时解决国内经济宏观基本面所存在的问题,尽量完善本国经济和金融体系,以减少对冲基金的投机机会。

2.加强对衍生工具杠杆作用的控制。可以适时提高外汇、股票及其衍生工具交易保证金比率或降低市场准入限额比率或者干脆两者一齐调整,以提高掠夺性投机的交易成本,降低衍生工具的杠杆率,这在危机时刻不失为一种有效控制市场的措施。但值得指出的是,在各国金融中心本身竞争激烈的情况下,这不能成为一项长期化的办法,就长期来说降低交易成本仍然是一个趋势。

3.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积极干预市场进行抵制。具体的做法是,货币当局在适当的时机进入市场,进行与对冲基金相反的交易操作,以维护市场供求的平衡。其有利之处在于顺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保证资本的自由流动。但采取这种方法要求必须有足够的外汇和金融实力,且要选择适当的时机进入市场进行干预。

4.对短期资本流动进行限制。如果外汇储备不足,则只有采取这种方法来防范对冲基金,其缺陷在于影响了资本的自由流动,对国内经济发展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5.在迫不得已时,可以干脆利用行政措施冻结对冲基金账户。以避免本地金融市场造成严重损失并由此暴发金融危机。

6.此外,在对冲基金攻击国内市场时,争取民众信心是关键,以免造成群羊效应。

7.还要加强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协调。首先,与其他国家加强政策上的协调,防止国际收入和外汇汇率发生异常的大幅度的变化。其次,当我国遭受金融冲击时,应寻求国际上的资金融通帮助。

四、对境内可能产生的对冲基金加强规范和监管

我们应当看到我国境内也会产生对冲基金,这有其可能性和现实性。

(一)可能性

在经济全球化不可逆转趋势下,随着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进程的发展,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市场的建立、完善和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境内也极有可能产生以私人契约形式设立的地下对冲基金或者公开的大户对冲基金。

(二)现实性

在我国的现有经济条件下,对冲基金的产生也有其现实性,目前我国出现了一批亿万富翁,少数先富起来的人已经拥有了大量财富,同样具有追求财富的投资价值的动机。但是,我国大多数上市基金是在没有找到合适的项目前就已经上市,从而使大量资金闲置,这就使得一些已上市的投资基金表现欠佳,其市场价格已低于资产净值交易,而基金投资者在资金长期闲置期间还要支付管理费用。由此看来我国也会出现私募性的投资基金,如果他们采取对冲基金的运作方式,就会成为中国的对冲基金。

面对这一情况,我们要做的不是盲目地永远将这一种投资融资工具拒之于门外,而是在引进、规范同时加强监管和防范。笔者认为,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

1.金融开放应采取积极谨慎的态度。尽管金融开放的趋势是不可逆转的,但在国际金融新秩序尚未形成,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和市场机制尚不完善时,过早地开放资本市场,我国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将面临极大的风险,很容易使经济受到冲击,造成损失。因此在一定时期内我国只有采取积极稳妥的态度,以稳定经济发展,健全金融体系,增强抗风险能力。

2.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从长资事件可知,问题虽然出在对冲基金,可根子在银行,可以这么说,银行把绞索给了对冲基金,对冲基金又用绞索套住了银行,所以我们要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促进其完善授信制度,使它在对对冲基金放款的同时加强对其监管。从而有效地控制对冲基金的借贷杠杆。

3.建立对冲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由于对冲基金不受信息披露要求的约束,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当局难以对对冲基金进行有效的监督,因而容易造成金融风险的积累。因此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消除对冲基金的“暗箱操作”,从而可以加强基金合伙人的内部监督和金融机构及金融管理当局的外部监督。

4.提高一般投资基金运作水平,鼓励巨额财富拥有者,将资产投向其他产业,如风险基金等。以减少采取比较激烈策略的对冲基金产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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