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锡山与山西乡村体制改革_阎锡山论文

阎锡山与山西乡村体制改革_阎锡山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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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5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987(2001)05-0066-08

民国时期,继直隶翟城村自治之后,阎锡山率先在山西推行村制。时人一般认为,山西搬用了翟城村自治模式(注:米迪刚、尹仲材:《翟城村》,中华报社,1925年,第183页;黄强:《中国保甲实验新编》,正中书局,1935年,第64-65页;陈柏心:《中国的地方制度及其改革》,广西建设研究会,1939年,第250页;黄旭丹:《中国乡村政治之研究》,《三民半月刊》第7卷第8、9、10期合刊,1931年9月6日.),今人对此多未考究而因袭此说。实际上,山西村制初为一种行政制度,20年代才开始向自治制度转变,并通过不断改进,成为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全国乡村自治制度的蓝本。笔者对于前者已有申论(注:详见拙文:《阎锡山与民初山西乡村制度的变革》,《河北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现就后者再加论述,谬误之处,望学贤指正。

一、山西村制模式的转变

村制是阎锡山执掌山西军政大权以后采取的重要新政举措,也是其推行“六政三事”(注:“六政”即水利、种树、蚕桑、禁烟、剪发、天足,“三事”为种树、造林、畜牧.)的制度保证。阎锡山认为,六政三事办好,在行政上,“不过是收一部分或若干之效果。若欲收满盘的效果,则非施行自治与强迫教育不可。”(注:山西政书编辑处:《山西地方自治纲要》,大国民印刷局,1921年,第14页.)因此,在全省普遍施行村制后,他便着手推动村制由行政制度向自治制度转变。

1920年10月,阎锡山呈文大总统,开列了全省实行村自治的步骤和方案。他认为,县区自治实以乡村自治为基础,但乡村自治不可遽然实行,须事先作好种种预备。这种预备工作至少要经过三期。第一期,依靠官力消除莠民。第二期,以编村为抚恤团体单位,救济那些鳏寡孤独疲癃残疾,实在无自觅生活能力,而又无亲属(本人之父母子女、夫妇)可依赖的穷乏之人。第三期,整理村范,使各村无贩售吸食金丹者、无赌博者、无偷盗者、无窝娼者、无斗殴者、无行乞者。阎锡山认为,这三期工作完成后,即可进入第四期——实行村自治。其参酌日本町村制度拟订的《村自治条例》规定:村自治由村内公选合格人民承县知事之监督办理;自治事务为教育、卫生、道路、风化、公业、保卫、登记七项;区分住民和公民,村公民具有选举权;自治职员由村长副、闾长及村议事组成,村长副由本村公民按照规定原额加倍选出,呈由县知事择委;自治职员均为名誉职,不支薪水,任期一年;村议事负责议定自治规约(议事时以村长为议长),同时还负责监察或检阅村长执行之事务及其支出之帐目。(注:周成编:《山西现行政治纲要》,泰东图书局,1921年,第80-87页.)

阎锡山在呈文中对山西村自治的实施步骤未作具体的时间规定。不过,1920年3月,山西即公布了《消除莠民规则》及《抚恤究乏条例》,次年2月又公布了《整理村范规则》,规定凡村内莠民消除净尽者,可作为自治模范村。因此1920年以后,山西村制实已开始趋向于自治制度了。

1922年春,阎锡山突然放弃原订村自治方案,改行村政,以“使村制组织完全,俨成有机活体,凡村中所能自了之事,即获自了之权”(注:山西村政处:《山西村政汇编》,1929年,呈文,第1页.)。村政的具体内容为整理村范等五项。山西村制由此注入了新的内容,即村民会议、息讼会、保卫团、村禁约,其自治目标模式发生了重大改变。

村民会议为全村“民治之练习”,是村民自治性质的体现。阎锡山指出:“村民者,村之主人也。一村之权,应归之一村之民,一村之民。应参予一村之政。代议乃后起之制,施之于村落则不宜。人心有公道之存,何患其程度之不足。况社会改造,非人民全体觉悟,何从起点?村会则觉悟之路也。旧日村制,虽有村闾邻长五十五万闾余人,究属少数,欲使全民练习参政能力,非实行村民会议不可。”(注:山西村政处:《山西村政汇编》,1929年,呈文,第2页.)怎样办理村民会议呢?他提出,应该遵照晋省乡社遗风,将遇事公开商办的习惯扩充办理,至于会议章程,由村自定去,暂依习惯而行,“或一家出一个,或按成年男子,全数到会。何项事件必须村民会议通过才行,何项事件由村长副闾邻长议定就算,以及会议时如何取决,均听各村先自定办法。遇有争执,区长或知事为之解决。”(注:山西村政处:《山西村政汇编》,卷5,第33页.)因此之故,全省起初没有统一的村民会议规则,各地一般采取官厅督导的办法。如和顺县,在村民会议召开的前一日,县署即派掾属召集该村闾邻长,讲清楚村民会议的意义,并指导次日开会程序。届时县知事临场,按村情演说后退入参观席。此时村民皆于场中,学生和保卫团分坐两旁,邻村村民之参观者入参观席。然后由村长主席,先讲村禁约,后议村中应兴诸事。发言者起立,意见不同者,几经辩论,仍不能解决,则请知事为之解决。会后由知事召集参观者询问意见。据称:“该县定例,凡村人程度不能够到会者,不准开会。故该县人以开村民会议为荣,莫不兴气勃勃,争先恐后。”(注:山西村政处:《山西村政汇编》,卷4,第47页.)这种各自为政的村民会议到1927年以后才制度划一。

村禁约即一村之禁规。阎锡山认为,“禁约与村范相辅而行,以村范开其先,以禁约善其后,乃能持久而不敝。大凡自治之团体,均有自定之规章。兹之村约,义亦犹是。”(注:山西村政处:《山西村政汇编》,1929年,呈文,第2页.)他自拟定了一个村禁约格式,包括不准贩卖金丹鸦片、不准吸食金丹鸦片、不准聚赌窝娼、不准打架斗殴、不准游手好闲、不准忤逆不孝、不准儿童无故失学、不准偷盗田禾、不准毁坏树林、不准挑唆词讼、不准缠足、不准放牧牛羊踏毁田禾、不准侵占别人财产等13项。(注:郭葆琳:《山西地方制度调查书》,山东公立农业专门学校农业调查会,1925年,第43-44页.)1925年6月,山西颁布《村禁约之规定及执行简章》,统一了全省村禁约的范围、违禁议罚的种类及其程序,规定“遇有违犯禁约,每村有闾长七人以上者,须由村闾长合议处理,其愿加入邻长者更好。闾长不足七人者,必须加入邻长,共同商酌。如村中向有习惯办法合乎村民公意者,得仍旧施行。违犯禁约之人,于村闾邻长有牵涉应回避者,必须回避。”(注:山西村政处:《山西村政汇编》,卷1,第7页.)山西全省村禁约的议定和执行,自此有定章可循。

息讼会旨在调解民间的讼争,最初设立于区,(注:第丙:《猗氏第四区亦组织息讼会》,《山西日报》1919年8月7日.)1922年开始推广到各村。每编村设立一息讼会,以村长兼充会长,另由村民公推公断人4-6人为会员。规定村中除命案外,凡两造争议事件,均亲愿请求公断者,由息讼会公断,公断时以公断人多数取决。可否同数时,由会长决定。公断后如两造有不服者,允其自由起诉。如会长、公断员与公断事件有涉,应予回避。公断人必须平心说理,十分公道(注:郭葆琳:《山西地方制度调查书》,山东公立农业专门学校农业调查会,1925年,第44-45页.)。在实践中,有的地方还实行了息讼备案制度,对于公断案件,“无论数人劝息,全体公断,及能了或不服,均须将案由及和解情形,登记备查。”(注:山西村政处:《山西村政汇编》,卷4,第50页.)这种制度后在全省推行,并很快为外省所仿效。

村保卫团系依据山西《改订地方保卫团施行细则》设立。以一闾为一牌,闾长为牌长;以数闾为一甲,村副为甲长;以一编村为一村团,村长为团长。村团以上有区团、总团,分别由区长、县知事担任团长。村中凡18-35岁的男子,除吸食洋烟金丹者、游手好闲不务正业者、残疾者、办理村务者、住学校者外,均应入团训练。村团负责稽查本村窝藏匪人、捕拿强盗土匪及查禁贩卖烟土金丹等事项,经费由村人公议。(注:郭葆琳:《山西地方制度调查书》,山东公立农业专门学校农业调查会,1925年,第47-50页.)

1925年前后,山西一些地方开始增设村监察委员会。阎锡山颇为得意地说:“由村民组织村民会议,实行选举、罢免、创置、复决各种应有之民权,创决全村规约,以订村民共由之轨道;选举各项职员,分管全村之行政,以谋村民之福利;一面却选举村监察委员,组织监察委员会,以监察其活动出轨,并有罢免权为其最后之监督。如此直接间接监察,横的竖的调剂,自然利兴弊除,根本修明。然后推之县区省国,任何政治,无不顺利。”(注:山西村政处:《山西村政汇编》,卷8,第91-91页.)他还特意拟定了一份村政详图,将村制目标指向了三民主义。他后来解释道:“欲实现三民主义,除村政外,无法下手”,“先总理(孙中山——笔者注)曾评为藉村政以实行三民主义,最为相当,盖有由也。”(注:山西村政处:《山西村政汇编》,卷5,第31页.)(注:山西村政处:《山西村政汇编》,卷8,第93-94页.)

村政的推行,使山西村制脱离了清未以来实行地方自治必仿日本模式的常轨,走上了所谓民治主义之路。从一定意义上讲,这是时代潮流冲击的结果。众所周知,“五四”以后,民主思想成为一股时代巨流,民主政治成为一种强烈的时代诉求。以革命军人自诩、以孙中山先生信徒自居的阎锡山,此时也对民治主义表现了前所未有的热情。他说:“民治两字怎么讲呢?就是人民自己治理自己的意思。民治之对面是什么呢?是官治绅治二者。……官治绅治之不如民治的地方,就是不能常久好的一点,所以民治最好。”(19)据此,他提出了实行民治主义的政治主张,即要政治与人民一体,要使人民加入政治(注:山西村政处:《山西村政汇编》,卷8,第59页.)。他认为,由于中国人民程度甚低,像美国那样要人民加入政治极难,“将政治变为朴质平易放在民间却易”。在此,他实际早表达了两点思想:第一,欧美民主政治制度虽是民治主义的常轨,中国却难行通,如强力推行,必招致天下大乱;第二,中国的民治主义必须带有中国特色,即在政府层面保持持官治,在社会层面实行民治,也就是将现代民主制度限制在社会范围以内。阎锡山进而提出了“民主主义的村本政治”的口号。他说:“民主主义的村本政治,就是要人民自己办事的意思,也就是地方之大,人民之多,利害之切,非少数官吏所能了得下去。所以民治主义,又是全民主义。”(注:《民国十一年村政大事记》,《山西村政旬刊》第1卷22期,1928年9月1日.)阎锡山为有效统治山西而推行的村制被罩上了一层民主政治的美丽光环。

二、全国乡村自治制度的蓝本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统治集团为树立其政治统治的合法权威,极力标榜三民主义,将以“总理遗教”为标识的地方自治作为一项当务之急,推向了政治建设的前沿。

按照孙中山的设计,地方自治应以县为单位。因为县是中国传统的国家行政策管理单位,人民对县有深厚的观念认同,县比省更适合自治单位,实行县自治也更有利于实现真正的民主政治。从理论上看,孙中山的县自治主张无可挑剔,但一经实践便会遇到不少问题。从人民利益上讲,人民最为关心的往往不是县事,而是乡村之事,乡村是天然的人民生活和政治单位。再则,一县范围的直接民权如果不从更小的单位——乡村着手进行,则不可能真正实现。换言之,没有乡村自治作基础,县自治便无从谈起。孙中山或许意识到了这一点,故在《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中说:“地方自治之范围,当以一县为充分之区域。如不得一县,则联合数村,而附有纵横二三十里之田野者,亦可为一试办区域。”至于乡村自治如何办理,他没有具体论述。

山西村制贴着三民主义的标签,正好适合南京国民政府的口味和现实需要,为其推行地方自治提供了基本的切入点。阎锡山为扩大山西村制的社会影响,捞取政治资本,1927年8月系统修正了村制法规,同时颁布《改进村制条例》、《修订乡村编制简章》、《修订息讼会简章》及《村监察委员会简章》,完善了村民会议、村公所、息讼会、监察委员会等制度形式。其主要内容是:

第一,取消村长副的不动产资格限制。规定凡年龄在25岁以上,现未充当教员及在外别有职业,参与村民会议的朴实公正粗通文义之村民,皆有资格参选。村长副于每年春节后一个月内由村民会议加倍选出,由区报县择委。闾邻长由本闾邻居民推选。

第二,划一村公所的人员及设置。各编村均于主村设立编村村公所,作为村务执行机关。村公所由村长副闾长等至少7人组成,如不足7人,由村民选举补足。村公所处理村务,联合议制,遇有特别重要村务,必须提交村民会议议决,然后才能执行。各附村得设立本村村公所,其人员由本村村副闾邻长组成,执行村务。

第三,规范村民会议的运作。规定年龄在20岁以上的本村居民,均得参加村民会议,如村有习惯以每户出一人亦可;凡有品行不端、营私舞弊及窝赌、赌博、窝盗、盗窃、吸食毒品等行为者,不准参加。会议事项包括:选举村长副及监察委员、息讼会公断员;省县法令应办事项;行政官厅交议事项;村监察委员会提交事项;议定及修改村禁约及一切村规事项;村长副请议事项;本村兴利除弊事项;村民20人以上提议事项。村民会议会通常、临时二种,均由村长召集。通常会每年举行一次,临时会议则遇有特别事件,随时召集。开会时须有应到会之村民超过半数,方可开议。

第四,正式确立村务监察制度。监察委员会由村民会议选举村民5-7人组成。监察委员任期一年,得连选连任。其职责为清查财政及举发执行人员之弊端。

第五,息讼会会长由公断员互推产生,不再由村长兼任。附村如距离主村较远或户口较多,也可设立息讼分会。

山西村制为各地提供了实行乡村自治的制度范例,备受政界推崇。1927秋,江苏民政厅长钮永建在呈省政府文中说:“民权之训练,民生之培养,皆职厅应负之职责,今欲御繁以简,切实可行,似宜仿办晋省村制,用植始基,而资附丽”(注:《民国十一年村政大事记》,《山西村政旬刊》第1卷22期,1928年9月1日.)于是,江苏率先仿效山西,实行村制。随后,浙江、江西也着手仿办(注:内政部第一期民政会议秘书处:《内政部第一期民政会议纪要》,1929年,第73-76页.)。至1928年6月,阎锡山向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提议,将山西村制推行于全国。7月25日,政治会议复电称:该提案“规划精详,并悉晋省行之,已著成效,良可饮佩。现内政部正草拟县组织法,自应尽量采纳,本日第三五二次政治会议业经议决,交内政部法制局查照办理矣。”(注:王赐余:《村村无讼家家有余的解释》(二续),《山西村政旬刊》第2卷第10期,1929年4月1日.)南京国民政府所颁《县组织法》中关于乡村自治的规定,借鉴山西村制之处颇多。“例如,山西的村制有村民会议,所以县组织法有乡镇民大会;因为山西的村制有村公所,所以县组织法有乡镇公所;因为山西的村制有息讼会,所以县组织法有乡镇调解委员会;因为山西的村制有监察委员会,所以县组织法有乡镇监察委员会。”(注:胡次威:《民国县制史》,大东书局,1948年,第73页.)山西村制实际上成为了全国乡村自治制度的蓝本。

三、褒贬不一的社会舆论

20年代末,山西村制进入了其历史上的辉煌时期。这一方面是由于南京民政府已将乡村自治确定为一项基本的国家制度,乡村自治已成为一种颇具影响的社会思潮,阎锡山此时对村制更加重视,加强了行政督察和推行力度;一方面也是由于南京国民政府北伐胜利后,山西百业待兴,政治相对稳定,为乡村制度建设提供了客观条件。山西村制的大力整顿和改进,吸引了社会各界的视线,人们从不同的方面对之大加赞赏:

其一,将山西村制与孙中山的三民主义联系起来,称它为三民主义的载体,训政的起点。张东铭指出,山西村制不是古代的乡遂旧制,也不是各国的自治办法,而是阎锡山苦心精研所得的创制,实含有革命性的自治新路径。山西村制既是自治的革命,又是革命的自治,因为村制中有行使直接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的办法,而“村公所、息讼会、村监察委员会,合之村民会议,与中山先生所讲政府五权内的行政、司法、立法、监察,可称相当。虽无考试一项,却处处以选举代之,亦足相副。”(注:张东铭:《村政与训政》,《山西村政旬刊》第2卷第1期,1929年1月1日.)换言之,山西村制是完全符合三民主义的乡村自治制度。

其二,发掘山西村制的文化内涵,将之与上古文化嫁接。王鸿一指出,山西与河北翟城村一样,都是根据中国固有的学术思想,参酌日本自治制度而实行村治的,它们均“绍教养原则之遗绪,开村本政治之先声”。他认为,山西村政系根据孟子学术思想及周官遗意,“始而施为六政,继则摄为村政,近复证诸三民主义真谛,五权宪法精神,均相符合。”(注:王鸿一:《建设村本政治》,《村治月刊》第1卷第1期,1929年3月.)米迪刚指出,山西村制最重要之点,不是现代民主制度,而是它所蕴含的上古政治思想。他说:“谓山西村治已走入歧途者,实不知村治为何物,妄为臆断,而不自知其非是也。盖村治者征诸吾国固有之政治哲学,乃明亲止善合乎国性民情之惟一正路也。既办村治,即是走入治平之路,更有何歧途之可言哉!”(注:米迪刚:《参观山西村治归来之后感想》,《村治月刊》第1卷第9期,1929年11月.)

其三,阐扬山西村制的民主自治取向。吕振羽指出,山西村制开创了中国下层政治重心之先河,其“可备训政之楷模,而为宪政之基础者”殊多。如中国的县行政区域,小则百里,大则数百里,不要说中央、省政府与民众疏隔,就是县政府除例行政事外,事实上也与人民毫无关联。而民众方面,各个散漫,无集体之力量,因而无从谋共同之利益与除共同之患害,更无从图民意之发展。山西在县与各户人民之间添设村制这一活体组织,一可以使各级政治机关与民众构成严密而灵活的社会;二可以由互助合作的精神,去解决民生经济问题;三可以由小范围的活体组织,完成平民教育,提高民智程度,去解决民权政治;四可以由居处地段之组合,增进团体的密切生活关系,去恢复民族精神。村制“集散漫之民众,为政治活体之组织”,可谓通向大同社会的阶梯。吕振羽对山西“由政治力量提倡民治”,村制“置人情于法律之上”,以及其“村民自决之精神”、“村民负担平均”的做法,都极为欣赏。他针对山西各村村民公议村禁约之事说:“此即小社会全民之精神,而行使选举官吏、罢免官吏之权也”。虽然山西村制存在着一些流弊,阻碍着健全的民主精神的生成,但他还是对其前途充满自信。他说:“吾观其此后教育计划,似欲进一步提起民众之自觉,农村的经济,似欲施行合作互助的原则,以过渡民生经济之解决。三民主义的乡村,此后其庶可渐,吾人将厚望之,树全国训政之楷模,为人类大同社会之先声明也。”(注:吕振羽《北方自治考察记》,《村治月刊》第1卷第1期,1929年3日.)

当然,社会上对于山西村制除了赞誉,也不无严厉批评。梁漱溟尖锐地指出,山西村政难逃“盛名之下,其实难副”的公例,就人民自治一面来说,其自治的真精神似乎很少。如村民会议的不实在,出席人的人数少,以及有人操纵等情况,都是很多,因而各公职人员的选举,应行公同讨议事项,多半是表面而已。政府完全依靠行政力量推行村制,全无引起人民自动的好方法。在他看来,山西村制实践没有导致真正的自治,其自治的生机已绝。(注:梁漱溟:《北游所见纪略》,《村治月刊》第1卷第4期,1929年6日.)何炳贤则说:“怎样才算民自为治呢?第一要素当然是治权属诸于民。试看看山西的村长副罢,表面上是人民选举的了,为什么又要加倍选出,送交知事选任?”(注:何炳贤:《地方自治问题》,北新书局,1930年,第122页.)他将山西村制讥为官治式的自治。

中原大战以后,山西民穷财尽,元气大伤,山西村制不仅再也没有什么进步性的变革,反而成为了阎锡山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村革命运动的工具。中国共产党影响下的进步团体——中国农村派遂对之大力批判,指出整个山西实在是一个货真价实的封建社会,只不过自从实行村政以来,封建势力的实际基础多少有点变化,过去大半是建筑在祖先或者是自己的“门第”(功名)和“名望”上,现时则转移到了“村长”这个官街上了。所谓村政,“不过是在封建制度的本质上,加了一件‘村政’的新裳而已!”(注:悲笳:《动乱前夕的山西政治和农村》,《中国农村》第2卷6期,1936年6月.)。它“实际上离民主政治还相差万里”(注:陈洪进:《民权政治与乡村建设》,《中国农村》第3卷第4期,1937年4月.)。中国农村派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山西村政的实质,这要比梁漱溟等人的批评深刻得多。

总之,在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乡村自治运动中,山西因开风气之先而受到了世人的极大关注,社会上出现了一股不小的山西村制热。其时,由于人们各自的立场和观察角度不同,对山西村制褒贬不一,有些看法甚至截然相反,令人不知所从。

四、一点浅见

笔者认为,对于20年代阎锡山着力改进的山西村制,既不能单纯从制度的视角阐幽发微,无限拔高,也不能完全视为历史垃圾,一概否定了之。我们应该注意将制度与实践两个方面结合起来考察,既要看到山西村制的实践结果,也要看到它在中国乡村制度史上的地位与影响。

首先,由阎锡山的高度重视,山西村制的改进工作在全省普遍开展起来,并取得了一定成绩。1922年改进村制伊始,阎锡山即在省长公署内设立村政处,作为专门的负责机构。同时还将全省划分为12个考察区,由村政处第二股即考核股总负其责,区管员由股内人员兼任。各县则划分若干小段,分别由区长、县承政员、承审员、主计员、实业技士、视学员、宣讲员、警佐、巡官等兼任小段主任(注:山西省政协文史资料研究会:《阎锡山统治山西史实》,山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82页.)。1926年12月,分区的主任制改为股长、股员制,专司考察各县成绩。在这种严密的行政督察下,山西全省大张旗鼓地展开了改进村制运动。1929年,村政处根据知地实察员的报告,对1928年全省各县办理村民会议、村禁约、息讼会、保卫团、男女失学儿童以及天足的情况进行了评估,并按总评成绩排列第次。其中,平均成绩80分以上的上等县1个,70分以上的中上等县20个,60分以上的中等县40个,50以上的中下等县29个,未满50分的下等县14个(注:据《十七年份各县办理六项村政成绩总表》整理,《山西村政旬刊》第3卷第5-9期,1930年2-3月.)。由此可见,山西全省改进村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不过各地情况很不平衡。

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山西省内村制运作较为规范村庄是存在的。村政处主办的《山西村旬刊》对此作了大量报道。另据河北省训政学院参观团村治股主任茹春浦1929年调查,阳曲、太原、榆次三县的部分村庄,村民对于村民会议比较踊跃,参加者能达到应到者的半数以上。敦化村、古唐村的被访村民知道村民会议系办理其自己事的机关。一些初级小学生甚至也知道,村民会议是村中的最高机关,可以选举其本村办事人。茹春浦就此感慨道:“此点较之农民知废票二字更可注意,因为小学生已具有自治的根本观念,则将来成年后,即可成为完全能行使政权的国民。如果一村小学生均有是项程度,则二十年后,该村即可完全实现全民政治。”茹氏所调查之村,不仅村民会议办得较有声色,村禁约、息讼会、监察委员会、保卫团等也办有成效。特别是自实行财务监察以后,各村公款纠纷事件日少。“因村民可以随时提出关于村款之质问,村民渐明其所出之款,系为办理村中公共事项,而负担不能由少数人自由支配。”(注:茹春浦:《山西村治之实地调查》,《村治月刊》第1卷第7期,1929年9月.)茹春浦的上述调查系采访谈法,即通过直接与最底层的村民谈话,来观察村制,其调查材料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当然,正如茹春浦所言,他调查的村庄均在省城附近,各村办理较他村完善,因此其列举的事实,不足以概其余各村。从整体上说,山西村制的改进并没有实现真正的村民自治。

其次,山西村制的改进没有改变山西乡村社会性质。阎锡山推行和改进村制的着眼点在于巩固其政治统治,而不在于实现政治民主。诚然,山西村制体现了“民治主义”精神,是一种民主自治制度,但这种制度完全被限定在社会层面,同时乡村社会的封建土地制度没有被动,从而造成村制原则与实践结果的根本背离。尽管阎锡山打着“全民政治”的旗号,宣称村治是全体村民的自治,村民大会是全村最高的机关,一切自治机关的组成,均由村民选举产生,但在现实的乡村政治关系中,这样的目标不可能真正实现。我们没有20年代的调查数字,姑且以30年代的一则统计窥其一斑。1935年晋北27村由村民会议选举产生的村长副、监察员、调解员、闾长、学董等515名自治公务人员中,地方、富农433人,占84%;小商人及手工业者57人,占11%;自耕农25人,占5%自耕农(中农)是占农村绝大多数的劳动大众的代表,他们在村自治职务人员中所占的比例极低,且都是调解员、闾长等无关紧要的职务(注:范郁文:《晋北边境三县农民生活概观》,《新农村》第24期,1935年5月.)。这表明,山西乡村的统治者绝不是制度规定的村民全体,而是封建地主阶级。在地主阶级操纵乡村经济与政治的社会条件下,制度上赋予的广大劳动人民名下的民主权利必然形同虚设。山西农村的社会性质始终没有因为村制的变革而改变。

第三,山西村制的变革顺应了近代地方自治的发展潮流,树立了全国乡村自治制度的范例。它所规定的一系列制度形式,如直接民权制度、财务公开制度、村务监察制度,都是中国乡村制度史上前所未有的。虽然受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诸多因素的制约,这些制度在实践中多流于形式,但制度本身是值得肯定的,对当今的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建设仍不乏可资借鉴之处。我们对于山西村制在中国乡村制度发展史上的重要地位,应该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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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锡山与山西乡村体制改革_阎锡山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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