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学教师工资制度现状的探讨_绩效工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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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8;G40-05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827(2009)01-0053-05

我国公办学校中小学教师工资制度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经历了“供给制”、“职务等级工资制”、“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岗位绩效工资制”几个主要阶段。为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建立起符合中小学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工资正常调节机制,以“限高、稳中、托低”为原则,2006年6月31日,人事部、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确定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随后,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又发布了《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3号),进一步规范了包括中小学在内的教师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办法。

一、现行中小学教师工资的基本构成内容

中小学教师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4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见表1),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1.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教师的岗位职责和要求。中小学教师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从第5级到第13级共9个等级,中小学根据现行教师职务制度和国家关于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设置教师岗位。在完成教师岗位设置并经核准后,教师按现聘用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对承担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较重、业务水平较高、表现突出的骨干教师和优秀班主任,优先聘任到较高等级岗位,并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中小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目前聘用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各地按照现行教师职务制度,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中小学教师岗位设置和聘用(任)工作之前,中小学教师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中学高级教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7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10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12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技术员、小学二级教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13级岗位工资标准。起点薪级分别为:中学高级教师岗位五至七级16级,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八至十级岗位9级,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十一至十二级岗位5级,技术员和小学二级教师十三级岗位1级。

2.薪级工资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教师的工作表现和资历,设置为65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中小学校教师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并仍保持荣誉的人员,以及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薪级工资。

3.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中小学教师的实绩和贡献,是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国家对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中小学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意见。地方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中小学实际制定实施办法,调控本地区中小学绩效工资总体水平。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所属中小学的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情况、事业发展和岗位设置等因素,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具体核定各中小学绩效工资总量。各中小学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自主分配。

中小学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中小学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目前暂按现行工资管理办法核定,其中对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地区,应将当地出台的教师应享受的津补贴项目纳入绩效工资核定范围。在首次核定时要保持合理存量,严格控制增量,以后按照绩效考核进行调整。单位主管部门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依据考核结果核定中小学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中小学,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中小学,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中小学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征求教职工代表意见,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中小学绩效考核结果是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绩效工资分配要充分体现中小学工作特点,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坚持多劳多得的原则,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坚持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特别是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教师倾斜,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同时,要妥善处理学校内部各类人员之间的绩效工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

二、现行中小学教师工资的其他构成内容

(一)10%的附加工资(纳入基本工资)

考虑到教师工作辛苦,工资报酬与社会其他行业相比偏低,1987年1月12日,劳动部、人事部和国家教委下发《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现行的各级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规定从1987年10月起可以将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现行的各级工资标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之和)均提高10%,也可以在不超过工资标准提高10%的增资总额范围内,将增资总额的大部分用于提高工资标准,小部分用于调整中小学教师内部的工资关系。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又规定,中小学教师按统一的工资标准进行套改,不含原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套改后,在新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规定,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础工资,教师在基础工资总额上上浮10%,统一纳入基本工资。

(二)年终一次性奖金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确定结合年度考核,待条件具备时,对优秀、合格的工作人员,年终发给一次性奖金。从2001年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年终奖金的发放对象是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奖金标准为当年12月份本人的基本工资,下一年1月份兑现。中小学教师的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津贴及教龄津贴。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规定:“中小学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奖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方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中小学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目前,暂按现行工资管理办法核定,其中,对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地区,应将当地出台的教师应享受的津补贴项目纳入绩效工资核定范围……”

(三)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的津贴补贴制度

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1.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中小学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教师法》第2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1985年以来,各地从实际出发,采取了许多因地制宜的地方性政策,如实行地方性补贴等,以稳定队伍、吸引人才。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对边远艰苦地区工作人员作了两方面规定:(1)建立边远艰苦地区津贴;(2)所有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可以提前定级,定级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1-2档。2001年2月8日,人事部、财政部联合颁布了新的《关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方案》,规定在全国634个县、市(分为四类地区)实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见表2)。

2.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中小学教师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包括:

(1)教师教龄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26条规定: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目前,我国执行的教龄津贴标准是1985年7月21日由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教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从事教师工作满20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20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该规定从1985年以来未作调整。

(2)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津贴:特殊教育是对生理缺陷儿童和犯罪儿童的教育。2001年1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中第12条规定:“各地人民政府要保证特殊教育教职工的工资和特殊教育津贴按时足额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本地实际,积极改善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的生活水平。接受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普通学校,在搞活单位内部分配时,应对主要承担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任务的教师给予倾斜。”

(3)班主任津贴:为了鼓励教师做好班主任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和“多劳多得”的原则,国务院批准从1979年11月开始在公办教师中试行班主任津贴,因学校级别、条件和学生多少不同,1988年,人事部、国家教委、财政部下文提高班主任津贴标准,全国各地基本上对班主任津贴进行了调整,按班级人数分别为中学10元、12元、14元;小学8元、10元、12元,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依然按照此标准执行。

(4)特级教师津贴:“特级教师”荣誉称号是中小学教师的最高荣誉,主要用来表彰在中小学教育岗位上的突出贡献者,现行特级教师津贴是根据国务院1993年文件制定的,标准为每月80元/人,具体津贴数额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情况不同而有区别。

(5)工读学校补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7]38号)“对工读学校校长、教师和职工(包括公安部门派到工读学校工作的人员),应当分别给予一定的岗位津贴。津贴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商同劳动、财政部门,从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提出意见,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发班主任津贴。其它待遇和普通中学一样对待。”工读学校教职工享受工读学校岗位津贴,具体标准由各省级有关部门制定。

三、我国现行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制度存在的问题

1.中小学教师与公务员之间仍存在较大收入差距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以后,我国各级政府陆续开展了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但事业单位规范津补贴政策和实施绩效工资政策一直没有出台。虽然各级政府在规范公务员津补贴时,也基本上考虑了中小学教师的收入水平同步提高,但与同等条件、相同资历的公务员相比,中小学教师收入构成中,基本工资部分与当地公务员相比略高,津补贴收入相对较低。

(1)中小学教师基本工资部分略高。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中小学教师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且在基础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总额上上浮10%,统一纳入基本工资。比较起来,中小学教师的基本工资与当地公务员基本工资相当或略高。

(2)中小学教师津补贴收入相对较低,与基本工资提高不同步。由于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规范津补贴政策和实施绩效工资政策一直没有出台,不少地方中小学基本上都是执行工资制度改革前的津补贴标准,与清理规范后公务员津贴补贴存在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县区及乡镇中小学津补贴标准更低。

2.中小学教师国家标准工资资金渠道明确,但津补贴缺乏可操作性

2005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制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文件明确指出:“中央继续按照现行体制,对中西部及东部部分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对中小学教师的国家标准工资资金来源渠道作了进一步的确定。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规定:“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工作人员工资财政统一发放机制,财政部门按照工资统一发放的程序,按月将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通过银行直接转入工作人员个人账户,将核定的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划入学校工资专用账户。”但中小学教师的绩效工资发放办法和津补贴发放规定一直未出台。2008年2月27日,国家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待遇保障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8]19号),虽然文中指出:“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在实施绩效工资前,各地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时,要充分估计对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可能产生的影响,统筹考虑解决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待遇保障问题,切实落实《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确保义务教育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但实际上教师津补贴待遇落实比较困难,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各地都在观望、等待国家政策的出台。

3.中小学教师津补贴资金失去来源渠道

2006年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前,中小学教师津补贴的资金来自学校的学杂费收入和勤工俭学收入,近些年学校的勤工俭学收入逐步萎缩,学杂费收入事实上已经成为中小学教师津补贴的主要来源渠道。2006年2月24日,财政部、教育部发布了《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5号),该办法规定:“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学校免收学杂费以后,财政对学校的补助纳入公用经费管理。这样,中小学教师津补贴已无发放的来源渠道,使得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建立的教师课时补贴等津补贴制度形同虚设,不利于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4.一些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偏低,且多年未予以调整

目前执行的教师教龄津贴制度和标准是1985年制定的,班主任津贴制度是1979年制定1988年调整的,这些标准已经制定20多年未作调整。据国家统计局1987年对国民经济12个行业的工资统计,教育系统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18.5元,在当时的物价水平下,教师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每月5-20元的标准相对较高,占教职工平均工资的4.2%-16.9%。而2007年全国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6620元,月平均工资在2200元左右,如果按照4.2%-16.9%的比例计算,相应的教师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标准也应该在每个月90-370元左右。

[收稿日期]2008-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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