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进入产业组织的分析--以龙头企业为例_需求曲线论文

跨国公司进入的产业组织分析:一个关于主导厂商的模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跨国公司论文,主导论文,模型论文,厂商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6.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01)04-0044-05

1992年以来,随着外商直接投资在我国利用外资中所占比重的不断上升,跨国公司已系统地进入了中国市场。针对这个问题,国内经济学界进行了深刻的思考和激烈的争论。不可否认,跨国公司的进入对中国经济发展的效应具有好的一面,而我们正是认识到其有利的一面才作出如此决策的。但是,大型跨国公司的大量进入,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同样具有负面效应。本文拟从产业组织的角度出发,通过相关的理论和模型分析,揭示跨国公司进入对中国市场结构和产出增长可能具有的负面效应,并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实际对症下药,提出应对跨国公司进入的负面影响及对策。

一、理论分析:跨国公司进入对东道国市场结构的影响

在有关跨国公司的理论中,海默(S.Hymer)和金德尔伯格(C.P.Kindleberger)的垄断优势论和聂克博克(F.T.Knickerbocker)的寡占反应论提供了有关研究跨国公司进入与东道国市场结构关系的线索(胡志宝,1998),这些理论在分析跨国公司向外投资原因的同时,实际上说明了导致跨国公司向外投资的相关原因是如何影响东道国市场结构的。

垄断优势论认为跨国公司的发展源于市场不完全。由于市场不完全,跨国公司才能够拥有和维持各种垄断优势,从而能够向外投资,并能将这些垄断优势在东道国市场上加以保护。跨国公司所处的不完全竞争市场使它的二元市场结构有了存在的基础。这种二元市场结构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市场主体为少数占支配地位的大型跨国公司,它们彼此竞争且相安共存,其市场份额占绝大部分。另一方面,这些行业中又存在着较多的中小规模厂商,其中一部分厂商凭借传统或特有的专业优势,从事着专业化生产,虽然其生产不一定达到规模经济水平,但由于其产品差异性大且需求弹性小,因而使得这些厂商得以生存,且在一定条件下获得发展;另一部分中小规模厂商则是那些与核心企业保持纵向准一体化关系的“卫星”企业,它们数量众多,规模未必不经济,以大企业为核心,分布在全球各地,从事着高度分工的零部件生产和装配业务。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能把这种二元的市场结构“传导”给东道国市场,即核心寡头企业间的市场关系“元”和大厂商与众多准一体化企业之间的依存关系“元”。

寡占反应论则分析了跨国公司的寡头竞争行为,证明在寡头垄断行业,外商直接投资由竞争者的行为及其相互反应决定,表现为若干寡头公司海外投资的“群生现象”。具体来说,聂克博克将跨国公司的投资行为分为两种,即进攻性投资和防御性投资。前者指率先开拓对海外某个行业市场的企业投资行为,可用维农(Vernon)的产品周期理论加以解释,而后者则指其他紧随领头企业在同一市场所进行的投资,可用寡占反应论来说明。所谓寡占反应行为,是指领头企业一旦作出某项决策,其他企业随即跟上并采取相应措施,其目的在于抵消竞争对手采取行动所得到的好处,从而避免对方的行动给自己带来的竞争风险,以保持彼此之间的力量均衡。因此,这种寡占反应所导致的跨国公司投资行为,使寡头企业相继走向海外市场,并在东道国市场上迅速建立起与国内市场相似的寡占市场结构,从而保证竞争的均衡。聂克博克认为寡占的群生现象与东道国市场容量的正相关程度比较高。他在分析东道国市场和海外投资的关系时指出,在经济发展迅速、市场容量大并且投资环境良好的市场,寡头企业共同进入的程度较高,因为在这些市场中进行投资,可使它们获得扩大市场份额乃至重构市场结构的机会,同时还可灵活地实施各种寡占行为,以达成寡头企业之间的默契和联系。

以上的分析表明,跨国公司的进入的确能影响东道国的市场结构,使东道国某些行业趋向垄断竞争或寡头垄断市场结构。这种现象在1992年以后大型跨国公司系统地进入中国市场、并将继续进入的情况下业已显现出来。一方面,跨国公司的进入有改善我国市场结构的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某些行业被跨国公司所控制。相关的对跨国公司进入我国市场的实证研究表明,跨国公司的确集中在那些集中度和规模效应较高的行业里生产(张帆、郑京平,1998)。

以上的分析也表明,跨国公司所具有的垄断优势和寡占反应行为使其在东道国市场上是作为主导厂商而存在的,而我国过度竞争的市场结构既意味着规模较大的市场上没有主导厂商,同时也意味着低进入成本可使跨国公司成为主导厂商,这就使得我们可以使用有竞争性从属部分的主导厂商模型来研究我国企业与相同行业内跨国公司之间的结构关系对东道国市场产出绩效的影响。

二、模型分析:跨国公司进入对市场产出绩效的影响

为了运用有竞争性从属部分的主导厂商结构模型,我们需要作出一些假定:①分行业看,跨国公司是在该行业接近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下进入中国的,这样在中国市场上,一方是具有垄断优势的跨国公司,另一方则是接近完全竞争的本国部门;②我们把某行业中的跨国公司视为“同质”的,将其作为一个主导厂商来处理,相应地把本国企业视为竞争性从属部分;③主导厂商是价格制定者,竞争性从属部分是价格接受者,其通过把边际成本定在等于行业价格的水平上来决定其产量水平;④假定跨国公司的边际成本大大低于本国企业的边际成本;⑤所有厂商都追求利润最大化;⑥主导厂商了解行业需求曲线,为简单起见,假定某一行业中只存在一种同质的产品,且价格单一;⑦主导厂商能够预测在任一给定的价格下竞争性从属部分生产多少,即它了解竞争性从属部分的供给曲线。

给出这些假定条件之后,我们就可以构造一个主导厂商结构模型,模型假定市场上先存在竞争性从属部分,而后主导厂商才进入市场,参见图(a)、图(b)。

图(a)显示了东道国原有市场结构特征所决定的跨国公司进入后竞争性从属部分的供给曲线,D(p)为市场需求曲线,S(p)为整个竞争性从属部分的供给曲线。从属部分的供给曲线基本上呈水平状,表明只要价格不低于P[,0],竞争性从属部分就能够并且愿意满足市场需求的任何数量。

图(b)显示了主导厂商的剩余需求曲线Dr(p)和相应的边际收入线MR(r)。主导厂商的剩余需求曲线等于市场需求曲线和竞争性从属部分的供给曲线的水平差额,即D[,r](p)=D(p)-S(p)。这样,主导厂商的剩余需求曲线由两部分组成,当价格为P[,0]时,主导厂商的剩余需求曲线D[,r](p)为水平部分;当价格低于P[,0]时,主导厂商的剩余需求曲线与市场需求曲线D(p)重合。与之相对应,主导厂商的边际收益曲线MR(r)也由两部分组成,当价格为P[,0]时,主导厂商面对的剩余需求曲线是水平的,所以对应的边际收益曲线也是水平的,其边际收益曲线与剩余需求曲线重合;当价格低于P[,0]时,剩余需求曲线就是市场需求曲线,并且向下倾斜,所以对应的边际收入线也向下倾斜。在剩余需求曲线与市场需求曲线相遇的一点,边际收益曲线的两部分之间有一个不连续的跳跃。

由于主导厂商面对剩余需求可以像垄断厂商一样行动,因此它将按照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原则确定其产出和相应的价格以使其利润最大化,由于边际收益曲线有两个部分,因而图中存在有两个可能的均衡点,到底哪一种发生取决于主导厂商的成本曲线。下面具体分析这两种可能的均衡。

第一种情况:主导厂商的边际成本相对较高。正如图(b)中MC[,d]曲线所示,它与MR[,r]曲线的水平部分相交,价格为P[,0],相应的产出水平为Q[,d],而市场总产出为Q,(Q-Q[,d])为竞争性从属部分的产出Q[,f],这时,每家从属厂商都获得零经济利润,并且停留在该行业还是离开该行业对其来说是无所谓的。竞争性从属部分的生产水平Q[,f]则取决于主导厂商的成本结构,也即MD[,d]曲线与水平的边际收益曲线MR[,r]在何处相交,主导厂商的边际成本曲线越低,竞争性从属部分的生产水平Q[,f]则越小。虽然从属厂商的存在把价格限制为P[,0],Q[,r]=0也是可能的。

第二种情况:主导厂商的边际成本相对较低,即图(b)中的MC[*,d]曲线,它与MR[,r]曲线的下倾部分相交,由此决定的产出为Q[*,d],相应的价格为P[*,0]。由于这时主导厂商的成本低于从属厂商的成本,价格是如此之低,导致市场上没有一家从属厂商能够留在该行业中,从而主导厂商成为该行业的垄断者,并且与从属厂商的潜在供给无关。

模型的含义是不言而喻的,即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并且成为主导厂商,其有可能占有大部分、甚至是几乎全部的市场份额。在第一种均衡情况下,跨国公司的边际成本情况决定了其和中国企业在市场上的产出份额。当中国市场上跨国公司作为整体的生产能力较小,即图中MC[,d]曲线相对靠左上方时,其占有的市场份额Q[,c]/Q还较小;当更多的跨国公司进入中国或原有的跨国公司扩大投资时,MC[,d]曲线就会向右下方移动,从而其市场份额逐步增大;一旦MC[,d]曲线到达主导厂商剩余需求曲线的扭折处,跨国公司将占据整个市场,这时中国企业的产出水平为零,即中国企业全部退出市场,从而自主的生产能力没有了。另外在价格水平P[,0]上,从属厂商为什么不去满足全部需求而是与主导厂商分割需求呢?原因在于主导厂商具有更低的成本,它可以迫使某些从属厂商退出行业。假设主导厂商按其意愿生产Q[,d],从属厂商生产Q[,t],如果从属厂商扩大产出,则在价格P[,0]的情况下产出会超出市场需求,为了出清市场,价格必然下降,由于主导厂商的利润现在仍是正值,它仍然可以留在该行业里但从属厂商开始发生亏损,因此,只能缩减产出水平或者某些从属厂商退出该行业,直到价格再回到P[,0]的水平。在第二种均衡情况下,跨国公司直接成为了市场上的垄断者,中国企业完全退出了市场,在这些行业中国将没有自主的生产能力,虽然这时候市场均衡价格要低些。

这表明,跨国公司有可能在其所在的行业内占有极高的产出份额甚至垄断中国市场,这意味着中国本国企业将逐步从市场上退出,而这又意味着中国自主的生产能力将逐步减弱,自主的产出水平将逐步降低,极端的情况是接近于零。这种情况如果发生在少数行业,问题还不太严重,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在更多的行业、甚至主导产业或者战略性产业,情况就要严重许多,如果任由这种状况发展下去,总有一天我们会发现我国的GDP和GNP的差值会是如此之大。

三、对策分析:面对跨国公司进入我国应采取的措施

既然跨国公司的进入的确对中国的市场结构及产出绩效具有很大的负面影响,那么,我们应该如何面对这种竞争态势?当然,对跨国公司的市场准入实行完全的限制或大规模的限制,不是现实的出路,更不是明智的做法,惟一的出路只能是培育自己的主导厂商,依靠自己有实力的主导厂商去和跨国公司竞争,并在竞争中实现市场结构的优化和产出的持续增长。围绕培育主导厂商和提高竞争实力的主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培育企业的自身优势,努力成为主导厂商

针对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现状及其对国内企业的冲击,我们必须进一步培育企业优势,使更多的国内企业在各自行业中成为主导厂商,其可供选择的途径有三:

(1)培育自身优势。根据海默—金德尔伯格所提出的理论,一国企业的垄断优势集中体现在来自产品市场不完全的优势,来自生产要素市场不完全的优势及来自规模经济的优势。M·E·波特(1990)更是从竞争优势的角度指出,一国特定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取决于要素条件、需求条件、相关与辅助产业、企业战略和组织等“四要素”。对国内企业而言,在技术、规模、要素、销售、战略等方面培育和拥有这些垄断优势或竞争优势,无凝都有助于主导厂商地位的获得和巩固。但是,对于每一个企业来说,在所有的方面、所有的环节都存在优势又是不现实的,这就要求国内企业一方面要根据本行业和本企业的特点正确选择竞争战略,培育和发挥本企业的独特优势,增强自己的竞争实力:另一方面,又要积极吸取国外大型跨国公司的先进之处,在“干中学”中发现优势,创造优势,巩固优势,从而在各自的行业中占据主导厂商的地位。

(2)优化企业集团。目前,国内企业与国外大型跨国公司相比,无论是在资金、技术、人才方面,还是在市场运作方面,均存在很大的差距。因此,可以考虑把已有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逐步培育成为主导厂商。这种企业集团既可外集产业优势、政策优势和区位优势,又可内集企业的所有权优势和内部化优势,在中国市场上与跨国公司展开抗衡,在抗衡中迎接市场挑战,并形成竞争优势

(3)尝试战略联盟。所谓战略联盟,是指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围绕某一战略目标建立取长补短、优势叠加的合作关系,具体形式有联合研究、联合开发、联合营销和互授特许权等,其目的在于化干戈为玉帛,增强双方的国际竞争力。我国尝试战略联盟,既可考虑与国外大型跨国公司合作,也可联合国内在某一方面具有相对优势的企业共同进行(蒋萍,1999),从而增强国内企业的竞争优势,早日成为主导厂商。

2、大力鼓励竞争,优化市场结构

目前,我国不同行业之间的市场结构差别很大,从跨国公司占领市场的角度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竞争性市场结构(如家电行业),国内企业在历经激烈的市场竞争之后,产品质量、技术工艺和售后服务均较适合我国广大消费者的需求,再加之低成本的优势,跨国公司要挤占这些企业的市场份额难度很大,投资决策也较为慎重。第二类是垄断性市场结构(如汽车行业),由于存在种种竞争障碍,国内企业尚没有经过优胜劣汰的锤炼,竞争能力很差。相比之下,跨国公司具有明显的垄断优势,投资的积极性较高。第三类是中型市场结构,国内企业和跨国公司势均力敌,一时很难断定未来的市场结构是走向垄断还是回归更激烈的竞争。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培育有效竞争的市场环境:在竞争性市场上,鼓励国内企业开展竞争,从而占领更大的国内市场份额,获得先发优势;在垄断性市场上,一个产品领域中至少要引进两家跨国公司投资,使不同的跨国公司之间形成竞争(王洛林等,2000);在中性市场上,鼓励跨国公司与国内企业展开较量,在竞争中提高国内企业的产业竞争力。

3、调整外资政策,实施国民待遇

由于我国市场规模巨大,某些行业又存在过度竞争的状况,致使相当一部分跨国公司可以低成本进入国内市场,加之它们可以享受“超国民待遇”,使得跨国公司的垄断优势更为明显,而国内企业则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进一步加大了其成为主导厂商的难度。其实,国际经济学者普遍认为,国民待遇原则本身就构成了对外商投资的优惠条件。实证研究也表明,跨国公司决策主要取决于国内市场容量、所在的区域市场、政治和经济稳定状况、贸易活动等总体环境,而不仅仅是东道国的税收和金融刺激。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我国自1992年开始市场化改革以来,经济发展逐步成熟,市场开放度不断提高,国内市场容量日益扩大,各种法制法规建设逐步健全和完善,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已有了良好的保障。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应当调整外资政策,逐步缩小旨在补偿国内条件不足而给予外商的各项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真正实现国民待遇。

4、加快制订和实施反垄断法

根据产业组织理论,各产业应各有其适宜的市场结构,所谓“适宜”,是指既可避免过度竞争,又可防止垄断操纵。反观国内,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在我国市场上业已形成垄断势力,凭借主导厂商的地位获取垄断利润,而且,随着我国即将加入WTO,这一态势还有可能继续进行下去。因此,从法律角度而言,一方面,应针对近年来产品市场、要素市场、无形资产市场、人才市场交易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补充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规范市场秩序,使国内企业在争当主导厂商的竞争中与跨国公司处于平等的地位;另一方面,我国需加快制订和实施《反垄断法》,以防止某些跨国公司挟其资本和技术优势在某些领域形成垄断,或滥用其支配地位来操纵市场和价格,有意挤垮民族企业,而且《反垄断法》的出台可使我国规范跨国公司投资行为的方式更加符合国际惯例。

收稿日期:200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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