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企业税收筹划平台及具体操作指南_纳税筹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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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纳税筹划,是指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合理合法减少纳税支出的目的。对保险企业而言,由于其具有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使其与税收有着特殊的关系,保险企业的纳税情况不仅关系到其本身的积累和偿付能力状况,还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课税税源状况和作为保险业发展动力的保险需求两个方面。保险企业合理合法地减少纳税支出即进行纳税筹划,则会既促进保险业的发展,又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和国家税收的增长,从而更好地实现保险业与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

保险企业纳税筹划的五大平台

(一)价格平台

企业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一般都有关联企业。保险企业在向其关联方(如目前常见的大股东)提供保险服务时,就可考虑利用价格平台进行纳税筹划。此时,保费可根据双方的意愿,可高于或低于市场上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公平价格(但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如图1所示:

现实中,由于保险企业与关联企业所处的盈利时期(如一企业正处于亏损期、盈利期等)不同,因而只要方式合法、适当,必会从整体上减少纳税额。

(二)优惠平台

国家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了倾斜,这就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平台。国家对保险企业制定了相当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使优惠平台成为保险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最重要平台(具体的优惠政策将在筹划的具体方式详述)。

(三)临界点平台

税法中存在着众多的临界点,通过有意识地避开税法课以较重税负的“坎”(临界点)便为节约纳税支出。由于税目、税率都是一一对应的,对纳税人的技术要求不是很高。但要注意,绝不能为了照顾此临界点而舍本逐末,为少纳税而付出更大成本。对保险业而言,尤其要注意在产品设计上利用临界点,因为税法规定对一年期以上的返还性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此外,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也有进行筹划的空间。

(四)空白和漏洞平台

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从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中,各种法律、法规亟待建立和健全,税收法规、政策的不配套也就在所难免。此外,税收政策本身具有滞后性,税收法规(政策)虽然在制定时有一定的前瞻性,但在我国经济迅猛发展、新事物不断涌现的情况下,应当在一定时期保持相对稳定的税收法规(政策),就不可避免地具有滞后性,作为纳税人就可依据其滞后性来减轻税收负担。

保险企业纳税筹划的具体方式

(一)营业税金及附加

1.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优惠和免税政策

(1)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注:出纳长款,就是实际现金比账面多出的款项。

(2)对经济特区内(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凡来源于特区内的收入,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征营业税;对来源于特区外的营业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内的单位提供金融劳务、为居住在本特区内的个人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

(3)存款和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营业税。

(4)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一律征收营业税。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前,保险公司应当先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后,可从其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5)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追偿款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

(6)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担保业务。出口信用担保业务,是指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如设计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等)和非融资担保(如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

(7)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

(8)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9)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应注意,境外再保险人应就其分保收入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并由境内保险人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10)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11)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营业税。

2.财险公司以净保费入账的税费成本很大,对公司现金流带来的不容忽视的影响,必须予以综合考虑和处理。目前,保险公司间的竞争非常激烈,某些财险公司分支机构采取坐扣保费支付手续费以净保费入账(当然这属于违规),或违规退费,对已坐扣金额或退费金额虚挂应收保费,从纳税的角度讲,多缴了营业税金及附加(即便以后冲回,也是早一年纳税)。

下面,以1万元保费、批退(当然是合法批退)比例30%为例,对两种方式的税费支出额及净现金流入进行比较,如表1:

上述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造成每1万元保费现金流入相差201元,即减少税费支出201元。

事实上,财险公司分支机构应首先与代理机构或代理人协商以保费全额交公司再向其支付手续费,如无果,在代理机构或代理人将直接抵扣后的保费净额交公司后,财险公司可以下述方式处理,而不是挂应收:

借:银行存款(现金)

(实际收到的金额)

保费收入

(批单和红字发票对应的金额)

贷:保费收入

(承保清单上列明的金额)

同时,要注意批单一定是合法的,批单手续要合情合理、手续完备,这是必要前提。这样公司即合法合规,又减少了公司的税费支出,增加了每单位保费净现金流入,为公司创造了价值。

(二)企业所得税

我国保险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是通过下述指标和算式而得(按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承保利润+投资收益+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其他收入+汇兑收益-利息支出-卖出回购证券支出-保户利差支出-其他支出

承保利润=保险业务收入-保险业务支出-准备金提转差

企业所得税的筹划主要基于上述规定而展开。

1.利用汇总纳税的政策。保险企业在许多地区都设有分支机构,某些机构可能盈利、某些机构可能亏损,因而申请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将会减少企业整体的所得税支出额。企业在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发生变化后,如年内新设了省级分支机构,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变更。保险公司在申请到此项优惠政策后,将会在相当大程度上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支出。

2.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由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以前以地域为主的优惠政策,改为以行业为主的优惠扶持政策,因而对保险企业而言,此点筹划空间有所减少,但仍可利用如国债利息免税、自然灾害等减免税等政策。

另外需注意的是,对于符合上述范围的减免税,应当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税。

3.注意保险企业税前列支限额,在年度经营中注意统筹、提前考虑。保险企业税前列支项目多有限额限制,需特别注意,具体为:

(1)代理手续费不超过保费的8%,佣金不超过保费的5%、财险业务、意外伤害险业务和短期健康险业务的预防费按不超过自留保费的1%、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险业务的预防费按不超过自留保费的0.8%,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2)保险公司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房屋,其发生的装修工程支出,作为递延费用,在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保险公司的办公楼、营业厅一次性装修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上述规定扣除。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一律作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4.足额提取呆账准备,但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1%;同时要注意保留充分证据使呆账损失在税前列支。在此特别强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9月9日发布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第四条第三款:“金融企业不承担风险和还款责任的委托贷款及代理贷款等资产,不得计提呆账准备”,且在财险条款中还加入了“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自投保人按合同约定缴付保费后开始(或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按合同约定缴付保费后生效)”此类条款,否则在不经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追偿的情况下将未收回的应收保费直接在合同到期后列入损失,有被税务机关剔除的风险。

5.利用固定资产净残值的筹划。《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应尽可能合理从低预计净残值,提前在税前通过折旧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1.保险公司代扣代缴的营销员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但是,营销员佣金的最大特点就是各月间不均衡现象非常突出,因而对营销员的税收筹划也是主要基于这一点而展开的,具体形式可有:

(1)均衡营销员各月间的收入。保险公司要真正为营销员着想,如果考虑到对所有营销员不现实的话,对某些经实践检验确实适合作保险营销且业绩较好的营销员可实施如下策略:与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每月固定薪金以其上年月均佣金确定,其本年实际应得的佣金在年底与该年固定薪金相比,多退少补(在财务处理上可作为年底奖金,也可12月份固定薪金不发,在12月份将多退少补的差额处理),这样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同时使公司为营销员减少了营业税金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然公司对其凝聚力会大大增强,实是一举多得。

(2)我国对营业税是规定了起征点的,对营销员缴纳的营业税也是如此,但部分地区的营销员缴纳营业税时却并未享受到这一政策优惠。如海口市规定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收入)800元,每月800元以下时是不用缴纳营业税的;某些地区规定的起征点可能还会更高些,保险公司应积极协助营销员能够享受到这一政策优惠,毕竟营销员缴纳的营业税是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的。

(3)对营销员的纳税筹划,其实还可采取其他方式。如对某些业绩较好的营销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其展业的差旅费、礼品费等可做出详细规定并在公司报销,相应的扣减其应得“佣金”(因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员工,因而此时的“佣金”是用以衡量其工资的),这样一方面避免了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另一方面还减少了个人所得税。

2.公司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把个人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必须的福利待遇,照样可以达到其消费需求,却可少缴个人所得税。具体方式有:

其一,由企业提供员工住宿,是减少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有效办法。即员工的住房由企业免费提供,并少发员工相应数额的工资。

其二,企业提供假期旅游津贴。即由企业支付员工旅游休假费用,然后降低员工的薪金。这样,对企业来讲,并没多增加支出,而对个人来讲则是增加了收入。

其三,企业提供员工福利设施。如员工正常生活必须的福利设施,尽可能由企业给予提供,并通过合理计算后,适当降低员工的工资。这样,从企业一方,全额费用既能在税前扣除,又能为员工提供充分的福利设施,实现真正意义的企业和员工双赢局面。一般情况企业可为员工提供下列福利:

(1)企业提供免费膳食。但此处应注意,根据有关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定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一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补助,其他不论以何种名义发放,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由企业提供车辆供职工使用。

(3)企业提供医疗福利。如可考虑实行限额报销制。

(4)企业为职工提供培训机会和给其子女的教育提供奖学金、助学金等补助和保障。

(四)其他税种

对于保险企业而言,其他税种一般只涉及车船税和印花税。其他如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等保险企业则很少遇到。

1.车船税。由于现行车船税是财产税,即使停用也得征税,空间不大。

2.印花税。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总是频繁的订立各种各样的合同,且有些合同金额巨大,因而必须对印花税的筹划给予足够重视,其具体方式主要有:

(1)尽可能先签订框架合同,或签订不确定金额或确定的合同金额较低的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待合同履行完毕时,按实际交易金额计算交纳印花税,这样就可少交或避免多交印花税。

(2)尽量在签订合同时分开不同税率的金额。由于税法规定,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较高的计税贴花。因而,应有意识地在签订合同时分开金额,避免以较高税率计算税款。

(3)分拆合同筹划法。如某保险企业欲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一装修合同,数额较大,由于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承揽收入,即受托方的加工收入和提供的辅助材料金额之和,因而方式可有二:一是由作为委托方的保险公司提供辅助材料;二是如委托方无法提供辅助材料,则可将装修合同分为两步,先签订购销合同,由于购销合同适用的税率为0.03%,比加工承揽合同适用的税率0.05%要低,因而可节税;第二步,两企业再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此时的合同金额仅是加工承揽收入。如果对方信誉较好,在验货后不签订购销合同也是可以的(前提是对方信誉较好,双方已建立互信的基础),直接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则又会减少一笔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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