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商如何保护他们在互联网上传播信息的权利_著作权法论文

出版商如何保护他们在互联网上传播信息的权利_著作权法论文

出版者如何保护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自己的论文,出版者论文,网络传播论文,信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案情与背景]

北京S公司(原告)通过与A、B两人签订版权转让合同受让取得《影响农村经济发展滞缓的主要原因》和《对农业税取消后几个现实问题的思考》(分别于中国农村研究网2004年12月28日和中国经济学教育网2005年1月4日刊发)的著作权;Z大学(被告)农村研究中心乡村建设网分别于次日和同日转载了两文,并注明了作者姓名和文章来源。2005年4月和2006年6月原告两次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称“乡村建设网”转载两文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索要经济损失、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8000余元。被告“乡村建设网”于见函当日删除了A、B文,并回复律师函,表明了学术性网站使用的合理性,告之已删除两文。 2006年10月,原告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分别请求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公证费、律师费、交通食宿费、其他费用6600元和 5800元。

此案一出,在学术界引起强烈反响,以被告主办的乡村建设网为首,掀起了一场“学术网站如何维护自己合法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大讨论,参加该讨论的有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网等十多家学术网站。

[法律问题简析]

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简单,无非就是被告转载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未付报酬。但该案引发出的这场大讨论则值得深思。不仅学术网站存在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而且所有的学术期刊、报纸也都有一个如何维护自己合法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甚至整个出版界和所有的出版者(这里的出版者指从事作品复制发行的各种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出版社、期刊社、报社、电台、电视台、电影制片厂、网站等)都存在这个问题。为叙述简单起见,笔者仅以学术网站为例谈点看法。笔者认为,要搞清楚网站是否拥有或拥有怎样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回答被告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一、作者和网站的法律关系

1.作者和网站的关系是作品创作者和使用者的关系。作者是作品的创作者,是创新活动的最小单元,是作品版权的所有者(原始所有者),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基本对象(不是全部对象)。学术网站是作品的使用者、传播者,学术网站也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因此,作者和网站的首要关系是在著作权法共同保护规范下的作品创作者与使用者的关系。

2.作者和网站的关系是作品的许可者和被许可者的合同关系。作者的作品要获得社会承认,需要借助网站(媒体、传播中介)这一平台;网站要维系与发展,离不开作者的作品供给。因此,此时实质上作者和网站的关系是作品供给者与需求者的关系。作者向网站投稿,网站通过选择、编排、加工等活动并将作品刊发出来,这是完成了一个作品供求平衡的过程;从著作权法的角度看,这个过程是完成了许可使用过程,即作品的所有权人许可网站使用作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作者和网站的关系是许可者与被许可者的关系,是一种许可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投稿和发表是完成签订许可使用合同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作者许可的给网站使用的权利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站使用的也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从此法律规定来看,作者向网站投稿许可给网站的通常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非专有使用权,许可的地域范围是投稿网站,网站在这个许可合同中获得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使用权。因此,网站没有许可任何第三人使用作者作品的权利。

3.作者和网站的关系是取酬者和付酬者的关系。作品价值实现的重要表现形式是网站使用作品向作者支付报酬,作品价值是否实现取决于作者的劳动是否得到了充分补偿,其表现形式在于作者是否收到了应得报酬。付酬标准与付酬办法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许可使用合同的重要内容。虽然著作权法不排除著作权的无偿许可行为,但如果一个网站使用作者作品从不付酬,必然是违背著作权法的,必然构成侵权。不付酬的赠与行为在版权作品使用市场中是个案行为,不具有普遍性。因此,作者和网站的关系是取酬者和付酬者的关系。

综上所述,网站只能拥有作者作品在投稿网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有偿使用的非专有使用权,不拥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从本案作者作品使用中引申出学术网站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一个伪命题。

二、学术网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含义及其维护

学术网站不拥有作者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不等于学术网站没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学术网站本身是一个作品发布和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平台。学术网站的职务人员根据网站的宗旨、设计,选择、编排、编辑加工了许多作品,支出了重要的甚至是具有巨大价值的智力劳动,并按照一定体例将网站所有的作品汇编起来,形成了一个动态的不断调整的汇编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网站依法享有该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享有该汇编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这就是网站标明版权所有的法律意义和含义。具体来说,网站的版权所有指的是汇编作品的版权所有,不是指汇编作品中包含的作品及其片段的版权所有。从这种意义上引申出学术网站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一个正命题。

从汇编作品上看,网站拥有汇编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那么,学术网站如何维护自己合法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呢?(1)学术网站拥有汇编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与被许可的权利。网站的所有作品按照一定的创意编排而成的汇编作品,拥有许可其他网站进行整体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使用权(专有使用权或非专有使用权,一般为后者)。如许可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搜索、链接服务,建立镜像站等。(2)学术网站拥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学术网站许可他人使用自己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汇编作品,有权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获得报酬。(3)学术网站拥有对未经许可非法链接、搜索、镜像等行为提起侵权诉讼,以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4)学术网站对第三人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权根据情况要求第三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可以请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第三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术网站依法维护自己合法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注意这样几个问题:(1)在保护行使自己的合法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时,不要侵犯其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享有权利、行使权力,尊重他人的权利是基础。 (2)学术网站要养成有偿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的良好习惯。不要轻易行使无偿许可的权利,以使网站的智力劳动成果得到合理补偿,维持网站的健康发展。(3)学术网站要积极运用法律武器,与侵犯其合法权利的各种行为进行斗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著作权法的尊严。

三、本案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解决这样几点:(1)原告是否适格主体。《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可以转让并须签订书面合同。因此,原告依据书面版权转让合同受让取得著作权于法有据,是适格诉讼主体,有权提起侵权诉讼。(2)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在其乡村建设网转载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已被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证明。被告未在合理的期限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根据此规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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