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文化与代际正义_亲子关系论文

孝文化与代际正义_亲子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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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庭的亲子关系,两千多年来一直受到孝文化的影响。孝文化的本质特征已有学术公论,即全面强化的刚性义务论——子代对父代的义务。但在孝文化的相关研究中,我们注意到有两个重要问题没有引起学术界关注:一是关于全面强化的绝对孝敬义务关系,何以能够顽强存在两千多年?二是这种严重损害公正、表面看来完全失去合理性的代际关系,其存在的合理性依据到底是什么?人们往往用宏大叙事方式,把孝文化的长期存在归结为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问题,而没有深入到更为具体的亲子关系的研究。笔者认为,如果不能深入代际关系内部,直接在代际关系中寻找绝对孝敬义务存在的合理性,那么,我们对孝文化的批判,就仍然停留在表面层次,仍然停留在对孝文化的半解构状态,不能完成中国亲子关系的现代化重构。本文试图在中国传统亲子关系中,找出隐藏在子代对父代的强义务关系背后潜在的另一强化义务关系——父代对子代的自我强化义务关系,用以说明中国传统亲子关系中的双向义务强化。笔者认为,实际存在的这种双向义务强化关系,一明一暗、一显一潜,互为表里。这种潜在的、在研究中容易被人忽略的父代对子代的自我强化义务关系,实际上起到了亲子关系中的义务配平作用。近代以来对孝文化的批判,成功地解构了中国传统亲子关系中的子代对父代的强义务关系,而没有解构父代对子代的自我强化义务。因此,对孝文化的解构就只能完成任务的一半,只能处于对孝文化的半解构状态。现代化社会要求的亲子关系,应该是与自由、平等、民主、公正的现代精神相一致的亲子关系,是摆脱了人身依附意识从而表现出代际独立、代际平等、代际互助、代际公正的亲子关系。如果在成功解构孝文化中子代对父代绝对义务关系的基础上,不能继续深入解构孝文化中潜在的父代自我强化的对子代的绝对义务关系,我们对孝文化的批判也就永远停留在半路上而不能走完另一半路程,我们也就不能求得孝文化下的彻底解放,建设公民社会所需要的体现现代精神和先进文化的新型亲子关系就不能建立。

一、自然亲情关系是父子关系的本质属性

在不同的语言环境中,孝的含义是不同的。我们言称的孝,有时是指作为自然的父子亲情关系规范的孝;有时是指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曾经作为社会意识形态出现的孝。之所以会有两种内涵不同的孝,是因为人类社会的父子关系,是一种双重关系。首先,父子关系是一种由生育而产生的血缘关系。这种关系是具有自然属性的原生性关系,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解除性,因此,是一种随生而生、随死而失的关系。这种亲情关系本身就具有目的性和自足性,是父子关系的本质属性。其次,社会中的父子关系又是被社会规范规定的社会关系。在某个特定时期,或为着某种政治目的,这种关系会被加上许多社会和政治内容,甚至被无限夸大,被用来作为实现某种意图的工具。如在中国历史上曾产生重大影响的《孝经》,以孝为教、移孝作忠,努力把孝意识形态化,以忠孝同构论证忠的合理性,使孝文化因此蒙受恶名。

由于《孝经》以孝为教、移孝作忠的意识形态策略影响,在我国传统文化中,长期形成忠孝同构、忠孝互喻、忠孝并提的潜意识结构。影响所及,如忠孝不能两全一类的忠孝同构语言,经常出现于大众语境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从本质上对忠和孝这两个概念进行严格区分,就会把它们或等同看待,或简单类比。我们在上文的分析中已指出孝这个概念中既含有意识形态因素,也含有亲情因素在内。但忠孝等同或忠孝类比这样的忠孝同构思维方式,却在不断向孝概念上添加意识形态因素,影响着孝概念向它原初状态的回返,影响着孝概念以单纯的亲情关系呈现。所以,我们如果想让人们真正从感情上接受孝概念,就得从理论上割断忠和孝的意义联系,进行忠孝解构。

忠孝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最重要的伦理规范,并且它们在形式上和内容上都极其相似。在形式上,它们同样是一种以主从结构出现的概念,都强调刚性的单向片面义务。在内容上,它们都同样内涵着尊卑等级规定和绝对服从的要求。正是这种相似性,容易诱导人们把它们归结于主奴关系,进行同类批判。殊不知,这种简单化的类比,掩盖了孝和忠的本质性差异。其实,只要把忠和孝这两个概念分别加以解析,我们立即就可以看出二者的区别。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忠是个伦理规范,但更重要的是一个政治规范。因此,忠这一概念,就同时跨越政治领域和道德领域。在反思传统文化时,学界爱用政治伦理化和伦理政治化的概念。如果以此来言说忠这个概念,是很恰当的。但是,当我们仔细品味忠这个概念时,我们还是能够感觉到,它所涵摄的政治内容和伦理内容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其所涵摄的政治内容显然大于伦理内容。可以说,忠这个概念,更倾向于政治领域而不是伦理领域,它是政治内涵大于伦理内涵的概念。

再来看孝。孝所规范的亲子关系,是一种人伦关系。这种关系的最大特点,是它含有血缘关系在其内。因为血缘关系含有自然属性的成分在内,所以孝这个概念,就同时跨越自然领域和社会领域。但是仔细品味孝这个概念,它自身内涵着的血亲因素这一鲜明标志物,把它同许多伦理概念区分开来。在单独分析孝这一概念时,它内涵的血亲关系因素凸现出来,甚至能压倒其内涵的社会概念。孝这一概念内涵的血亲关系因素,是孝的本质性标志,孝中内涵的社会因素可以增减变化,但孝中内涵的血亲关系内涵却稳固不变。孝概念内涵的血亲关系因素,也赋予孝概念缘于血亲关系的人伦合理性。因此,在孝概念内涵的其他不合理因素渐渐淡出之后,孝概念内涵的血亲关系因素,却使其在人伦关系中的合理性日益凸现出来。

这样,孝这一概念就与忠这一概念有了截然不同的逻辑。孝缘起于随血缘关系而生的情感关系,从根本上看,是一种人伦需求;忠缘起于政治关系中的保护和服从关系,是一种政治需求。孝因其缘于一种原生性关系(血缘关系)而具有一种不可替代性,忠则由于是次生关系——政治依附关系的产物而带有某种偶然性。在孝的合理性因素范围内(尊老养老,爱亲敬亲),孝具有超越时间和地域界限的普适性;而忠的特定含义是人身依附关系中的服从规范,在人身依附关系不再是一种普适性关系的情况下,忠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忠孝之间的逻辑联系,是一种虚假逻辑联系,建立忠孝同构论证,是为了在政治上利用自然性的血缘情感关系,把人类原发性亲情关系,作为意识形态资源。为了利用这种资源,统治者有意识地把孝意识形态化,使孝与忠在意识形态上处于平等地位,然后再实现忠孝之间的对接和互换,并且经过理论论证形成同质同构的理论论证框架。在这种理论模式造成的概念转换中,忠这个政治概念就攫取了足以形成实际道德支持的情感资源和伦理资源。而当孝被升位为意识形态概念后,孝所内涵的亲情因素有可能被异化,进而形成孝概念的异化。孝概念的异化不是一种逻辑推论,它已经是一种曾经存在的历史事实了。

二、合理的孝伦理和异化的孝概念

孝这个概念,从发生学的意义上看,是最原始的人道或人伦概念。我们这里说的人道,是相对于兽来说的,是指人与兽区分开来的那种人类初始情感。“孝”字的构造是“老”“子”组合,“老”“子”是“孝”字的构件,“老”“子”组合在一块儿说明孝是一个人伦关系概念。对这个“老”“子”组合,有人认为应当训为老人对子女的教育,因此训孝为教;有人认为是子搀扶老人行走的形象,训孝为奉养。一个立足于“老”,一个立足于“子”。虽然立足点不同,但可以看出这两种解释的逻辑相通处。也许“孝”字的“老”“子”组合本身就内涵着“老”教“子”、“子”养“老”两层意义,而且这两层含义又有内在的因果关系——父母因子女为己所出而养育子女;子代因父代的养育而回报奉养父母。

在更广阔的学术背景上,我们看到,中国文化视野中的人兽之分与西方文化的人兽之分有根本的不同。中国的人兽之分强调的是人文,是伦理层面的。所以孟子说“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人兽之间差别只是一点点(“几希”),而在中国传统文化语境中,那只有一点点的“几希”的人兽之间的差别就是有无道德。中国历代思想家关于人性的讨论,主要是在伦理界域内的讨论,在他们看来,道德性即人性。在社会大众的语言习惯中,有禽兽不如的评价用语。被斥之为禽兽不如的行为,也主要是违反道德的行为。由此可知,无论是学术思想这样的大文化传统,还是大众文化这样的小文化传统,在其潜意识层面,是把人类的尊严归于道德的。在中国,人性就是伦理性,人兽之别就是有无道德之别。但在西方学术传统中,我们看到的人兽之别是有无意识活动的差别,是能否思维的差别。

在承认有无意识活动、有无思维能力是人兽的本质差别的情况下,我们可不可以为中国人关于人兽差别的伦理性规定争得学术上的一席之地呢?笔者认为,孝这一概念是可以作为人兽分别的标志之一的。

在上下代关系上,人和哺乳动物都繁殖和养育后代,在上代对下代的养育呵护上,人与哺乳动物无本质差别。但是,在下代对上代的关系中,我们在动物行为中看不到下代对上代的回报性赡养。只有人类的后代,才承担对上代的赡养义务。这种现象,也可以表述为,只有人类才有“孝”的义务。上代对下代的养育,从本质上看是一种自然的或本能的行为,下代对上代的回报和赡养,才是一种人类独有的义务性行为。从这个角度上说,虽然有无思维是人与动物的本质性差别,但我们不能否认,中国人发现的“老”“子”组合的孝,是所有人文精神中最重要的人文资源。自由、民主、平等、正义、公正等人文精神,都只应算做次生人文精神。这是因为,孝是属于生存层次的,并且涉及每一个人的生存质量和生存状态的概念——因为每一个人都必须正视衰老期的生存需求。在这样的意义上,我们才能理解,中国人关于孝的发明,实在是人类精神史上的伟大创举,是具有创造意义的。在亲情关系上,任何贬低孝概念的观点,都是对中国传统文化深层潜藏的人文逻辑的无知。顽固坚持西方文化中心论的学者因无知而浅薄,因无知而表现出文化上的狭隘和不宽容。我们不应该不加批判地认同他们的观点。例如,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就这样评价中国人的孝文化:“中国纯粹建筑在这一种道德的结合上,国家的特性便是客观的‘家庭孝敬’。中国人把自己看做是属于他们家庭的,而同时又是国家的儿女。”[1]黑格尔敏锐地看到,孝是中国专制主义的意识形态,但他的认识是片面的,他没有看到,孝是中国整个伦理文化或人文理念的基石。历史悠久的中国文化传统,必然形成深厚的文化和民族心理积淀,成为民族文化的潜机制或内在逻辑。孝文化这种存在几千年的意识形态,必然在中国人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行为习惯、民德民风民俗中,留下深刻的不可磨灭的痕迹,它不但作为内在机理深刻影响着现实的制度设计,也作为外在规范影响着人们的行为习惯。如果一方面承认孝是整个中国传统文化最重要的理论基石(中国传统文化是人文伦理型文化,已为学界公认。伦理文化的核心是孝。中国人的道德教育从家庭教育开始,所以,孝是个人道德发生的原点),另一方面又完全否认孝文化的积极意义,那就无异于从根本上否认了整个中国传统文化。

三、亲子关系中子代的单边解放和新的代际不公正

孝文化中子代义务畸重,形成父代子代之间权利和义务分配的不公,已有公论。五四运动及其以后的革命,在批判孝文化时集中力量批判家长制,直指亲子关系中的父权。在对孝文化的彻底解构中,父权也荡然无存。

对家长权力的反抗,在五四时期及后来的解放区,突出表现为反对包办婚姻,子女往往以离家出走参加革命的方式摆脱父母的控制。在日新月异的革命中,子代的年轻热情使其对革命变化有天然的亲和力,父代的年龄劣势和由人生经验所积聚的谨慎保守使其在不断进行的大变革中,穷于适应,与子代相比,处于适应劣势。在这种情况下,父母的权威发生明暗两方面的逆转。在表面层次上,由于批判家长制,鼓励青年投身革命,走出家庭的青年就成为革命的主角,在社会革命时代,扮演社会主角的人是子代而不是父代。在深层次上,由于父母一代的年龄劣势和适应劣势,使其老是跟不上不断变化的观念,又由于子代出走参加革命后家庭需要父辈的支持,父辈往往成为家园中的留守者,这种种原因也必然决定父代不能成为社会主角。因此,在五四以来的中国,子代权力的增加,父代权威的动摇,是一个持续延伸的过程。这个过程从来就没有间断,而且直到今天还在继续。

子代从孝文化中的彻底解放,父代权力的彻底瓦解,使父代与子代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子代彻底颠覆了父权。这个颠覆在五四以来的不同时代有不同的形式。在五四运动中,对父权的反抗主要表现在观念上的批判。在随后的战争年代,子代离家参军上战场,实际上脱离父代的控制。战争年代的子代是战士,是战场主角,父代是后方的支持者,是战争中的配角。解放后的建设年代中,青年人因其年龄关系迅速取得了文化的武装,父代因其基本上是文盲,丧失了社会中的发言权。文化大革命时期,青年成为造反的主角,父代再次处于次要地位。当文化大革命结束进入经济建设时代时,无限的机会也只为年轻人奉献,大学生成为社会骄子时,社会荣耀在子代而不在父代;民工进城寻找机会,也是子代机会不是父代机会;当新的技术革命来临,经济结构大调整时,下岗失业的命运,首先降临到父代身上而不是子代身上。也就是说,在五四以来持续进行着的思想革命、政治革命、经济革命、技术革命中,子代总是处于优势,而父代总是处于劣势。孝文化面临的是更加深刻的社会批判。而且,社会批判要比思想文化批判更为有力。在思想文化批判和社会批判的重击下,孝文化在社会生活中已荡然无存。

在孝文化被彻底解构以后,子代从亲子关系中获得了彻底的解放,父代的家长权威彻底丧失。我们在前面的分析中已经提及,亲子关系中涉及两种关系,一种是人类从动物继承来的繁衍后代、呵护后代的本能性血缘亲情关系,一种是孝文化规定的父代与子代相互权利义务关系。孝文化是以第一种关系作为逻辑原点论证第二种关系,在第二种关系中又特别强调父代权利。孝文化批判所针对的,是第二种关系中畸重父代权利的倾向。本来,孝文化在某种程度上起着平衡亲子关系中的自然血亲关系和社会权利义务关系的作用,孝文化设计的思路是父母养育子女付出巨大牺牲,因此必须强化子女对父母的义务,强化父代的权利,以此作为对父代养育之恩的补偿。这样,才能实现父代与子代的权利义务平衡。如果从孝文化中过滤掉统治者为孝文化添加的政治内容,这种文化理念应该说是合理的。

孝文化被彻底解构,说的是孝文化的父代强权力关系被解构,这种文化解构不能触及自然血缘关系产生的亲情关系,不能解构人类由动物性而带来的父代呵护养育后代的天性。人类天性决定了父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削弱对子女的养育和呵护义务。因此,孝文化的解构,只是子代的单边解放。子代对父代在强义务关系中获得解放,而父代永远不会放弃自己对子女呵护的强义务关系,因此,孝文化的解构实际上只是子代的单方面的解放。

四、现实生活中的父代义务自我强化倾向

如果把审视亲子关系的眼光拉回到现实中,我们会看到,在解构了孝文化,子代获得从孝的义务中的彻底解放以后,亲子关系中出现了义务重心的反向挪移:由子代义务畸重变为父代义务畸重倾向。在中国现代化日益加速发展的今天,父代义务畸重的倾向也随之日益强化。

父代义务自我强化倾向,其原因有三:第一,是亲子关系中固有的父代对子代的自然情感而产生的义务,不会因孝文化的解构而解构。因为孝文化批判只能是社会文化批判,社会文化批判不能进入自然情感关系中。第二,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变革,带来了无限多的向上流动的机会,在社会学术语中,这叫做代际流动。代际流动以父代社会地位为坐标,是子代在父代社会地位基础上的向上流动。现代化是整个社会的进步,社会整体进步带来巨大的地位上升空间。但是,一方面,现代化过程带来的上升机会大部分属于子代;另一方面,现代社会上升机会遵循竞争规律,都是竞争性机会。而现代社会的竞争,又主要是知识竞争。在这种情况下,父代必须牺牲自己,全力保证子代获得良好的教育机会,为子代在向上流动机会竞争中的胜出创造条件。在这里,中国传统文化中孝文化长期铸成的父以子为荣的观念并没有在父代身上被解构,在子代面临竞争的重压下,父代潜意识中余留的父以子为荣、子代有光宗耀祖义务的观念顽强地发挥作用,这种孝道理论成为父代做出巨大牺牲的强力支持。我们看到,农村的父母倾尽全部财力供子女上高中、上大学,为子女的教育不惜一切代价。而当自己千辛万苦供养的儿女大学毕业后,大都留在了城市,又面临着买房结婚、生子,不能给父母以经济上的回报。即使这样,父母依然无怨无悔。这就是现实社会中存在的父代自我强化义务的倾向——父代把支持子代向上流动作为自己的刚性义务。第三,独生子女政策集合了护子情感,激发和强化了养老恐惧,反转过来引发父代自我义务强化。在多子女情境下,父母对子女的亲爱呵护情感分散到各个子女身上,父母投射到各个子女身上的亲爱呵护情感是弱情感(强情感被多子女分享,强情感分散开来成为弱情感),弱情感不会产生应激心理和强义务。但在只有一个子女的情况下,原先被多子女分散的亲爱呵护情感集中于独生子女一人,这种情感因其集合而强烈,这种强烈情感反过来产生应激心理,使父母自我强化他们的义务。在多子女的情况下,父母的养老期望分散于各个子女身上,不会引起养老预期上的恐惧感。在只有一个子女的情况下,对子女病灾夭折和发展前景的忧虑,始终成为父母为之放心不下的重负。子女的健康成长和良好发展前途,又直接关系着他们的养老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父代自我强化了对子代的义务,加大了对子代的投入。

在亲子关系上,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只能说,孝文化在某种意义上还只是处于半解构状态。中国传统孝文化中子代义务畸重倾向已得到了批判和纠正,但传统孝文化内涵的父以子贵、子显父德、子贵父荣的内容并未解构。所以,所谓的孝文化解构,只是半解构;人们从孝文化中的解放,也只是半解放,是子代的片面解放。在孝文化批判中,子代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的尊重。但与此同时,亲子关系中的父代在持续不断的思想文化革命、政治革命、经济革命、社会革命、科技革命中,却始终处于陪衬和次要地位,在持续的革命中,父代与子代相比,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一代。虽然如此,但由于半解构的孝文化的顽强影响,父代却在亲子关系中自我强化自己对子代的义务,甘心情愿做子代的卫星,围绕子代运转,为子代的幸福而表现出极大的牺牲精神。这是在世界各国中极为罕见的现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表现出的独有魅力。

孝文化半解构状态下形成的子代孝意识的冷漠和父代自我义务强化倾向,使中国的亲子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出现畸轻畸重的反转——由子代义务畸重变成父代义务畸重。这样,在中国的亲子关系中,代际不公正就由对子代不公正转化为对父代的不公正。

五、公正合理的现代亲子关系的建立

在亲子关系中,无论是由子代承担不公正还是由父代承担不公正,都是一种不合理。在孝文化半解构后出现的父代义务畸重和父代义务自我强化倾向,是当前亲子关系中存在的主要矛盾。

虽然父代义务畸重对于父代是一种不公正,但由于我国在世界现代化浪潮中,属于后发展或迟发展国家,我国的现代化过程是追赶式现代化,在这种情况下,父代自我强化对子代义务,为子代的教育和发展做出巨大牺牲,甘当子代向高位攀登的人梯,这种牺牲精神就应被视做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珍贵的支持性资源。父代自我义务强化,全力支持子代,是中国独有的代际互助,在我们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要普及教育,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应当借助于这种永存于家庭中的代际互助。在这种代际互助中,父代自觉承担牺牲角色,他们在具体父子关系中是为亲子做出牺牲,但从社会角度看,整个社会中的父代为子代的自我牺牲,就有崇高的集体主义意义。单个的父母为自己亲生子女的牺牲,从局部意义上看,具有某种自私成分(为自己的家庭),但从中国这样的穷国实现现代化需要有人做出牺牲这一角度看,单个父母的自我牺牲,也就汇入民族的社会的需要的洪流中,转化为单个的父母为国家为社会为民族的牺牲。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父代自我义务强化倾向以及在这种倾向下形成的父代自我牺牲精神,是中国社会发展所需要的精神,是有利于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是中国传统文化对现代化的贡献。在总结中国近年来经济大发展时,中国父代的牺牲精神不能被忘记,中国经济大发展中有他们的巨大贡献。

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的父代的自我牺牲精神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优良品性之体现,也是传统文化的精华部分,是一种以代际为单位表现出来的道德上的崇高。中国父代的牺牲精神,足以令后人感动和景仰,令世界各民族对之击节赞叹。

尽管我们可以站在社会发展的宏观角度,对亲子关系中父代的自我牺牲精神给予充分的肯定,但在微观层面,在具体的亲子关系中,我们还是应该充分注意这种父代义务畸重带来的不公正。我们注意到,子代孝意识的淡化和父代自我义务强化这两种倾向结合在一起,会形成父代生活质量下降,甚至出现父母年老时没有生活来源的状况。在社会老龄人口增加、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时,这种现象应该引起充分注意。

在研究孝文化和代际公正时,我们还应注意到,孝文化是在家本位下成长起来的伦理文化。孝文化的特点是人身依附。父代依赖子代,子代依赖父代,孝文化强调的是这种依赖关系。这种依赖关系,结成了中国家庭父代子代的刚性联系。虽然它可以促进家庭团结,集合家庭力量,甚至可以将以家庭为单位的父代为子代牺牲转化为有利于整个社会前进的社会资源,但对于个体来说,代际不公正也依然是一种不公正,既不能无视子代义务畸重的不公正,也不能无视父代义务的不公正。我们必须在亲子关系方面进行现代化重构。

亲子关系的现代化重构是一个重大的社会课题,限于本文内容,笔者在这里只能提出点滴见解。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随着人们经济收入的增加和收入预期的提高,亲子关系中父代子代在经济上的相互依赖关系是可能通过制度安排而由刚性变为弹性的,即父代可通过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制度减弱在养老问题上对子女的强依赖,子女可通过用贷款的方式完成教育过程,减弱在教育费用上对父母的强依赖,从而促成父代与子代在经济问题上的双向独立。这样,现存的父代义务畸重情况可以得到纠正,亲子关系中父代承受的不公正随社会发展而逐渐消除。

但是,我们又必须注意到,我们所说的现代化,绝不是物欲横流的现代化,社会现代化也必然内涵着精神生活的丰富,内涵着人际关系的谐调。因此,中国传统孝文化强调的人际关系的和谐,强调的仁、爱和价值,是与现代化相契合的。在这一方面,中国传统文化中内涵的人际和谐价值观,可能成为普世价值和普世伦理的重要内容,为世界文化做出贡献。所以,我们对孝文化的批判只能是有保留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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