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我国保险公司改革可以分为两个步骤_投保人论文

深化我国保险公司改革可以分为两个步骤_投保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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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是保险市场的主导机构,保险市场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发展状况。截止2002年12月31日止,中资公司的保险费收入占市场份额的98%以上,因此,深化中资保险公司的改革,是积极推进保险市场体系健全、促进保险业务深度与广度发展的一项基本措施。

深化中资保险公司改革要解决五个问题

深化中资保险公司的改革,主要要解决五个问题:重点改革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取消保险公司的行政隶属关系;有序降低保险公司中的国有股份比例,积极推进保险公司的民营化进程;完善保险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经营运行机制。这些改革措施可考虑分二步实施:

第一步,在近期内,主要实施6个方面改革:

重点改革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进行改革的基本措施是,通过实行股份制,调整产权结构并初步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让经营管理者真正关心人力资源成本与经济效益间的关系,关心公司未来的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广大保户的利益,使保险能真正发挥其稳定社会经济的作用。

取消保险公司的行政隶属关系。在股权结构改革的基础上,各家保险公司的行政级别、行政待遇应予以取消,由此,这些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不应再由相关政府部门(包括地方政府部门)审查、推荐、任免和调动;同时,代表国有股利益的董事、监事等人选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推荐,也不再由相关政府部门(包括地方政府部门)审查、推荐,坚持谁出资谁管理的原则,但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除外。

积极推进保险公司的民营化进程。平保、太保等诸多保险公司虽实行的是股份制,包括正在进行股份制改造的3家国有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但国有股份占控股地位,不利于这些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和经营运作的市场化,不利于这些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为此,应进行以调整股权结构为主要内容的产权改革,即通过引入民营资本、个人投资者、实行高管人员的股权激励机制和外资参股等路径,降低国有股份的比重,使国有股份至少不再占第一大股东的地位。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在取消行政隶属关系的基础上,各家保险公司落实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监督约束机制,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并实行适当的公开制度。由于保险公司自身经营的特点和审慎监管的要求,决定了保险公司除满足上述一般治理结构的要求外,治理结构还应着力解决经营人资格审查、风险管理技术、合规经营、问责制度、损害补偿制度等问题。此外,在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总体框架下,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精算师、审计师和各利害关系人等各自的作用,要明确,要相互分开。

条件比较成熟的保险公司,应争取发行公司债券、股票等,并争取其证券上市挂牌交易,从而,加快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进程,增强公司经营信息的透明度,给投资者和千万保户一个应有的基本安全感。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通过建立信息系统和质量认证体系,完善公司的业务流,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标准化和透明化,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各家保险公司独具特色的企业文化和管理风格。

放松对新设保险公司的管制。没有足够的数量,保险公司之间的市场竞争不充分,要通过优胜劣汰、公司并购和资产重组来锻造高质量的大型保险公司是比较困难的,为此,在已有保险公司转机建制的同时,应放松进入管制,积极推进新的保险公司(包括再保险公司)设立。

第二步,在中期,主要实施3个方面改革

进一步深化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改革。在实行股份制的基础上,通过出让国有股份等途径,改变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国有控股格局,使新成立的公司股权实现多元化、民营化,完善其法人治理结构,深化它们的内部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取消改制初期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改制后的控股公司或母公司,作为国有股东代理人,通过出让股权的形式,最终应当退出保险经营。

完善保护投保人权益的机制。主要内容有三:一是建立并落实有关维护投保人权益的各项制度;二是提高信息公开程度,使投保人能够充分了解相关保险公司的经营运作状况和风险状况;三是完善投保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的各项机制。

实施“走出去”战略。放松保险公司到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管制,批准条件比较成熟的保险公司迈出国门,介入国际保险市场的竞争;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申请在境外发股上市。

积极推进保险业务创新

业务创新是保险市场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也是保险公司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机制。在未来的保险竞争中,可以依靠的主要是,也只能是投保人对保险产品的忠诚和保险公司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忠诚离不开品牌。而要创造品牌效应和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就必须加速保险业务的创新。

保险业务创新主要内容有三:保险品种的创新、保险投资的创新和保险营销方式的创新。

保险品种创新 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保险补偿或保险金给付服务的合同凭证。保险品种的多少,直接反映着保险公司的金融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伴随经济的发展,当市场上可供选择的投资渠道增多时,人们对保险的服务需求就不限于保障了,更多的是对综合保险金融服务提出需求。因此,保险品种创新的内在含义就是,提高保险公司观察市场需求和开发市场潜能的能力,刺激并引导人们保险消费。在未来10年左右时间内,中国保险市场的品种创新将集中在两个方面:

第一,财产/责任险创新。财产/责任险在我国统称为“财产险”,这是不准确的。财产险以财产为保险的标的,责任险则是以经济责任为保险的标的。欧洲国家将这些业务称为“非寿险业务”,北美国家则称为“财产/责任险业务”。长期来,在中国实践中,重财产险轻责任险,因此,财产险快速增长而责任险相当滞后。

在财产/责任险品种的创新中,一方面要积极开发财产险的新品种,如,开发能够为投保人提供全方位服务的综合性保险品种,以适应家庭经济或个体经济及财产结构多元化家庭的投保需求,适应集团企业或跨国企业等机构的组合财产投保需求;另一方面,要特别重视开发责任险的新品种开发。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明确各方责任,责任险的品种需求因此而快速增加,因此,应着力开发责任险的新品种,如,雇员补偿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独立董事责任险、高管人员责任险等等,以适应公司制条件下责任关系的明晰化和法治化。

第二,寿险创新。寿险虽以生命为标的,一些投保人也以此为投保对象,但国内外的实践都证明,相当多投保人不仅看中寿险的保障性功能,而且还希望通过消费这类保险品种获得类似于金融投资的收益,因此,近年来,非传统型分红产品、投资连结产品等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发展很快。

寿险创新的重心有二:一是应注重保障性品种的创新,如个人年金、企业年金、家庭护理、健康及全能保险产品等;二是应注重具有一定金融投资功能的险种创新,针对不同的群体设计具有量身定制特色的新品种。

保险投资创新 保险投资是保费资金运用的基本要求,是增强保险偿付能力和保险公司功能的重要机制,同时也是增强市场竞争力的主要途径。保险投资不仅对增强保险偿付能力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通过保险投资,保险公司还支持了社会上一些实体经济的发展。

目前保险公司中,或者说基本上是中资保险公司的资产配置中,六成以上锁定在各类银行存款上,如果把长期持有的低息国库券计入在内的话,保险公司的低息资产可能要占到七成左右,潜在的系统性(利率)风险很大,保险投资的应有作用不能发挥。

保险投资创新需要解决三个问题:

第一,拓展保险投资的范围。多年来,人们仅仅将保险投资理解为“金融投资”,相关制度也据此而定,所以,将保险投资界定在存款、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投资于证券基金等方面。实际上,投资于实体经济部门,也是保险投资的一个方面,也是发挥保险功能的组成部分。在发达国家中,寿险公司将相当一部分资金投资于医疗机构,财险公司将一部分资金投资于汽车制造等产业等等,包括有限规模的房地产投资,在支持相关部门或经济组织发展、产品或服务创新、质量和性能提高的同时,也间接地降低了社会财富的损毁,这在客观上起到了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及其稳定器的作用。为此,要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应有功能,将保险投资的范围从金融投资扩展到实体经济部门,准许保险公司以投资入股、金融租赁、合作经营、信托等方式介入相关企业或事业组织或国民经济基础设施的运作。

第二,拓展保险的金融投资范围。保险资金的金融投资应贯彻谨慎原则,防止因金融投资风险过大而给投资人和投保人权益带来损失,但是,如果保险投资仅仅局限于低风险—低利率金融工具,同样也将给保险公司发展和投保人权益带来损失。在金融投资中,防范风险的关键有二:金融工具的选择和各种金融工具的组合。拓展保险的金融投资范围,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将保险资金投资于公司债券的比例由目前的10%提高到30%以上,同时,改变原先的“中央企业债券”的界定,扩展至可购买上市公司可转债;二是将保险资金投资于“基金证券”改为投资于“股权类证券”,投资比例的上限从目前的15%提高到20%。国际上,保险公司购买基金也被视作是股权投资。由于大的保险公司,特别是再保险公司,其本身就管理了资产数额十分庞大的基金,且许多中小保险公司也愿意委托这些经营有方的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公司代为理财。因此,保险公司真正购买“家外”的基金比例非常小——主要是回避资金安全和流动性风险。三是准许保险公司在上述比例的范围内将一部分资金投资于金融衍生产品,以对冲汇价和固定收益券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条件成熟时可考虑部分公司利用自有外汇收入进行境外投资。

第三,完善保险投资的运作方式。保险基金是金融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以美国为例,在股票市场机构投资份额中,保险投资位列第四;在债券市场机构投资份额中,保险投资位列第一,而且高达41%。由于相当多保险公司缺乏专业的投资团队,将保险投资与保险业务合一经营又容易给保险业务运作带来较大风险,所以,在发达国家中,保险公司基本上通过设立专业保险投资机构的方式或资金信托的方式进行保险资金的金融投资运作。相当多中资保险公司并不具备直接从事金融投资所需的条件,可考虑在制度上放松对保险投资运作方式的限制,准许设立专业保险投资机构或选择资金信托方式进行保险投资运作。

保险营销方式创新。保单销售是建立保险关系的基本活动,也是保险公司开拓保险市场的关键环节。由于保单条款较为复杂且采用法律文字表述,不易为一般投保人所理解,因此,在保险市场发展过程中,各类中介机构和营销方式应运而生。营销方式创新的最终目标是让客户认同保险产品。在保险营销方式创新中,需要着重解决两个问题:

第一,保险营销方式的多元化。保险公司营销网点、营销能力均收到经营成本的明显限制。中国的大多数保险公司,特别是占市场份额绝对优势的几家国有公司和股份公司,更多的习惯于自己设立机构开展业务营销。这与中国的传统文化和长期的计划经济下的经营理念密切相关。一方面,社会对营销性的中介机构不认同,认为容易上当受骗,前些年的传销风波也留下了许多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不习惯于通过中介承揽业务,认为不仅增加展业成本,更重要的是道德风险不易控制。直到今天,许多保险公司仍在忙于设机构,扩大营销队伍,结果不仅经营成本上去了,而且其经营管理也因此而削弱了。

实践证明,仅靠自己的力量是很难满足日益增加的投保需求的,也很难有效地拓展保险市场,因此,需要选择多元化的营销方式。其中,有三类方式应予以积极推进:一是通过银保合作、证保合作等方式,利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及其他机构的网点和能力来销售保单,这不仅有利于加快保险市场发展,而且有利于这些金融机构开展代客理财业务,提高金融服务质量。二是加快保险经纪人和代理人队伍的建设,通过规范和激励保险经纪公司(或个人)或代理人的营销活动,支持保险市场的发展。三是借助现代电子网络系统,进行网上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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