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变迁

论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变迁

胡嘉滨[1]2003年在《论中国森林资源产权法律制度》文中认为森林是以乔木为主体的植物群落,包括林地及林区内野生的动物和植物。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和重要的可再生资源,森林必须进入商品市场方可发挥其复合效益。森林资源的外部不经济性与内部单一的产权结构形式已成为其进入市场交易领域的主要障碍,为此就必须在民法中不动产流转物权理论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的产权设计做出新的制度性安排。我国在《森林法》中已确立了森林资源的国家所有制,并以此为理论核心构建了森林资源的产权取得及登记制度。由于该产权制度的基础是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制,因此在实践中必然出现森林资源所有权与经营使用权的混乱与错位,这集中表现为:第一,从国有林区来看,国有林的所有权应归国家所有,但实际上森林资源是由地方政府和森工企业、国有林场自行管理、采伐和利用,国家所有权和管理权模糊,所有者长期虚置,管理者缺位,在地方要财税、企业要利润、职工要收入的情况下,超限额采伐或乱砍滥伐是无法避免的;第二、集体林区的山权、林权不清。在集体林区,由于实行林木承包责任制,只承认林地的使用权,而使用年限又受到时间的限制,从而造成了承包经营与林业持续经营的矛盾。 本文的核心观点在于:林地所有权与林木所有权的合理界定,是我国森林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得以运行的核心与关键。但由于我国的林地所有权不能作为可流转的财产权直接进入市场,而必须借助中介性质的林地使用权,因而林地使用权发挥着大陆法系中的所有权功能,这也就意味着,我国可流转的不动产森林资源物权不是以所有权为基础的,而是以林地使用权为基础的。尽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取得林木或者其他林地附着物的所有权,但对林地只享有使用权会大大地改变整个不动产物权的结构和规则。因此,我们不能套用大陆法系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两分法构筑森林资源的物权体系,而应当建立以林地使用权为核心或基础的森林资源不动产物权体系。这里的林地使用权实际上变成了设置于林地上的抽象的物(林地产权或林地权益),它本身可以交易,同时也可以与其他附着与其上的物结合在一起进行流转,由此构筑独具中国特色的森林资源物权体系,进而为我国森林资源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法权上的基础。

肖国兴[2]1997年在《论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文中研究表明历经40年的制度变迁,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从公有产权的二元结构安排发展到开发利用产权安排,从开发利用产权无偿委授发展到有偿交易,取得了一定的制度绩效。然而,只有自然资源所有权交易的制度安排才是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必由之路。

董溯战[3]2000年在《论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变迁》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主要分析研究了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变迁,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变迁的一般理论。主要指出中国自然资源的产权制度变迁是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内在要求,并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第二部分,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属性的制度分析。揭示了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运行中的缺陷,提出通过法律制度的变迁来完善中国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 第三部分,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创新。主张通过产权制度的创新来提高自然资源的配置效率。 本文重点是第二、第三部分。

余卫平[4]2004年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效应分析与评价》文中指出国有企业改革,这种以改变无效率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为基本出发点,以实现政府和企业职能合理定位为中心环节的改革,不仅直接摧毁了“三位一体”的传统体制,而且一次又一次地改写了中国社会经济体制的基本面貌。从宏观整体角度来审视国有企业改革,笔者发现:国有企业改革的意义分析涉及对于中国社会、经济和政治等多方面的现实判断和理论分析,而且,具体的国有企业改革政策的历史选择还有很多偶然事件爆发和随机心理变动的影响。鉴于此,本课题研究从国有企业改革价值的逻辑审视和综合判断开始,以改革政策后果的现实表现与改革主体博弈的策略均衡为基本的分析对象,借助于制度变迁博弈的演进均衡和认知均衡的分析方法,构建了一个面向宏观整体环境且具有连贯一致性逻辑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绩效分析框架。 本课题研究的出发点在于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改革主体及相关利益结构的形成、变化和发展过程,而进一步的理论分析是围绕产权制度改革的主体博弈及其均衡特征来展开的。在分别探讨了产权制度改革的主体规范效应、社会稳定效应和经济安全效应之后,针对云南铜业集团公司的改革实践,探讨了三种产权制度改革效应的现实表现。同时,还指出了资源性国有企业改革对于我国经济安全的特殊价值。本课题研究的落脚点是产权制度改革的博弈机制与效应评价。通过把国有企业改革的绩效分析置于制度变迁博弈的理论框架中,改革

桑东莉[5]2005年在《可持续发展与中国自然资源特权制度之变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今全球都十分关注可持续发展这一宏大命题的科学解决,作为社会经济持续发展不可替代的重要物质基础,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决定着可持续发展的进程。然而,包括清洁空气、水及野生生物在内的典型“环境物品”被过度利用、甚至滥用,是当今社会最基本的环境问题。诸多案例所反映的问题,都在于如何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施以最佳限制,以确保它们的长期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因而,如何在自然资源的竞争性用途中合理配置资源,是所有国家面临的中心问题。但是,解决这个问题对拥有13亿人口的中国而言更有意义,因为在中国自然资源更稀缺,而人民对自然资源的基本需求却更大。中国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进程今后将继续遭遇一系列严峻的基本挑战,其中,自然资源的超常规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恶化使社会与自然的相互作用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头等重要的问题。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这一问题的科学解决。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以统筹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发展。科学发展观不但明确了法律制度变革的基本要求,还为其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与方法论,它将引领中国自然资源物权制度理性变革。 在现实世界中,完全竞争市场是不存在的,交易成本高昂且始终存在,最佳环境保护目标不会自动实现。自然资源利用方式依赖于自然资源物权分配,“公共地的悲剧”等理论模型都旨在说明自然资源物权制度安排明显影响自然资源衰竭的速率。自然资源物权设置不当是外部性的典型来源,将造成自然资源利用不当或过度利用。在当今社会,如何规范人们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引导人们尊重自然规律,可持续地利用自然资源,是科学构建自然资源物权制度必须正视并予以解决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宪法多次修改为中国自然资源物权制度提供了变革的制度空间,而正在进行的中国物权立法也提出了许多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但中国自然资源物权理论研究非常薄弱,有限的研究多重在探讨各类自然资源物权的个性问题,且大都局限于私法性的分析,而当前中国物权立法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自然资源物权制度究竟应何去何从。对此问题的系统研究基本上是空白。本文选择从可持续发展角度来考量中国自然资源物权制度,从宏观层面对中国自然资源物权制

延晋军[6]2007年在《自然资源产权及其法律限制》文中指出我国目前存在的自然资源非法使用现象较为严重,其主要根源在于我国自然资源产权界定不清和产权关系不明确。要彻底改变此现状,就必须调整现有的自然资源公有化产权制度,引入自然资源产权所有权代理市场化和使用权竞争市场化,促使所有权、使用权与其相应的收益权对称。本文主要采取比较方法、理论和实证分析方法,通过对部分国家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及其法律限制的比较,通过对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和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现状进行理论和实证分析,探索出怎样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更有利于自然资源保护,以期对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有所裨益。其内容主要对中国现行资源产权制度分析、建立有利于自然资源保护的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等。并就建立有利于自然保护的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本文认为,从有利于实现自然资源环境生态效益的角度看,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改革应从扩大自然资源所有权权属主体范围、完善自然资源它项权制度、实现资源物权生态化等方面着手。

王万山[7]2003年在《自然资源混合市场机制及其优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自然资源有效配置研究中,要政府还是要市场是伴随经济学成长的一个难解的结。古典经济学认为自然资源的配置问题可以通过市场的价格机制得到解决,庇古的外部性理论强调政府管理的庇古税方式,而科斯的“科斯市场”理论则强调市场的作用。实际上,如何把庇古为代表的政府管理理论与以科斯为代表的市场理论结合起来解决自然资源配置中的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问题,是近十几年来自然资源经济学研究中的前沿问题。 本论文正是基于这个前沿焦点问题去展开研究,力求解决如何建立一种政府与市场“对接”的机制,才能使自然资源的配置达到最高效率这个经济学难题。国外理论研究的多数结论认为,解决自然资源配置中政府与市场对接的问题,关键是政府应该放松规制和优化规制。本论文则从新的理论视角出发,把政府和企业均视为自然资源混合市场中的主体,从整体的混合市场角度研究自然资源的配置问题,即把自然资源市场视作公权市场与私权市场的结合体,政府是“混合市场之内”的一份子,而不是传统理论认为的政府是“市场之外”的管理者。为此,论文理论研究部分主要依据新制度经济学分析方法和成本—效益分析方法自下而上研究自然资源混合市场的运行机制及其优化的制度途径: 论文第二章首先阐述和介绍自然资源市场相关的基础理论,主要介绍庇古税理论、科斯定理和市场规制理论,后者包括公共利益理论、俘虏理论和现代市场规制理论,如寻租理论、可竞争性市场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规制理论等。论文第三章以前人理论研究为基础,从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视角创新诠释了市场的内涵,在此基础上创新建立起自然资源混合市场理论,并解释其运行的内在经济机理。论文第四章展开研究自然资源混合市场有效运行的制度基础和制度环境,包括两部分:一是政府有效规制自然资源混合市场的制度安排,主要研讨自然资源公权市场及政府微观规制主体如何有效运行问题;二是企业(农户)有效交易自然资源产权的制度条件,主要研讨混合市场的特色运行主体——资源型国有企业与资源型自然垄断企业有效运行的制度安排与制度条件。论文第五章进一步研究自然资源混合市场制度优化问题,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研究自然资源公共性、外部性和跨代性特征,导致自然资源市场失灵的经济机理,各种治理措施的成本与效益分析以及混合市场优化的制度安排与制度途径;第二部分在此基础上研究各国自然资源市场混合化发展的形态,政府、企业(农户)进入自然资源混合市场的深度及其最优均衡的制度安排。 论文的选题和研究还注重我国理论研究和实践的需要。理论上,近年来我国自然资浙江大学}奔十学位论文自然资源混合市场机制及其优化研究源优化配置研究很多都集中在产权制度改革、引入市场机制和激励性的经济规制手段方面,强调政府与市场结合,但其内在的经济机理是什么?该如何结合?还没有学者从理论上研究解决这一难题。论文在理论研究部分探讨了这些问题,在应用研究部分具体研究其解决方法。实践上,我国是自然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同时又是自然资源使用效率较低的国家,目前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存在着严重的问题。随着人口增长和经济起飞发展,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自然资源供需紧张的状态将长期存在,这极需要在自然资源配置制度上进行创新,而制度创新的核心是我国至今还依然保持强大“计划”惯性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如何引入市场机制以建立起政府一市场一企业良好衔接的“混合市场”制度。论文应用研究部分力求应用理论研究部分的研究成果来具体解答这个难题: 论文应用研究部分包括两章内容。第六章选择二个代表性的自然资源市场改革案例进行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理论分析与理论验证:通过对江西省实施退耕还林政策的调查,研究和分析我国退耕还林政策实施中政府、企业(农户)的产权冲突及其解决的混合市场途径:通过都阳湖水资源利用和保护机制演变的调查与分析,来作为自然资源混合市场机制理论的一个历史数据及实践经验实证。第七章具体研究中国自然资源混合市场建设的制度路径,首先研究自然资源市场运行主体制度优化,包括政府规制自然资源市场的微观规制主体制度优化,资源型国有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户产权安排优化和交易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优化。在此基础上结合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研究我国自然资源混合市场建设的具体制度路径。 论文研究得出的基本结论是:自然资源是典型的同时具有公共品和私人品特征的混合品,其有效配置需要一个公共产权与私有产权良好衔接的混合市场,这个混合市场不是简单的政府与市场的联合,而是有其自身运行规律的“中间体”市场,包含着一种混合市场制度,即需要政府界入规制和政府微观规制主体能够有效运行,同时具有混合形态的资源型国有企业和资源型自然垄断企业具备竞争压力和市场效率。这种混合市场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是公权市场和私权市场有效率,在此基础上,还应合理安排公权市场与私权市场在混合市场中的比例和采取两者有效配合的制度安排,以达到避免自然资源因公共性、外部性

王万山, 廖卫东[8]2002年在《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市场应如何“转轨”》文中提出本文首先描述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历史性变迁 ,指出这种变迁的缓慢性与非市场性。然后从市场的三个层次分析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市场运行低效的制度成因。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市场由计划经济形态向市场经济形态“转轨”的制度路径与步骤。

张一鸣[9]2015年在《中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水资源利用在全世界都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我国被联合国列为全球贫水国家之一,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制约因素。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水资源短缺问题的解决之道似乎愈发明显,既在水资源配置中引入市场机制,培育水市场。然而水资源能否像一般财产一样在资源配置中引入起决定性作用的市场机制还尚需验证。本文以水资源双重属性作为逻辑起点,通过对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历史发展脉络的梳理,发现水资源管利用管理体制构架缺陷与水资源产权法律制度的缺失是我国水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并得出我国应该在充分发扬与继承自身优势与传统的基础上,通过对水资源利用国际经验的借鉴,以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改革为基础,构建以水权制度为核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第一章,水资源属性的分析。正确认识水资源的属性是构建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水资源资源属性与财产属性的共生,导致水资源既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基础又是受人支配的物。水资源的财产属性推动了水资源财产权利体系的构建,对应着人类的财产利益;而资源属性则化身为水资源财产权利必须承担的“社会义务”,对应着人类的生存利益。在水资源利用过程中必须兼顾资源属性与财产属性,水资源相关立法应更多地关注分配的公平与利用的可持续性,“利用与保护兼顾”是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的根本原则。第二章与第三章,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的梳理与启示。这一部分对建国以来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发展近路、取得的成就及不足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在对制度生成过程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发展方向进行了展望:改革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提升水资源管理效果、平衡行政管制与市场配置两种力量,理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构建水资源财产权制度,既水权制度,将财产权作为水资源利用市场配置的特殊工具。第四章,对水资源利用国际经验的借鉴。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面临着水资源危机,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各国都在努力寻求解决办法。文章选取了美国、澳大利亚、欧盟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及组织,对其水文状况、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及水市场建设等情况进行考察,发现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构建的一些共性特征:水资源利用管理制度的公法色彩日益浓厚,国家公权力对水资源配置的干预力度逐渐加大;水资源管理逐渐从分散管理走向综合管理,从区域管理走向流域管理;水权制度是水资源管理的核心,市场是水资源有效配置的一种选择。第五章,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模式选择。水资源公有制、中央集权式管理与科层模式的治水传统及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是我国水资源利用管理的体制优势。水资源利用管理应该在发扬优势的基础上,延续传统水资源管理中优秀因素,借鉴适合我国国情的先进国际经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水资源利用管理模式。该模式的核心一是构建统一协调的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理顺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的关系,实现涉水部门的协调合作,因为科学合理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不仅可以大大提高水资源利用的效率,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水资源利用法制不健全而产生的不足。二是在水资源利用中引入市场配置机制,重构水权制度,拟制一项有独立物权性质,能够在市场中自由交易的水资源使用权,为水资源的市场配置创造基础条件。第六章,我国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的改革。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主要是规定中央、地方、流域机构在各自方面的管理范围、权限职责、利益及其相互关系的准则。水资源管理体制的设置直接影响到水资源管理的效率和效能,关系到水资源利用的未来发展形态和方向。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主要分为中央、地方、流域三个层面,核心思想是实现我国法律规定的“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在中央层面,构建涉水领域部门管理的协作机制、自然资源综合管理协调机制来实现水资源的综合管理。并确定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代表人,避免政府既管水又用水,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一个可行的思路是成立一个与水行政管理部门相对分离的部门作为国家水资源所有权的代表,把水管理与提供水服务方面的职能分别交给不同的实体,降低利益冲突;在地方层面,地方政府负责水资源管理具体职能,深化水务体制改革与地方政府水资源管理考核体制;在流域层面,加强流域机构的法律地位,使其成为具有独立地位的综合性流域管理机构,并通过建立流域管理委员会、流域保护管理局与流域咨询协调委员会,形成决策、执行、协调三层管理的组织框架,为实现流域综合管理的目标打下良好的体制基础。第七章,具有中国特色的水权制度构造。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几近完善,唯独水权制度的供给十分稀缺,我国水资源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都没有真正意义上对水权制度进行创设。然而,水权制度又是现代水资源利用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尤其是对水资源的市场配置机制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今后一段时间内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的建设应该是:以水权制度建设为基础,构建高效合理的水资源利用市场配置制度。水权包括水资源所有权与水资源使用权。水资源公有制的前提决定了水资源所有权无法直接进入市场交易,在水资源所有权国家所有的前提下,拟制一项具有独立物权属性的水资源使用权则是我国水权制度构建的核心。具体做法是将水资源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转移给水资源使用权,使其成为一项活跃的、能够在市场中独立自由流转权利。同时,在水资源使用权拟制时注入水资源管理的目标,通过权利权能、运行范围、使用时间、水量份额等要素将其锁定,并设置权利运行的规则与形式,在实现水资源高效配置的同时,实现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水资源上都可以设置水资源使用权。通过对用水目的、产权界定成本高低等因素的考察,将水资源的供给分为“双轨制”,公共物品特性较强的用水由国家保留其所有权权能,这类用水上界定财产权的成本高昂,且公共物品在任何社会都是由政府提供比较妥当。

胡剑波[10]2005年在《论中国水权制度的变迁与创新》文中研究指明水资源短缺表面上是资源短缺,实质上是制度短缺,解决中国水短缺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制度创新。 水权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其存在是为了推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水权制度因水资源的短缺而产生,因水资源短缺加剧而变迁。中国现有的水权制度是一种政府配置水资源的共有产权制度安排。虽然十几年来实施的一系列管理制度使水权的排他性有所提高,但是水权的外部性还较高,水权行使效率还较低,“水权模糊”现象还很严重。 目前中国水权制度尚处于建设或培育期,预期的制度绩效并没有显现出来,存在进一步创新的客观必然性。借鉴国内外水权制度变迁的经验,并根据现有水权制度的缺陷,中国水权制度创新的核心是通过一种恰当的制度安排形成节约用水的激励机制和避免水资源浪费的约束机制,引导用水主体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 可交易水权制度把市场机制引入到水资源的配置过程中,利用市场的力量形成节水激励机制和用水约束机制,是解决这一问题很好的制度选择。 鉴于此,本文在运用产权理论考察水权制度变迁的过程复杂性和多样性的基础上,运用成本收益法分析了可交易水权制度的成本与收益,论证了水权制度变迁发生的现实可能性,并明确提出明晰水权内涵,核定水资源承载能力,分析水资源需求结构,合理配置初始水权,推动水权市场交易等五个方面来加快构建中国的可交易水权制度。

参考文献:

[1]. 论中国森林资源产权法律制度[D]. 胡嘉滨. 东北林业大学. 2003

[2]. 论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J]. 肖国兴.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7

[3]. 论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变迁[D]. 董溯战. 郑州大学. 2000

[4].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效应分析与评价[D]. 余卫平. 中南大学. 2004

[5]. 可持续发展与中国自然资源特权制度之变革[D]. 桑东莉. 武汉大学. 2005

[6]. 自然资源产权及其法律限制[D]. 延晋军. 山西财经大学. 2007

[7]. 自然资源混合市场机制及其优化研究[D]. 王万山. 浙江大学. 2003

[8]. 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市场应如何“转轨”[J]. 王万山, 廖卫东. 改革. 2002

[9]. 中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研究[D]. 张一鸣.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10]. 论中国水权制度的变迁与创新[D]. 胡剑波. 安徽大学.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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