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财税政策对保险业的影响_保险责任准备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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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1983年以来,我国对保险业一直实行高税赋的政策,把保险业作为国家财政的主要税收来源,严重地违背了保险经营规律,必将使我国保险业陷入困境。在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应重新认识保险的特殊行业性质及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重视保险业发展,改善高税赋的财税环境。

【关键词】 财税政策、保险、经营风险、保险市场

一、财税政策与保险的关系

我国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对保险业(主要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财税政策几经变化,主要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0~1982年):当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刚刚恢复国内保险业务,需要积累一笔总准备金,以应付大的周期性的灾害事故。所以,经国务院研究后,同意待“留足保险基金以后再缴财政”的意见。因而,这一时期没有向财政上缴盈利。

第二阶段(1983~1987年):1983年,国家实施了“利改税”的财政体制改革。作为中央企业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中央财政缴纳55%的所得税、20%的调节税(1985年改为15%)、5%的营业税及其它教育附加、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等。

第三阶段(1988~1993年):由于保险公司的业务收入中相当大的部分来源于地方企业和集体企业,地方财政认为保险公司向中央财政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是把地方收入转变成了中央收入。因此,从1988年起,许多省市提出要办地方保险公司,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为了缓解这种矛盾,财政部规定从1989年起,保险业国内业务的所得税和调节税由中央和地方各得50%,同时规定发生重大灾害时,保险业与国家财政之间实行“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即所谓的财政“兜底”。

第四阶段(1994年~现在):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税制改革,实行分税制,统一了33%的内资企业所得税。保险业的两大主要税种营业税和所得税都属于中央税,但“由于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收入金额较大,为了保证中央财政的收入,仍缴纳55%的所得税”。只是取消了调节税,同时取消了“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财政兜底政策。但平安、太平洋等其它非国有保险业却按33%缴纳所得税。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对保险业采取不同的政策。由此可见,保险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民经济各部门、各环节都有密切的联系,同财政税收的关系尤为密切。首先通过保险分配形成的保险基金是社会后备基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通过保险的经济补偿可以使企业及时恢复生产,保证税收任务的完成,从而减少财政支出,稳定财政收入,保证国家预算的平衡。其次,财税政策作为国家经济调节的杠杆,能有力地调节、影响保险业的发展。如国家对保险业实行低税收的产业政策,可大大促进保险业的发展;而如果国家对保险业实施高税赋的产业政策,则会制约保险业的发展。但从1983年到现在,我国对保险业一直实行高税赋的政策,把保险企业作为国家财政的主要税收来源,这是违背保险经营规律的。究其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受传统的“统收统支”思想的影响,财税、人行等国家机关对保险经济缺乏专业知识和宏观指导,已经习惯于用传统的模式管理保险。

二是从理论上忽略了保险行业经营风险的特殊性,而把保险业视同有超额利润的一般金融企业,按会计年度把理应用来应付长期性、突发性和不固定性的巨灾责任的保险费作为保险人的收益来进行分配。

三是国家财政困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连年赤字,而现行的财税体制下保险业又是纳税大户,人称“第二税务局”,降低税率必将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增加财政赤字。

四是国家对保险业重视不够。国家只重视其积累资金的作用,不重视其发展。目前,各种改革措施相继出台,而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只放在外汇及银行机构的改革上,对于保险业却置之不理,而且对保险资金的运用等还大加限制,似乎保险体制的改革是可有可无的。长此下去,必将使我国保险业陷入困境。

二、现行财税政策对保险业的影响

(一)不利于人保向“四自主”的企业性公司转变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多家办保险的竞争格局已逐渐形成,要求保险业成为“四自主”的企业。但目前人保仍没有突破产权不明确、政企不分的混合经营的旧框框,现行的财税体制又使其税后利润已所剩无几,而且取消了财政“兜底”,但税率却居高不下,这就严重影响了人保在市场竞争中的业务发展。使企业难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自负盈亏。”无法塑造成一个真正的企业性公司。

(二)不利于总准备金的积累

总准备金是为了应付重大赔款,保证业务经营的稳定而逐年积累的,对于保险业的发展具有关键作用。从理论上讲,总准备金应从当年的保费收入中提取。而现行的总准备金提留的核算却是从高额税赋后的企业盈利中产生的。至使保险总准备金积累数量小、速度慢、提取水平不稳定,某些年度保险总准备金净提存数甚至会出现负数。80年代,人保的保费增长年平均速度为55.6%,利润增长年平均为35.3%,而总准备金积累年均增长仅为5.6%。进入90年代,由于政策依旧,情况仍没有改观。至使保险企业不能及时地积累起与保险责任相适应的保险基金。国内业务恢复15年来,承保总额已达50000多亿元人民币,而相应的总准备却只有30多亿元人民币,和所承担的责任远远不相符。对于这种低积累而承担着巨大的风险责任的现状,香港某报纸称其为“人有多大胆,敢保多大险。”如果巨灾频繁发生,人保必将面临空前的危机。

(三)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建立和完善

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没有竞争也就无所谓市场经济。而税收在市场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通过公平税赋促进企业平等竞争,实现优胜劣汰。这里,真正做到公平税赋,对于保证公平竞争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但至今为止,我国保险市场上税赋仍然没有统一,主要体现在所得税上。

首先,内资企业不统一。目前,人保缴纳55%的所得税;而太平洋公司是33%;成立于特区的平安公司仅为15%;有的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甚至不纳税。

其次,内外资企业不统一。外资企业所得税也是33%,且不缴纳其它各种基金及附加。税率不统一,竞争条件不公平,各家公司利益严重失衡,影响人保参予市场竞争的实力,也使其缺乏活力,造成保险市场不完善和市场结构失衡。

(四)制约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现行财税政策虽然增加了财政收入,却严重地制约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表现在:

1.速度与效益的矛盾。人保国内业务恢复以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速度在40%以上,然而速度和效益却成反比。尤其是进入90年代,矛盾更为突出。保险业务收入1991年比1990年增长33.5%。而实际利润却下降36.35%;1992年比1991年业务收入增长56%,而实际利润仅增长1.99%。

2.业务发展的广度和深度不够。我国保险业务的发展还极不充分,据统计,1993年我国保费总收入为540亿元人民币,仅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72%,居世界第57位;人均保费仅为3.5美元,世界排名倒数第四位。另外,保险覆盖面也不大,以保险业发展较快的江苏省为例,1991年发生特大洪水灾害,全省社会财富直接损失233.5亿元人民币,而保险公司支付陪款8.7亿元人民币,仅占总损失的3.7%。

3.利益分配不公。我国财政体制改革以来,中央和地方“分灶吃饭”,人保公司作为中央企业,其税利上缴中央。这种作法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利益的分配不公,影响了地方收益,弱化了地方政府支持保险业发展的积极性,因而影响了保险业的发展。

4.一些政策性险种发展受挫。较为突出的是农业保险,过去是国家指定的政策性亏损险种,即亏了由国家财政补贴。但从1994年1月1日起,农险所亏损的一切由保险企业内部平衡,国家财政不再补贴,这使农业保险出现萎缩。全国唯一承办农业保险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农险保费收入去年已由1993年的8.2亿元下降到5.1亿元,已办的一些险种开始停办,许多地方在农民刚刚理解保险,开始想参加保险或是最需要保险的时候,停办了一些高风险的险种。这样,何以保障并促进我国这个农业大国的农业稳定发展?

三、调整产业政策保证保险业健康发展

在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政府应重新认识保险的特殊行业性质及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要使保险业真正成为承担社会风险、组织经济补偿、保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稳定器”,则必须调整对保险业的产业政策,积极鼓励、扶植其发展。

(一)重视保险业发展,加快其改革进程。重视是发展的前提,国家应将保险业真正视为金融业的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其融资和补偿的双重功能。而且必须立即重视并加快保险业的改革进程。比如:明确产权关系;实行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分业经营;加快法制建设,尽快制定“保险法”;加强管理,增强对保险业的监控力度等等。使保险业真正成为“四自主”的企业,使保险体制改革跟上“银行体制改革及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否则,不远的将来,就会品尝保险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不配套的苦果。这就象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社会保障制度等方方面面相互配套一样,不配套,改革便无法真正到位。

(二)改善高税赋的财税环境。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并非是具有超额利润的一般企业,不能因国家财政暂时困难就无视保险经济规律。在财税政策上,世界各国一般都将保险业同其它行业区别对待,而且分险种纳税,采取较为宽松、倾斜的政策,扶植其发展。比如:对于火险,荷兰税率为7%;意大利为17%;最高的法国是30%;只有10个非洲国家超过15%。而意外事故保险普通税率较低,有7个国家超过10%。涉外险具有国际性,据了解只有5个国家超过10%。但我国目前不但人保的税率高于其它行业,且没有分险种设置税种。这种对保险业的税收政策在世界上并不多见。所以,要把人保真正办成商业性保险公司,使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其纳税标准目前最低应与太平洋、平安及外资保险公司相同,享受同样的政策,以创造一个平等的、良好的竞争环境。另外,考虑到保险行业的特殊性,根据国外保险企业的纳税情况,从我国实际出发,保险业的税率还应普遍降低,一般综合税率应以20%~30%为宜。如考虑国家财政困难,可将减免部分用于购买国家债券作为总准备金积累起来。否则,一面高税率,另一面又取消财政“兜底”,最终会导致保险业无偿付能力,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影响社会的稳定及经济的发展。

(三)改革总准备金的提留办法。由于目前的总准备金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如当年经营亏损,准备金的积累就可能或为空头支票。所以,应改革准备金的提留办法,从当年的保费收入中直接提留总准备金,以保证用于应付巨灾的总准备金有稳定的提存基础,在大灾之年,保证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稳定。目前,由于保险企业承担的责任和总准备金相差悬殊,应考虑先将提存比例适当放宽至8%左右,待保险基金积累到一定规模后再适当降低提存的比例。

(四)放宽对保险业融资功能的限制。保险的融资功能是将保险资金加以运用,以取得收益,人称保险企业的双翼之一。这是世界各国保险企业利润的主要来源。但长期以来,为防止信贷资金失控,国家对保险的融资功能大加限制,资金运用率不到10%(西方发达国家的资金运用率在70%~80%)。这就使高税赋下的保险基金的积累速度及规模雪上加霜。因而,国家应放宽对保险业直接融资的限制,加大资金运用比例,使其灵活合理地选择投资对象,扩展业务规模,建立雄厚的保险基金,增加补偿能力。而国家应从法律上对投资的有关问题,诸如方向、规模、比例等予以监控。

(五)政策性业务独立经营。象农业保险、地震保险等属于政策性保险,是为服从于国家政策而开办的,不以盈利为目的。在国际上,一般商业保险公司是不涉足办理的。但目前,人保肩负着政策性与商业性保险的双重业务,不易获取较佳的效益,不利于其业务的发展。同时,也不利于政策性业务的开展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落实。所以,应将政策性业务独立出来,专门成立政策性保险公司,由国家、地方政府及保户共同建立风险基金,以保证政策性业务的顺利发展。

(六)合理分享保险业利益。人保作为中央企业,税利上缴中央财政,这是无可非议的。但保费毕竟来自地方,应考虑使保险利益中央、地方都能分享。即“当地收入”的保费,除赔款及费用支出外,余下的能留一部分在安全、盈利、流动的前提下,在地方加以运用,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调动地方支持保险业发展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在不同的经济环境,不同的指导思想下,国家对保险业的财税政策也不尽相同。同时,还取决于国家将保险业置于何种地位。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企业改革的深化,保险作为社会“稳定器”的实质,将越来越被人们关注,受到人们重视。那么,国家对保险业的有关政策也必将相应调整,以保证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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