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环节自行侦查问题研究论文_王慧蓉

审查起诉环节自行侦查问题研究论文_王慧蓉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泉州 362300

摘要:刑事诉讼一般要经历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四个阶段,正常情况下,这几个阶段是循序渐进的,每一个阶段都无需重复进行。然而在实践中,常会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原因,在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并呈现常态化趋势。因此,本文选择审查起诉阶段的自行侦查为研究重点,希望能对自行侦查制度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深入的研究,在此基础上为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些资源。

关键字:审查起诉;自行侦查;缺陷;策略

一、审查起诉环节补充侦查概论

(一)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退回补充侦查(以下简称退侦)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漏罪、漏犯的案件退回并引导原侦查机关,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收集证据的侦查活动。其最显著的特点是,检察机关制定退侦提纲,规定退侦事项,侦查机关按照退侦提纲组织实施,反映了检察机关的主动性、主导性,侦查机关的被动性、从属性。

(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自行侦查

实践中,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自行侦查较少,因为“术业有专攻”,从这种角度讲,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似乎比自行侦查更有效果。但是,现在的问题是,一方面,有些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没有取得公诉人要的证据材料,另一方面,有些案件公诉人有条件自行侦查的却仍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无形中延长了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浪费司法资源。

(三)审查起诉环节补充侦查的特点

我国“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公检关系,决定了我国审查起诉环节补充侦查具有补充性、双重目的性、非必经性、倒流性等特点。补充性是指补充侦查是在原侦查的基础上进行查漏补缺,对原侦查获得的事实、证据进行补强;双重目的性是指补充侦查能够既满足检察机关公诉权,也能满足侦查监督权两项职能;非必经性是指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要补充侦查,可以说是正常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例外程序;倒流性是指一个案件的正确流程是先经过侦查阶段再审查起诉解读,而补充侦查引起了从审查起诉阶段到侦查阶段的逆向运行的后果。

二、我国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的缺陷

退回补充侦查的目的在于查明事实真相,完善证据,使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前我国对于如何退回补充侦查,对于退回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已经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仍有一些方面存在不足。

1. 缺乏专门的程序规定

《刑事诉讼法》提出了自行侦查和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种方法,但公安部结合实践工作,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详细规定办案程序、方法、手段等信息,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只要根据办案规则依法行事就可以了,而检察机关则空守着《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未能针对自行侦查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导致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承办人员自行侦查时,不知该如何适用,无法形成统一的侦查规范行为。

2. 缺乏侦查专业的公诉人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往往是就读于警察学校的,受过专业侦查培训的专门性人才,对不同刑事案件有不同的侦查手段和方法,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显得游刃有余。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而检察机关基本上是法学专业人才,在大学期间,尚未学过相关侦查学方面的知识,即使案件可以自行侦查,也可能会因为承办人员不善于刑事案件侦查,缺乏自行侦查的方法及手段,导致关键证据无法固定,事实虽清楚但无证据予以印证。

3.缺乏硬件支持

公安机关对不同类刑事案件成立不同大队,而且还有专门技术室负责案件技术侦破、研判,特别是现场勘察需要固定现场证据,监控犯罪嫌疑人通话等侦查活动需要较高的硬件要求,而检察机关并无专门侦查技术人员,唯一能做的就是询问被害人、证人证言,根本无法与公安机关相比。

三、完善我国审查起诉阶段自行侦查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自行侦查案件的条件和范围

明确自行侦查案件的条件和范围,应当包括以下情形:第一,案件基本证据体系已经形成,但个别证据间的矛盾仍须合理排除;第二,侦查人员未按要求进行补充侦查的案件;第三,辩护人提出或者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涉嫌违法,并能提供相关证据的案件;第四,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识与侦查机关分歧大,已经影响相互配合,采取退回补充侦查的方式无法完善证据体系的案件;第五,审查过程中发现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如不及时自行侦查,该证据可能灭失的案件;第六,侦查机关无法对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作出合理说明,采取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形式,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件;第七,发现侦查人员渎职犯罪线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可能影响职务犯罪查办的案件;第八,其他需要自行侦查的情形。

(二)建立下级检察院向上级检察院报告侦查工作的机制

在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关系,但现行法律并没有对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程序和方式进行规定。从侦查工作的实践看,如果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要实行领导,与其他工作汇报一样,主要是通过召开工作部署会、通过回复进行宏观指导等方式来实行的。事实上,仅仅依靠这些方式,既不能保证上级检察院及时、全面了解下级人民检察院履行自行侦查职责的情况,也难以保证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活动实行领导和监督。因此,为落实宪法规定,强化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的领导、指挥和监督,建议重大疑难案件上,进行自行侦查活动前,由下级检察机关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侦查工作的机制。

(三)监察工作强调审查监督办案的公正性

检察机关毕竟不是侦查机关,自行侦查的行为是否公正关系到证据的采信度.,面对外界的质疑,可以通过内部科室加以监督.确立“随时介人、随机监督”的工作方针来进行,办案人员在取得关键证据时,应当要及时报请监察人员进行监督,为对案件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较为可靠的意见,确保自行侦查证据的公正性。

结束语

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制约因素的限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自行补充侦查使用不多,但是,既然法律连续规定此制度,说明这种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价值。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包括上级检察院和本级检察院监察室的内部监督来应对外界怀疑,由检察机关以外的律师来监督自行侦查,提高审查起诉的中立性、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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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慧蓉,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

论文作者:王慧蓉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1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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