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诉讼保险制度对海外企业保护的启示_诉讼费论文

知识产权诉讼保险制度对海外企业保护的启示_诉讼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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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建立的起步阶段,形成何种知识产权保险模式以及经历何种发展路径是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

在市场国际化的趋势下,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向了国际市场,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更是确立了贸易大国的地位。中国企业在海外崛起的同时也频繁遭遇各种知识产权纠纷。国家以及社会也通过各种渠道越来越关注各种知识产权纠纷诉讼。各领域纷纷提出应对建议,包含设立海外知识产权诉讼应诉基金、政府介入以及建立知识产权诉讼保险等的各种设想。其中建立知识产权诉讼保险是我国社会各界尤其关注的议题并且已开始着手实施。

一、知识产权诉讼保险的渊源

知识产权类别的保险品种最先始于欧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与地区的金融市场,其中以美国居先逐渐发展完善。纵观各发达国家与地区的知识产权诉讼保险主要分为两种模式:

(一)知识产权诉讼保险为主要知识产权保险的承保范围

此种模式的主要代表即为美国。知识产权保险在美国的初始形态为普通商业责任保险,其主要责任政策由美国政府的保险服务局(ISO)规定,1976年规定的一般责任政策就涉及专利领域,但是此时的知识产权保险并不专业,只是通过对既有保单条款的扩大解释来实现的。随着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案件的增多以及由于此类诉讼案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技术性、损害评估难度大等问题为企业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案件背负沉重的财务压力等情况的出现,原有的普通商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已经无法适应新问题的产生,甚至在同一地区的案件审理还会出现反复。美国金融市场出现了新的保险衍生产品——知识产权保险,它包括了知识产权执行责任保险与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

知识产权诉讼保险存在于两种类型的保险之中。知识产权执行责任保险是一种进攻型(pursuit)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人针对权利侵害人主动提起的诉讼而产生的相关诉讼费用,这其中也包括权利人抗辩侵权人指称专利无效提起的反诉费用以及在专利局提起专利再审的费用。这种保险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维权的可能,也帮助他们分散了维权的风险;在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包含了被保险人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合法利益而参加的诉讼的应诉费用、反诉费用、答辩费用及因此而支付的损害赔偿金。

此类知识产权诉讼保险模式是在发达国家中最常见的知识产权保险模式,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更为系统全面,知识产权诉讼保险是其中最主要的部分但并非全部,保险制度设计解释性强。采用这种模式的还有英国和瑞士等。譬如英国,他有目前世界上发展程度最高同时盈利最为理想的知识产权保险体系,在1974年就出现了知识产权诉讼保险制度,一个叫威尔士的咨询公司根据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调查发布了一项题为《知识产权与诉讼费用保险报告》作为设立知识产权诉讼保险的依据,因此英国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最初是作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手段出现的。

(二)知识产权诉讼保险为专门知识产权保险

此种类型的知识产权诉讼保险针对性更强,然而它也具有一定的限定,它直接针对知识产权诉讼费用投保,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仅限于诉讼费用及其相关成本,不包括损害赔偿与和解费用。实行此类保险的典型国家是日本。日本的知识产权诉讼保险与其他国家知识产权诉讼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其他国家知识产权诉讼保险是包含在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当中的,而日本的知识产权保险则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门针对性的保险类别。日本在1995年9月就开始实施知识产权诉讼费用保险,这种新型知识产权保险的对象是发明专利、实能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及商标权等有关的诉讼费用。其中还值得注意的是此种保险制度中规定的保险费用的标准是根据诉讼发生的不同地区计算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比如说日本国内诉讼案件年最低保险费为10万日元。若案件发生在海外国家则相关诉讼费用的赔偿计算取决于所处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及其该国的市场因素,比如说诉讼对象为除美国之外的海外诉讼,年最低保险费为50万日元,若美国包含在诉讼案中,年最低费用为100万日元。

二、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发展早期宜设立知识产权诉讼保险

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设立的初期应学习日本经验,从建立知识产权诉讼费用保险做起,主要原因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们要明确我国开展知识产权保险的背景。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最初引起广泛关注与研究是从我国出口企业自2005年起就面临日益严重的层层知识产权海外围剿开始的。据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2006年的统计表明我国在2006年已成为高新技术产品第一出口大国,高新技术产品拥有者面临严峻的海外竞争压力。欧盟等国家或地区在同年宣布对我国实施打击假冒与盗版等知识产权战略,我国出口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叫苦不迭。

其次,中国够口企业海外诉讼难题的关键点在于诉讼费用。诉讼费用高是知识产权诉讼一个特别突出的特点,因为知识产权诉讼主体较为广泛、关系复杂而且技术性强、侵权形式多样取证也很困难。知识产权诉讼费用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非常昂贵,美国则是其中之最。目前在美国一个最基本的专利诉讼的律师费用为100万美元左右,而且还有上升趋势。在中国通领科技集团与美国莱夫顿公司的专利诉讼案中,莱夫顿公司分别在美国的四个州提起诉讼,通领集团需要付出四倍的诉讼费用,一般的中国民营企业很难承受,无怪乎有些人称海外知识产权诉讼不是正当维权而是一场资本大比拼。

再次,既然有了市场需求,我们就需要选择应对海外高昂知识产权诉讼费用的方法,因为全凭企业的自身经济实力是无法实现真正融入海外知识产权诉讼的游戏规则的。目前有三种方法在学界讨论中认为较具有可行性,前两种是我国大陆地区的学者提出的设想:一种是设立海外知识产权诉讼应诉基金,企业通过政府、社会、行业协会筹集的基金应对诉讼风险;另外一种是广泛开展知识产权诉讼保险。笔者认为广泛开展知识产权诉讼保险是较为务实的一种应对方法,这也是多数国家在海外市场竞争、发展历程中的经验总结。当然设立海外知识产权应诉基金有其合理的一面,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特点相适应,有利于形成合力而鼓励中国企业积极应诉,但是海外知以产权应诉基金在解决现有问题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比如说应诉基金的制度设计中,国内的行业协会是主要的基金管理机构,但是我国的行业协会大多数是政府主导的而非同国外的行业协会一样多数是市场行为,这就容易引发不必要的麻烦;另外我国的多元经济成分导致众多出口企业有着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基金会的协调工作很难,而且此类基金在国外并没有先例,所以基金会的结构设置以及运行模式还待自己摸索,似乎难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现有问题。第三种是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台湾在2005年实施《国际专利权侵权诉讼贷款办法》。根据这一贷款办法,企业如有诉讼需要可向银行申请涉知类的诉讼贷款,贷款仅限于国内企业进行国际专利权诉讼。这种方式可以帮助企业积极应诉,同时分散与化解实施知识产权所可能带来的损失危险。笔者认为这三种方法都有其可取之处,但设立知识产权诉讼保险制度是更为实际、见效更快的方法,因为这种制度在各发达国家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是经过市场实践认证的共同选择,在一些国家较为成熟的模式对我国也具有一定的参考性。更为重要的是知识产权诉讼保险制度及其引发的各种法律变革、市场模式及观念模式都已经在海外市场成为共识。

最后,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建立应先从知识产权诉讼保险的建立做起。《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明确规定了今年要重点发展的知识产权服务业中包含“扩大专利保险试点地区规模,开发专利保险险种,构建多方共同参与的专利保险服务创新机制”。很多地区都开展了专利保险的试点工作,如佛山市禅城区将专利保险纳入《佛山市建设创新型城市总体规划》当中。目前大陆已有的设计知识产权的保险业务包含国家科技部和深圳市政府开展的高新技术成果转让保险与高新技术成果转让合同责任保险,另外比较有影响的是中关村知识产权保险合作框架协议。但目前已有的涉知类保险要么规定比较原则,要么主要涉及知识产权合同责任,专门针对知识产权侵权特别是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诉讼的涉知类保险几乎没有。

全面的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复杂的、庞大的工程,不能一蹴而就,我国已经具备了建立这个制度的国内外市场基础、国家支持以及企业认同,应该考虑如何从具体保险种类做起将整个保险服务体系趋于完善。知识产权诉讼保险就是一个很好的切入口,即解决了现有问题,也解决了关键问题。知识产权诉讼已经成为海外市场中企业商业竞争的坚强后盾。对知识产权所有人来说,知识产权诉讼保险保护了权利人的法律权利,使得他们在面临知识产权侵权时能够获得必要的保险来维护其合法权利,企业可以在面临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时候不必因为高昂的诉讼费用而止步于法院门外,同时不会因为这笔费用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对侵权者来说,知识产权诉讼费用保险具有一种威慑力,因为知识产权诉讼费用保险为企业提供了维权成本

三、我国企业应积极加入海外知识产权诉讼

在各种国际贸易壁垒中,国际贸易技术壁垒为最常见的形式,而发展中国家遭受的贸易技术壁垒又占有其中绝大部分的比例。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一些发展中国家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一方面是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分析不到位;还有个主要问题是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对知识产权诉讼的传统观念的禁锢、本国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以及法律配套服务体系不够完善。

中国企业目前在海外经营中遭遇的知识产权风险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遭遇知识产权侵权时提起或被提起侵权诉讼,这也是我国企业目前面临的最主要的一种知识产权风险。知识产权诉讼耗时、耗力、耗费大量资金,而且企业可能会丧失本来的预期利益和市场,但知识产权诉讼是企业海外生存必须具有的一种生存能力;第二种是在遇知识产权侵权时签订相应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但是这需要双方协商并且通常伴有利益的损失;第三种方法依据特别条款开展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调查,如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337条款”题为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现已被汇编在《美国法典》第19卷。知识产权权利人若认为自己的知识产权权利被侵犯,可以依照美国海关法的337条款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进行调查并做出裁决。调查的提起不以“已造成损害”为条件,所以调查的提起很方便。若经调查确实存在不公平竞争的行为则可能会发出“全面排除令”,所有同类侵权产品都不可以进口到美国,这一结果比反倾销调查的后果更为严厉。通过这几年我国企业经历的各种知识产权诉讼和337调查的实践考察,通过对其他国家企业对我国企业提起诉讼的目的以及效果进行深挖探究,我们得到的启示是:一方面知识产权诉讼以及加入337调查都需要企业有大量的资金为后盾;另一方面中国企业应尽早适应海外市场的游戏规则。

首先,知识产权诉讼保险帮助企业转变思路。

对国外很多企业来说,知识产权诉讼是一种商业工具,法庭是另类市场,司法也是商业竞争的方法,甚至是场商业赌博。对于许多富有市场竞争经验的发达国家的企业来说,知识产权诉讼的作用之一是为自己的权利划界,另外一个作用则是获取商业机会。中国企业一般只会在权利确实遭到侵害的时候才会去法院起诉,而很多国外的企业会时不时的进行诉讼活动,因为他们认为诉讼会带来比确权更多的利益。比如说一场知识产权诉讼可以通过支付高昂的诉讼费用将对方吓退或拖垮,对方企业的商誉会受到各种诉讼负面新闻的影响,同时也会在诉讼过程中丧失本来拥有的商业伙伴以及市场。可以说,知识产权诉讼的重要性不在于它的确权,而在于诉讼本身,可谓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所以说有位著名企业家称:“起诉证明我存在。”但实践中并不是每个企业都有能力在海外进行知识产权诉讼,知识产权保险可以为企业提供这个参与竞争的机会,很多发达国家的企业都因为知识产权保险的支持而具有了开展商业竞争的基础,日本企业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其次,知识产权诉讼保险帮助企业积极投入知识产权诉讼。

中国企业面对知识产权诉讼或者337条款调查时不仅应该积极面对,同时也应该学习规则并且熟练掌握规则后积极地运用规则,才能真正地成为海外市场中有力的竞争者。盐城捷康集团的案件可以给我国企业一个很好的启发。在面对国际糖业巨头泰莱公司依据337条款提出的337调查,捷康经过三个月的论证后,主动申请加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调查并且聘请了全美知名的专利律师以及美国权威化学博士担任专家证人,在短时间内提供了大量有准备的证据。在2009年,原告方撤诉,捷康公司取得了337调查的胜利。这也是中国企业首例在美337调查中的胜利,捷康也由此迈向国际化企业之路。但应当看到的是捷康的胜利是以300万美元为代价的,这不是一个中小企业可以承受的数字。

日本是开展知识产权诉讼保险比较早的国家,因此日本企业在美国市场非常放得开手脚,日本企业通过利用337条款多次向中国企业发难不可能都是用企业资本,其本国的知识产权诉讼费用保险在其中起了不小的作用。

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是知识产权服务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知识产权诉讼保险可以成为这一制度的最初形态。我国企业在进入海外市场前,应制定好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首先要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另外要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学习运用国际市场规则。我们的国家和市场应该为企业走出国门提供后备支持,建立知识产权诉讼保险已成为海外企业越来越迫切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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