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及其在中国的命运_五权分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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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权分立的思想,属于孙中山先生三民主义思想中民权主义的范畴。但是孙中山却常常把三民主义同五权分立并列地提出来。这说明五权分立在他整个政治思想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五权分立——究其实质,是关于国家政体的思想,然而这种政体“不但为各国制度上所未有,便是学说上也不多见,可谓破天荒的政体。”〔1〕早在1906年, 孙中山在和友人的谈话及《民报》创刊周年大会的演讲中,就提出了五权分立的思想。他说:“兄弟历观各国的宪法……,英是不能学的,美是不必学的。……兄弟的意思,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是要创一种新主义,叫做五权分立。”〔2〕

孙中山认为,实行三权分立政体的国家,总是在任用官吏和监督弹劾这两个问题上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缺陷。怎样才能避免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在选拔委任官吏上的毛病,保证官吏在行使职权时,真正体现国民公仆的品质,廉洁奉公而不徇情枉法呢?孙中山在吸收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的基础上,批判地继承了中国古代选任官吏采取的考试和监察制度,提出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增设考试、监察两权。主张将来中华民国宪法,一定要设独立机关,专门掌管考选权。孙中山指出:“现在立宪各国,没有不是立法机关兼有监督权限,那权限虽然有强有弱,总是不能独立,因此生出无数弊端。”况且,“裁判人民的机关,已经独立,裁判官员的机关,却仍在别的机关之下,这也是理论上说不过去的。”而“中国从古以来,本是御史台主持风宪”,如唐朝的谏议大夫,清朝的御史,都是很好的监察制度,但是由于监察弹劾之权依附于君主,以致到头来“亦不过是君主的奴仆,没有中用的道理。”鉴于此,孙中山主张,执掌监察弹劾之权的机关“定要独立。”因此,五权分立理论的创立,体现了孙中山“采取外国良法,对于本国优点亦殊不可轻弃”的中西合璧思想。他认为以外国输入之三权,与本国固有之二权一同采用,便能取三权分立之长,补三权分立之短,对国家进行完美无缺的治理。

五权分立思想,否定了政府和官吏是国家的主人,而认为应该是“国民公仆”。这是孙中山“主权在民”思想的积极体现。在论述政府同人民的关系时,孙中山抨击欧美资产阶级代议政体“有很多缺点”,认为在这种政体下,人民“所得的民权,还是很少”。而代议政体在中国的翻版,更是丑不可言。辛亥革命以后,中国争得了代议政体,但是“代议士都变成了‘猪仔议员’,有钱就卖身,分脏贪利,为全国人民所不齿。各国实行这种‘代议政体’,都免不了流弊,不过传到中国,流弊更不堪问罢了。……所以外国人所希望的‘代议政体’,以为就是人类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之计,那是不足信的。”〔3〕孙中山看到了代议政体的各种弊病,看到了民国成立后,人民无权与军阀官僚擅权的严酷事实,就不能不去思考,如何解决只能够把官吏议员选出来,没有权力把他们管起来的矛盾;不能不去思考,如何消除由政府与人民尖锐对立而引起的种种恶果。

孙中山设想“国家的政治,根本上要人民有权,至于管理政府的人,便要付之有能的专门家”。〔4〕这就引出按照民权主义建国的一个原则——权能分离学说。在五权分立的国家里,人民应该有权,政府应该有能。孙中山在阐明政权性质时说:“政府的一动一静,人民随时都是可以指挥的。”“只要他们(指政府官吏)是有本领,忠心为国家做事,我们就应该把国家大权托付于他们,不限制他们的行动,事事由他们自由去做,然后国家才可以进步,进步才是很快。”〔5〕

可见,人民对于政府的态度,就好比工程师对于机器。人民有选举权,又有罢免权,不仅可以把机器开出去,还可以拉回来。人民的这两个权,就是管理政府中一切官吏的,可以放出去,又可以调回来。国家除了官吏以外,其次便是法律,人民有了创制权,又有了复决权,就可以决定法律的兴废。过去人民没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因此选举了官吏和议员之后,就无法过问,这种民权是间接民权,即所谓代议制政体。而现在是用人民的四权来管理政府的五个治权(即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权)。这样的政治机关,就可以保持人民与政府力量之间的彼此平衡。

五权分立的思想和其他革命民主主义思想一样,在我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中,曾经鼓舞过全国人民为争取民主自由和实施民主宪政而斗争。同时也为新中国成立以后,创立名副其实的人民政府提供了丰富的思想养料。

第一,提出了代议制与直接民主政治相结合的思想。《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写道:“国民党之民权主义,于间接民权之外,实行直接民权。即国民者不但有选举权,且兼有创制,复决,罢免诸权也。民权运动之方式,规定于宪法,以孙先生所创之五权分立为原则,即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权分立是也。凡此,既以济代议政制之穷,亦以矫选举制度之弊。”〔6〕这里明确指出五权分立的思想是间接民权(选举权)与直接民权(罢免、创制、复决)相结合的思想。也就是代议制与直接民主政治相结合的思想。孙中山的这种政治思想,集中反映了我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政治要求。同时他主张的选举权要和罢免权相结合,选举出来的代表要对选民负责;选民对代表有提前召回权的观点,客观上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符合的。他主张人民有权决定立法。

第二,提出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思想。在《五权宪法》演讲中孙中山说:“在南京订出来的民国约法里头,只有‘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的那一条,是兄弟所主张的,其余都不是兄弟的意思,兄弟不负那个责任。”〔7〕在《社会建设》自序中说:“盖国民为一国之主, 为统治权之所出。”〔8〕这说明孙中山并不是将主权在民看作宪法上的官样文字,而是真正作为五权分立思想的出发点的。当孙中山后来接受了人民共和国思想以后,其五权分立主张的人民主权,就和西方资产阶级学者的人民主权说有了本质的不同。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指出:“除了谁领导谁这一问题外,当作一般的政治纲领来说,这里所说的民权主义,是和我们所说的人民民主主义或新民主主义相符合的。只许为一般平民所共有,不许为资产阶级所私有的国家制度,如果加上工人阶级的领导,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了。”这说明了孙中山的人民主权思想,即人民当家作主的思想,是他革命民主主义思想的核心。

第三,提出了朴素的民主集中制的思想。孙中山所说的民权,就是把政权放在人民手中,凡事均由人民作主。人民既要实施间接民权,又要实施直接民权,用四个民权来管理国家大事,管理政府,而政府必须履行其职责,才能为人民谋幸福。从民主集中制所要求的政府来看,一方面要能做到充分的民主,真正代表人民意志,以得到全国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另一方面政府要能做到充分的集中,人民要求的政策,经过自己的民意机关获得通过后,即交给自己选举的政府去执行,政府在行使人民交与的权力时,只要不违背民意就有权要求令行禁止,这就是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孙中山五权分立思想中关于建立政府的方案,虽然尚未摆脱资产阶级民主分立原则的窠臼,但就人民应该有充分的民主,政府在人民监督下有充分的权能为人民谋幸福的基本精神来说,已经提出了朴素的民主集中制的思想。他坚决反对不要民主、绝对集中主义的政府,也反对只讲民主不要集中,瘫痪无能的政府。当孙中山在新民主义革命时期,接受了“人民共和国”的主张以后,这种思想就更为显著了。

当然,作为资产阶级革命家,孙中山的民权学说并没有创立在真正相信和依靠人民群众的思想基础之上。他根据人们所谓“天赋”的不同,将人分为先知先觉、后知后觉、不知不觉这三种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是属于“不知不觉这一类的”。基于这种认识,孙中山又提出了建国三时期说,即从推翻满清到民国建成,要经过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这又反映了民族资产阶级在建立政权问题上对人民群众的不信任和恐惧态度。

1927年4月,蒋介石在南京成立了中华民国国民政府。 这一在大陆统治了22年的国民党政权,最主要的特征是打着孙中山的旗号,实行了形式上的五院制政体。

南京国民政府的政体从1927年4月18日成立,至1928年10 月颁布《训政纲领》为止,是所谓“军政时期的政体”。这时期国民政府的组织机构基本上采取二级制。即在国民政府之下直接设置各部。国民政府也先后实行过常委制和主席制,但实权都操纵在身为国民革命军总司令的蒋介石手中。

从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常会宣布进入“训政”时期,至1948年5 月转入“宪政”时期的20年中;国民政府实行五院制。组织系统实行三级制:第一级为国民政府,包括国民政府委员会,国民政府主席;第二级为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第三级为五院所属的各部分机构。

在“训政”时期,国民政府主席是政府最高代表和国家元首,但其职权却随蒋介石的去留而变化。凡蒋介石任主席期间,其职权很大,有公布法律、命令;统帅陆、海、空三军;直接提名任免五院正副院长及其所属各部、委的长官;领导行政院等权力。蒋介石不但任主席时,则随之修改《国民政府组织法》,将其权力缩小,规定主席“不负实际责任”,并“不得兼任其它官职”。国民政府委员会这一机构是沿袭“广州政府”、“武汉政府”的组织形式,目的在于标榜“民主”和“集体领导”。其职权有处理国务,议决院与院之间不能解决的事项及决议,公布法律等。 但随着蒋介石个人权力的扩大, 它的职权不断缩小。 1931年12月,经国民党四届一中全会决定,五院正、副院长,各部、会长官及现役军人不得兼任国民政府委员。国民政府委员会就不起任何实际作用。到1948年5月,“行宪”国大之后,总统府代替了国民政府, 国民政府委员会就随之取消。

国民政府的主体和核心机构是五院。1928年10月成立的行政院,是国民政府的最高行政机构,在五院中地位最为重要。1928年11月成立的立法院和司法院是政府的最高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考试院于1930 年1月成立,代表政府行使考试和铨叙权(官吏的资格审查,成绩考核等),监察院则为国民政府的最高监察机关,于1930年2月正式成立。 表面上五院都是国民政府的“最高”机关,按照五权分立的精神,应该彼此独立,但在实际上都受制于国民党中执会和蒋介石。这从五院的实际职权和各院长的人事任免就可以得到证明:在蒋介石任国民政府主席时,五院的正副院长均须国民政府主席提名任免,并对国民政府主席负责。在立法院,除了正副院长,所有的立法委员也由国民党中执会或国民政府主席提名任免。因此立法院形式上是有议决权的最高咨询机关,实际上则是蒋介石个人控制下的一块橡皮图章。监察院的职权是行使弹劾权和审计权,但监察院院长、监察委员的任免均操在国民党中执会或国民政府主席之手,这种弹劾权对高级官员并无任何实际意义。而考试院也只是对中、下级官吏的挑选有一定的权力,重要高级官员的挑选权也掌握在国民党中执会和蒋介石手中。这样五院体现的所谓政府意志,往往就是蒋介石的个人意志。

抗日战争爆发以后,在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民众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强烈要求民主政治的压力下,国民党蒋介石被迫采取了向民主宪政过渡的某些措施。由于国共两党的重新合作,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建立,国民党和国民政府逐步转入战时政治体制。战时政体的变化有两种趋向。其一是中共及其领导下的抗日武装、根据地抗日民主政权取得合法地位,名义上隶属于国民政府;中共领导人也在国民政府机关中任职;共产党人、民主党派及民主人士参加了国民参政会。这些虽然只是形式,但毕竟是个重要的变化。其二是国民党蒋介石利用对外战争的非常时期,把权力进一步高度集中于蒋介石个人。蒋介石以国民党总裁身份在党内代行总理职权,获得了凌驾于国民党一切组织之上的权力,同时又以国防最高委员会委员长身份,取得了不按平时程序的紧急处置权和个人决定、处理党、政、军事务的特权。这就使蒋介石的权力不受任何约束,把个人独裁发展到了顶峰。在这两种趋向中,专制集权的强化是主要的和基本的,要求实现民主政治则是次要的、从属的。两者互相排斥,又互相影响,权力集中,便于个人独裁;民主越少而民主呼声越高。

抗战胜利后,蒋介石在美帝国主义支持下,反共反人民的目的日益清楚,最终撕毁了“双十协定”和“政协决议”,挑起了全面内战。国民党不顾全国人民的反对,于1946年11月15日在南京召开了国民大会,通过了一部由国民党一手包办制定的、以1936年的“五五宪草”为基础的《中华民国宪法》,宣布“宪政”开始,其目的是为蒋介石的专制独裁政权披上一件合法外衣,并用来抵制中共和民主党派要求组织建立的民主联合政府。

为了标榜实行“宪政”,1947年4 月国民党对国民政府进行了一次改组,其主要内容是恢复国民政府委员会为最高国务机构;增设国民政府副主席;在国民政府委员会中分配给民社党、青年党和社会贤达各四个席位。改组以后,国民政府就成了所谓的“多党政府”,下一步就可以利用它来主持大选,把蒋介石抬上总统的宝座。

1948年3月29日至5月1日,国民党召开“行宪国大”, 此后便按《中华民国宪法》规定,撤销了国民政府主席和国民政府委员会,代之以总统及其下设的总统府,同时还保留了五院。名义上,五院是宪法规定的国家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的最高机关,实际上,它们只能是总统的附属机构。

综观南京国民政府体制的构成及各个不同时期的变化,其最主要的特点是形式上都以孙中山创立的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建国大纲等为依据;把孙中山提出的建国三时期,五权分立,权能分离等思想作为其政治体制的理论依据;以孙中山的“以党治国”,“以党训政”为合法口号;但在政权实体上却抽去了孙中山思想的核心和积极因素,利用、夸大了它的消极因素,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进行了歪曲和篡改。在宣告推翻蒋家王朝,庆贺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隆隆炮声中,中国共产党人继承发扬孙中山先生的革命精神,来建立一个真正代表各族人民利益的中央人民政府,就成了历史发展的必然方向。

注释:

〔1〕《孙中山选集》上卷P81。

〔2〕《孙中山选集》上卷P79。

〔3〕《孙中山选集》下卷P708、750、727、722。

〔4〕《孙中山选集》下卷P742。

〔5〕《孙中山选集》下卷P740、763。

〔6〕《孙中山选集》下卷P526。

〔7〕《孙中山选集》下卷P587。

〔8〕《孙中山选集》下卷P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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