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的风险分析与对策_金融论文

金融创新的风险分析与对策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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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金融发展史实质上是金融创新不断发展的过程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而金融业发展的内在动力是金融创新。现代金融发展史实质上是金融创新不断发展的过程。正是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才提高了金融业的效率,导致金融深化和发展。金融创新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如果处理不当,也会加大金融风险,发生金融危机,甚至会对整个经济造成破坏性影响。据IMF的统计,自 1980年以来,130多个国家,几乎占IMF成员国的3/4,经历了金融业的严重问题,发展中国家和市场经济国家都受到了影响。从英国巴林银行破产到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的经营危机,从东南亚金融危机到拉美金融危机,都表明金融创新使得金融机构面临更多的风险。因此,了解金融创新的主要风险,对于增强防范和抗御金融风险的能力,有效预防金融风险的发生极为重要。

金融创新风险分析

金融创新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也会带来新的金融风险

金融创新是指金融领域内部通过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和创造性变革所创造或引进的新事物,是金融业为适应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制度安排、金融工具、金融方式、金融技术、金融产品、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等方面所进行的创新活动,是金融结构提升的主要方式和金融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金融创新改变了传统的经营方式,模糊了各类金融机构的界限,加剧了金融业竞争,打破了金融活动的国界限制,而且改变了金融总量与结构,提高了金融在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但金融创新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也会带来新的金融风险。金融创新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表外业务风险。金融创新使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扩大,许多新兴的表外业务不断出现。虽然表外业务不直接涉及债权债务关系,但由于表外业务多是或有债权或或有负债,加大了银行未来的经营风险。当潜在的债务人由于各种原因而不能偿付给债权人时,商业银行就有可能变为债务人,例如在信用证业务和票据发行便利业务中,一旦开证人或票据发行人不能按期偿付,银行就要承担偿付责任。表外业务的避险、套期保值功能只是将风险从风险厌恶方转移到风险偏好方,并未消除风险。相反,由于一笔业务往往同时牵扯数家金融机构,一家金融机构的违约行为势必引起连锁反应,从而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造成负面影响。同时,表外业务的发展,导致银行业务交叉加剧、业务功能综合化、同质化。表外业务竞争的加剧,将冲击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影响金融运行效率,甚至危害自身生存。

2.伙伴风险。金融创新所导致的金融自由化、国际化和机构同质化,使金融关系盘根错节、日益复杂,形成了密不可分的伙伴关系,加深了金融业各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其他部门之间、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任何一个地方出问题都会累及一大片。这种因紧密的伙伴关系而受牵累的风险,恰似“多米诺骨牌”,具有连续反应和波及整个系统的效应。2001年底,阿根廷再度爆发金融危机。之后,其连锁反应一直不断,且愈演愈烈,使整个拉丁美洲陷入金融动荡的旋涡之中,由阿根廷金融危机引起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已经危及乌拉圭和巴西。根据阿根廷政府公布的报告,2002年上半年,阿根廷股票市值已经从333.84亿美元降至 126.85亿美元,阿根廷政府被迫放弃了以美元为发行准备的货币局制度。乌拉圭央行也已经放弃盯住美元的汇率制度,半年来其外汇储备已从31亿美元下降到6亿美元。墨西哥比索则累计贬值了 10%,股市也出现大幅下挫。

3.金融创新工具风险。金融创新工具具有杠杆性,即以较少的资金成本取得较多的投资,以提高投资收益。适合投资、投机、保值等需求的金融工具大量产生,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通过远期合约、期货、期权、互换等方式组合成的金融衍生工具异军突起,使金融市场呈现爆发性增长。目前世界性的投机资本,其运作的主要手段就是衍生工具。衍生工具交易实施保证金制度,在这种交易中的保证金是承诺履约的资金,通常只要求相当于不足交易额 10%的比例,因而投机资本往往可以支配5~10倍于自身的资本进行投机操作。据估计,20世纪90年代中,国际性投机资本总额超过 1000亿美元,放大5~10倍,则为5000亿~10000亿美元。无疑,这是一个极其巨大的冲击力量。这种衍生工具的投机,成功可获极高收益,失败则会造成严重后果。因而利用衍生工具的金融创新是一把非常锋利的“双刃剑”,它在可能得到巨额收益的同时亦可能马上面临巨额损失的深渊。1994年2月下旬,由于美日贸易谈判暂告破裂,日元大幅升值,乔治·索罗斯管理的索罗斯基金一夜之间就亏损5亿多美元。

金融创新活动中的强趋利性,导致或加剧泡沫经济的风险

4.泡沫风险。金融创新打破了金融机构的分工格局,致使其业务彼此交叉,商业银行开始涉足于证券、保险等业务;反过来,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始办理支票存款这一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金融业务日趋向着综合化、万能化、多样化的方向发展。金融创新的直接后果即金融资产多元化,货币替代品增多,货币的范围扩大。由于货币替代品(或称或有货币、准货币)可控性差,再加上金融创新活动中的强趋利性,可能导致或加剧泡沫经济的风险。如银行可以利用信托业务机构使资金过多参与炒房地产、股票、期货,使经济虚假繁荣。过于盲目追求数量扩张和金融机构内部风险约束机制欠缺,必然导致金融资产质量不断下降,其中包含了相当数量无法收回的“泡沫资产”。例如日本“泡沫经济”破灭后,股票价格急剧下跌,在银行体系内生成了大量坏账。据美国《商业周刊》报道,日本银行的坏账总额高达6000亿美元,同时它们持有2370亿美元的企业股票。分析师警告说,如果股价进一步下跌,一些大型银行很可能会突破资本充足率8%的下限,而这在过去是银行破产的前奏。2002年10月4日,日本中央银行不得不做出决定,从11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和4家地方商业银行直接收购其持有的市值已经大大缩水的上市公司股票,收购总额暂定为2万亿日元(160亿美元)。日本央行的这一做法,实际是用央行承担股市亏损的办法来挽救濒临崩溃的日本金融体系。

5.清偿力风险。金融创新导致大量资金从实体部门转移到金融衍生市场部门,增加社会闲置资金的非生产性特征,使得投机性资金不断膨胀,大量资金滞留在二级市场或衍生工具市场而不能进入实质经济领域,降低了金融资源的有效利用度。尤其在发展中国家往往出现生产流通中资金短缺与金融市场上巨额游资并存的状况,对经济发展十分不利。20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直接投资的兴起和脱媒现象的出现,廉价资金来源减少,直接威胁着商业银行的生存与发展。与此同时,金融创新导致金融非中介化,尽管利率水平倾向于下降,但是商业银行为了吸收储蓄存款,被迫对存款支付更高的利率,导致资金成本上升。竞争又引起商业银行的利息收入下降,服务成本支出增加,边际利润率下降,使得它们的资本积累放慢,这些无不对它们的清偿力构成威胁。一旦金融机构没有足够的清偿力应付客户提存,则其生存危机就会变成现实。

6.破产风险。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现使金融机构的资产风险加大,甚至有的金融机构不顾风险而进行投机性金融衍生交易,以至面临破产的风险。事实上,金融创新的发展增加了金融机构面临破产风险的可能性。金融创新日益发展之后,金融机构更多地寻求高风险资产,甚至为了进行新的金融创新业务而建立新的业务部门,创建专门进行金融衍生交易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组织、共同基金、期货基金、期权基金以及衍生产品公司等。虽然许多金融衍生工具在设计时就考虑到利用交易所交割、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限价、盯市等多种方式来减少风险,但考虑到其高杠杆特性的放大作用,这类投机交易中风险程度还是相当大的。按照现行《巴塞尔协议》的规定,金融衍生市场的信用风险一般小于3%。全世界每日金融衍生交易的金额高达几万亿美元,即使按照0.5%的信用风险来计算,其损失的期望值也有几十亿美元,足可以使好几个国际性银行破产或倒闭。1995年,英国巴林银行由于其新加坡分行交易员尼克·里森越权进行日经指数期货合约交易失败而宣告破产。

大规模的金融电子化创新,伴生出新型的电子风险

7.电子风险。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运用,使传统的银行业务发生了质的飞跃,银行实现了业务处理、信息处理和交易活动的电子化。以1995年10月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的诞生为标志,网络银行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大规模的金融电子化创新,在提高了金融活动效率的同时,伴生出新型的电子风险,特别是金融电子化系统或电子网络已经把整个金融业织进一张很不安全的网内。例如,计算机本身存在着经常性的故障风险,计算机病毒会导致计算机系统的瘫痪或紊乱;而计算机犯罪、伪造电子货币、电子货币诈骗等等更是防不胜防。据不完全统计,在电子货币使用最为广泛的美国,因电子信用卡诈骗案使银行每年损失560亿美元以上。目前,支付转账系统中存在着恼人的透支风险和连带风险,如美联储电子转账系统每天在账户结清以前平均有400亿美元以上的透支额,并且因通过该系统的交易具有不可取消性,一旦一家银行不能按时支付,该网其他参与者之间的支付链就会中断。在新型的国内与国际电子支付清算网络的运转中,各系统间的关联性日益紧密,任何一个系统出现问题,都会危及整个网络的安全。因此电子风险具有明显的系统性特征,随着金融电子化的推进,这种新型的风险具有巨大的破坏力。

8.法律风险。金融产品的创新性与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的矛盾突出,导致其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以网上银行为例,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网上银行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是规范商业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准入条件、审批及风险管理,侧重监管职能,而未涉及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安排,其中涉及的电子认证、电子货币及电子资金划拨等方面的法律,在我国还不完备,使得中间业务的创新缺乏一个完善的法律环境,因而使得商业银行创新业务的法律风险更加突出。同时,由于金融创新缺乏有效保护,使新的创新工具一出台就成为大众工具,失去了其独特性和创利空间。

防范金融创新风险的对策建议

通过创新,提高生存能力,主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金融制度创新、金融组织创新、金融产品创新是金融业不断适应社会和经济环境变化、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措施,也是通过自身不断发展壮大,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必要手段,同时,也可以通过创新,提高生存能力,主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1.进行制度创新,推动金融业发展。一是逐步与国际接轨,建立三位一体的金融制度。应逐步改革现有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创造空间。改革目标应定位在世界金融业发展和监管的最新走势上,建立统一的监管体系。这不仅符合未来混业体制改革的需要,而且即使是在分业经营的情况下,实施统一监管也有利于促进金融创新和加强对各种类型金融创新活动的监管。二是建立有利于金融创新的机制,主动防范金融风险。从制度上鼓励金融创新,建立并启动金融创新支持体系,逐步构造金融业良性发展的激励机制。从政策上为金融创新提供广阔的市场空间,包括金融组织方式的创新如投资银行、各种基金、资本筹集方式等。三是规范金融创新业务市场准入制度。对有意逃避金融监管、转移风险和投机性强、潜在风险大的创新业务要严格限制,实行审批制度;对有利于增加有效利润、有利于增强竞争实力、有利于改进服务的创新活动要积极鼓励,实行报备制度。四是加强引导,建立金融创新目标导向制度。由中央银行发布《金融创新指导意见》和《金融创新风险管理指南》等,对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给予窗口指导,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对创新业务的风险管理。

逐步对国有独资金融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

2.金融企业要完善治理结构,创新服务渠道,审慎开发金融创新产品。一是要重建金融企业治理结构,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当前应着手建立金融企业资本金的市场化补充机制,推动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上市;通过引入多元化社会资本,逐步对国有独资金融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从现实条件看,为满足企业的全方位金融服务需求,可以组建规范化的金融控股集团,集团内部签署全面业务合作协议,联手创建新型的金融服务网络,以适应企业和个人多元化投融资需求。二是创新服务渠道,积极推进业务的整合创新。利用自助银行网络填补网点服务空白,推出电话银行服务方便客户查询信息、办理交易,24小时响应客户需求,完善网上银行服务等等。对外币结构性存款、按揭贷款、存款一本通、网上一柜通、保理、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资产管理等具有特色和优势的产品,应规范其系统平台和处理流程,使其标准化,更好地为广大客户服务。通过这些措施,逐步实现服务电子化、存取自动化、传输网络化。三是审慎开发金融创新产品。金融创新是开拓性举措,是对未来金融活动行为的选择,具有明确的不确定性和较大风险性,因此,必须对创新对象(包括金融业务、金融工具、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制度)以及有关方面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的预测分析,全面权衡利弊,分析得失,尽量减少创新的盲目性。

3.完善和加强金融监管体系,构建符合国际惯例的监管模式,积极防范金融风险。监管当局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应积极支持和引导金融创新。一是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当局应变合规性监管为合规性和风险监管并重,在鼓励法人内部风险监控的同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提高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水平。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监管经验,积极构建市场化、国际化的金融监管模式。将金融监管的重心放在构建各金融机构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稳健发展的外部环境上来,更多地运用新的电子及通讯技术进行非现场的金融监管,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备付金率、呆坏账比例等指标实行实时监控,以此来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快速反应能力。二是注重监管的有效性。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的不断创新和业务的国际化,监管当局必须从以监管信用风险为特征的传统监管方式转向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种风险的全面风险监管。三是加强对海外分支机构的监管,以防止金融风险向国内转移。借鉴国际其他监管当局的经验,同时积极参与到各国监管当局推进建立的全球金融危机预警和应对机制中去,通过全球化的银行监管防范风险。四是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应积极加以支持和引导。针对加入WTO之后我国金融业的创新及发展,监管当局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引导金融企业开展金融创新活动。

创新的金融产品,需要立法予以规范

4.对金融创新进行立法,为金融创新提供保驾护航功能。一是通过立法保护金融创新者的利益。对金融创新产品,要有一定时间的收益保护期或应用专利保护期。二是规范创新规则。金融创新不是无序创新,而应在一定的规则内运行,要通过立法或管理条例等形式,规定各种创新、程序、保护期,使创新有规可循。在金融全球化的浪潮中,我国金融企业面对加入WTO后激烈的市场竞争而不断创新的金融产品,如银证通、离岸银行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等需要立法予以规范,这是金融创新业务顺利运作的外部法制框架。三是建立完善的创新业务法律风险内控机制。金融企业要转变观念,重新定位内部法律部门的职能,充分发挥其事前防范、控制和化解创新业务法律风险的功能。四是尽快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为金融创新风险的有效处置建立公共安全设施。金融创新对金融发展所带来的巨大冲击不容忽视,因此必须预先建立相应的公共安全设施。这不仅有利于及早防范和处置因金融创新失败引致的风险苗头和风险隐患,而且可以通过有效的处置,抵消和控制金融创新的负面效应,增强社会公众对金融创新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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