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逻辑公理系统DLA与DLB_公理系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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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文献〔1〕中明确表示:辩证法的矛盾实质上并不违背逻辑。 考虑到形式逻辑的背景知识,通常所采用的划分两类矛盾(“逻辑矛盾”与“辩证矛盾”)的说法,可以看作调解辩证法与形式逻辑关系的一种最简单易行的处理手法(但它不应当看作是最终手段!)。

本文对以上两类矛盾进一步提出新看法:

必须注意,不能将矛盾与“无意义化”简单等同起来,辩证逻辑并不一般地禁止矛盾,但禁止推出任意论题的无意义化矛盾!

本文赞同文献〔1〕所提出的“矛盾律应当放宽限制!”的观点。放宽矛盾律的第一种含义是容忍矛盾。可具体定义如下:

在FL中

因此,不矛盾律并非普遍有效。尽管这种放宽对辩证逻辑必不可少,但亦非辩证逻辑所独有。

对辩证逻辑必须作进一步的限定,它还应该描述和刻划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和特征:

1.辩证法的三个基本法则即对立统一、量变质变、否定之否定这三大法则。应显示出什么是对立;什么是量变,什么是质变;否定之否定的结果有什么特征。

2.辩证法所主张的“亦此亦彼”;中介过渡的性质以及认为存在两极的看法,唯有在[0,1]连续统逻辑上才能描述。因为只有[0,1]连续统才能描述微细的量变,又能见到两极。的确,我们可以构作一种逻辑,不矛盾律、不否认排中律、排中律均非普遍有效

国际上对辩证逻辑的研究方兴未艾,我们只考察作者在标题中明确以“辩证逻辑”或“辩证法”标明者或确实挂钩者。

1.澳大利亚的R.Routley和R.K.Meyer在《辩证逻辑、经典逻辑和世界的协调性》(1976)一文中,构造了二个系统DM和DL'(为了区别起见我们加撇)。关于DM的公理系统:

我们认为,这两个系统很难说是对辩证逻辑的合理重建。因为:

1.了解相干逻辑的人,不难看出除D[,10]之外,DM 只能看作相干逻辑的“不完全的命题公理”。特别对于蕴涵词,它还缺少如下公理:

3.,可解释为否定之否定回复到肯定原来的,即“周而复始”。若将它作为普遍有效式就有悖于辩证法。

4.恩格斯把代数与微积分看作同一个数学的不同阶段,二值逻辑、多值逻辑与连续统逻辑也应当看作同一个逻辑的不同发展阶段。在我们的辩证逻辑DLA,DLB及其它连续统逻辑中确实是扬弃地包含形式逻辑的;A[0]这个条件就省略①。 因为其语义只用二值表示(0,1),我们也知道[0,1]连续统的定理或公理集(不是规则集)均是经典逻辑的子集,只是潜在地被包含着。上面我们实际上是采用“对应原理”来解释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的统一性、一致性。换句话说,上述看来不同逻辑都可以通过“对应原理”连接起来,并在一定的极限条件下互相过渡。从根本上说,它们只是同一个逻辑的不同变型。

5.必须指出,本文所述的辩证逻辑形式系统是建立在相干逻辑和次协调逻辑基础上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既能容忍矛盾、展开矛盾,而不会陷入无意义化(不致于使任何论题都能成立)。

6.新逻辑起源于实际推理的新需要。经典逻辑由于它固有的局限性,因此不能适应有关多值序列、连续统和模糊性推的实际需要,于是多值逻辑、连续统逻辑和模糊逻辑也就兴起了。经典逻辑的简单循环观(A→A)又与关于进化发展的许多实际推理不符,于是有进化观点的直觉主义逻辑与辩证逻辑就发展起来(它们并不否认作为特例而成立。)

7.逻辑应当看作一个有机的体系,它的进化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纯逻辑部分的变异首先是通过“异常逻辑”的产生来实现,具体说是,模型论(可能世界也是一种特殊模型)、加减公理法与强化(弱化)公理法,这种做就修改原有的基本公理。第二种变异是采用扩展逻辑方式,即应用公理(这部分是可变的称为开放逻辑),具体说也是用模型论,通过增加模态算子、新联结词、新关系词、新函数词及变元分类来实现。这样也就构成了各新型的形式系统。

逻辑的形式化的目的就在于,用理想化的方法在形式系统中再现现实原型(实际推理)的某些本质方面(本文所关心的重点在于:“辩证方面”)。当然由于视角不同,对本质的提炼具有相对性。我们的出发点是从非经典逻辑视角看矛盾和辩证法,希望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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