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区域人才市场体系创新的思考_工作管理论文

关于国家区域人才市场体系创新的思考_工作管理论文

对国家级区域性人才市场体制创新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区域性论文,人才市场论文,体制创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认为,建立国家级区域性人才市场新体制,现阶段主要是构建框架。首先,要确立市场的生存方式,弄清楚市场是不是一个独立的组织,是什么性质和类型的组织,以及建立起新型的内部管理体制和动力机制;其次,要建立与周边地区的关系,从体制上为扩大市场辐射能力奠定基础,明确市场的组织形式;最后,要理顺市场与几个主要外部相关组织的关系。

近年来,沈阳、上海、天津、广州、武汉和成都等中心城市分别与国家人事部联合组建了国家级区域性人才市场,这标志着我国人才流动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国家级区域性人才市场的体制创新问题就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这是个全新的问题,也是个难点问题。

一、体制创新是人才市场建设的核心内容

1.体制建设是人才市场建设的核心内容。

组建人才市场,必须搞好3个方面的建设:(1)硬件建设。按人事部的要求,市场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具备一定规模和档次,办公手段现代化。这是人才市场正常运营的物质条件。(2)软件建设。在总结前些年人才交流经验的基础上,拓展服务项目,并建立一套操作性强、简便易行的业务规则和程序。这是人才市场的行为规则。(3)体制建设。主要是明确市场的生存方式,确立市场的组织形式和决策、管理、监督及动力体系,理顺市场与外部组织的关系。

目前,中心城市在筹建人才市场时往往把重点放在硬件和软件的建设上。笔者以为,体制建设比硬件和软件建设更具重要性。因为,第一,物质条件较容易具备,但不同体制市场在运作效果上的差别,很大程度来自于体制上的差别,而不是物质条件上的差别。一个企业有没有生命力,能否成长起来,首先取决于体制,而不是物质装备,这是我们10多年来改革的基本经验。同样,一个市场有没有生命力,能否上规模、上档次,关键在于它自身的体制。第二,一定的市场体制是执行一定行为规则的保证,同一行为规则会因市场体制不同而发生走形变样。科学的行为规则要有先进的市场体制来配合,否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体制问题是市场自身建设的核心问题。

2.创新是体制建设的基本原则。

作为高规格的有形市场,地方政府和人事部门要求其在运作内容、范围和方式上有所创新和突破。具体说,上述6家市场应具有的主要特征:一是功能全。具有人才交流、人才测评、人才培训、流动人员社会保障、流动人员档案中转、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和人才信息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功能;二是辐射面广。既然是区域性市场,人才交流活动的地域范围不能只局限于中心城市,而应该覆盖与中心城市经济技术交流较多的周边省、市(县)或地区;三是规范运作和高效率运作。

人才市场要具备上述特征,必须有全新的体制。因为,第一,新体制是市场生存和发展的制度保证。如果不能确立适于市场成长的新体制,仍然沿用我们兴办一般商品市场的老套路,市场是长不大的。3个特征也就无从谈起。第二,新体制是市场辐射能力的制度保证。国家级区域性人才市场不同于地方性市场,也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区域性市场(人才劳动力受户籍管理制度等制约,流动性较低,各地人才交流工作自成体系)。人才市场要实现辐射必须在体制上做文章。第三,新体制是市场功能全和规范、高效运作的前提。市场只有在内部各方面良性循环基础上,才可能为人才流动提供全方位、高效、优质服务。总之,如果人才市场不能在体制上有所创新和突破,就很难在运作内容、范围和方式上有所创新和突破。

3.建立新体制亟待解决的问题。

建立新体制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作深入的研究和探索。现阶段主要是建框架。首先,要确立市场的生存方式。弄清楚市场是不是一个独立的组织?是什么性质和类型的组织?建立新型的内部管理体制和动力机制。其次,建立与周边地区的关系,从体制上为市场辐射能力奠定基础,明确市场的组织形式。最后,要理顺市场与几个主要外部相关组织的关系。

二、人才市场的生存方式和内部管理体制

1.人才市场要不要成为一个独立的组织?

对市场的组织体制问题,通常的认识是:人才市场定期开市,实行供需见面,现场招聘,并不定期地举办大型人才交流会;市场由人事部门负责组建、管理和具体运作。这种认识恰恰在市场要不要成为一个独立的组织问题上含糊不清:一方面,把人才市场理解为集市型市场,即“人才集市”,市场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组织,只是一个场所而已;另一方面,市场又似乎是有组织的,这个组织就是人事部门,它虽然不能与市场划等号,但毕竟负责市场的组建、管理和具体操作。

笔者以为,第一,要把国家级区域性人才市场与集市型的人才市场区分开来。集市型市场不管是对劳动力商品流动还是对一般商品流通来说,都是市场的一种最原始、最低级的形态,是与较低的生产力水平相联系的。它只是在不发达的经济条件下存在。随着经济的发展,生产要素和商品的流动必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较高级的市场形态。就一般商品流通而言,集市贸易逐渐衰落,现代大商场、贸易中心、商品交易所、超级市场等将逐步主宰整个社会的商品交易活动,我国现有的一些集贸市场也正处于提高、改造的新阶段。国家级区域性人才市场宜采取较高级的市场形态,它自身应该是一个组织。

第二,要把人才市场与人事部门区分开来,即把人才市场这一组织与人事部门这一组织区分开来。前者是为适应人才市场机制发育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搞好人才优化配置而存在的一种“市场型”组织;后者是政府的一个部门,是从事政府公务员管理的一个“行政型”机关。按照通常的认识,势必造成人事部门与人才市场之间的界线模糊:职能上划不清界限,人、财、物上也划不清界限,最后导致“政市不分”。人事部门虽有一个转变职能的问题,但它终究是一个行政机关,是不能代替市场的,是不能负责市场运作的。它与人才市场的关系,只能是业务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是国有资产产权主体与国有资产占有者的关系(人才市场由人事部门负责筹建,一般都注入了国有资金)。人才市场是人事部门之外的独立组织。

第三,人才市场应具有法人地位。人才市场给人才、人才需求单位和人才中介组织提供全方位服务,开展服务性经营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应该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这是人才市场灵活、高效经营的必要条件。

2.人才市场是什么性质和类型的法人?

第一,人才市场的所有制性质。国家级区域性的市场显然不可能是某部分人集体出资或某个人出资而组建的,所以人才市场不可能是集体或私有性质的;它也不可能是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性质的(这一点在辐射问题中解释);它只能是国有性质的。从目前组建的6家市场看,它们都是由地方政府或部门直接出资的,属国有性质。

第二,人才市场的法人类型。法人有4种类型: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法人和企业法人。人才市场显然不是机关法人,也不可能是社团法人:由于人事部要求人才市场首先必须注重社会效益,其次为人才效益,最后才是经济效益,所以人才市场也不可能是企业法人;它只能是事业法人。

3.人才市场要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新型事业法人。

我们把人才市场确认为全民所有制的事业法人,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它不能成为传统意义上的事业单位,而应该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事业单位改革的潮流和要求,成为一个新型的事业法人。这种“新型”,从大的方面把握,就是:一不靠财政。要依靠自身的力量不断发展壮大,不能依靠财政拨款,要办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事业法人。二是应有行政级别,让它根据自身的性质、规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综合实力,确立自己的地位。市场是没有级别的,我们这里说的“国家级”,不是行政级别意义,而是说这个市场是较高规格的、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认可的。事业单位发展的历史和现状告诉我们,人才市场不走这条路,就很难具有生机与活力,很难发展壮大,最终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4.建立科学合理的治理结构。

市场既然采取会员制的组织形式(这一点在辐射问题中解释),就必须按会员制的要求,建立治理结构,即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或总裁)。市场由出资者和会员组成,他们有权利也有义务决定市场的重大问题,市场要为出资者和会员设立专门的行使权利的机构,即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出资者和会员组成,是市场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市场的重大事项。出资者注资和会员定期缴纳会费之后,市场按照出资者和会员的宗旨,依法自主运营。负责市场经营管理工作的,有一个专门机构,即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这样,会员可以选择自己信得过的会员作为自己的代言人,参与市场的经营和管理。理事会是市场的经营管理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会员将市场的经营管理工作交由自己选举的理事之后,并不能保证理事一定能严格按照自己的决定行事。因此,会员为了确保自己的权力和利益,必然产生对理事的经营活动实施必要监督的要求,所以市场要设定专门负责监督工作的机构,即监事会。监事会由监事和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市场的监督机构。总经理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这样,市场实行权力、经营、监督三个机构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为市场的科学、高效决策和管理提供可靠的体制保障。

5.建立新型的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

人才市场作为优化整个社会人才资源配置的一个组织而存在,它自身必须有先进的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把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引入进来,让市场机制配置人才资源的作用首先体现在自己身上,成为没有“三铁”(铁交椅、铁饭碗、大锅饭)的典范。只有这样,人才市场才能永葆青春活力,才能为全社会的人才交流提供优质服务。

三、人才市场辐射能力的体制基础

人才市场怎样实施辐射呢?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必须探求市场辐射能力的体制基础。

1.中心城市的辐射就是周边地区的参与。

所谓区域性市场,就是人才流动的地域范围是一个广大的地区,这个地区以中心城市为中心,覆盖了与中心城市有较多经济技术交流的周边地区;也就是说,人才市场是这个大地区的人才市场,而不仅仅是中心城市的市场,周边地区的人才市场是这一市场的延伸,是分市场。成为区域性市场的实质,对中心城市来讲是辐射出去,对周边地区来讲则是参与进来。辐射和参与是从不同主体来描述的同一件事。没有参与也就没有辐射,有了参与就有了辐射。建立辐射的体制基础就是建立参与的体制基础。

2.周边地区怎样参与?

不能以一般意义的业务往来关系实现参与。业务往来关系也是一种参与,但这种参与程度不深,关联度不强。各地的人才交流主要在自己的地盘上自成体系,自我循环,中心城市对周边地区实现不了辐射。周边地区也不能以股东身份来实现参与。人才市场目前还不可能成为企业法人,不能把经济效益放在首位,所以它不能吸收周边地区以股东的身份参与。成立跨地区的管委会或联席会来实现参与是必要的、可行的,但却是不够的。因为管委会或联席会的层次较高,其成员多半是各地方的行政长官或部门负责人,他们的参与形式上松散,且浮在表面,与实质性参与尚有差距。

要实现有效的参与,市场必须采取会员制组织形式,让周边地区以会员的身份参与市场的运作:即依托中心市场,开展地域范围更广阔的人才交流和内容更全面的服务活动;同时,参与市场的决策、管理和监督。这样,每一个会员把中心市场当作自己的市场,周边地区的市场成为中心市场的延伸。

3.周边地区哪些组织参与?

讲求参与,不仅有个方式问题,还有个对象问题。周边地区的参与行为,要落实到具体组织上。在现阶段,哪些组织作为会员能更好地实现参与呢?人才市场上的市场主体有:人才的需求者(简称需方)、供给者(包括个人和大专院校,简称供方)和人才劳动力卖买服务的中介者(简称中介方)。显然,目前需方还不可能成为会员,因为没有哪一家企事业单位长时期需要大量的人才;供方(主要是大专院校)是有兴趣成为会员的,因为每年有大量的大中专毕业生要走上工作岗位,国家对大中专毕业生的分配正由统包统分向双向选择和自主择业过渡;中介方将成为市场中的重要会员,因为中介方多半是地方人事部门主办的人才交流机构,在人才交流方面积累了经验,且形成了网络。抓住中介方,就如同抓住了解决辐射问题的“牛鼻子”。

综上所述,采取会员制组织形式是市场辐射能力的体制基础,现阶段的会员应以中介方和供方为主。

四、人才市场与几个主要外部相关组织的关系

人才市场的外部相关组织主要有: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和人才市场管委会。人才市场与人事部门的关系前面已经述及,这里只分析下面两个问题。

1.人才市场与人才交流中心的关系。

在几个建立国家级区域性人才市场的城市中,从前都有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它是80年代各地人事部门主办的一个相对独立的机构,主要从事人才交流方面的服务工作。现在的人才市场也是由各地人事部门牵头组建,其职能与中心基本相同。这里面就有一个市场与中心是什么关系的问题。理顺市场与中心的关系,是充分发挥市场功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具体操作过程中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目前,处理市场与中心关系有3种模式:有的城市在组建人才市场时,把中心看作是市场的母体,市场只是中心的一个内部机构,此谓市场小于中心;有的城市把中心看作是市场的一个内部机构,市场是母体,此谓市场大于中心;有的城市索性不分市场和中心谁大谁小,实行二合一,两个牌子,一套人马,此谓市场等于中心。

笔者认为,上述3种模式都是不正确的。中心与市场的关系,不是谁大于谁、谁小于谁或谁等于谁的关系,而是一种承续关系。中心是80年代中期,各地人事部门为提高使用效率,搞活人才流动,引入市场机制而开辟的一块试验田。受当时整个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对劳动力商品属性认识上的局限,人才交流机构不可能以市场的名义出现,而只能以中心的面目出现。经历10余年的改革探索,商品、生产要素市场机制有了一定程度的发育,企事业单位的用人自主权进一步扩大,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制度已基本过渡到双向选择的轨道,理论上对劳动力的商品性有了一个基本的共识,人才市场的建立也就成了水到渠成的事了,人才交流工作也应该向规模大、流动率高、运作规范方面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再不用以中心的面目遮遮掩掩地操作了。应该说,中心起到了人才交流试验田的作用,它是人才市场的前身,现在的市场是中心的高级形式,是中心的承继。

2.人才市场与管委会的关系。

按惯例,建一个有形市场要成立一个市场管理委员会,尤其是区域性市场。那么,要不要建立人才市场管委会?如果要,市场与管委会又是什么关系呢?

(1)建立人才市场管委会是必要的。

管委会的组成一般是:国家人事部的领导、中心城市所在省份人事部门的领导、中心城市的行政长官和人事、计委、体改委等综合部门的负责人。这样的管委会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一是建立区域性市场需要总体规划和统一领导。要与人事部关于区域性人才市场的总体布局相适应,避免一些地方和部门用行政的办法重复、分散建设;同时,防止形成新的控制和垄断,与市场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二是人才市场的规范运作需要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指导、协调和配合。尤其在市场机制发育不很充分、政策法规不完全配套的今天,很多工作都具有探索性质,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通力合作。三是人才市场的建设涉及到土地规划、资金、物价、税费甚至水电供给问题,在经济条件不很宽松的现阶段,需要管委会出现大力扶持,进行政策协调,争取优惠和照顾。

(2)建立人才市场与管委会的新型关系。

从管委会的组成可以看出,管委会是一个松散的、行政性的、综合性的组织,是政府的一个非常设机构。目前,各中心城市在筹建人才市场时也和兴办一般商品市场或其他要素市场一样,成立管委会,管委会代表市场,成了事实上的市场内部最高管理机构,有的城市甚至让管委会或下设办公室的负责人担任市场的法定代表人,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场的运营和管理。这种作法是不妥当的。因为管委会说到底是一个行政机构,如果管委会成为市场内部的最高管理机构,本质上就是“行政造市场”,必然导致“政市不分”和“政事不分”,影响市场内生机制的正常发育,最终必然导致从“行政造市场”到“行政扰市场”的蜕变。这也是我们一些市场上不了规模、形成不了辐射能力、有显著的地区封锁特征的根本原因。人才市场不能再走这条老路。

管委会应该是人才市场之外的一个机构,它不代表市场,也不具体负责市场的运营和管理。它的职责主要是协调处理市场筹建和运行中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和部门、地区之间的关系,并对市场的经营施行外部监督。人才市场作为一个法人,应该有自己的治理结构,其法定代表人从治理结构中产生出来。

标签:;  ;  ;  ;  

关于国家区域人才市场体系创新的思考_工作管理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