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框架下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论文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框架下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论文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框架下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

郭 华(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一、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基本定位:基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理论分析

司法鉴定制度作为与证据制度和诉讼制度相互配合的一项司法制度。因其本身存在一些与现代诉讼观念和证据要求难以相容的因素,致使其与其他制度在相互配合时常出现紧张关系,甚至对司法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带来了消极影响。为此,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司法鉴定体制进行改革。这种改革对司法鉴定体制建设尽管具有破冰之功效,但在管理制度层面上为推进深入改革遗留了一些问题,以致于未能达到预设的目标。基于此,2018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该意见认为,司法鉴定制度是解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司法保障制度。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行政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努力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提出了“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国务院《“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2018年,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司法行政改革的意见》;2019年又发布了《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纲要(2018—2020)》,旨在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司法所、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从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和社会多层次、多领域、多样化、高品质的法律服务需求。基于以上改革政策的要求和司法鉴定管理纳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改革方向,深化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改革需要考虑以下问题。

(一)推进司法鉴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均等化的司法鉴定服务。“公共法律服务既是公共服务,也是具有公共性的法律服务,是两者的交集。我国的公共法律服务具有特殊内涵。① 参见傅政华:《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学习时报》,2019 年4月15日。 ”它不仅具有社会公有、社会共享、社会公用等特征,还具有政府主导性、全覆盖性、可持续性等特点。一方面是享有司法鉴定服务的机会和过程的公平性。这主要是指不论服务对象是人民群众还是职权机关抑或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享有同样的、质量稳定的鉴定服务。另一方面是享有司法鉴定服务的内容和质量的公平性。这主要指司法鉴定服务对象的全体性和服务过程的公正性,也就是司法鉴定服务必须惠及全民并充分体现程序正义。因而需要推进司法鉴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司法鉴定供给的均等化,解决客观上司法鉴定服务体系的不健全和司法鉴定的市场化倾向,以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律权益的真正实现。但是,这种司法鉴定供给的均等化并不等于绝对平均化,并不是强调所有公民都享有完全一致的司法鉴定服务,而是在承认职权机关以及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或者地区、城乡、人群存在差别的前提下,保障所有公民都享有一定标准之上的基本司法鉴定服务,更多地体现为司法鉴定上的机会均等、制度共享。这就需要在管理制度上创新司法鉴定管理的形式,并促进司法鉴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形成全覆盖、便捷性、低成本的司法鉴定服务网络化、智能化体系。

(二)强化司法鉴定的社会公共属性和政府的主导性,政府应当积极引导与社会服务相结合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体系。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应当体现“政府主导性”,这是由公共服务体系自身的属性所决定的。司法鉴定服务体系必然具有公益性、普惠性、非赢利性和非竞争性等特点,因此,政府不仅需要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和实践操作机制,还需要展开一系列有关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机制和服务政策等制度安排和政策引领。这就需要通过政府投资与政策指引来导正司法鉴定的逐利性或者市场化倾向,使司法鉴定机构成为“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服务性组织,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释义》,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8页。 ”解决以往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改革只注重管理、轻视服务的不全面管理观念,通过管理促进司法鉴定制度不断发展,能够让所有社会成员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得到平等的司法鉴定服务。一是改革政府对司法鉴定制度的投资方向,保障作为公共法律服务之一的司法鉴定能够承担起公益性的责任;二是司法鉴定的管理重在维护鉴定秩序,为司法鉴定服务人民群众和诉讼活动提供优质的环境,而非仅仅是进行限制性管理。

(三)坚持司法鉴定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开放性,充分体现现代社会的科技化、信息化、智能化的成果。公共法律服务不仅包含公共服务的特性,而且还兼具法律服务的属性,属于由政府提供、以满足公民的基本法律服务需求为出发点的一种公共服务。这种司法鉴定公共服务体系是能够满足全体民众基本鉴定服务需求的,它必须是面向全体民众的,体现开放性的特点。一是要打破司法鉴定的部门化,改变那种过度重视司法鉴定的国家权力属性与工具理性以及压抑当事人利用司法鉴定参与诉讼的制度功能;二是优化整合司法鉴定资源,建立政府投资的司法鉴定公共实验室,最大限度地降低司法鉴定的成本支付,提供优质司法鉴定环境的高层次“服务”的本质,而非是简单地为司法鉴定主体或者其他涉及司法鉴定的主体提供一些所谓“方便式”服务;三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应当以司法鉴定证据制度为中心,形成诉讼制度、证据制度和司法鉴定制度层次性结构,不断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和使用相衔接的科技含量和智能化程度,建设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智能化平台③ 参见郭华:《司法鉴定管理改革的创新与监管智能化模式》,《中国司法》,2018年第12期。 ,建立司法鉴定信息公开化、科技化与智能化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优质的司法鉴定服务。

科学的不确定性可分为“科学技术理论层面的不确定性、科学技术功能的不确定性、科学技术研究的不确定性和人类主观意志的不确定性”。而“科学技术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可能带来风险的时候,事实是把多个不确定性混杂在一起,使得问题不那么清晰。⑧ 参见叶立国:《科学技术的四种不确定性及其风险规避路径》,《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 ”科学的不确定性不仅应当成为科技界关注的问题,也应是司法鉴定等法律界需要警惕的问题。任何科学理论都是某一时代的理论,也是可错的。因为科学的不确定性是“任何对难以达到的完全决定论的偏离”⑨ W.E.Walker,P.Harremoës,J.Rotmans,J.P.vanderSluijs,M.B.A.vanAsselt, P.Janssen,M.P.Krayervon Krauss,Defining Uncertainty:A Conceptual Basisfor Uncertainty ManagementinModel-Based DecisionSupport,IntegratedAssessment 4:1, 2003,pp.5 ~ 17. 。然而,这种科学的不确定性,“不是科学的无能,恰恰是科学的精确”⑩ 参见[美]亨利·N.波拉克:《不确定的科学与不确定的世界》,李萍萍译,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 。在鉴定问题上不仅科学具有不确定性,鉴定人在运用具有可检验特征的普遍定理、规律和原理解释事实构成的变化及其内在联系时也会出现偏差,以至于鉴定存在偏差甚至错误也就属于一种“正常现象”,不能要求绝对准确。可以说,司法鉴定存在偏差或者不一致的结论也属于一种“正常现象”,应当理性看待司法鉴定问题。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这就要求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改革转向建设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有效运行、适应需要、社会共享、持续发展的司法鉴定公共服务体系上来。一方面,通过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改革发挥政府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建中的主导作用,增加对司法鉴定服务的投入,建立更多的具有普惠性和公益性的服务型司法鉴定机构;另一方面,还要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司法鉴定服务,通过国家财政补贴等方式,降低司法鉴定成本费用,提升司法鉴定公益性比重,淡化其赢利性色彩,从而实现司法鉴定作为公共法律服务主体的多元化,化解司法鉴定在公共法律服务中的供需矛盾,构建满足社会需求的具有高资质水平的司法鉴定服务体系。

二、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理论立场:基于对科学、鉴定与证据关系的解读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应当努力避免错误和消除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良因素,建构保证司法鉴定可靠性和可信度的司法鉴定制度,从而发挥其查明事实和促进司法公正的作用18 有关微观上的改革可参见郭华:《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法学研究》,2011年第1期;《我国司法鉴定改革的困境与思路》,《政法论坛》,2019年第6期。 。

从表5可以知道,NSP酶与还原糖之间都存在显著(P<0.05)的相关关系,而且还原糖含量与NSP酶的三次关系的相关度很高。

(一)科学与鉴定的关系。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鉴定是否科学,不仅取决于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的能力与水平,更为关键的是运用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本身是否为真科学。因为实践中存在真科学、准科学、非科学和伪科学。科学活动是立足已有的历经反复实践证明是正确的科学知识、科学原理、科学方法和现实的物质技术基础。基于此,鉴定的科学应当具有可重复性或者可检验性即在同等条件下能够重复出现。为此,美国法庭检验专家证言在是否具有可采性上采用以下判断方法:一是该科学理论是否得到了实验检验(The known can and has been tested);二是作为专家证言基础的理论或技术是否已发表且经受同行严格复查的检验(The science has been subjected to peer review and publication);三是作为专家证言基础的研究方法或技术的出错概率有多大(The known or potential error rat of the science);四是就专家证言基础的技术、方法和理论而言,在某个特定的科学领域中有多少学者能加以认同和接受(The general acceptance of the science in relevant scientific community)⑥ United States v.Scheffer, 523 U. S. 303(1998). 。即使如此,作为鉴定的科学还存在“科学知识”“技术知识”和“特别经验”等确定性程度不同的问题⑦ 参见郭华:《美国专家证言的可采性研究—— 以美国判例与立法的互动为中心》,《北方法学》,2008年第2期。 。以上问题充分折射出科学的不确定性。

(四)强调司法鉴定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全程性,不遗漏任何提供鉴定服务的环节和阶段。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改革应当立足于公共法律服务的基本属性,推进司法鉴定行业体系化建设,持续提高司法鉴定制度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正权威、规范有序、优质高效、监管有力的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为促进公正司法、防止冤假错案、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提供可靠保障和优质服务。这种服务不得遗漏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环节,以免因未鉴定造成事实认定的错误,酿成冤假错案。有学者统计,“在20起冤案中,15起案件,即75%的案件在鉴定方面存在问题。其中,有7起案件(占35%)本来能够也应当做DNA鉴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办案人员都没有进行鉴定。④ 参见陈永生:《刑事冤案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9页。 ”因此,司法鉴定应当体现于全过程。

在一些科学领域,专家得出的结论并非简单的“是”或“不是”,而是以匹配概率为基础的肯定同一或否定同一的可能性。例如, DNA检验得出的匹配概率不可能达到100%,在最佳条件下也只是99%。实践中常“把肯定同一的匹配概率定为93%,把否定同一的匹配概率定为80%。凡是物证检材与样本检材的匹配概率高于93%的就可以肯定同一,而低于80%的就可以否定同一。14 参见何家弘:《当今我国刑事司法的十大误区》,《清华法学》,2014年第2期。 ”当匹配概率在80%至93%之间如何作出判断则是需要考虑的问题。鉴定意见的确定性结论与倾向性结论均具有科学性,并非倾向性结论不科学,在科学问题上不宜简单作出非此即彼的所谓必须唯一的判断。

(二)鉴定与证据的关系。“认识对象的复杂性,是科学的不确定性的最基本的来源。概率论、测不准原理和复杂性科学,都表明了事物固有的,以及主客观互动必然带来的不确定性。认识主体有诸多局限性:人的感官功能是有限的;知识结构使认识具有主观色彩;人的认识并不同整个世界发生关系,认识总是具体的、有限的。11 徐凌:《科学不确定性的类型、来源及影响》,《哲学动态》 ,2006年第3期。 ”确定性与非确定性是人类认识活动中普遍存在的一对矛盾,是由其客体类属边界和性态差异的模糊性所决定的。基于此,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后,可能会得出肯定性或者否定性结论,甚至无法得出结论。其中,也不乏遇到不能予以肯定或否定的情形,对此仅仅提出了“倾向性意见”。然而,这种未置可否的意见却与诉讼对证据的要求不相符合。

面对科学在证据方面遭遇的窘态,许多学者探索利用概率的理念与方法研究科学证据和确证问题,出现了所谓的“可接受性”理论。“当‘可接受性’作为一个描述某种特征或属性的词语被用于形容一个假说时,人们通常认为会有两种结果出现:假说具有或不具有可接受性。这种定性的描述受到高概率论者的欢迎。因为,对假说进行‘非是即否’的可接受性判断,暗示了一个概率的分界点的存在,即高概率的起点。‘高概率’的支持者解释为,如果证据使假说具有高概率,或者说使假说的概率超过了某个高概率的起点,那么假说即具有了可接受性;反之,那么假说不具有可接受性。12 参见方轻:《论科学证据的两种概率解释》,《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 ”由于在假说所具有的概率中不可能找出一个明确的分界点,以至于“可接受性”理论高概率受到了“正相关”理论的挑战。“正相关”理论认为,如果证据使假说的概率比没有该证据存在时更高,那么证据就使假说具有了更高的可接受性程度;反之,那么该证据就没有使假说具有更高的可接受性程度。13 参见方轻:《论科学证据的两种概率解释》,《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 ”然而,“正相关”不是证据的充要条件,证据之为证据,必须能够使假说的概率在出现证据之后有所提高,即证据必须与假说的概率正相关。“高概率”不足以使证据之为证据。一般来说,某鉴定所依据的特征特定性强、稳定性大、反映性高,或者说该客体与其他客体的界限清晰、差异明显,那么它就属于确定性鉴定意见;反之,则属于非确定性鉴定意见。

众所周知,大型体育赛事的运作管理是跟金钱物资有直接关系的工作,许多项目的竞争都是极为激烈的,如果运作不善就会掉进“糖衣陷阱”,甚至引发各种经济犯罪。因此赛事运作负责人要对运作管理队伍的思想建设引起足够重视,经常性地进行防腐倡廉教育,重视建设规章制度,以及接待、洽谈、维权、物管、财务等方面的工作规范,重视强化审计监督职能,积极主动地邀请审计监督部门定期进行审计工作。

中条山有色金属公司对胡家峪铜矿的毛家湾尾矿库开展了复垦研究;并建立了4万m2的农业种植示范场[34]。云南锡业集团采用基质改良方法对其金属尾矿库进行复垦,种植蜈蚣草并定期收割、焚烧,从灰分中冶炼回收有价金属。项目投资200万元,种植面积80亩,每年回收的砷124.8 kg/hm2,铅60.26 kg,铜14.08 kg,锌19.28 kg,经济效益达到693.5元/hm2[28]。

(三)科学、鉴定与证据的关系。科学的“不确定性”则是知识系统的主要变量,也是知识可能后果的范围,如何进行可靠的定量化确实是一个难题。“专家不仅提供知识,对特定案件事实进行认定,而且还要根据他所提供的知识和事实认定,推导出相应的结论。15 参见[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1页。 ”鉴定人需要运用相关领域的普遍原理和鉴定技术方法,根据观察到的案件事实——包括依据他自身专业知识以及非专业知识观察到的——独立地作出专业判断,最终提供专业意见。从鉴定作为证据的视角来分析,鉴定意见应当是确定性的。从大陆法系国家对鉴定的要求来看,无论是德国法中第三种鉴定方式还是《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一款的规定,其鉴定均应具有结论性。为了保障这种结论具有客观性,需要对科学解释从以下方面作出判断:推论条件,即要从解释的现象到解释条件的推论必须正确;定律条件,解释条件必须至少含有一条普遍定律;特征条件,解释条件必须带有经验内容;真理条件,组成解释条件的句子必须真实16 [德]汉斯·波塞尔:《科学;什么是科学》,李文潮译,生活·新知·读书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32~33页。 。基于以上科学、鉴定与证据的特定关系,对其可作以下理解。

港口投资会增加港口的固定资产,如:码头岸线、岸吊、堆场、场吊、集卡和电子信息设备等。为增加运营设施/设备,需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为服务这些新增的雇员还需增加服务业,这种溢出效果增加了临港区域的就业与居住,提升港口城市的劳动力需求与工资水平。劳瑞模型可以刻画这种溢出效应[10],具体步骤为

一是因科学的不确定性,对专门性问题的鉴定存在不同意见是一种正常现象,因为“由多位专家从各自角度提出见解,被认为更有利于锁定争议问题”17 [日]小田司:《鑑定制度の現状と課題》,《法律時報》,2015,87(8)。 。对于鉴定的争议不宜否定其科学本质以免媒体过度放大其缺陷,以至于影响鉴定应有的科学性。即使鉴定意见是确定性的,也并非一定具有准确性。因为科学具有不确定性,而鉴定本身也存在一些不确定的介入因素,即使最终得出的结论是确定的,而且鉴定意见在形式上符合证据的确定性要求,其实质依然可能存在问题,甚至可能成为问题证据,影响司法公正。

三是对于鉴定意见作为证据进行考量需要证据的一般原理,更需要体现其在科学上的特点,采用证据的相关性理论,使得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与采纳更符合鉴定的本质特征。例如,2000年美国修正《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将“如果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有助于事实裁判者理解证据或决定争议事实,一个因知识、技能、经验、训练或教育而具备专家资格的证人,就可以意见形式作证,否则就不能够。”修改为“如果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将有助于事实审判者理解证据或确定争议事实,凭其知识、技能、经验、训练或者教育具备专家资格的证人,可以通过意见或其他方式作证,如果:证言基于充分的事实或数据;证言是运用可靠原理与方法的结果;证人忠实地将该原理与方法运用于案件事实。” 2011年,美国联邦又对此条款再次进行修改,即“在下列情况下,因知识、技能、经验、训练或者教育而具备专家资格的证人,可以以意见或者其他的形式就此作证:专家的科学、技术或者其他专门知识将会帮助事实审判者理解证据或者确定争议事实;证言基于足够的事实或者数据;证言是可靠的原理和方法的产物;以及专家将这些原理和方法可靠地适用于案件的事实”。这种不断修改也折射美国专家证人制度的弊端。在制度建设上,尽管国外的制度可供比勘,但在制度改革上更应循名责实。

二是鉴定人针对不同专业问题采用专门知识不同,而专门知识的可检验性以及可靠程度也存在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鉴定意见的准确性,但这不影响其作为特殊证据的本质。因为在这种背景下由鉴定人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作出的鉴定意见与缺乏鉴定专门知识的法官的判断相比,前者可靠性较强,不能因鉴定的专门知识的不同对鉴定意见可靠性分级。因为科学是没有等级之分的,但对不同鉴定的规范与审查判断规则应当各有侧重。因此,既不要迷信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也不要按照鉴定人的资质确定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

三、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基于追求司法公正的改革目标

我国已进入现代信息化社会并凸显出工业社会的特征,而“工业社会的内在发展机制将使人类社会可能行进到一切都必须按照科学技术专家所提出的原则来进行管理的技术统治时代,或者行进到直接由科学技术专家统制一切的专家政治时代”⑤ [德]乌尔里希·贝克:《从工业社会到风险社会——关于人类生存、社会结构和生态启蒙等问题的思考》(上) ,王武龙编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3年第3期,第40页。 。司法鉴定具有科学性,无论是鉴定对象、实施主体还是鉴定实验室、鉴定方法等均离不开科学元素,同时司法鉴定还涉及技术问题,是科学的具体运用。例如,在有关亲子关系的鉴定中,鉴定是按照DNA的知识和理论,依据孟德尔遗传定律,采用提取、扩增、检验DNA上碱基序列的方法,完成个体同一性识别而作出的判断。由于科学与技术不同,科学本身与科学运用也存在不同,科学运用获得的结果与诉讼要求的证据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基于此,厘清科学、鉴定与证据的关系,对司法鉴定制度改革获得理论上的支持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不做虚功求实效,扎实为民办实事。城区街道人大工委针对部分老旧社区居民反映的基础设施年久失修等问题,督促有关部门积极落实,为锦秋、兴华、宝发、东城等小区维修了主干道及健身广场,安装了太阳能路灯30盏,统一规划停车位1500余个,切实解决了居民行路难、停车难问题,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提升。唐山镇前七村文化广场修缮、后诸村闲置窑湾利用、前诸村幼儿园修缮等民生实事,都源于人大代表在一线调研时提出的意见建议,经镇人大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全部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一)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以“需求为导向”,保障鉴定的科学和鉴定人的鉴定能力。司法鉴定体制中主要存在三个密切相关的制度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实施制度和使用制度。在这三个制度中,管理制度是基础,实施制度是核心,使用制度是关键。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对于提高鉴定质量和满足鉴定需求以及实现鉴定的均等化具有关键性意义。“公共法律服务要坚持需求导向,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侧改革,大力拓展业务领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求。19 参见傅政华:《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学习时报》,2019 年4月15日。 ”在此方面,2018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开通了“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平台”“人民法院专家库信息平台”和“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信息平台”。

基于此,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应当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解决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上的“管理不统一”及其“统一管理体制”下“机制不健全”问题。基于此,需要在深层次上理解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整治高度认识统一管理的意义,同时摒弃部门利益观念,实现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思维转向。二是健全符合诉讼要求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制度。在此方面,2017年11月,司法部出台了《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但需要对不同鉴定采用与其要求相一致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条件和标准。

(二)遵循科学证伪的本质,以“问题为导向”,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鉴定意见作为证据易失真,如何防止失真的鉴定意见流入法庭作为定案根据最为关键。尊重科学的规律,规范鉴定人出庭作证、抗辩双方的质证等程序。应当遵循科学证伪的本质,通过程序挤压“鉴定黄牛”活动的空间,从而保证鉴定的公正性。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要求,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改变侦查中心主义在鉴定上的不良影响。目前,我国鉴定人出庭率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是法官过于依赖或者迷信鉴定的科学性,在未经双方当事人充分质证甚至未质证的情况下认定了鉴定意见证据效力。另外,应改变鉴定人充当“幕后法官”的传统惯习。因为“专家永远都应当是帮助法院发现事实的仆人,法官才是事实认定的主人;反之,则有损司法正义,更损及社会正义”。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平衡专家垄断事实与法官决断权力以及保障证据科学真实、可靠的程序。由于科学不确定性和需要证伪的内在规律,通过强化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的“质疑”,借助程序的力量“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从证伪的视角针对可能存在的“合理怀疑”或“专业偏见”提出意见,对鉴定的理论知识、基本原理、引用的标准、运用的方法、鉴定的过程等展开争论,法庭从检材收集到检测试验以及通过鉴定人的观察对比、解释论证与评判等方面获得一个清晰的认识。

(三)架构司法鉴定在“以审判为中心”中的地位, 以“目标为导向”,发挥司法鉴定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功能。鉴定人利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来弥补法官的认识不足,扩充认识对象,以此来帮助其作出公正的判决。“单纯从专门性事实的认定来看,专家似乎比法官更能看清事实真相,因此,这里的风险显然不在于对实体正义的损害,而是程序正义受到了挑战。20 参见史长青:《科学证据的风险及其规避》,《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1期。 ”基于此,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架构司法鉴定在审判中心主义中的证据地位,通过开启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使法官采纳的鉴定意见更加可靠和可接受。“过度信赖专家会纵容他们把我们置于黑暗中,并且他们还可能提倡强化自己权力与地位的思想。当我们对专家如何获得他们的知识一无所知时,我们就会失去某些独立判读的能力。21 [美]劳伦斯·纽曼:《社会研究方法:定性和定量的取向》(第五版),郝大海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页。 ”而专家辅助人提供也需要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一项内容,通过架构符合公正的庭审现代化方式,如鉴定人远程作证以及专家辅助人远程质证等,体现司法鉴定制度作为司法保障制度的价值,继而促进司法公正,实现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目标。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也应当围绕这一目标而展开。

2000年12月25日,在由原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浙江省采矿权拍卖现场会上,浙江省第一个,也是全国第一个以拍卖方式出让的采矿权在海盐县产生。拍卖标的是海盐县六里紫云石料采矿权,出让普通建筑石料520万吨,开采期限为10年,成交价为296万元,由海盐县相邻的海宁市袁花镇镇东村村民黄建良取得。这次拍卖会改变了长期以来浙江省采矿权无偿取得的资源配置方式,也标志着浙江省以建筑石料矿产为突破口,在全面推进采矿权市场建设中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四、结语

由于鉴定意见在诉讼活动中发挥的特殊功能和居于证据中的重要地位,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诉讼的质量与司法公正的实现程度。对于科学需要持有适度的怀疑态度,使其接受正当的审视和批评。对于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只有将其纳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利用司法鉴定的权利,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即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政治站位,驱动社会内在诉求与政府的自觉选择;只有推动职权机关和当事人在司法鉴定利用上的均等化,通过外生性力量推动司法的程序公正,以免在缺失公共法律服务的环境中“复活”司法鉴定“权威—依附—服从”的权力机制导向。在此问题上,应以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为统领,保持鉴定的科学立场,建构发挥鉴定意见的证伪功能的程序,避免问题鉴定或者瑕疵鉴定作为定案的根据,保障司法的实体公正。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定位决定其改革的立场,其改革的立场影响到具体思路,对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定位、立场与思路的一体研究才有可能突破目前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瓶颈和解决改革徘徊的问题。

*基金项目: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2016YFC0800717)。

(责任编辑:辛金霞)

标签:;  ;  ;  ;  ;  ;  ;  ;  ;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框架下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