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会计与审计的关系_会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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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审计监督职能一直为官方所推崇,故而无论何种审计,均被冠以监督的功能,阻碍了审计的发展。审计监督在审计实践中的弊端逐渐显露,审计理论界的有识人士已认识到了这一问题,对监督究竟是不是审计的一项职能提出了质疑。笔者认为,审计在其发展的相当长时期内曾履行过监督的职能,但它依附于其它职能(如行政和管理职能)而发挥作用,审计本身并不具有监督职能。

1、认为审计具有监督职能的论点,是源于审计因经济监督的需要而产生的。在审计发展的初期,审计确因经济监督的需要而产生,但并不能因此而推导出审计就是经济监督。我们知道,经济监督是财产所有者的权力。当人们将自己的财产交给他人经营或管理时,便形成了经济责任关系,同时也就形成了经济监督关系,其目的是使资产保全或增值。在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尚未彻底分离的情况下,审计并未成为一个独立的职业,而是依附于其他职能部门而存在。无论是作为行政监察的御史、都官,还是作为经济司法的比部,都曾履行过审计的职能,但这时的审计只是作为行政监察或经济司法的一部分而发挥作用。我们所看到的经济监督,只是作为财产所有者的代理人的行政监察部门或经济司法部门,在财产所有者的授权范围内所必须履行的职责,而审计正是这些部门得以履行其职责的一种手段。现代审计的诸多特征告诉我们:当人们将自己的财产交给他人管理(或经营)时,就产生了经济责任关系。经济责任关系是在财产的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权转移的基础上产生的,它将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联在一起。由于财产的合理有效使用直接牵涉到所有者的利益,必然要求对财产的有效使用进行必要的监督,使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形成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这种关系使经营者处于被动地位,而作为经济信息的提供者,又使经营者从被动转为主动。经济责任关系人双方在利益受到侵害时,都会站出来主张权力,导致利益矛盾的发生。当双方利益冲突无法通过自身力量进行调整,而又未诉诸法律调整时,利用第三者的公正意见无疑是最佳选择。而审计是由一批专家组成的职业,与经济责任关系人双方不存在利益关系,能够就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表述一个客观公正的意见,其职责就是在经济责任关系人双方之间说句公道话,如何监督是所有者(或其代理人)的权力,如何管理是经营者的权力。历史上的行政监察部门或经济司法部门,之所以将审计作为其行使经济监督权的一种手段,正是看中了审计的这一特性。

2、审计监督论在实践中造成难以克服的缺陷。其主要表现在:第一,使审计的独立性丧失其存在的基础。审计人员为作出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在审计过程中必须保持独立,这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并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审计的独立性。而监督不需要独立,因为它是授权人的忠诚代表,其行为直接反映着授权人的要求;监督不需要客观公正,它理直气壮地代表着授权人的利益。监督是行政或管理的重要职能,必须与行政或管理目标相协调。既然我们承认审计是监督,又有什么理由去谋求对行政或管理的独立呢?既然承认审计是对经济活动的监督,又有什么理由去排斥经济管理机关的领导呢?所以,审计监督的观点是对审计独立性的否定,使审计无法自圆其说。第二,阻碍了审计方法的发展。方法是实现目标的手段,任何一种方法都是在一定基本理论的土壤里生长出来的。监督的理论必然产生监督的方法,为达到监督的目的而产生的详细审计的方法是无法突破的,因为监督是实在的,不允许出现任何推断;监督是具体的,不允许进行总体上的判断。对于监督来说,没有什么比一页页翻帐、一行行的计数更稳妥的方法。而现代审计中的制度基础审计和风险基础审计,均属于抽样审计方法,它是在对部分业务审查的基础上,根据部分业务的审查结果对全部业务进行推断,相应地未查部分是否符合标准则无法作出判断,也就不可能对监督提供确切的依据。所以,监督的理论不可能产生制度基础审计和风险基础审计。现实中,审计方法的不断变革,对传统的详细审计方法的突破,有力地证明了审计监督的谬误。

既然审计本身并不具有监督的功能,那么期望通过审计监督会计的作法就不切实际了,在实际工作中也就行不通。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一方面加强审计监督,另一方面会计处理依旧我行我素的现象。因此,所谓审计和会计之间的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实际上是不成立的。

要正确揭示会计与审计的关系,必须弄清会计与审计各自的本质。从现代经济的角度出发,会计与审计都是为保证经济责任关系的有效履行而建立的两个各自独立又密切联系的系统。现代经济的基本特征是多元代理关系并存,代理关系是指一个或一些人(委托人)授权另一个或另一些人(代理人)为其利益从事某些活动。代理关系产生的经济基础是社会经济权责结构中经济职能的分解,而经济职能的分解主要有两种基本形式:第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第二,政策制定与行政管理分离。两种经济职能分解的基本形式,产生了两种基本代理关系,即出资者(包括投资者与债权人)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管理层中上下级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两类代理关系的联系在于经营者的权力源自出资者的终极所有权,下级的权力由上级授予,各种代理关系的核心内容均为财产经营责任。随着财产经管中代理关系的成立,代理方就要对委托方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为了取得委托方的信任,便于委托方考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代理人往往通过一定的方式,把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反映出来,而这种反映的一条最有效途径就是会计。但会计又不能把经济责任履行过程中的所有经济活动都反映出来,它只反映经济责任履行过程中那些能够用货币计量的经济活动。在代理关系中,代理双方从法律角度看均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因此,为便于代理关系的管理和协调,会计必须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来提供反映经济责任情况的信息。但由于代理关系中的利润非均衡性(即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追求存在不一致),信息非对称性和风险的不平等性(即代理关系双方对待风险有不同的态度),加之会计人员为经营者(代理人)所聘用,其自身利益受代理人的约束,因此,会计人员在反映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时很易偏向代理人,而委托方对代理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评价又主要是借助会计所提供的信息来完成。鉴于会计在提供信息时有偏向代理人的倾向,委托者就要求建立另一系统,即审计系统,对反映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的可靠性表述意见。

可见,会计系统和审计系统均是反映代理关系中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系统,两系统的目的都是为了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准确无误的信息;但两系统又是有区别的。其区别表现在,会计系统是信息加工系统,即按照一系列的准则要求,对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加工反映;而审计系统则是信息验证系统,即按照一系列的准则要求,以会计系统为基础,对会计信息的确认进行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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