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日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历程述评_建筑论文

欧美日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历程述评_建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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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现代欧美日国家的历史上,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毁坏的力量,可以说同时存在。而导致欧美日历史文化遗产毁坏的最主要力量,是现代化和战争。

艾森斯塔德指出,现代化需要社会所有主要领域产生秩序变迁这一事实,意味着它必然因接踵而至的社会问题、各种群体间的冲突,以及抗拒、抵制变迁的运动,而包含诸种解体和脱节的过程。正因如此,解体和脱节构成了现代化的一个基本部分,每一个现代和现代化社会都必须对此加以应付。“这时过程包含有两个紧密相关的层面:一为各群体现存生活方式的解体;一为处于此种过程中的不同群体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不断加强,即它们日益被纳入一个共同的框架之中。都市化的持续进行,即人们从乡间移居城市的过程,不仅经常瓦解了农村社区,而且破坏了旧的都市环境,尤其是在初期阶段造成了大量的社会解体和全然悲惨的现象。”(注:S.N.艾森斯塔德:《现代化:抗拒与变迁》第23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现代化意味着传统社会的解体,也意味着人们对于传统态度的改变。在现代化过程中,传统的东西往往会被人们看成是“落后”的代名词,社会进步的绊脚石。因此,在相当一段时期里,“几乎每一个西方国家,越来越多受过教育的人和开明人士认为,需要改变、取代或抛弃盛行于他们社会之中的惯例和制度,代之以新的、而且毫无例外地是更好的信仰、惯例和制度。”(注:希尔斯:《论传统》第3、86、102、97、278-279、278、88-89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这一观点在欧洲启蒙主义者那里,体现得尤为明显。在启蒙主义者看来,传统性是与一种特定的社会和文化联系在一起的,无知、迷信、教会统治、宗教不宽容、社会等级制、财富分配不均、按出身的“高贵”获得最佳社会地位的优先权,以及其他的观念和制度等,都是可憎的欧洲旧秩序的组成成分,而传统性则是这些东西的导因和结果。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启蒙时期的欧洲人对于作为传统制度、信仰、价值观念、行为方式表意象征的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自然不可能有更多的重视。

另一方面,现代化也导致了欧美日国家居民生活趣味和生活方式的改变,这也影响到了他们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态度。比如,现代化使人们“衡量舒适和方便的标准”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由于人口不断地从乡村涌入都市,城市可利用的空间更加紧张。在这种情况下,许多更为古老的住宅之所以能得到不断的修复而保留下来,并非由于使用者具有好古的情怀,而是因为使用者认为搬进新建筑的费用太昂贵。尽管如此,在欧美日的现代化过程中,旧建筑还是面临着深刻的危机。正如希尔斯所说,“有时,‘现代化’费用非常之高,拆毁这些建筑,或用更适合当代趣味和使用方式的新建筑取而代之则更为经济。有时,维修费昂贵得不合情理。在一些建筑所有权为私人所有的国家中,忽视维修或拆旧建新的做法有利可图,因此,旧建筑朝不保夕。社会主义国家渴慕新奇,追求健康的社会理想,希望建造纪念建筑以志政府的业绩和善行,所有这些都导致了旧建筑的毁灭。对于家族的孝敬,地区和民族为其历史成就而感到的自豪,则常常会激励人们去维修和翻新建筑。归根结底,旧建筑总是既受到内部朽坏的威胁,也有来自使用者和所有者方面的危险。”(注:希尔斯:《论传统》第3、86、102、97、278-279、278、88-89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

在这样的背景下,欧美日的一些历史文化遗产会受到相当程度的毁坏,乃是很自然的。今天,当人们在英国考察的时候,不难发现,许多作为产业革命发源地的城市,如谢菲尔德,历史建筑已所剩无几,古城风貌也荡然无存。巴尔神殿(Temple Bar)是威斯敏斯特城和伦敦的分界线,为了方便斯特兰大街的交通,人们便将这座神殿拆毁了。在19世纪末的德国和奥地利,在现代化浪潮的冲击下,有许多具有历史意义的城市建筑被拆除。德国名城波恩在1898年扩建交通道路时,城墙成为严重障碍之一,结果发展交通道路的要求压倒了保护历史文化古迹的声音,城墙成了牺牲品。在《历史的环境》一书中,木原启吉教授总结了日本近代文物古迹所遭遇的四次大的劫难:第一次是明治维新以后,大量佛寺被毁;第二次是明治及大正初年开放贸易,大量古代文物外流;第三次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文物古迹毁于战火;第四次则是50年代后经济高速增长时,它不但毁了文物,更破坏了历史环境,是历史上破坏最为严重的一次。在日本近代文物古迹所遭受的四次大劫难中,除第二次以外,其他三次都与现代化有关。在欧美日国家现代化过程中,山川、河谷、海洋等自然环境常常会被改造,一夜之间会呈现出完全不同的景象。村落、耕地、田野会被改造一新,昔日面貌一片不留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地上的遗存物自然不用说,甚至地下的文物古迹、遗址也会在这样的“现代化”建设过程中被消灭得一干二净。据日本文化厅有关地下埋藏文化遗产发掘情况的调查资料统计,1978年发掘地下埋藏文化遗产有7083处,是1970年2825处的2.5倍,1966年710处的近10倍。而这其中,依据学术调查结果进行的主动发掘仅占总数的1.5%,多数的发掘工作都是因为开发建设而被动地引发的。(注:张松:《历史城市保护学导论》第198页,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年。)

在近现代史上,对欧洲和日本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另一个重要毁坏力量,是战争(美国例外)。

在近代以前的历史上,每次战争都给城市历史文化遗产造成了巨大的破坏。罗马帝国摧毁希腊的城市和宫殿,中世纪十字军东征时,沿途破坏掠烧,所过之处全成瓦砾废墟,这都是众所周知的历史旧事。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欧洲和日本交战国的大量房屋被毁于战火。无论是战胜国还是战败国,都蒙受了极大的损失。苏联被毁于战火的城市达1700座,破坏最严重的是明斯克市和斯大林格勒市。1939年,波兰遭纳粹空军袭击,首都华沙与运输中心格但斯克(但泽)有90%的建筑物被夷平。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法国受到的破坏也很严重,如勒·哈佛市中心部分在战争中全部被炸毁,全市有80000居民无家可归。德国本身也损失惨重,仅西德国就有500万户住宅被破坏。柏林、科隆和维尔茨堡等城市都遭到严重的破坏,建筑物被毁坏程度均达70%以上。日本在二战中也受到很大创伤。广岛、长崎遭到原子弹轰炸,城市建筑1/3被破坏。东京建筑物的毁坏率达55%。(注:沈玉麟:《外国城市建设史》第147页,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9年。)在这种情况下,欧洲和日本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当然不可能幸免于难。

然而,在历史文化遗产受到现代化和战争等因素毁坏的同时,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力量也在滋生暗长。欧洲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相应地保护思想起源也比较早。广泛而言,欧洲人对文物建筑和历史纪念物的保护,至少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代。在文艺复兴时期,欧洲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运动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当人们对古希腊著作进行人文主义研究,千方百计地致力于发现古代作品的手稿,并且对之进行重新整理以还其本来面目时,“对古代艺术作品的收藏就大约再次是开始了。古物本身越来越具有内在价值,这并非仅仅是因为它们存在于遥远的过去,而且是因为它们代表了在人类历史上的一段克里斯玛时期(像人们当时所认识到的那样)。”(注:希尔斯:《论传统》第3、86、102、97、278-279、278、88-89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收集古玩是在文艺复兴时期兴起的一项活动,这项活动在17、18和19世纪的欧洲,然后又在美国普及开来。美国是一个年轻的国家,与欧洲相比较,美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较为短暂,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已经成为一种社会风气。在20世纪中后期,美国出现了高度评价古旧物器的现象,在那里,人们对于古旧物器的赞赏已从古代欧洲和早期美国的精美家具、玻璃器皿以及银器,发展到一直不受人注意的、丑陋的、制作粗劣的旧物器。据希尔斯所述,“这并非因为人们过去不了解75年前农家使用的家具和厨房设施。他们了解这些东西,但是却将它们抛弃了。这些东西被人买卖,但没有直接进入‘古董交易’;它们开始只被当作‘旧货’处理。后来,在相当短的时间内,它们的地位提高了,虽然它们仍然外表丑陋,而且在很多情况下毫无用处。越来越多的美国人开始对美国过去的制造物持敬重态度,而这些人一直遵循着一种极其反传统的传统:他们使用镀铬家具,用人造皮毛进行室内装饰。19世纪哥德式美国制品重新被人们从高阁上取下,以满足在其它方面并不赞同传统的人。人们对于过去遗留物的依恋集中在一些小物品上,而只是这些小物品的年代使其成为欣赏对象。”(注:希尔斯:《论传统》第3、86、102、97、278-279、278、88-89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在美国,首先认识到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的是一些个人和团体,美国政府则在思想和行动上远远地落在他们的后面。比如,在整个19世纪,自我放逐到意大利、法国和英国的美国人就怀抱着诸多的动机。有些人是希望到一个不像美国社会那样充满清教徒气氛、并且具有浓厚的文化传统从而更适宜于艺术生活的环境里成为艺术家或作家。在这些美国人看来,富有传统气息的社会比美国社会更欣赏艺术家及其作品,美国社会则更注重于商业的利益。对商业气的厌恶,对美国生活的肤浅和美国政治的平民色彩的反感,与一种因为美国历史的短暂、荒凉和思想的空乏而产生的懊丧感混合在一起,促使这些美国人萌生了逃离祖国的强烈冲动。这些美国侨民中的大部分人是“软心肠”的爱国者;如果他们不是如此敏感地自认为是美国人的话,那么他们就不会为自己祖国的不足而如此伤感了。“但是他们需要一种可以依附其上的‘过去’,新英格兰的清教徒和宾夕法尼亚的贵格派、虔诚派教徒,并没有给他们提供一种足以依恋的过去;他们认为,由于没有一种真正历史悠久的过去,他们的祖国变得发育不全和残缺不全了。学术性的历史研究并不能满足他们对过去的渴望和情思。他们必得要直接接触历史的文物,接触类似于古代的举止风度;他们向往古色古香的纪念碑和地方;他们希望生活在仍然保留着过去传统的各种制度之中。他们中的某些向往过去的同胞守在家乡。有些人则渴望到旧欧洲去,还有些人试图在美国发现一种‘有用的过去’。”(注:希尔斯:《论传统》第3、86、102、97、278-279、278、88-89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

18世纪中叶,英国的古罗马圆形剧场成为欧洲第一个被立法保护的古建筑,这标志着文物保护的概念已从典籍、艺术品、器物等扩展到建筑的范围。但那时对文物建筑的价值尚未有广泛的社会认同。历史建筑的保护于18世纪末开始受到重视,至于这项工作的科学化、历史建筑保护和修复的基本概念、理论和原则的形成,则是19世纪以后的事情。在欧洲,自19世纪以来,保护旧建筑已成为个人和政府的一项重要活动。这一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与日益滋长的民族意识有关。有很多人认为旧建筑是民族“遗产”的一部分,因此理应得到保护。与此同时,人们也开始珍视废墟遗址。在19世纪以前,只有一些鉴赏家对废墟遗址感兴趣,他们希望从废墟遗址中发现有价值的“民族遗产”。到了19世纪中叶,欧洲人对“民族遗产”的兴趣不断加温,偷盗古物的活动也日益猖獗。因此,政府文物部门开始关心废墟遗址的保护。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不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已逐渐地成为欧美市民大众的共识,而且有人甚至对历史文化遗产已经达到了相当“敬畏”的地步。如希尔斯所说,“19世纪和20世纪初的美国和德国的亲英派都颂扬英国的过去,他们颂扬英国的现在,是因为如此之多的古老事物仍然活跃于现在之中。他们以温柔和敬畏之情颂扬古老的建筑,古老的城镇和古老的制度。对异国观光游客来说,英国获得了几乎象圣地那样的神圣地位,威斯敏斯特修道院、圣保罗教堂、伦敦塔、威伦市(Wren's City)的诸教堂、圣詹姆斯王宫、牛津和剑桥大学、巴思(Bath)的新月温泉,所有这些都是每位观光者所必须观赏的。其他人则梦想着游览它们,不仅是这些建筑的美,而且是其年代,才使它们名闻遐迩。”(注:希尔斯:《论传统》第3、86、102、97、278-279、278、88-89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欧洲许多被战争摧毁城市的重建活动,引发了人们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进一步思考。在当时的波兰,就存在着关于如何重建首都华沙的激烈争论,一种主张是完全建一座新城;另一种主张是按历史面貌恢复古城。绝大多数居民赞成后一种观点,当恢复老华沙城的消息传开后,流浪在外的华沙人一下子归来了30万人,整个国家掀起了爱国的热潮。战后华沙城的迅速重建,使它赢得了“华沙速度”的美誉。华沙城后来作为特例被列入《世界历史文化遗产名录》(《名录》一般拒绝重建的东西列入)。这种恢复历史城市风貌的做法,在欧洲影响很大。波恩、慕尼黑、布达佩斯等被战争破坏的古城,都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进行了很好的维修。这些城市都把恢复历史建筑和保护古城,视为重建民族精神的重要手段,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注:王景慧、阮仪三、王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规划》第3、2-5页,同济大学出版社,1999年。)

20世纪60年代以来,欧美日国家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进一步从单个的文物建筑扩大到“文物建筑所在地段”的历史街区。“历史街区”概念所强调的并非个体建筑,地段内单体建筑并不个个都具有历史文化价值,但它们所构成的整体环境和秩序却反映了某一历史时期的风貌特色,因而也使单体建筑的价值得到了升华。“历史街区”的保护对象,也不仅限于宫殿、庙宇等重要的纪念性建筑物,而是包括了民居、商店、村落等更广泛的内容。1962年法国率先颁布了保护历史地段的《马尔罗法令》,这是欧洲保护立法中最有影响的一个法令。很多国家纷纷效法国的做法,陆续划定了作为保护对象的自己国家的历史地段和街区,掀起了历史地段和街区保护的高潮。如丹麦、比利时、荷兰分别于1962年、1963年、1965年划定了保护区;1966年,日本也明确提出要保护古都文物古迹周围的环境以及文物连片地区的整体环境;1967年英国划定了具有特别建筑和历史意义的保护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向历史地段,尤其是历史街区拓展,意味着欧美日国家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已不仅涉及物质实体环境,而且还进一步包含了人文环境。1976年,在各国实践的基础上,欧洲议会提出了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整体保护”(或译“全面保护”)的概念,目的是“保证建筑环境中的遗产不被毁坏,主要的建筑和自然地形能得到很好的维护,同时确使被保护的内容符合社会的需要”。

与日渐增长的保护意识以及不断摸索和逐步推进的保护实践相适应,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欧美日国家也开始制定一系列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条文,成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机构。18世纪之前英国人只是利用古建筑,甚至把它们当作免费建筑材料的来源。18世纪后期,文学上的浪漫主义运动开始兴起,随之引起对古文物态度的改变。19世纪时英国的古建筑保护得到社会的关注。1877年,威廉·莫理斯创建了古建筑保护协会:1882年颁布了《古迹保护法》,列举了作为保护对象的21项历史文化古迹,其中主要是遗址;1900年颁布《古迹保护法修正案》,把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内容扩大到了宅邸、庄园、农舍、桥梁等与历史事件有关或具有历史意义的建筑物;1913年颁布《古建筑加固和改善法》;1931年又颁布了《古建筑加固和改善法修正案》;1953年制定了保护历史性建筑物的《古建筑及古迹法》;1969年颁布《住宅法》,确定巴斯等4个历史古城为重点保护城市,《住宅法》授权地方政府提供费用的50%资助(最多为1000英镑)以改进不合标准的老住宅(结构维修及卫生设备更新);1974年制定《城乡文明法修正案》,将保护区所有未登录建筑纳入城市规划的控制之下,国家可干涉保护区的划定,加强对被忽视了的被列建筑的保护措施,为欧洲建筑遗产年提供特别资助。在法国,1840年在古建筑鉴定专家梅里美的倡议下,成立了历史建筑管理局,并颁布了《历史性建筑法案》;1913年颁布了《历史古迹法》,明确了历史性建筑保护的原则,该法令规定,不论公物或私产,一旦被历史建筑管理局认定为历史性建筑就不得再拆毁,它的维修费用将由政府资助其一部分或全部;1930年颁布《遗址法》;1943年又通过立法,规定在历史性建筑周围500米内改变环境面貌要得到专门批准。在日本,1897年制定了《古神社寺庙保存法》,创立了保存资金制度,确立了保护对象与管理原则;1919年制定了《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及施行细则;1929年颁布了《国宝保护法》,将保护的对象由古神社、寺庙扩大到包括一般的古建筑、工艺美术品等,并且制定了相应的各种保护措施;1952年综合以上三项法令为《文物保护法》,从而确定了文物保护制度体系,并对文物的保护与利用及产权的补偿进行了调整,引进无形文物的概念,设立文物保护委员会及国家、地方二级制定制度,确立国家与地方公共团体的协作体制;1954年、1968年、1975年又对《文物保护法》作了三次修改。其中第三次修改,提出了创立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保护制度,并公布国家级保护区25处;1980年颁布《城市规划法》,提出“地区规划”整顿政策,把区域性历史文化环境保护作为城市规划的一部分。1960年美国制定了《文物保护法》,这意味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已经引起了美国人的高度重视,并已被提到了美国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上来。亚特兰大和丹佛这两个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便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

上述表明,尽管欧美日国家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受到现代化和战争等因素冲击,从而相当程度上遭到毁坏,但这些国家的政府和百姓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意识也在不断地增强,尤其是在经历了许多教训与挫折之后,历史文化遗产在社会生活中所具有的种种不可替代的价值与作用逐步得到人们的认识,保护运动由此获得了广泛的社会基础。与此同时,欧美日国家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和保护制度也逐渐地得以完善。正因如此,近现代以来,欧美日国家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成就仍然是十分可观的。尽管在历史上也遭受了诸多的劫难,但欧美日国家的许多城市今天所呈现的,依然是现代化和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和谐并存、交相辉映的景象。

希尔斯为我们所描绘的就是这样一幅景象:巴昂·豪斯曼的城市再建规划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巴黎,但是,巴黎现有的许多街道系统早在巴昂·豪斯蔓规划的林荫大道出现之前就早已存在。甚至,在巴黎最显眼的那些街道和建筑中,也只有一部分是巴昂·豪斯曼的作品。土伊勒宫的花园、孚日省的广场、新桥和皇家大桥,都是几个世纪前的成就和功绩。伦敦或纽约最显眼的街道布局在一个半世纪前就已存在,而它们现在仍然大致保持原样。建筑上以新代旧很少明显地改变居住区的布局,尤其是街道的位置。人们不断地建造新的商业大楼、纪念性的公共建筑和宽阔的大道,但是,居民居住的后街却与早年的街道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芝加哥曾几乎被一场大火吞噬,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这个城市一直实行着城市重建的宏伟规划,许多地区的居民成分也发生了变化,破坏和忽视维修的现象造成了大量建筑物的坍损;即使如此,其建筑物仍然主要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建造起来的。曼彻斯特、利物浦、费城、波士顿、巴尔的摩和阿姆斯特丹等城市中,20世纪前就定型的区域至今仍然保留着当初就已建造起来的建筑。六车道高速公路和“跨线桥”显眼地矗立在这些城市中,历史建筑没有因此遭到破坏,而是原样地保留了下来。旧街道和旧公路的结构有所改变,经使用损坏后又重新进行了修建;路面可能被加宽,无数的弯道曲路可能被拓直,但是,它们的格局大致保留原样。“尽管新式机械能够挖土移石改造地貌,旧布局还是保留了下来。令人惊叹的、有时是可怕的创新常常只局限于表面;在这背后,多数建筑保留原貌。在国家汉堡包出售亭、‘美容厅’和旧汽车出售部的后面,美国新英格兰和中西部的小镇上的主要街道常常与从前毫无二致;在主要街道背后,一个世纪前的房屋仍然十分完好,它得到了精心维修。西德或大不列颠的任何规模宏大的高速公路或跨线桥同样向人们显示,用人的意志大规模地改造自然的伟大业绩与默默地持续存在着的早期成就融成了一体。土地的居住范型和耕作范型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不变。”(注:希尔斯:《论传统》第3、86、102、97、278-279、278、88-89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

在现代化过程中,与中国相比,欧美日历史文化遗产之所以能得到较好的保护,原因无疑是多方面的,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以下几点:

其一,在欧美日国家,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共识,获得了广泛的社会支持。欧美日国家的过去和中国的今天一样,也经受过现代化的冲击,但其许多历史文化遗产得以保留下来,则与市民大众强烈的保护意识、参与意识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比如,在五六十年代,高楼大厦要在巴黎市中心立足,成群的汽车都想在老城区内冲开宽阔的大道。老城区的街道狭窄,房子的设施陈旧,卫生条件差,从实用的角度完全有理由拆掉和另建新楼。这些理由被房地产商们叫嚷得最凶。今天古老又迷人的沃日广场,在当初差不多已经被宣布了死刑。世界无论哪个国家,城市保护的最大问题都不在名胜古迹而在民居方面。而正是巴黎人自己把巴黎的老屋老街原汁原味地保护下来。当巴黎的民居即将面临毁灭的厄难时,巴黎人挺身而出,在报上写文章,办展览,成立街区的保护组织(如历史住宅协会、老房子协会等等),宣传他们的观点。巴黎人认为,正是这些老屋、老街,构成了“历史文化空间”。巴黎人的全部精神文化及其长长的根,都深深扎在这里。因此,他们为保卫这空间而努力数十年。如今这些观点已经成了巴黎人的共识。巴黎已经有了清晰的民居保护区和严格的保护民居的法规。在巴黎,官员们为了赢得选民们的票数,也要大唱保护主义的高调,取悦于选民。(注:冯骥才:《手下留情——现代都市文化的忧虑》第48-49页,学林出版社,2000年。)在欧美日国家,正是市民大众的强烈的保护意愿和自发的保护行动推动了政府的保护工作。而在中国,由少数专家和有识之士所倡导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活动还远未获得广泛的社会支持,人们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还未形成共识。即使是某些领导者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也未有充分的认识。比如,有些人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认识仍停留在“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阶段,仅仅将之当成是吸引游客的摇钱树。另有相当一些人,则把保护历史环境看成是经济发展的障碍,因而不愿以积极的态度将保护纳入地方建设的规划中。还有一些人则热衷于营造假古董而拆掉真古董。认识上的偏差,必然会导致城市发展的决策上的误导,致使保护为开发让路的事件层出不穷。

其二,与中国相比较,欧美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上还具有一定程度的技术上的优势。欧洲的城市古建筑基本上以石为材,便于保护,而中国城市的古建筑则大多以土木为材。从历史上赫赫有名的秦之阿房宫、汉之未央宫、唐之大明宫、明清之北京紫禁城到名不见传的寻常百姓“家”,从刘禹锡笔下的“陋室”、为秋风所破的杜甫草堂到欧阳修的“醉翁亭”以及《红楼梦》大观园的亭台楼阁、厅堂庑榭,一律都是土木造就的“世界”。土木建筑是中国古建筑文化的物质主体,石材或其他材料的建筑,仅偶一为之。(注:王振复:《中国建筑的文化历程》第8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土木之材具有韧性、加工灵便、组合方便等优点,但土木之材容易因水、火、虫等因素而毁坏,这就给中国的土木古建筑等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带来了难题。

其三,欧美国家与中国在现代化模式上存在着相当程度的差异,这也影响了两者之国民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态度,从而使中国与欧洲相比较,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显得更加突出。根据社会学者的观点,由于创新性变革与传导性变革两种方式之不同,在实际的历史进程中,通向现代化的多样化道路可大致概括成两大类不同起源,从而形成两种不同类型的现代化过程。一类是内源的现代化(modernization from within),这是由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内部创新,经历漫长过程的社会变革的道路,又称内源性变迁,其外来的影响居于次要地位。一类是外源或外诱的现代化(modernization from without),这是在国际环境影响下,社会受外部冲击而引起内部的思想和政治变革并进而推动经济变革的道路,又称外诱变迁,其内部创新居于次要地位。内源的现代化,是在西方基督教文明的历史背景和传统下孕育起来的,它是一个自发的、自下而上的、渐进变革过程。经济与政治权势的转移是非常缓慢的,变革引起的社会矛盾和动荡也是逐渐展开的。即使出现暴力革命(农民革命、市民革命)的冲击形式,其政治变革的速度也是有限的。关键是在现代化过程中形成强有力的经济中坚力量,这样就较易建立文治秩序,并使变革保持较大的连续性。外源的现代化,特别是发生在像中国这样的欠发达国家的晚近的现代化,则是在自身内部因素软弱或不足的条件下,外来因素的冲击和压力形成为主要推动力,因此外部因素的作用超过内部因素,各种社会矛盾和动荡的发生是集中的、急速的、大幅度的,经济与政治权势的转移是激烈的,传统的权势集团的反抗也是强烈的,在大多场合就会把暴力斗争提上日程。而一旦造成剧烈的社会分裂与敌对斗争,就难于形成稳定的文治秩序,经历的曲折与反复也多,不容易保持改革的连续性,有时会出现现代化的“断裂”。(注:罗荣渠:《现代化新论》第123-124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上述表明,内源式的现代化使欧美国家的传统和现代之间保持了较多的历史延续性,或者也可以说,欧美国家的现代化乃是其历史的、传统的东西中生长出来的,是后者的一种自然演化的结果。因此之故,在欧美国家,无论是科学艺术,还是城市的建筑风格,都存在着传统和现代之间的相当程度的一致性、同质性。这使欧美国家的国民在现代化过程中,在心理上对传统的、历史的、文化遗产的东西具有较大的认同性。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像中国这样的外源式国家的现代化,现代性的因素首先是从外部传入的,这些现代性的因素与本土固有的传统文明之间在性质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而,当社会确立了现代化的目标之后,人们往往就会对传统的、历史文化遗产的东西产生排斥心理。比如,在中国,近代以来,对传统的文化价值规范、社会生活准则以及政治合法性的怀疑,乃至激进的批判和攻击,总是伴随着对传统经典的怀疑(所谓“疑经辨史”)以及批判性的阅读,乃至情绪化、非理性化的阅读以及偏激的抵抗(所谓“不读中国书”)。对传统的这种“破旧立新”的态度,当然不单单限于无形的思想观念,而且无疑也波及到了古建筑等有形的历史文化遗产。在中国,近现代以来,相当一些人认为,他们所厌恶的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价值、符号以及传统社会的一切制度的、文化的、物质的设施,都与传统中的基本思想有一种有机式的因果联系。因此,不打倒传统则已,要打倒传统,就非把它全盘打倒不可。因此,不仅“中国书”代表落后,中国的传统建筑风格也与现代化的东西格格不入,似乎一个城市越是“旧貌换新颜”,越是把传统民居改造成高楼大厦,就越现代化。在这种情势下,与欧美国家相比,中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无疑会遇到更多的困难。

现代意义上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思想和活动,无疑起源于欧洲,并最先影响到美国和日本等当今发达国家。此后,便伴随着全球性的现代化运动波及到了世界各国,逐渐地在全球范围内获得了广泛的社会基础,形成了世界性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共识。这种共识集中体现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及其他国际性组织的一系列文件之中。

1933年,国际现代建筑协会制定的《雅典宪章》,是第一个获国际公认的城市规划纲领性文件。《雅典宪章》专门论述了“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保护的意义与基本原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致力于经济复兴,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因此而日益突出。在这种背景下,1964年5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威尼斯召开了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并通过了著名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即通常所称的《威尼斯宪章》。《威尼斯宪章》进一步论述了文物古迹保护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与方法。文件扩大了文物古迹的概念:“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够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这不仅包括伟大的艺术作品,而且亦适用于随时光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过去一些较为朴实的艺术品”。文件指出,古迹的保护“不能与其所见证的历史和其产生的环境分离”,而是“包含着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保护和修复古迹的目的旨在把它们既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文件还提出要保护文物建筑的全部,包括从平面、立面,到室内的装饰、雕刻、绘画等,强调要保护全部历史的信息,保存各个时代的叠加物,修复时添加的部分必须保持整体的和谐一致,但又必须和原来的部分明显地区别,禁止任何重建。《威尼斯宪章》是关于保护文物建筑的第一个国际宪章,它的制定是国际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发展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始于18世纪末的文物建筑的保护与修复工作,至19世纪中叶起开始它的科学化历程,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与演变,其基本概念、理论与原则最终通过《威尼斯宪章》以国际性准则的形式确定下来。1976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了《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内罗毕建议》)。文件进一步阐述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并提出了在历史街区保护工作的立法及行政,技术、经济和社会等方面应采取的措施。内罗毕会议还归纳了世界各国关于历史环境问题的五个共同观点:历史环境是人类日常生活环境的一部分;历史环境是过去存在的表现;历史环境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多样性;历史环境能将文化、宗教、社会活动的丰富性和多样性最准确如实地传给后人;保护、保存历史环境与现代生活的统一,是城市规划、国土开发方面的基本要素。1977年12月建筑师及城市规划师国际会议发表《马丘比丘宪章》,提出“考虑再生和更新历史地区的过程中,应把优秀设计质量的当代建筑物包括在内”,同时指出“不仅要保存和维护好城市的历史遗址和古迹,而且还要继承一般的文化传统”。这意味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1987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简称《华盛顿宪章》。《华盛顿宪章》是继《威尼斯宪章》之后的第二个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国际性法规文件。文件阐述了历史地段以及更大范围的历史城镇、城区的保护意义与作用、保护原则与方法等。文件指出,随着各国进行的工业化建设及城市蓬勃发展,形成一股冲击的力量,致使许多历史地区遭到威胁、侵蚀、破坏,甚至面临毁灭的危险。而“一切城市、社区,不论是长期逐渐发展起来的,还是有意创建的,都是历史上各种各样的社会的表现。本宪章涉及的历史地区,不论大小,其中包括城市、城镇以及历史中心或居住区,及其自然、人工的环境,除了它们的历史文献作用之外,这些地区体现着传统的城市文化的价值”。文件指出,历史地区保护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地段和街道的格局和空间形式;建筑物和绿化、旷地的空间关系;历史性建筑的内外面貌,包括体量、形式、风格、材料、色彩及装饰等;地段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包括自然的和人工的环境的关系;地段在历史上的功能作用。文件还就保持历史城市的地区活力,适应现代生活之需求,解决保护与现代生活方面等问题,作了充分的阐述。继《内罗毕建议》《马丘比丘宪章》之后,《华盛顿宪章》再次提到保护与现代生活的矛盾,并主张将城市的保护纳入城市发展政策与规划之中。”(注:王景慧、阮仪三、王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规划》第3、2-5页,同济大学出版社,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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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日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历程述评_建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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