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探讨论文_袁柳

关于国有企业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探讨论文_袁柳

(国网太原供电公司 山西太原 030012)

摘要:国有企业党政组织在在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新的制度规定、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时,也将“四种形态”摆在重要位置,让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但与此同时,国有企业党组织内部也有部分人误读、误解、误判,以为企业只对经营负责、全面从严治党与企业无关、反腐开始转向、节奏开始放缓、力度开始减弱、处理开始放松等等,甚至有一小部分人认为国有企业党员违纪违法不再移送司法机关了,党纪、政纪处分就够了等错误想法。

关键词:国有企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一、在国有企业中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意义

1.1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道防线

在很多情况下,干部都是从小错误开始,一点点逐渐形成了一些重大错误。因此,在这个过程中,纪检监察机构缺乏对一些干部的及时提醒,最终导致违纪的发生。根据党员的日常行为和生活方式,要及时针对发现一些小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提醒。要有针对性地进行谈话提醒,唤醒干部的党性,使其不忘初心,及时将一些苗头问题扼杀在摇篮里,起到治病救人的作用。

1.2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效手段

“第一种形态”所对应的多是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第一种形态”运用后,配合“四种形态”中其他三种形态的使用,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有效遏制腐败的增加几率。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就全面从严治党而言,“第一种形态”涉及的问题基数十分巨大,往往早期的“治疗”效果会更好。

1.3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工作,

如果“第一种形态”不能成为执纪审查中的常态,全面从严治党多多少少就会失去基础。运用“第一种形态”,一方面要体现日常监督管理中“红脸出汗”,通过各种形式的组织方式,将苗头性和倾向性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应该在有违纪迹象时立即开展提醒,并在发现问题时立即纠正。

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执行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2.1传统思想的影响

在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理解过程中,还存在旧的思维想法,“违纪是小,违法才大”的传统思想,由于受传统思想的束缚,导致国有企业管理执行者没有深入落实四种形态,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力度有所欠缺,导致监督执纪的过程中出现敷衍了事的情况。

2.2实践中尺度把握不准

在实践运用中,因为具体情况的不同,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对纪律审查、案件审理等各个环节的实际运用中,存在执行力度偏差的情况,这表明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对于监督执纪的理解不够透彻,操作执行体系还不够完善。

2.3制度不够完善

在实践执行过程中,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相应配套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在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中,在线索处置环节出现跟踪不到位,线索管理不全面的问题。在立案审查环节出现大案要案为主的传统思维。

三、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坚持“四个并重”

3.1监督对象要坚持面向全体与突出重点并重

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企,既要用纪律管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还要管住普通党员这个“绝大多数”。只有统筹兼顾,十指弹琴,才能形成上下“一盘棋”抓监督的良好局面。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因此,监督执纪理念要体现“四个转变”:从“查违法”向“盯违纪”转变;从单纯查办案件向既查办大要案又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转变;从定向查处向常态监督转变;从管住“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转变。

具体工作中,要做到“三个加强”:一要加强教育引导,督促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准则》《条例》,自觉遵守党的各项纪律。二要加强正风肃纪,以“四风”问题整治情况“回头看”为载体,对转入地下、穿上“隐身衣”的“四风”问题死看硬守,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形成执纪监督的高压态势。三要加强日常监督,把“抓早抓小”的触角向基层延伸,及时发现、查纠发生在职工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规范基层党员干部行为。

3.2查处方式要坚持抓早抓小与严查严办并重

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妥善处理“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的关系,既要恰当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轻处分和组织调整,又要严格执行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各类违纪行为;既体现出抓早抓小,又体现出对严重违纪行为从严查处。一要用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勤体检”。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廉政约谈、诫勉谈话、函询等方式及早处理;绝不能因问题小、危害程度轻或初次犯就不闻不问、不查不纠,或网开一面、下不为例。二要用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治初病”。对严重违纪的,特别是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员干部,要出重拳、下猛药,当头棒喝,做到快立、快查、快处,形成威慑。三要用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做手术”。对严重违纪的,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仍然顶风违纪的行为,必须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决不手软,涉嫌违法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切实遏制腐败增量,减少腐败存量。

3.3执纪定性要坚持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并重

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之间既有明显区别,又有紧密联系,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只有正确地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类违纪案件。综合运用好两种手段要做到“三个善于”:一是善于准确运用纪律处分。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可争议的,适用哪一档次就用哪一档次,当轻则轻,当重则重,不偏不倚;违纪事实和具体情节有争论、定性上有分歧的,可酌情处理。二是善于恰当运用组织处理。在严肃查处腐败分子的同时,要坚持“惩前毖后”的原则,正确处理从宽与从严、从轻与从重的关系,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做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给违纪情节和错误轻微的党员干部以改正的机会,达到教育挽救干部的目的。三是善于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正确把握两者的政策界线和适用范围,根据不同案件、不同违纪情节,审慎选择处罚手段,使纪律处分、组织处理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3.4执纪主体要坚持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并重

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各级党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的政治责任,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以党委为主体,多方配合,协同作战,切实强化执行力,做到“三个到位”:一是党委落实主体责任要到位。各级党委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强化党员纪律教育和纪律约束,将“四种形态”真正落实好、抓到位。二是纪委监督执纪要到位。纪检监察机构要找准职责定位,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切实提高监督执纪精准性和实效性。三是严肃问责要到位。始终保持问责利剑高悬,对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落实、落实不到位,对违规违纪问题故意包庇或处理不力的,必须严肃问责追责,以责任追究倒逼责任落实。对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违纪案件较多的单位、部门,坚持“一案双查”,既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又追究纪委的监督责任,实现问责常态化。

结语

落实监督执行“四种形态”的影响力,从国有企业的具体实际出发,利用企业的资源,充分发挥带头作用,促进管理机制完善,形成一套科学实用的管理执行监督体系,层层防设监督,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更好地运用到实践当中,全面落实监督执纪政策的实施,为我国国有企业的振兴发展尽责尽力。

参考文献

[1]肖孝飞.关于国有企业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6,(12):14-15.

[2]熊惊峰.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6,(01):11-15.

论文作者:袁柳

论文发表刊物:《电力设备》2019年第1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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