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害人过错问题概述论文_邢玉

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害人过错问题概述论文_邢玉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00)

摘要:在故意杀人案件中,人们往往只是将视角放在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身上,过分谴责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忽视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是由多方因素组成的。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就是被害人过错行为。在定罪量刑的时候如果不考虑被害人的过错,这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利于司法公正。

关键词:被害人过错;量刑;故意杀人罪

一、被害人过错的概念

关于被害人过错的概念,有的学者认为犯罪人之所以对被害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因为被害人实施了刺激犯罪人的行为。这种行为刺激、导致、引发、造成了犯罪人最终实施犯罪。犯罪人出于泄愤或者报复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说是能遇见到的结果。也有学者说被害人本身出于故意或者过失的原因,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引起了他人的犯罪意识和心态,从而导致了犯罪人对其进行报复即犯罪行为。还有学者认为,被害人在主观故意的恶性心态下,对犯罪人实施了损害其合法利益的行为,导致刺激了犯罪人出于自保或者其他心态而实施了具有更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从而导致了犯罪的产生。

二、被害人过错的构成要件

被害人的主体应为自然人,但在特殊情况下法人也可以成为其主体。并且被害人过错的主体必须为被害人本人,如果是第三人,那么是很牵强的,就不能作为被害人过错来进行量刑,不符合公平原则。

被害人主观上应有过错。这种过错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故意是故意导致结果产生,过失是一种对于结果有预见但是出于自信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态。有时过错也存在可能是过错或者过失的情况。

在现实中,并不是所有被害人的过错都会可以作为刑法中的定罪量刑。过错需要达到一定的程度,而到底是什么程度,有的学者认为是达到了明显过错,即该过错明显违反了道德义务或者一般人容忍的界限。本人认为被害人的过错应该在是实施后导致了犯罪人犯意的产生,这种才叫做被害人过错。比如在强奸案中,犯罪人说因为女方穿着暴露行为不检点才导致自己实施了强奸行为,这是不合理的,因为所谓的穿着暴露并不足以引起强奸意图的产生,因为不可以作为被害人过错因素来考虑定罪量刑。

三、被害人过错的划分类型

被害人过错是违反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被害人过错的划分标准有很多,依据被害人的状态或者行为而言。被害人过错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被害人行为违反了除刑法之外的法律即民法或者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的行为。

第二,被害人过错行为违反了人类道德规定和社会秩序约束的行为。

第三,被害人主观并无过错但其行为不当。

在犯罪学中,可以分为违反刑法的行为、违反法律的行为、不道德的行为。如果根据被害人过错行为发生在犯罪的过程中先后,可以分为事前过错、事中过错和事后过错。根据侵害的客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被害人过错、侵害公民财产和社会国家财产的被害人过错、侵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被害人过错。

本文结合多种分类,根据被害人过错的程度。认为主要存在三种分类:被害人重大过错、被害人一般过错和被害人轻微过错。

被害人重大过错是程度最深的一种,是指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或者社会公共道德,并且引起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可能是违法行为,足以导致犯罪人的犯罪意图。而被害人一般过错不是指违法行为,一般是说被害人行为违反了社会伦理。被害人轻微过错是指被害人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序良俗,只是不当行为,但是会对犯罪人的犯罪意图有一定的影响作用。如果没有一点作用的话,也不会视为被害人过错。因为这种程度的被害人过错没有达到刑法中规定的程度。不视为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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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杀人罪中的被害人的重大过错

被害人过错在故意杀人罪中体现为长期延续性的重大过错行为和突发性重大过错行为。

长期性重大过错行为主要表现为被害人对犯罪人长期的打骂殴打行为,比如虐待、强奸,导致行为人因为忍受不了 造成了严重的心理负担和身体痛苦,从而实施了犯罪行为。显然这种行为给犯罪人带来了及其重大的痛苦,经历了长期的忍耐下,犯罪人在某个时间点忍受不了,因而爆发对被害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被害人的长期性重大过错行为对犯罪人来说是一个重要的诱因,虽然有原因,但是故意杀人是不对的,并不能因此免除惩罚,只是可以作为量刑情节来考虑。在司法实践中,典型的有“大义灭亲”和“受虐妇女和孩子杀人”案件等。而突发性重大过错行为指的是偶然性,比如聚众斗殴、突然的打骂、被害人偶然做出来的侵犯犯罪人人身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偶然性,因此为突发性重大过错行为。被害人偶然的突发性殴打很容易引起行为人的反抗,很容易导致犯罪人情绪失控,从而做出故意杀人的行为。如果被害人没有做出这种行为,那么也不会导致犯罪人实施杀人行为。但是并不能因为被害人的突发性过错行为就可以实施杀人,社会危害性是不可避免的。这种故意杀人行为具有当场性和突发性,和一般的故意杀人罪是不同的。犯罪人是在受到了被害人的过错的刺激才实施了犯罪行为,犯罪人出于愤怒的情绪,难以平复,自我控制能力有所下降,所以被害人的突发性过错行为是犯罪人实施犯罪的重大诱因。

综上所说,重大过错的构成因素包括:

①被害人出于主观故意的行为

②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严重侵害了犯罪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权益。

③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和时间的紧密联系性。

2.故意杀人罪中的被害人的一般过错

被害人的一般过错的程度比被害人的轻微过错重,但是比被害人的重大过错轻。被害人的一般过错并不是严重违法行为,多为轻微违法行为、不道德的行为,或者是一种纠纷。比如被害人对犯罪人的人身攻击、肆意辱骂,都可能导致犯罪人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在故意杀人案件中,虽然存在被害人一般过错,但是同时犯罪人的性格也是一个原因。犯罪人存在性格上的缺陷,比如脾气暴躁、易怒,所以被害人的言语辱骂会引起犯罪人的犯罪意图。这都是相辅相成的。但是在这种情形下,被害人一般过错并不必然导致犯罪人实施故意杀人的犯罪,并不是决定性的影响,而被害人长期的一般过错其实就是被害人的重大过错,所以不存在因为被害人长期的一般过错导致犯罪人杀人的案件。犯罪人因此杀人是一种过激反应的表现,其实并不足以诱使杀人的产生。

3.故意杀人罪中的被害人的轻微过错

被害人的轻微过错一般是指被害人的过错并没有什么实质危害。而且可谴责性较小,并不违反社会道德,也不会违反一般行为准则。在现实中一般是日常生活中的口角,多为生活琐事引发的争吵和轻微的冲突。或者是被害人自身的不当,比如出门忘记锁门,车子忘了上锁。这样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称之为被害人的轻微过错。

结语

总而言之,在司法实践中,区分被害人过错属于哪一种,应当充分结合被害人过错行为的手段、情节和性质。以及损害后果等会导致的社会影响,考虑被害人过错会导致的后果和犯罪人的因果关系的轻重,以及被害人的过错会在什么程度导致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充分的考虑这些因素才可以更好的衡量被害人的过错属于哪一种。

参考文献

[1]张少林.被害人行为刑法之意义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9

[2]王佳明.互动之中的犯罪与被害刑法领域中的被害人责任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3]马克昌.刑罚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4]杨焕宁.犯罪发生机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9.

作者简介:邢玉(1994.09-),女,内蒙古呼伦贝尔人,沈阳师范大学,刑法学专业,研究生。

论文作者:邢玉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8月2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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