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光污染立法现状及防治对策_光污染论文

我国光污染立法现状及防治对策_光污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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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环境污染,多数人会想到灰暗的天空、黑色的水流和杂乱的垃圾等,很少有人把它与绚烂的灯光联系起来。事实上,人们对光污染的了解很少。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著名的照明专家肖乾辉说:“在我国,‘越亮越好’是人们最大的误区。”确实,我国城市照明美化了城市夜景,降低了犯罪率,减少了交通事故等。也正是在这种“光环”的笼罩下,光污染一直被人们所忽视。但专家指出,目前城市中光污染的危害程度有逐渐加剧的趋势,而我国至今还缺乏相关的法律和专门的检控机构。因此,本文将从光污染的内涵及其危害入手,阐述我国光污染的立法现状及其防治措施。

1 光污染的内涵及其危害

1.1光污染的内涵

光污染一般是指现代城市建筑和夜间照明产生的溢散光,反射光和眩光等对人、动物、植物造成干扰或负面影响的现象,属于一种新型的环境污染。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4年6月29日发布并于9月1 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地方标准《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中,将光污染定义为:“由外溢光或杂散光的不利影响造成的不良照明环境,狭义地讲,即为障害光的消极影响”。“外溢光或杂散光”定义为“照明装置发出的光中落在目标区域或边界以外的部分”;“外溢光或杂散光的数量或方向足以引起人们烦躁、不舒适、注意力不集中或降低对一些重要信息(如交通信号)的感知能力,甚至对动、植物亦会产生不良的影响时,即称之为障害光”。现代意义上的光污染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光污染是指干扰光的有害影响,即“已形成的良好的光照明环境,由于逸散光而产生被损害的状况,又由于这种损害的状况而产生的有害影响”。广义的光污染指由人工光源导致的违背人的心理与心理需求或有损于心理健康的现象,包括眩光污染、射线污染、光泛滥、视屏蔽、频闪等。国际上将光污染分为:人工白昼污染、白亮污染和彩光污染。人工白昼是指夜间的室外照明,商场、酒店楼上的霓虹灯,灯箱广告和灯饰标志,有夜间许可证的工地白炽灯照明等;白亮污染,指白天阳光照射强烈时,城市里建筑物的玻璃幕墙、釉面砖墙、磨光大理石和各种装饰涂料等发出的反射光线,明晃白亮,炫眼夺目所造成的污染;彩光污染,指歌舞厅中的黑光灯、旋转灯、荧光灯等所产生的光污染。

1.2光污染的危害

一是破坏生态环境。大多数动物在晚上不喜欢强光照射,可是夜间室外照明产生的天空光、溢散光、干扰光和反射光往往把动物生活和休息环境照得很亮,打乱了动物生物钟的节律。照明器具发射出的辐射能量对动物生活和成长也有影响。另外,夜间过亮的室外照明,使不少的益虫和益鸟直接扑向灯光而丧命,长此下去,生态平衡必将受到严重破坏。

二是扰乱居民生活。北京望京小区出现大量蝗虫,可是出了小区就见不到蝗虫的踪影,据分析,是因为小区灯光太亮,把附近郊区的蝗虫都吸引来了。此外,室外大型灯光广告的光污染也是吸引蝗虫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夏天,玻璃幕墙强烈的反射光可使室内温度升高,并使家用电器及家具容易老化。有些半圆形的玻璃幕墙,反射光汇聚还容易引起火灾,这些都严重干扰着居民的正常生活。

三是危害人体健康。夜间室外照明,特别是建筑物的夜景照明产生的干扰光,影响人的正常工作、生活和休息,打乱人体生物钟的节律,危害人体健康。光污染另外一个危害最大、离我们最近、却往往被人们忽视的种类,就是白纸。近距离读书写字使用的书本纸张越来越白,越来越光滑,在这个“强光弱色”的局部视环境中,人眼受到的光刺激很强,但是眼睛的视觉功能却受到很大的抑制,视觉功能不能充分发挥,眼睛特别容易疲劳,这是造成近视的主要原因。

四是影响城市环境和气候。现在全国各地用电极为紧张,很多地方对居民和工厂实行拉闸限电或者限时用电的措施。我国照明耗电量为1 433.25亿度~1719.9亿度,2/3是靠火力发电,而其中3/4是使用燃煤。因此,城市照明中的光污染,不仅耗电过多,也消耗了大量的能源。据统计,全球每年照明耗电约20 000亿度,生产这些电力要排放十几亿吨的CO[,2]和一千多万吨SO[,2],发电产生的CO[,2]和SO[,2]等废弃物,这对城市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而且由于上世纪末,城市气候发生的异常现象,光污染也加剧了城市的“热岛现象”。

五是增加交通事故。室外夜间照明产生的干扰光,特别是眩光对汽车或火车司机的视觉作业造成不良的影响,降低了司机和售票员的工作效率,甚至引发交通事故;对旅客的正常的视觉活动,如走路,识别路标、路障及周围环境状况等也造成不良影响;此外还影响为交通运输作业提供视觉信息的信号灯、灯塔和灯光标志等的正常工作,降低其工作效能。

2 我国光污染的立法现状

从司法实践和理论层面来看,现在人们普遍认为光污染在我国环境保护法领域尚属于立法空白点。但事实上,我国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中已经具有了处理光污染案件的法律依据,只是民法中对光污染侵害的救济条款尚存在局限性,因此需进一步完善立法以及解决司法实践中具体实施的问题。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有关光污染规定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各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83条是规范相邻关系的,虽未直接使用光污染一词,但立法应随着社会发展而完善,该条在列举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之后又加上的“等方面”的相邻关系。“采光”是相邻关系的一种,采光权作为一种传统的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民事权利,是指相邻各方有权获得生产、生活所必需的充足的光线,因此相邻各方应彼此给予对方方便,以实现各自的权利。光线不足虽然也能引起人们的各种不便,但它毕竟不是由于“人为向环境排入超过环境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传统意义上的采光权遭破坏不能算是环境污染。因此有必要对传统民法中的采光权做扩大解释。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我国相邻权制度只有在相邻不动产之间才能发生相邻关系,不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发生相邻关系;而且只有在必须的情况下才能行使相邻权。但光污染侵害并不仅限于相邻的不动产之间,光污染可能因玻璃幕墙、抛光金属板、霓虹灯等建筑物附属物产生,也可能因车灯、探照灯、电焊等流动光线产生。前者由于建筑物为不动产,可采用相邻理论;后者因附属于动产则无法采用该理论。因而运用相邻权理论解决光污染侵害存在局限性。我国现行立法中对光污染侵害的法律适用仅有“相邻关系”的规定,针对造成光污染侵害的行为,受害人可根据邻地利用权的规定主张赔偿其损失(包括精神及人身损失)。鉴于光污染对人身心及精神的损害极大,立法中应赋予公民或法人提起光污染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当然立法不仅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也应同时制定相关光污染的防治措施和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将光污染纳入民事、刑事、环境保护规划中,采取有利于噪光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2.2有关光污染规定的相关的地方性法规

为了限制光污染,我国部分省市出台了一些相关条例。例如,1997年,山东人民政府颁布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10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综合治理定量考核指标,制定本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和措施,加强对废水、废气、粉尘、固体废物、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治。”1998年,上海市建委颁布的《关于再建设工程中使用幕墙玻璃有关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内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除建筑物的裙房外禁止设计和使用幕墙玻璃;内外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幕墙玻璃不得超过外墙面建筑面积的40%”。珠海市人大常委会1998年颁布的《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32条:“产生废气、废水、废渣、噪声、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振动、电磁波辐射、光污染等对环境有污染和危害的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厦门市人民政府1999年颁布的《厦门市建筑外墙装饰管理暂行规定》第14条:“对周围环境会产生光照污染的玻璃幕墙,应采用低辐射率镀膜玻璃或非抛光金属板,不得采用镜面玻璃或抛光金属板等材料。”天津市1999年曾颁布的《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这是我国第一个有关夜景照明的技术规范;北京市也曾有一个《城市夜景照明工程评比标准》。但是这些标准在衡量人工白昼污染方面只有简单的项目。2004年9月1日起上海正式实施的《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以下简称《上海规范》),被誉为上海市乃至全国首部限制光污染的地方性标准。《上海规范》将“居住区照明”放在首位,明确规定灯光不可射入民居,所有面对住房的灯具必须采取措施,如降低输出光通,以免其外溢光、杂散光射入临近住宅的窗户。晚上十点以前,居民窗户面上的光照强度不得超过25勒克司,23时后不能超过4勒克司。 建筑主体部分不采用建筑立面泛光照明;禁止在主体位置上安装强光灯。《上海规范》同时还倡导使用节能灯。但是《上海规范》仅是一部行业技术规范,根本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对于灯光使用单位没有强制力,也缺乏相应的处罚权;且对光污染实行多头管理,造成各相关部门“踢皮球”。因此还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尽快制定限制光污染的标准值,尽快制定光照标准,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依法把光污染减少到最低限度,以改善现代人的视觉环境。不过这部以居民权益为先的《上海规范》的出台仍具有其意义。它首次为“光污染”释义,并明确对居民区周边的装饰照明光源做出了重点限制。这对规范城市照明和今后的光污染立法探索都大有裨益。

3 我国光污染的防治措施

3.1确定“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光污染防治原则

在国际光污染大会上,各国专家们建议控制光污染工作的重点,一是抓宣传和教育,二是抓科技,三是抓立法,四是抓监控与管理。我国的光污染防治原则应是“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在开始规划设计城市建设时就应注意防止光污染,也就是从源头防治光污染,实现城市建设与防治光污染双达标的要求。由于与其他环境污染相比,光污染很难通过分解、转化和稀释等方式消除或减轻。因此,其防治应以预防为主,把光污染消除在萌芽状态下。

3.2解决光污染的具体措施

第一,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有效预防光污染的前提。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检测的方法与制度。它是为了在从事有害环境活动前就弄清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地防止其不利影响的发生,它是实现预防为主原则的最有效的途径之一。

第二,防治光污染从颜色做起。现代光污染研究始于美国,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科学家做了一个著名的色块刺激实验,发现不同颜色对眼疲劳的影响有着明显的差异。现在,欧洲和美国等一些国家,部分图书采用了黄底色纸张印刷,确实比白色要舒服一些。但是由于传统习惯及实际效果的影响,并没有使其得到普及。室内装修墙壁粉刷时,人们逐渐喜欢用一些浅色。主要是米黄、浅蓝等代替刺眼的白色。2000年初,英国艾塞克斯大学的薄膜覆盖法获得成功:采用一些特定颜色的薄膜覆盖在书本上,阅读时会使眼睛放松,不容易串行,还能明显提高阅读效率。

第三,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在积极治理老的环境问题的同时,严格控制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在闹市区、居民密集区、交通要道等处不宜设计玻璃幕墙,或采取高层部分使用的方法解决光污染问题。不在高层建筑上大面积使用隐框玻璃幕墙,而可采用铝板幕墙间隔使用。采用对可见光的反射小于基底玻璃的反射率,达到反射率小于2%的无白光污染的幕墙玻璃作建筑物的墙面材料。

第四,制定防治光污染的技术性的法律规范。业内专家建议在环境保护法规中增加防治光污染的内容,强调城市夜景照明要严格按照照明标准设计,改变认为夜景照明越亮越好的错误看法。教育人们科学使用灯光,注意调整亮度,白天尽量使用自然光,避免强光刺激。重要的是,消除光污染必须全社会行动起来,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采取综合治理措施。

第五,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法院组成固定专家组实行会测,分级、分段、分点测,对于是光污染还是其他环境污染应当采用特殊诉讼程序,以适应时代发展与诉讼的需要。由于对是否是光污染,在取证上存在极大难度,所以在该类诉讼中应采用举证责任倒置较为合理。同时,提高法官的环境保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确保环境诉讼案件的准确率。

4 结束语

光污染的危害程度有逐渐加剧的趋势,然而国内至今无完善的立法和专门的检控机构。我们首先要解决认识上的误区,从根源处杜绝“光污染”的发生。城市的建设应该以人为本,如果这种发展干扰了人的健康,那就应该控制和扬弃。城市并非越亮就越都市化、现代化、国际化,城市的现代化是一个内涵丰富、多层面的动态的科学发展的概念,非一个“亮”字所能概括。正如罗马哲言云:“一座城市既然有了历史的光辉,就不必再用灯光来制造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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