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民族嵌入式社区建设研究_社会因素论文

城市民族嵌入式社区建设研究_社会因素论文

城市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区建设论文,民族论文,城市论文,互嵌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一个多民族国家,不同的民族如何能够和睦共处,是一个既古老又现代的问题。当前在我国,“推动建立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的政策主张,正自上而下地进入官方话语与学术领域。民族人口的居住格局,这个过去主要由历史遗留的、民众自愿选择决定的、一般生活意义上的话题,顺应当前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时代要求,被作为一种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和减少族际冲突的建设性方案得到党和国家的倡导。当我们面对城市居民日益多民族化之突出事实的时候,从学理层面审视多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问题无疑具有特殊意义。

      一、从民族居住模式观察城市民族关系

      当前,全球化、工业化、城市化、信息化、市场化的历史潮流共同推动着人口进行着普遍的、跨国界、跨种族和跨民族的流动,城市居民的多民族构成已经是一种世界现象。在这样的时代条件下,民族成员的居住格局便成为一个几乎让每一个城市都会关心而又存在些许困惑的问题。说对它“关心”是因为,不同民族人口的居住模式,既是城市社会结构的重要侧面,又作为不同民族成员进行社会交往的空间条件而成为影响城市民族关系的决定性因素之一。迄今为止,城市生活中各民族的居住模式多种多样,既有美国那样的唐人街、韩国城、波多黎各人及拉美人聚居的外来移民区等这样一些主要由个人自由选择并由某一民族或种族为主体自然形成的聚居区,也有由政府主导的像新加坡那样的多民族的混合式社区,还有像英国伦敦托特纳姆区那样的依托某种种族或民族形成的贫民区。此外,基于宗教和民族因素还形成了一些类似于穆斯林社区这样的居住格局。由于长期以来,这些居住模式均存在一些与民族或种族相关而引发的社会问题,并对城市管理和居民关系形成挑战,尤其是近年来,在西方一些城市不断出现有种族或民族背景的移民社区发生相关骚乱的事件,包括1992年的洛杉矶骚乱、2005年巴黎骚乱、2011年英国伦敦爆发的托特纳姆区骚乱、2014年美国密苏里州的弗格森镇的骚乱和2015年美国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的骚乱等事件,这一切都不能不让政府、学术界和社会在高度关注城市民族关系的同时去关注民族的空间分布。而这些现象、问题和挑战又往往成为使人们对民族分布格局产生困惑的原因。

      正是在此基础上,族际分布问题已经超越城市的自然地理范畴而备受学术界的关注。社会学、政治学、民族学、管理学等学科对城市居民的多民族化现象,对于城市各民族居住格局的形成原因、作用机制以及可能产生的社会后果都进行过若干分析,奠定了可供借鉴的理论基础和分析手段。其中,民族间的隔离式居住和多民族混合式居住是两种典型的居住模式。

      隔离式居住也被称为居住隔离,是对特定的社会群体之间进行社会接触状态的一种空间分布特点的描述。所谓“居住隔离是指群体在空间上的非随机分布,并且形成以某些社会特征为基础的系统性居住模式”。[1]而民族(或族群)共同体便是其中一种具有特定社会特征的人群,民族之间的居住隔离实际上也是一种以民族(或族群)为边界的族际隔离现象。迄今为止,学术界对该模式有不同解释,甚至形成了不同的学派和观点。比如:在社会学领域,著名的美国芝加哥学派对城市的研究,包括对不同族裔的居住状态的分析都已经形成比较系统的理论框架。此外,种族或者民族同化论便是围绕移民聚居区而形成的,“这种理论认为,人群居住的隔离程度越高,其社会经济地位就越低。”[2]周敏在分析美国华人聚居的唐人街现象时则一改许多人对唐人街比较消极的叙述逻辑,她指出:许多历史学家和人类学家把唐人街描绘成为移民谋生的权宜之计,或者描绘成为移民到美国来被同化的第一个落脚点,移民进入社会经济的底层,开始走上教化和社会流动的艰苦历程。政治家则把唐人街视为可以轻易地残酷剥削无组织的廉价劳动力的地方。她认为唐人街不是深受都市弊病祸害的贫民窟,而是一个朝气蓬勃的民族社会经济聚居区,它给中国移民提供了从大社会难以得到的种种方便和机会,并且帮助移民在不丧失民族性和凝聚力的情况下,在社会上奋斗、发展……正是唐人街的社会经济潜在力量帮助移民奋斗,让他们既能保存自己的民族本色和同舟共济精神,又能够在美国立足、崛起。[3]郝亚明对隔离居住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归纳了五个方面,包括:族际居住隔离不利于该民族的生活机会、不利于他们的社会化、不利于实现社会融合、不利于族群关系、是城市社会冲突的重要来源。[4]他还具体梳理且介绍了族际居住产生的正面和负面效应、居住空间与邻里效应的重要性、族际混居与接触的真实效果、对相关空间进行干预的政策等学术争议。认为族际间的隔离状态在短期内、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减少族群间的往来,有利于避免摩擦的机会,但从长远看,族群间的封闭状态容易产生民族隔阂,不利于一个国家内族群间的融合,在国家层面缺乏社会凝聚力。这种分散的社会结构在面临政治危机时尤其显得脆弱。为此,欧美一些政治家也通常秉持这样的理念“居住隔离阻碍社会融合,制造社会不平等,并可能导致社会碎片化”。[5]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似乎是:族群聚居和由此导致的空间隔离被普遍认定为不受欢迎的甚至是危险的。这似乎也是民族之间的“同化模式”在一些国家大行其道的原因,城市中的少数民族聚落也由于通常被视为种族或民族隔离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受到质疑。

      民族之间的混合式居住则是一种不突出某个或者某些民族身份的不同民族成员混杂居住的模式,它也是在族际隔离模式的弊端充分显现以后逐渐形成的。在这方面新加坡被认为是一个典型。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作为一份殖民时期的政策遗产,新加坡各个民族实行同族聚居,彼此之间呈现隔离居住状态。20世纪60年代,新加坡借助推行公共住房政策的机会去改变聚族而居的民族隔离格局,通过促进空间上民族融合的方式去达到新加坡国家构建的目标——构建“新加坡人”。当时该国建屋发展局制定的组屋配额政策规定,每一个住宅区和每一个组屋的居民必须符合一定的族群比例,该比例大致与新加坡人口中的族群比例一致。这种族群混合居住政策在推行之初也遭到部分国民的反对,因为他们认为具有相似特征的人群之间更容易互动,他们也不愿与他族人口混合在一起。实践证明:被政策强制性地安排在同一个空间内的各民族成员在同一社区内可以和谐共处。学术界对类似现象的研究为“多元文化论”、“民族文化模式论”都提供了依据。比如,“民族文化模式论”认为:各种不同民族的移民群体可以按照各自适应的不同方式同时生活在一个国家,民族团结精神可以帮助移民群体“通过组织必要的集体力量来创造在经济上发展的机遇,并按照民族的附属经济的需要,形成可供选择的密切关系”。[6]此外,美国学者阿历翰德鲁·波特斯提出的“民族经济聚居区经济模式”之说也从经济与文化两个方面进行了类似的阐述。马戎教授曾在介绍美国的相关情况时也指出:“黑人和白人孩子从小在一起学习、游戏,两小无猜,这对于改变他们之间的种族偏见,是有积极影响的”。[7]还有学者的研究也明确指出:“从国际社会上的教训看,不加干预的单一族裔人群如移民聚合群体,往往易酿成极为严重的城市骚乱事件。如伦敦骚乱、法国巴黎穆斯林移民社区的骚乱,其共同特点都是矛盾长期积累,由偶发事件作为诱发因素,局部事件演变为难以控制的大规模骚乱。发生在乌鲁木齐市的‘7·5’事件本质上也是一场城市骚乱。造成这种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空间隔离造成相互排斥、缺乏认同,失去了建立在个体交往基础上的民族交往。”[8]

      显然,学术界在对民族间的隔离居住和混杂居住这两种模式的思考中,研究者们的立场、视角、分析手段均存在差异,既有立足于社会经济的解释,也有文化族群的解释,但是这些问题最终总是与保障民族平等权利、避免或者减少民族之间的社会冲突、满足各民族成员的社会化需求等社会目标和学术理想联系在一起。相对于隔离居住模式而言,混合式的民族居住模式似乎更符合许多国家的理想并且“几乎成为所有国家应对族际空间分化的主要思路”。[9]

      二、对我国城市民族互嵌式居住模式的辨析

      城市居民构成的多民族化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最为突出的事实之一。当民族互嵌式居住模式成为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民族关系这一政策目标的具体路径的时候,从学理层面思考这种选择的价值,无疑是进行相关实践的基础性工作。对此笔者有以下几点认识:

      (一)城市社区是构建民族互嵌式居住模式的基本单元

      “社区”是我国在上个世纪30年代从西方引进的概念,学术界对它的理解和表述多种多样,就一般意义而言,“社区是指居住在一个地区里进行共同生活的人群,也即在互相联系的经济和政治活动中形成一个具有一定程度上相同的价值观念和相属的认同意识,以及相应的实体单位。要素有四:人口、地域、相联系的有组织的社会经济活动及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机构、维持集体生活所必需的共同行为规范及其制裁制度。一般可按人口密度、经济活动性质等标准分为农村和城市等社区”。[10]也有学者将城市社区进一步划分为街道社区、单位社区和商品楼社区三种基本类型。[11]笔者认为:从我国城市的社会结构角度看,城市社区具有二元结构的特点,一是它的地域性特点,即:以某种特定的社会组织(街道、居民委员会、单位、商品楼)的辖区为边界形成城市居民最基本的居住和生活单元。二是代表社区的某种特定的组织具有一定的行政组织机能并构成城市最基层的社会单元。至于谁是“最基本”、“最基层”的社会组织,应该依据研究对象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具体分析。众所周知,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深化,城市居民的生活方式逐渐从“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过去主要由居民工作单位承担的物业管理、治安、就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功能现在则主要依托社区来完成,社区就如同城市社会肌体的一个个承担执行功能的细胞。民政部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倡导进行社区建设,旨在经社区动员实现居民广泛的社会参与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此后,和谐社区又成为和谐城市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因为在任何一个正常运转的城市,社区居民之间联系的结构和程度都将直接关系到居民们对社区的认同感、安全感、归宿感、幸福感。当城市居民日益多民族化的时候,构建和谐社区必然包括良好的民族关系和不同民族成员个体之间的人际关系的建设。显然,当前中央提出建设民族互嵌式社区,是立足于社会的基本单位并将社区作为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的实现路径,通过基层民族关系的良性发展去提升整个城市层面的民族关系质量而进行的一种接地气的应对方案,具有其合理性。

      (二)民族互嵌式社区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的居住模式

      所谓模式是指:“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者是使人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12]从本文“互嵌式”概念的字意而言,它首先是指不同的居住主体之间呈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混杂居住状态,也是对不同民族彼此相处的一种空间条件的设定。其次,“互嵌式”并不仅仅是各民族形式上的相邻而居,否则何不采用已有的“混杂居住”一词?显然它还有其独特内涵。而这又与该概念产生的背景和动因直接相关。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民族关系不断面临各种新问题、新挑战。2010年中央在关于西藏工作的座谈会上明确提出了要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指导性意见。但是,如何创造现实条件去实现这种要求?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赴新疆考察之机,针对当地的社会结构及民族分布格局(即使是在乌鲁木齐这样的省会城市,呈现“南维北汉”的空间格局也是不争的事实),明确阐发了“各民族要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要加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布置和开展多种形式的共建工作,推动双语教育,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有序扩大新疆少数民族到内地接受教育、就业、居住的规模,促进各族群众在生活和工作中加深了解,增进感情”的一系列观点。2014年,中央政治局在研究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工作会议上,围绕增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目标又明确提出了推动建设“民族互嵌式社区”的主张。之后,该主张在年底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被作为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的重要内容推向全国。以上过程的内在逻辑是:在地域范围上从西藏、新疆再转向全国;在民族关系上从关注民族居住格局到主张民族之间的感情和精神的交融;在决策程序上则是由一种理论观点上升为执政党的施政要求。显然,我们从特定的时代背景可以看到“民族互嵌式”居住模式有两个关键要素:一是通过“社区”这个地域环境形成的居民之间的空间关系,成为实现民族间交往交流交融之目标的一个客观条件;二是要使社区内部的多民族居民彼此之间在心理和情感方面都具有“我者”对“他者”的认同,这是社区这一城市细胞内部凝聚各民族的坚韧纽带,承载着该模式的目标要求。这两个要素相辅相成,其有机统一成为“互嵌式”模式区别于其他居住模式的关键。显然,较之民族混杂居住模式和隔离式的单一民族社区模式,民族互嵌式社区模式作为一种各民族共存方式,具有突出的文化多样性、包容性、开放性的特点。这种生活环境利于各民族居民通过在一个社区中的共同生活,增加彼此交往交流交融的机会,似乎更符合在全球化、市场化、工业化、信息化、城市化浪潮背景之下民族关系的发展趋势。

      (三)民族互嵌式社区与现有的民族社区是什么关系

      从总体上看,我国城市社区的类型多种多样,既有传统的街坊社区、也有外来移民形成的新的居民小区;既有单一的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组成的社区、也有混合式的综合小区。如果从城市居民的民族构成和民族人口分布的角度观察,民族之间的大杂居、小聚居仍然是基本事实。由此,又可以延伸出两种主要的社区类型:一是有多种民族的居民共同居住的社区;二是民族成分比较单一,其中某一种少数民族人口占有明显的比例,而这样的社区也往往被称为民族社区。高永久教授曾这样定义:“民族社区是指我国各少数民族社会成员以共同的地缘和紧密的日常生活为基础的民族区域性社会,是一个兼具社会性、民族性和文化性的社会共同体”。[13]笔者注意到,由于我国对少数民族的“小聚居”概念缺乏具体的标准,其人口比例是弹性的,民族社区更多的时候只是一个相对概念。比如:北京市宣武区回族人口传统聚居的牛街街道办事处管辖有32个居民委员会,其中有10个被划定为回族聚居的居委会,因为其回族人口所占比例超过21.6%。[14]还有的城市更多地强调本市少数民族分布在全市各个区县的大杂居状态,少数民族比较集中居住的地方也被纳入其中。

      我国城市民族社区的形成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历史上形成并且一直发展到今天的社区,其居民一般都具有本市户籍。比如:上面提及的北京牛街的10个回族人口比较集中居住的社区;武汉市汉口的广益桥、二七街,武昌的起义街、马家庄等几个回族人口传统聚居的社区;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街道学习巷回族人口聚居的社区;南京的七家湾回族社区;新疆乌鲁木齐市二道桥周边维吾尔族人口聚居的社区等。二是近年来一些外来少数民族进入城市以后自发形成的民族社区,其少数民族移民大多没有取得当地户籍,甚至还有部分流动人口。比如北京等城市的维吾尔族人口形成的类似“新疆村”的“城中村”;成都市武侯横街及其周围的藏族文化数条街道;青岛市近年来形成的多个朝鲜族人口聚居的社区等。迄今为止,我们不难发现这些民族社区存在的合理性。比如:许多在历史上形成的城市回族社区,主要是由于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的不同,其居民世世代代通过聚族而居去满足他们生活的方便和实现社会化的需求。当这些需求仍然存在而社会还不能够提供替代条件的情况下,这些民族社区就会继续延续下去,其存在就有必然性、合理性。其中,像北京牛街那样的回族社区在国际上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成为了城市经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对城市中外来少数民族形成“城中村”的小聚居现象而言,正如许多研究者已经观察到的那样:它们往往是外来少数民族人口进入城市以后基于亲缘、地缘、业缘等自己拥有的社会资源寻找的最直接、最安全、最熟悉、成本最小的落脚点。其道理正如台湾作家龙应台用充满诗意的话语所描述的那样:我喜欢在星巴克(Starbucks)买咖啡。不见得因为它的咖啡特别好,而是因为,你还没进去就熟悉它的一切了。你也许在耶路撒冷,也许在伦敦,在北京,或者香港,突然下起冷雨来,远远看见下一个街角闪着熟悉的灯,你就知道在那里可以点一大杯拿铁咖啡加一个牛角面包,虽然这是一个陌生的城市。[15]显然,民族社区模式背后起决定性作用的仍然是人们对其生存与发展需要作出的理想选择。

      当然笔者并不否认在城市以民族身份聚族而居存在一些风险,因为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从管理者角度看,未雨绸缪也是必要的。但是,民族社区产生负面社会影响的几率究竟有多大,至今为止是缺乏统计数据的。我们更多的是看到人们通过一些经验事实作出的结果预设,不排除其中存在对某些民族的污名化和刻板印象。客观而言,城市民族社区的情况千差万别:世居少数民族与外来少数民族分别形成的社区之间、民族特点浓厚程度不同的民族社区之间、经济实力不同的民族社区之间均各有千秋,民族社区的少数民族人口的个体差异也同样非常明显,其个人条件、生活经历、对社会的期望值等都各不相同,该群体的个人素质良莠不齐;适应城市的能力也不同,具有“体制外人口”的共同特点,在这些方面都需要辩证思维。笔者曾经在相关研究中认为:当许多少数民族同胞从边远的农牧区、从市场经济因素缺失地区、从社会结构和生存环境相对单一的传统农业社会,被市场经济这只“看不见”的手,拉入现代化步履最为快捷的城市,他们必将面临着市场经济的洗礼和挑战,必将受制于自身素质、文化差异、地区差距等因素的制约,在城市的竞争和适应中需要解决多种民生问题,甚至有人会遭遇一些不如意、不公平、平等权利受损等现象。当这些现象自身具备成为“问题”的因素和条件,在特定条件下就将遵循自身的发展轨迹,成为事实上的问题。此外,如果从心理学角度而言,一些在不同的民族成员之间存在的原本属于无足轻重的小摩擦,往往并非都是当事人发生问题的真正原因,它只是一个导火索,真正的原因是这方面已经积累了足够的不满意,人们在心理上陷入焦虑与不安需要得到释放而已。[16]对此,是否可以认为:民族社区的少数民族居民的个人素质与城市发展因素、与相关资源的配置如果匹配失衡,往往容易借助民族性因素宣泄出来,而并非仅仅是外来少数民族本身的问题。显然,倡导民族互嵌式模式不宜简单地否定现有的民族居住模式,采用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会带来事与愿违的结果,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同时,对于现存的多民族社区和比较单一的民族社区,努力增强各民族居民的凝聚力,提升至互嵌式的品质才是上策。

      三、构建民族互嵌式居住模式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命题。要求国家的治理主体按照法治思维和法律制度治理国家,采用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的手段提高治理能力。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如何科学有效地进行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也就成为其中的一个现实课题。其过程本身构成体现治理主体治理水平、提高治理效能的重要内容。由于该过程涉及相关部门对于民族互嵌式的理解、态度、城市发展规划等多种因素,为此,笔者认为当前该模式的建设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需要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相一致

      我们已经知道,民族居住格局上的“互嵌式”模式包含两个关键要素——民族之间由地域关系产生的空间关系和社区居民彼此在心理和情感方面产生的“我者”对“他者”的认同。前者是表面的、形式上的,工具性的,而后者则是内容上的、目的性的。这两个要素在实现方式、构建过程、实施效果等方面均有明显差异,如何保证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相一致是一个需要直面的问题。具体涉及政府建设预期社区的方式方法、涉及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等更加细微的问题。

      客观而言,我国政府握有各种强大的社会资源和政策工具是不争的事实。可以预见:政府倡导互嵌式社区建设,必然会引导或者推动全社会的不断跟进。根据过去的经验和教训,笔者认为有必要看到: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社区建设是以房地产开发为主的市场化方式,政府采用什么方法在购房、拆迁安置、城市外来人口的迁入和迁出过程中对于各民族的空间分布进行专门的政策控制是一个不可以随心所欲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城市建设中已经有太多的惨痛教训让我们记忆犹新,包括各种不负责任的破坏性的大拆大建,各种不计后果的强行搬迁、好大喜功地树起一个又一个形象工程,搞运动式的在完成各种“现代化”城市的指标……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分离和脱节,大搞形象工程、搞形式主义的花架子似乎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的通病。由此,在多民族的互嵌式社区建设过程中,要避免这些诟病,就必须尊重市场规律,合理合法地运用行政手段,科学而合理地、有计划地推进。需要城市管理部门和管理者的权力、理念与市场的有机统一。尤其需要关注的是,较之在形式上形成民族之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多民族社区,社区居民彼此在心理和情感方面的彼此认同,是一个需要耗费时间去实现的社会工程,表现在社区不同民族居民的交往中,平等、团结、互助、彼此尊重、理解、信任、诚信、宽容等成为大家共同追求的待人之道,各种民族文化能够共存、兼容并蓄,大家和睦共处、和衷共济,这是由人心萌发的愿望、习惯和个人素养的积累,只有在这样的居民个体关系上,民族之间的良好关系才能够得到建立,而这一点才是互嵌式社区建设的灵魂。如果在这方面只注重形式忽略内容,甚至将手段扭曲成为目的,多民族互嵌式模式极有可能成为一般意义上的民族混合式社区而已。

      (二)机制建设是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的重中之重

      我们已经知道,由于多民族互嵌式社区可以提供各民族进行交往交流交融的空间环境而成为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的一个基础性条件。但是由“可以提供”到真实地成为一种社会关系却需要具备一系列的条件。因为理论的逻辑和经验事实都证明:民族之间即使混合居住,在民族接触过程中也存在两种相反的情况:一是相邻而居的人们,比隔离居住的人们彼此接触、交往交流交融的机会更多、频率更高、范围更宽,这也是国家倡导民族互嵌式居住模式的预期。二是在城市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文化具有多元化特点、人们之间还存在各种竞争关系的情况下,个人之间也普遍存在“原子化”现象,即使是邻里之间,完全也可以“老死不相往来”,这也使得许多外来者成为了“城市里的陌生人”。民族多也就意味着文化的多元,不同的民族文化或者地域文化相遇难免会发生一些文化冲突也是不争的事实。如果再加上人们之间存在的各种竞争关系、这一切都可以成为邻里之间发生矛盾和纠纷的现实因素,事实上这种情况也是一种常态。显然,采取何种居住模式只是一个必要的空间条件,关键在于如何利用人们的居住环境创造有利于彼此交往交流交融的条件,通过采取各种有效的方式、方法和手段去消弭不同民族的社区居民之间、邻里之间的原子化倾向,避免或者减少矛盾和纠纷、增强社区居民的凝聚力,拉近各民族居民之间的心理距离,最终实现预期的政策目标。显然,民族的互嵌式居住作为一种模式,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其中起着引导作用的各种机制。“机制”一词原本属于自然科学的概念,现已被广泛应用于各种社会现象,指其内部组织和运行变化的规律。在任何一个系统中,机制都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在理想状态下,良好的机制,甚至可以使一个社会系统接近于一个自适应系统——在外部条件发生不确定变化时,能自动地迅速作出反应,调整原定的策略和措施,实现优化目标。这些机制可以具体到以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团、个人等为主体,通过各种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人际关系等手段进行常态的、规范化的、科学而合理的外在干预的行为和过程的制度性设计和操作。从这个角度而言,形成民族嵌入式居住格局只是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的第一步,空间距离缩短不等于心理距离的缩短,要实现居住空间和居民的心理认同匹配还需要一个机制建设的过程。

      (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但必须从本土实际出发考虑相关问题

      不可否认,国外经验为我们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提供了可以借鉴的样本,包括一些以政府引导为主、改变民族居住隔离以实现其民族融合目标的法律、政策、措施。比如:美国针对黑人制定的《公平住房法》、新加坡在购房时均衡各族人口的限额控制政策、英国针对外来移民的社区改善和族裔融合的政策等等,其共同点在于希望以此促进各族裔之间的数量均衡和提高居住方面的混合程度,以避免由于族群聚居或者族群隔离可能带来的问题。这些做法似乎在一定程度上也发挥了积极作用。问题是当我们在谈及民族互嵌式居住模式的时候,国外这些法律、政策、措施是否可以照搬到我国?由于国情的差异这显然是需要进行甄别和选择的。就如同新加坡当年可以通过建屋发展局制定组屋配额政策规定入住者的民族成分的比例,这与新加坡政府的权力、政府掌握的房屋资源、民族人口的比例等都有直接关系。而今天中国的国情与新加坡完全不同,在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操作上缺乏可比性。此外,我们还应该注意到:即使对国外在一些民族居住格局上出现的问题也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的问题往往也是城市自身的问题通过社区生活表现了出来。比如:2011年8月6日英国爆发的由伦敦的托特纳姆区蔓延到其他社区,甚至蔓延到其他多座城市的骚乱之后,一些分析者明确指出类似事件的发展逐渐从“原本带有政治性、社会性或者族群、阶层对抗色彩的痕迹迅速消退,以抢掠财物或单纯暴力发泄为特色的行径明显增多”,实际上并非什么种族、民族问题,而是深刻的社会问题,认为其背后“肯定有处于应激状态的社会结构性矛盾,只要引燃导火索,已经绷紧的关系体就会通过激烈的冲突来释放对社会和政府不满意的压力”。[17]而这种结构性矛盾具体表现为“不断上涨的福利需求与国家提供福利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18]以上现象一方面反映出城市社区问题自身的重要性、复杂性,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所在国家自身存在的痈疽疮疡。显然,在进行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问题上,政府的积极作为是必需的,但国情的差异和社会发展阶段的差距决定了我们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城市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的道路和方式方法,而这一点也将在事实上成为坚持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一个方面。

标签:;  ;  ;  ;  ;  ;  ;  ;  

城市民族嵌入式社区建设研究_社会因素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