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就业结构变化及其就业政策_就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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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就业构成的变动

1.发达国家就业比例的变化

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美国、日本、德国、法国、意大利、加拿大等主要发达国家1985~1993年间的就业比例变化如下:

(1)第一产业的就业比例在不同程度上持续下降,1993年美国已降至2.7%,但意大利的比例较高,仍达8%。

(2)第二产业的就业比例也在逐年下降,除德国外,它在各国总就业构成中所占的比例一般都在32%以下,加拿大仅占22.1%(1993年)。第二产业就业比例下降的原因主要是制造业的比重普遍显著下降,这也是各国就业构成变动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特点。

(3)第三产业的就业比例在总就业构成中的比例基本保持在55%以上,最高的是加拿大,1993年达到73.5%。而且,第三产业的就业比例逐年有所升高,其中,商业因本身增长很慢,所以其就业比例的变化不大,而服务业的就业比例却明显增大。

上述三类产业的就业比例变化状况详见表1。

表1:主要发达国家的就业构成及其变化

(%)

资料来源: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94年《劳工统计年鉴》及日本1992年《国际比较统计》等资料编制而成。

2.国际性大城市的就业比例变化

由于城市,尤其是国际著名的大城市,一般均为经济活动的集中地和就业人口的高密度区,因此本文也试图通过有代表性的城市,较完整地反映经济发展与就业结构变化的关系。这些城市就业比例的变化基本上与经济发展程度相关。

(1)第一产业的就业比例普遍极低,这也是农业集约化经营的必然结果,是现代城市的共有特点。

(2)第二产业的就业比例虽然整体都在下降,但发达国家的大城市与新兴工业国家的大城市有所不同,纽约、东京、伦敦等城市的第二产业就业比重下降很多,并且从60年起连续下降,其中最低的要数纽约,1989年已降至16.2%。相比之下,新兴工业国的大城市如汉城却经历了先增后降的过程,1981年其第二产业的就业比例曾达49.8%的高峰,随后又逐年下降,这是符合发展中城市经济发展规律的。造成第二产业的就业比例在这些城市下降的原因,仍主要是制造业的衰退,这与这些国家经济结构的变动方向相一致。

(2)第三产业所占的就业比重都很高,一致经济越发达的城市,其第三产业就业比重就越高的情况,并且与较后进的城市如汉城和香港相比,其第三产业的就业比重增长速度更快,1989年纽约第三产业的就业比重已高达83.7%。这也可反映世界城市发展进程中就业变化的一种大趋势。其中,服务业、商业、金融保险和不动产业是吸纳就业人数最多的三大部门,服务业相对增长较快,而金融保险、不动产却是有相当潜力的就业领域(各类产业的比例详见表2)。

表2:若干国际大城市的就业构成及其变化(%)

资料来源:根据1985年《中国和外国城市统计资料》、1994年《世界经济年鉴》、1992年《当代世界大城市》、1991年《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发展比较统计资料》和郑德良著《现代香港经济》等资料编制。

二、国外促进劳动就业的有关政策与具体措施

1.通过政府的政策措施影响劳动就业

归纳起来,各国政府的就业政策措施,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利用公共支出,均衡劳动力的供求。作为政府宏观政策手段之一,利用公共支出的增减来影响劳动就业,是各国政府调控就业总量的常用方法,其决定依据于经济运行给就业所带来的正负效应,其具体做法是利用政府的年度预算(瑞典等国建立的“公共准备金制度”,也是一种新的尝试,即在经济景气与衰退时分别运用公共准备金,增减公共支出),来调整劳动力供求的失衡。

(2)平衡企业投资,以实现就业宏观控制的目标。平衡投资,可防止经济过热和衰退,政府也能以此实现就业状况的总体控制。为了控制因企业的投资行为而给就业造成的影响,政府往往并用或变换各种政策,如税收、金融和补贴政策,甚至必要时采用许可证等直接管制措施(如针对建筑业)。北欧各国目前盛行的“企业投资基金制度”,也是这种政策措施的重要体现。所谓“企业投资基金制度”,就是根据事先设计的税率,在经济景气时期把企业的部分利润留在中央银行作为专项准备金,以防止经济过热;反之,当经济衰退而失业增加时,政府根据劳动部门的请求,便可以把这笔专项准备金用于投资,从而增加就业并推动经济复苏。

(3)刺激社会消费,促使就业的扩大。当社会消费不足,导致大量产品滞销积压,从而影响到就业的正常秩序时,各国政府主要从调整货币信贷、税收和国民收入分配入手。例如,英国为平息因消费不足而在某些部门引发的解雇风潮,便果断采取既放宽信贷控制、降低银行利率,又减少个人和企业的税负(降低劳动成本)、强化二次分配的公平性(增加消费)、改变法定劳动时间(增加余暇)等政策措施,从而取得了较好的综合效果。

(4)调整保障政策,推进再就业的实现。目前不少国家政府的劳动保障政策的立足点已发生变化。例如,日本两年前已将“失业保障”改为“就业保障”,即从以往的救济失业为主转向促进再就业为主,虽仅一字之差,但保障政策的指导思想已发生根本变化。为了推进再就业,许多欧美国家还适度减少失业救济金,以提高失业者的就业意愿;还有不少国家还将促进再就业的机制引入到失业保险制度中来(如澳大利亚),帮助失业者重新回到劳动大军中去;阿根廷还实施了新的保险金发放办法(即失业4个月内给付100%,5~8个月为85%,9~10个月为70%,11~12个月减为55%),以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寻找新职业。

(5)转换外贸策略,创造就业机会。考虑到外贸政策的选择会对本国就业产生影响,因此有些国家政府就采取由劳动部门与外贸部门共同参予外贸决策的做法,也就是使外贸政策(或策略)的决定能与本国就业状况挂钩。美国劳工部、商务部和农业部坚持联手合作,适时根据就业状况的变化而改变外贸策略便是一例,其中进口产品对本国就业的影响度的测算,以及本国企业因进口增加而受损害的核查,都是转换外贸策略的依据,一旦得出影响就业的结论,便迅速作出限制进口的决定(如采用配额制或加税)。有些国家和地区通过外贸政策的转换,直接获得了增加就业机会的效果,如韩国和台湾就将原来的进口替代政策转向出口导向政策,从而仅在70年代就分别使国内或地区内的就业率提高了12%和10%。

2.通过强化职业培训来优化就业质量

(1)广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如德国劳动部门,对经培训而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失业人员,保证给予协助,使其尽快找到较为理想的工作。又如以色列的职业介绍机构,还普遍要求求职人员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持证者优先择业,企业也优先录用。英国为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还以法律形式规定企业新录用的人员,必须持有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否则必须另经一年以上的专业培训,获得资格证书后才能被录用。

(2)职业培训与保障待遇紧密挂钩。为了推动职业培训,使职业培训能真正达到预期目标,许多国家采取了职业培训与保障待遇挂钩,即与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的办法,从而使职业培训工作发展顺利,为扩大就业创造了条件。英国为了鼓励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对参加受训的失业人员发给一笔旅行补助和训练补贴,而对受训后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按资格等级分别增发失业救济金。

(3)依靠各方共同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在这方面,共同分担培训经费便是一例。如新加坡的“政府拨款、企业赞助”方式,德国的“根据培训性质(转业、再就业、在职等培训)分别负担”方式,以及以色列的“由承办者主要负担”的方式(政府开办、政府委托社会开办、社会自办等等)。此外,职业培训“基金化”目前甚为流行,如新加坡的“新技能发展基金”、日本的“雇佣调整培训资助基金”,以及澳大利亚的“青年培训基金”等等。而这些基金也分别来自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

3.奖励企业吸纳人员就业,增加劳动力需求

(1)日本。强调对创造就业机会的企业给予资助,针对不同情况分设各种特别奖金,如以刺激不景气地区努力创造就业机会为目的的“地区雇佣特别奖金”、以因招聘新职工而缩短工时的企业为奖励对象的“促进企业雇佣特别奖金”,以及主要以中小企业为对象的“改善就业环境特别奖金”等等。上述奖金的金额和奖励率逐年提高,并按创造就业机会的绩效,分列不同等级。

(2)比利时。对增加就业岗位的企业,给予减免社会保险费和适当减少雇主对工人某些义务的优惠,以提高雇主雇用工人的积极性。比利时政府规定,长期雇用25岁以下失业人员的企业,雇主可为雇员免交2/3的社会保险费。

(3)芬兰、荷兰、瑞典和德国。对于扩大就业的企业,普遍实施“就业补贴”制度。芬、荷、瑞三国规定企业每雇用一个长期失业人员,可以获得3000美元以上的就业补贴。德国则规定,为职业培训结业人员提供新工作岗位的企业,可以按录用人数分别获得12个月的“熟悉工作补贴”。

4.缩短劳动时间,缓解失业压力

缩短劳动时间可以增加社会就业总量,同时还可消除大量的短期失业现象,增加闲暇时间,提高消费需求,进而扩大就业机会,特别对第三产业的就业产生影响。因此,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尖锐时,许多国家在努力增加劳动力需求的同时,还设法让企业减少其工作时间。法国经济学家博士联合会90年代初的研究报告认为,企业如能平均削减工时20%左右,即实行每周32小时工作制,那么仅法国就能创造150万个工作岗位,相应措施是国家减免10%的企业社会保障支出或部分税收,以弥补其经营缺额(1993年法国议会已正式通过每周32小时工作修正案)。这种理论和想法目前在欧美非常盛行,下列四国的做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1)加拿大已在部分地区试行,将每周五日工作制再缩短1~2天,并相应减少工资,其工资收入的损失,由政府机构“就业与移民办公室”予以部分补偿,按日工资60%付给。但是,前提条件是劳资双方要自愿,并且接受补偿的职工必须接受再培训,企业为这些职工开办职业再培训班,可获政府补贴。

(2)德国主要通过劳动就业市场“弹性化”和所谓“工作分享”,谋求就业总量的增加。劳动就业市场“弹性化”的内容是:减少工作时间,设置部分时间工作岗位,劳动就业组织形式多样化,以及减少对企业在用工方面的限制(如最低工资限制、最低工时限制和解聘职工的限制)。“工作分享”就是职工减少工时20%,而工资仅减少10%(即所谓“大众”模式),政府有关部门再给企业适当补贴。

(3)丹麦。近三年来,丹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所谓“替换工作计划”,允许职工休假一年,去享受家庭生活或进修学习,一年到期后再回到原岗位。在此期间则由长期失业者代替工作,使其得到一个工作机会。此计划实施以来,已有近十万人受惠。因休假而失去工资收入的职工,如能进修学习,每月便可获435美元的补贴(相当于失业津贴的最高额度);照顾家庭或去度假的职工,则只能获得上述补贴金额的70%。

(4)瑞典。从1976年起,瑞典一直在实行逐步提前退休的“在职养老金制度”。瑞典法定退休年龄是65岁,为了使职工能逐步提前退休让出工作岗位,60岁以后逐年减少工作量和工资,同时提前享用养老金递补差额。养老金递补额逐年增加,直到65岁完全没有工资收入时,再发放全额养老金。

5.提供广泛的就业服务,加快劳动力供求双方的结合速度

(1)管理机构网络化。英国自上设有国家就业部及其下属的就业总署,中有12个地区局,下有78个基层管理机构及其下属的1100多个职业介绍所,从而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就业服务网络。日本不仅有阶梯式的服务网络,而且职责也相当分明。日本在劳动省属下设有职业安定局,各地设职业安定课,基层设职业安定所。三个层次三种职责,安定局负责政策实施和统筹管理;安定课负责地区就业按排、失业保险和职业培训。安定所则主要负责信息咨询、就业介绍等等。

(2)供求信息服务化。日本各地区都有职业安定课牵头设计出版的“就业信息指南”出售,内容包括供求双方信息,每半月一册,经费主要来自企业招工广告费和低额售书款(每册1000页左右,仅售相当人民币20元)。地区内要求招工的单位、地址、报酬、电话、联系人、要求,以及供方条件、要求等等,都在其列,十分详尽,该指南出版十余年不断,深受供求双方欢迎。

(3)就业培训对口化。就业服务中的职业再培训,关键在于对口培训。德国采取供求对口培训后,其失业人员就业率迅速上升。其做法是:①广泛收集市场劳动力需求信息,然后按市场要求对失业人员进行改行培训;②主动与企业联络,根据企业需要和要求进行转业培训;③按用工单位对劳动力不同层次的需求,分类进行针对性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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