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至唐宋民居税收演变研究_房屋征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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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国家对城市的征税是我们考量城镇发展的重要窗口,屋舍之税是其中重要的一项。本文所指的屋舍,或指城市中官府和私家的商业性用房如邸店、店肆等,或指城市中居民居住和活动用房等等。历史上的屋舍之税,不同时期的名称有所不同;征税虽然都指向房屋,但有房屋的产权所属不同和房屋用途不同的差异。不过,它们都是随城市发展,特别是土地利用的不断扩大,随国家财政需要而产生的税种。20世纪30年代以来,日本学者就展开对屋税的研究;①20世纪70年代后,中国学者也开始了对屋税进行探讨。②尽管中外学者对屋税研究已经取得丰富的成果,但是,本文认为仍然有再探索的空间。其一,虽然清代就有人认为先秦的“廛布”就是屋税,当代学者也有所关注,但其实际征收的情况怎样?它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税种?它与后世的屋税究竟有何关联?其二,自先秦“廛布”之后,屋税发生怎样的变化,其历代名称有何不同?有何演进?其三,宋代的“宅税”为什么可以正式成为“城郭之赋”的一个税目?如果我们将各朝代的屋舍之税作一连贯的梳理和分析,也许能够有一个较为客观的解释。为此,本文愿抛砖引玉,以求方家。

      一、“屋税”溯源——关于先秦的“廛人”与“廛布”的探讨

      从《禹贡》这部珍贵的经济史文献中我们知道,古代中国已经将广大农村的土地纳入国家财政税收资源的范畴。官府依据土质肥瘦、植物产量的差异等条件,将土地分成若干等级,作为国家征收税赋的依据。对农村收税如此处理,那对城市又是怎样的呢?从现存最早的相关资料看,古代国家对城市征税仍然与土地有关,谓之“廛布”。这一税种应当源于先秦官府对城邑空间或城市土地利用——“民居区域”或“市中空地”经济价值的认识,从而使“廛布”成为中国最早的城市土地利用税,是屋舍之税的源头。

      据《周礼注疏·地官·司徒二》载,周有“廛人”之官,其职是“掌敛市之

布、总布、质布、罚布、廛布五种之泉,入于泉府,故与司市连类在此也。”③在这里,“廛人”职掌的事务均与市场有关,其中“廛布,谓货贿停储邸舍之税,即市屋舍名之为廛,不得为市中空地”。④“廛人”是官名,“廛布”是税名,两者均与后来的屋税有一定的渊源关系。

      首先,“廛人”虽然是官名,但其之所以具备征收屋舍之税的职能,与“廛”字的本意有关。

      据文献记载,古人对廛字的解释略有不同:许慎《说文解字》曰:“廛,二亩半也。一家之凥。”⑤这“二亩半”能否看成是中国古代一户人家住房所需用地的面积,或是古人对一家一户的居住范围的一般认识,或是民间约定俗成民居建造的一般习惯。清人段玉裁在注《说文解字》时进一步阐释:“知古者在野曰‘庐’,在邑曰‘里’……赵注尤明:里,即廛也……先郑云:廛,居也。后郑云:廛,城邑之居……后郑云:廛里者,若今云邑居。廛,民居之区域也。里,居也。”⑥在这些解释中,各家对“廛”作为城市居住区域的含义没有异议。

      郑玄是注经大家,他认为“廛”具有两个含义,一是指居民区域,一是指市物邸舍。据《周礼注疏》载:“又,《说》云市中空地以解廛,则于义非也,故后郑不从。玄谓:廛,民居区域之称者。”⑦后郑即郑玄,他对“廛”是“市中空地”的解释持异议,认为此与文意不符,应当指“民居区域”。这与段玉裁注一致。郑玄注《礼记正义》的“市廛而不税”时曰:“廛,市物邸舍”。⑧其实,“市中空地”与“市物邸舍”并无大异,当邸舍没有存放物货时就可视为“市之空地”。所以,从这一角度看,古人将廛解释为“市中空地”也是可以成立的。

      从上述几种解释可以看出,“廛”最初包含几层意思:一指民居及其面积、民舍区域范围;二指市场当中置放交换物品的房屋邸舍。无论他们是民居范围还是市物邸舍,它们都属城市土地利用的范畴,故而能作为“廛”这一官员的职责所在,同时成为官府征税的依据。

      其次,“廛”既然属于城市土地利用的范畴,那么,当国家需要、当人们对城市土地利用有所认识时,对城市土地利用征税如同对农村土地利用征税一样应运而生。

      据《礼记正义》郑玄所注“廛”字时明确指出,“廛,市物邸舍,税其舍不税其物”。孔颖达作疏解释更为详尽:“廛,谓公家邸舍。使商人停物于中,直税其所舍之处。价不税其在市所卖之物。”⑨也就是说,廛是官家邸舍,但也是官府房屋用地的一种税收,即“税其舍不税其物”。这一界定是对“廛布”这一税种的进一步廓清。

      其他文献如《周礼注疏》中贾公彦作疏也言“廛布,谓货贿停储邸舍之税,即市屋舍名之为廛,不得为市中空地”。⑩《孟子》有“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则天下之商皆悦而愿藏于其市矣”的记载,朱熹注曰:“廛,市宅也。子曰:或赋其市地之廛,而不征其货;或治之以市官之法,而不赋其廛。盖逐末者多则廛以抑之,少则不必廛也。”(11)我们暂且不论征税之“廛”是否与“抑末”有关,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廛”税不是对市场货物流通所征的商税,而是对市场中邸舍的用地——屋舍的征税。直接视廛布就是屋税的是清人袁枚,他说:“《孟子》:‘市廛而不征’之廛,是税名……廛布者,商贾所居屋税也。此《孟子》之所谓廛也”。(12)

      先人对“廛”“廛布”等的认识,使我们看到屋舍之税的源头。尽管先秦的“廛”字已经具有民居、邸舍等含义,而且官府已经开征“邸舍”之税。但是我们必须清楚一点,所谓邸舍之税不过是当时国家对官府掌控城市市场中的公用邸舍征税,也就是说对官有的商业性用房征税,私人房产还未涉及。我们知道,春秋时期齐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城市亦然,它是诸侯国发展的典范,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据《管子》载,独霸一方的齐桓公为加强国力,欲增加税收:“桓公曰:‘寡人欲藉于室屋’。管子对曰:‘不可,是毁成也’”。(13)虽然齐国对“室屋”征税的想法最终没有实行,但可否这样看,至迟在春秋时期,它已经是一种先兆,即官府对私家房产的征税已经不远了。齐桓公之所以有这样的想法,应当是受西周“公房邸舍”之征的启发,也是他作为一个王者对本国城市发展认识的一种结果。

      总之,先秦“廛人”所征“廛布”之税是我国古代对城市土地利用征税的先声,也是后代城市屋税、地税的源头。

      二、对官私店肆房产的征税——秦汉的“市肆之征”

      秦汉以来,官府重点对城市商业性用地征税的特征依然存在,但随着社会私有化程度的加深,官府在征税对象方面有所发展,即从先秦那种对官府管控市场中那些存放货物的邸舍征税,拓展到对私人店肆的征税,这时的屋舍之征的对象既有官有公房,也有民用私房;既有商业用地,也包含居住房屋。

      据《汉书·食货志》记载,西汉有“山川、园池、市肆租税之入”。(14)这个“市肆租税”应当是官府针对各类店肆以及市场交易活动所征收的,它较之先秦的邸舍之征要广泛得多。先秦邸舍不过是储存货物的地方,而汉代的市肆则包含了所有公私经营商业活动的占地空间。颜师古注《汉书》曾明确指出:“肆者,市也,列所坐之处也”。(15)“列所坐之处”就是一个空间占用的问题,可以理解为但凡是一个店铺,必然坐落一方;既然坐落一方并占有一席之地,就会有征税之说。这一点,与先秦的邸舍之征有相关性。如果说先秦的“廛布”所征是对官有的商业性占地用房——邸舍征税,到汉代,“市肆”所征不仅有官有用房,还包括了私家用房以及私家开设店铺的土地占用费。

      因古代城市发展以及交换的局限,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店肆往往也是私家的居家所在。据史料载,汉代有一占卜者居住在成都,尽管世人视占卜为贱业,但他却能“日阅数人,得百钱足自养”,而后“则闭肆下帘而授老子”。(16)可知,这个占卜者是以算命为生的。他私人开设了一个店肆,每日给数人算命即可得百钱,这些钱足以自养。当自养经费赚够,又可以从事“授老子”等教学活动。在这里,算命是一种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场所与居家并未分离。可以说,汉代的“市肆租税”之征除了对商人外,还包含诸多在城市中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人,如占卜者之类的人征税。还可以进一步认为,汉代的市肆之征不仅有对经营活动的征税,还包含对各种经营活动所占用的城市用地的征税,即“肆”的征税。只是,就目前的材料我们还难以直接证明这些征税中哪一部分是针对店肆的空间占地征税,哪一部分是对经营活动征税。

      三、屋舍之征标准的细化——魏晋隋唐对房屋划分等级以及间架税的开征

      魏晋南北朝时期,对城市土地利用的征税虽然依然是针对官营或私用的商业性用房,但对店舍采取划分等级、明确征税对象等措施,使得屋税之征逐步完善。

      北魏孝昌二年(526)规定,“店舍又为五等,收税有差”。(17)这是较早的一条关于对店舍划分等级并依等级收税的资料。在这条资料里,“店”即是前朝的“肆”,属商业用地;“舍”,应当是人户的“居所”,是生活用地。尽管其中没有对店舍五等的划分依据作进一步说明,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较之以前那种笼统的对邸舍、店肆征税,官府将店舍依等征税无疑向前发展了一步。这个等级划分很可能是基于店舍大小,地理位置优劣等要素,由此产生的屋舍征税有一定的依据,趋于合理,故这种政策为后代所继承。

      在北齐后主武平六年(575),国家“以军国资用不足,税关市、舟车、山泽、盐铁、店肆,轻重各有差”。(18)这个“轻重”是一种条件,“各有差”则是条件优劣的划分。若从店肆所处区位的角度分析,就可以包含交通是否便捷、地处及周边是否为繁华闹市等等。这个“轻重”的取舍,也说明官府对城市用地征税的条件是有划分的,趋于合理。文献又载,北齐黄门侍郎颜之推曾“奏请立关市邸店之税,开府邓长颙赞成之,后主大悦。于是以其所入以供御府声色之费,军国之用不在此焉”。(19)在这里,明确将关市和邸店之征分开表述,也是有助交易税和屋税的进一步分离的。

      屋舍之税的进一步发展和成熟见于唐德宗建中四年(783)开征的间架税。史载,唐德宗建中四年时,由于国家财政窘迫,军需不足,赵赞请奏征间架税和除陌钱。具体说来,所谓间架税指“凡屋两架为一间,屋有贵贱,约价三等,上价间出钱二千,中价一千,下价五百,所由吏秉算执筹,入人之庐舍而计其数。”(20)《资治通鉴》还进一步注解官吏计数所用的工具:“史炤曰:算,所以筹算也。其法用竹,径一分,长六寸,二百七十一枚而成。六觚为一握”。(21)这种“两架为一间”,贵贱分三等的做法较之前面所提及的划分等级更加细化。

      由此可知,屋舍之税至唐代有了一定的量化依据,有其合理性。但在那个时期,对房屋的所有者而言又有不尽情理的地方。因为有的居民除了拥有居住的房产外,并无其他营利收入,若以屋舍间架多少征税,会使他们陷于窘困,故遭到时人抨击。史载,当时“衣冠士族或贫无他财,独守故业坐多屋,出算者动数十万,人不胜其苦”。更有甚者,人们苦于官府苛严,当时“凡没一间者杖六十。告者赏钱五十贯,取于其家。”(22)德宗开征间架税也遭后人诟病,如宋人范祖禹就评价唐德宗“有平一海内之志而求欲速之功”,但欲速则不达。认为间架税等横征暴敛使得“民愁兵怨激而成乱”。(23)因此,唐代的间架税并未长期、全面展开,类似的批评也很多,不赘述。

      我们所要说明的是,尽管间架税有盘剥城市百姓的嫌疑,人们对其也有诸多批评,但从赋税发展的角度看,它有几点值得重视:其一,它表明国家征税方向的多元化。过去,国家征税的目光专注于农村,而现在开始转向了城市。如果我们从先秦齐桓公的提议到唐代正式征收间架税的发展看,这是城市人口增多,城市土地利用扩大,城市发展的结果。其二是,官府“间架税”作为一种新开的税源,扣住了城市发展中最为大众和最为广泛的人类需求——对居住和活动空间的需求。即在日益发展的城市中,任何人都需要居住空间和活动空间。当官府还不能完全控制城市人口,特别是流动人口规模日益增大的时候,面对不会移动的居民房屋征税也许是最好的办法。这与汉代国家榷盐铁有异曲同工之妙,官府治理国家、管控财政以及增加税收一定会紧扣时代,以经济发展之中涉及最广泛、最普遍的事务为对象。其三,间架税作为城市屋舍之税的发展,在唐中后期有明确的征税规则,“两架为一间”具有可操作性;“屋有贵贱,约价三等”并明确了各等级的税额,这从另一方面体现了城市的发展和国家征收屋舍之税的成熟。从先秦齐桓公提出征私家住宅之税,经北魏划分五等征收,再到唐德宗以间架数为依据,划等级、定税额等,一条屋舍之税的发展脉络清晰可见。尽管唐代的间架税具有临时开征的性质,也遭世人的批评,但作为国家的一种新税源却被后代所继承,充分说明其具有内在的合理性。

      四、五代至宋,“屋舍之税”的制度化

      如果说唐代“间架税”还属于一种应急征收的临时税,那么,自五代十国以后,它随城市的发展,逐渐成为国家的一种常税。在五代十国时期,“屋税”之名正式出现,它应当就是唐代“间架税”的延续,都是对城市内的屋舍建筑征税,多行于北方政权。入宋,“宅税”延续前朝“屋税”,与“地税”一道,成为“城郭之赋”,正式成为国家五种正赋的组成部分。所不同的是,宋朝改变了此前国家对城市中土地利用征税比较含混的做法,明确将城市房屋和城市土地利用分开,以宅税、地税名之“城郭之赋”。宅税,顾名思义就是以所建房屋为基准,向屋舍征税;地税,则以城市用地为基础,其实际征收对象一定超出了此前房屋建设用地,应当包含城市人活动范围内的所有用地,即有屋舍建筑占地范围,还有更为广泛的园囿之类。城郭之赋的这种划分是城市发展和管理水平提高的标志,也是屋税更加制度化的表现。

      (一)屋税之名的出现及常赋的形成

      虽然我们说五代的屋税已经是常税,但资料记载并不详尽。要分析它作为常税的立论依据,更多是从其他记载中得出的。据史料记载,后唐同光三年(925)规定:“城内店宅园囿,比来无税,顷因伪命,遂有配征。”(24)这说明后唐承继后梁,对城内的店肆、住宅、园囿都有征税。至后唐明宗天成二年(927)时,为安抚百姓官府采取了一些减免税收的政策,“宜覃雨露之恩,式表云雷之泽,应汴州城内百姓,既经惊劫,宜放二年屋税”。(25)在这里,“屋税”之名出现。后唐应顺元年(934)四月,为了征集军费而提出征收屋税,“丙子,诏河南府率京城居民之财以助赏军。丁丑,又诏预借居民五个月房课,不问士庶,一概施行”。(26)在上述资料里,我们看到一些信息:一是资料说“城内店宅肆园囿,比来无税”,而后唐承继后梁之制开始征收。其实,关于店肆之征,汉代已经明确存在,如前所述。这里的一个关键点即是对城内“园囿”之地的征税。我们可否理解为,自后梁以来,官府对住房、店铺之外的城市用地已经有明确征税的事实,这一点,为宋朝“城郭之赋”中“地税”开征作了前期准备。其二,后唐时期出现“屋税”之名目,又叫“房课”,两个名称虽有差异,但都明确指向屋舍。这是城市建筑发展的结果,故“屋税”之征为后世所继承。

      后晋少帝天福七年(942),下诏免除襄州屋税,所谓“诏免襄州城内人户今年夏秋来屋税,其城外下营处与放二年租税”。(27)这条史料说明后晋也征收屋税,但其分夏秋征收,有继承两税法夏秋两征的时间特点。开运元年(944)十二月,晋军收复青州后,为了安抚百姓采取“所有城内屋税特放一年”(28)的措施。

      后汉时期也有屋税,史曰:“郑州民有以屋税受盐于官”。(29)后汉天福十二年(947)六月,“一百里内及京城,今年屋税并放一半”。(30)

      后周广顺二年(952),“应兖州城内所有征取今年屋税及蚕食盐铁诸杂税物,并与除放”。(31)同年又规定:“州城县镇郭下人户,系屋税合请盐者,若是州府,并于城内请给,若是外县镇郭下人户,亦许将盐归家供食。”(32)从后周的资料可以看出,屋税的征收不仅继承前朝而且范围更加扩大,已经发展至州县级城市。

      综上,自后唐有了“屋税”之名后,五代各朝均有征收。“屋税”征收的时间或按月征,或夏秋两征;所征或实物或钱币。五代的屋舍之征之所以成为常赋,与城市发展有必然的联系,是中国古代城市化发展的结果,(33)它们为宋代“城郭之赋”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二)宋代的“城郭之赋”与宅、地税的划分

      正如前文所述,中国自先秦以来就有各种不同名称的屋舍之税存在,或征邸舍、或征店肆、或曰间架税、或曰屋税,但从未有一个朝代像宋朝那样明确地宣称国家岁赋分五类,“曰公田之赋:官庄、屯田、营田赋民耕而收其租者是也;曰民田之赋,百姓各得专之者是也。曰城郭之赋,宅税、地税之类是也;曰杂变之赋,牛革、蚕盐、食盐之类,随其所出,变而输之者是也;曰丁口之赋,计丁率米是也”。(34)宋代之所以将“城郭之赋”列为正赋,是因为宋朝承继了唐中晚期及五代社会发展之势,把握住那一时代发展的脉络。

      那时,中国的城市不仅是王朝都城,而且,地方州县的诸多城市也日益发展成为乡村社会之外一个更为活跃的经济载体。从文献记载中我们已经看到当时人口与商业由城墙之内向城外四溢,城内侵街占道严重,店铺沿街开设,商业活动几乎是通宵达旦,街巷制取代坊市制等等,所有这些无一不是体现出当时城市的蓬勃活力。在那种情况下,将城市、城市人口以及城市建筑发展所产生的潜在红利纳入国家财政体系,关注日益发展的城市建房,日渐增长的城市用地规模,将“宅税”“地税”之入正式纳入国库,可以说是宋王朝的应时之举,也是唐宋之际何以出现诸多与城市发展、城市管理方面密切相关事物的原因,如“坊郭户”至宋代明确区别于乡村户;以封闭式管理与建设为特色的坊市制为日渐开放的厢坊制、街巷制所代替;宋代的城市已经呈现出不夜城的特点等等。宅税、地税作为城市之赋与农村耕地税赋同列时,我们可以肯定地说,此时的城市发展达到一个前所未有的水平。

      此外,宋代城郭之赋划分为两种,即宅税和地税。之所以将宅、地分开,也是城市发展、人口增多、城市建筑多样化发展的结果,是城市空间结构变化的结果。这些发展变化,会导致城市税收的细化。如果我们将唐代都城长安与宋代都城作一比较,长安城的规范、整齐、规模以及以坊市制为特点的城市管理模式成为那个时代的城市典范;而从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长卷风俗画和《东京梦华录》《梦粱录》等文献中所展示的宋代城市则显示出另一种风格:画面中的城市街道呈开放式,昔日封闭式坊墙内的小区已经为街道两侧鳞次栉比的店铺、房屋所取代。《清明上河图》中可以看到店铺的门面有大有小,那些靠近城郊的饮食店中虽然有诸多桌椅,但间架稀疏;若是闹市区的建筑,如那些酒楼正店,占地面积不大但楼有数层,间架紧凑。文献中记录的豪宅及园圃占地甚广;娱乐场所勾栏、瓦舍之类,既然可以容纳数百上千人,占地面积会比较大。基于如此多样的城市空间,若再以唐朝“两架为一间”,简单化等级收税,是难以组成“城郭之赋”的。基于此,国家向城市人征收土地使用税——地税、向城市人征收屋舍税——宅税,不仅使征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也使该税有了征收面最广泛的税源。

      宅税、地税的划分,廓清了屋舍之税与土地利用税的差别。从先秦的廛布、汉代的市肆、魏晋时期的店舍、唐代的间架、五代的屋税之征,各朝官府对土地利用和屋舍的征税是含混的,时而分离,时而合二为一,有不稳定性。但到宋代的宅税、地税分离,我们看到宋朝吸纳了前代城市屋舍之税的特点并有所发展。宅税,就是一种指向城市房屋的征税,它可以是住房,可以是店肆,可以是人们活动的任何建筑空间;而地税,是对城市人所占用土地征收的税,这种土地使用是多样的,可以是建房的地基,可以是园囿,可以是城市人在城市中从事各种活动的用地。至此,中国古代的屋舍之征以宋代宅税、地税划分为界,以宅税为一目,成为一种较为明确、纯粹的税种。这种廓清,是中国古代国家城市税收的一大进步,有相当的合理性,这也许是后世城市房产税与城市土地使用税的前身。

      (三)宋代屋税的征收特点

      需要说明的是,宅税虽然是宋朝城郭之赋之一的税种,但检索文献后会发现,真正命名宅税征收的资料少之又少,绝大部分情况下,仍然以屋税之名开征并记录。据笔者搜捡,宋代屋税征收大致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沿五代旧制,依然以屋税作为征收的名目,两宋皆有征收。

      北宋较早的资料见于太祖建隆元年(960),史载“大兵之后,境内凋弊,处耘勤于绥抚,奏减城中居民屋税,民皆悦服”。(35)尽管这条资料表明宋初对屋税有所减免,但后来各朝的不断蠲免恰恰说明官府征收是常态。太祖乾德三年(965)时,“诏以西师所过,民有调发供亿之劳,赐秦、凤、陇、成、阶、襄、荆南、房、均等州今年夏租之半,安、复、郢、邓州、光化、汉阳军十之二,居坊郭者勿输半年屋税。”(36)太宗淳化四年(993),黄河泛滥,百姓受灾,朝廷下令对受灾地方的“今年屋税、沿纳物并权除放”。(37)真宗景德二年(1005)夏四月,“免瀛州居民二年屋税”。(38)后又在大中祥符元年(1008),对兖、郓等州“免来年夏秋税及屋税,仍免二年支移税赋工役。免来年夏屋税十之五,河北、京东军州供应东封者免十之四,两京、河北免十之三,诸路免十之二,屋税并永免折科”。(39)大中祥符二年,升州遭遇大火。“遣侍御史赵湘至升州设斋醮,访民疾苦,被火家悉蠲屋税”。(40)大中祥符五年滨州、棣州水灾,“诏滨、棣州民,僦官舍及屋税、盐钱,并减其半,俟水落仍旧”。(41)尽管屋税资料多是减免,但此处“俟水落仍旧”的记载非常明确地告诉我们,宋朝除去灾荒年减免外,屋税征收等一切如旧。这一点在文献中也得到证实:仁宗皇祐四年(1052),鄜州遭水灾,朝廷“特蠲今年屋税及诸差役折变,其军士所借月粮及百姓口食,并除之”。(42)神宗熙宁五年(1072)修定方田法时,“屋税比附均定”。(43)熙宁九年应天府所纳“屋税五千余贯”。(44)政和二年(1112),河北东路提举常平司奏请“诸州县寨镇内屋税,据紧慢十等均定,并作见钱”。后地方官府进行实地考察认为,“契勘:本路州县城郭屋税,依条以冲要、闲慢亦分十等均出盐税钱”。经一番调整后,官府认为屋税划等征税较为合理,史称:“州县城郭屋税,若于十等内据紧慢,每等各分正、次二等,令人户均出盐税钱,委是上下轻重均平,别不增损官额,亦不碍旧来坊郭十等之法,余依元条施行。从之。余路依此。”(45)至南宋建炎年间,“兵兴累年,馈饷悉出于民,无屋而责屋税,无丁而责丁税”,(46)屋税之征一度混乱。绍兴五年(1135)时,对内降城乡人户的“科配差役、系官屋税之类,已降指挥并免放五年……如五年之后尚未就绪,仰保明以闻,当议勘量更予免放。”(47)此后的屋税屡有征收或蠲免的记载,不赘述。

      其次,宋代的屋税是由城市坊郭户承担,使得屋税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城市房屋产权的特点。

      我们知道,当代的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享有房屋各项权益,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里,一方面体现房屋所有者的权利,一方面体现国家与房屋所有者的关系,即房屋所有者需要服从国家相关法令。这一点在宋代也有相似之处。史载,前引太祖乾德三年的资料显示,朝廷因为用兵,百姓有调发供役之劳,有诏称“安、复、郢、邓州、光化、汉阳军十之二,居坊郭者勿输半年屋税”。(48)庆历八年(1048)闰正月,因河北用兵“践蹂苗稼伤代桑枣”,朝廷采取措施减轻百姓负担,其中规定“其坊郭户放屋税钱十之五”。(49)这些都清楚地表明屋税是由坊郭户承担。虽然我们说屋税是针对住宅、店铺等房屋征税,但房屋本身是不会运动的,它必须由其所有者来完成纳税的行为。宋代的屋税有点类似现在的房产税,之所以这样说有两点可以支撑:一方面城市坊郭户正是因为拥有房屋产权,所以房产权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就为他们同时所具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由于他们拥有房屋所有权,不但可以享受居住、经营等各项权益,还必须向国家履行臣民的责任,或遵守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或向国家承担应有的义务。缴纳屋税即是宋代坊郭户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再次,宋代在继承前朝的基础上,屋税征收大致采用了“十等内正、次划分”、钱物并征的方式。

      虽然资料显示宋立国以后就有屋税之征,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资料对其征收的具体办法并无详细记载。直至北宋徽宗政和二年的记载,我们可略知一二。当时,由于城内的房屋地处紧慢不等、房屋所有者的经济实力有高下之分,以及官府所收屋税和赁钱“委是上轻下重不等”等原因已经引起一些矛盾。于是,河北东路提举常平司一度提出“诸州县寨镇内屋税据紧慢十等均定,并作见钱”的建议。经地方官员调整实施,取得一定成效,史称:“若于十等内据紧慢,每等各分正、次二等,令人户均出盐税钱,委是上下轻重均平,别不增损官额,亦不碍旧来坊郭十等之法,余依元条施行。从之。余路依此。”(50)这说明,河北东路的“十等划正、次”征收的办法不仅在当地得到认可,而且在全国实施。这是宋朝在经历了100余年的发展后,对屋税之征有了一个较明确的标准。这种分十等,再在其中划正、次的细分办法,有继承前朝分等级征税的成分。而且,这一办法的最终形成,是官府聚焦当时城市里房屋地处、房屋所有者和官府征税之间已经产生矛盾,以及官府着力解决矛盾的结果。这条资料记载的不是战时或灾荒时官府的临时调整,它反映的宋朝城市社会发展常态下的调整实施,所以,这一办法的实施应当更具合理性,可在全国施行。

      屋税在征收钱物方面是有变化的。根据熙宁五年重修方田法的记载看,当时“夏税并作三色,绢、小麦、杂钱;秋税并作两色,白米、杂钱……屋税比附均定”,(51)由此可知屋税是钱物并征。又据熙宁九年的一条资料看,一些地方的屋税一概征钱,像应天府“惟屋税五千余贯,旧纳本色见钱”。(52)说明以前是本色和现钱,而此时唯有现钱。而如前所引的政和年间的资料看,屋税皆征现钱了。

      从以上资料可以看出,关于宋代宅税征收更为详细的资料不多。之所以这样,很可能是前朝屋舍划分等级、屋舍计算方法以及屋税征收时间等办法为宋朝所继承,已经约定俗成,不必刻意表达,故在文献中少有记录。

      总之,通过全文的分析总结,我们看到中国的屋舍之征自先秦的“廛布”就已存在。虽然先秦的屋舍之征主要是官府的商业性用房,但它开启了后世既含有屋舍之税,也含有城市土地利用之税的一个税种。汉代的“市肆之征”已经面向官府和私人的屋舍,其中既有商业用房也有居住用房;含有土地利用、屋舍和经营税混而为一的特点。魏晋时期的店舍之征开始划分等级,使得屋舍之税的征收办法逐步走向具体。而唐代“间架税”开始指向较为单一的屋舍,其征收办法使屋舍之征的可操作性大大加强。五代十国时期,“屋税”之名正式出现,单一的屋舍之税成为国家常赋;宋代宅税和地税的分野,使中国屋税脱离土地利用税,走向纯粹。屋舍之税嬗变的历史是中国古代城市人口增长、城市建筑增多、城市空间结构不断变化发展的结果。

      ①参见日野开三郎:《五代の沿徵に就ぃて》,《史渊》1936年第13辑;草野靖:《宋の屋税地税につぃて》,《史学杂志》1959年第68编4号;梅原郁:《宋代都市の税賦》,原载《东洋史研究》1970年第28辑第4期,后由郑樑生译,见《食货复刊》1974年第4卷;熊本崇:《宋制「城郭之賦」の一検討》,《东洋集刊》1980年第44期;斯波义信:《宋代商业史》,庄景辉译,台北:稻禾出版社,1997年,第325—326页;山崎觉士:《宋代都市の税役》,《唐宋变革研究通讯》2013年第4辑。

      ②参见林立平:《唐宋时期城市税收的发展》,《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4期;梁太济:《宋代家业钱的估算内容及其演变》,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编:《宋辽金史论丛》(第2辑),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梁太济:《宋代两税法及其与唐代两税的异同》,《中国史学》1991年第1卷;王曾瑜:《宋朝的坊郭户》,见氏著:《涓埃编》,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480—519页;梁太济:《两宋阶级关系的若干问题》第十一章“‘五赋’及其体现的两税法的演进”,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15—246页;杨渭生:《两宋文化史研究》,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58页;漆侠主编:《辽宋西夏金代通史·经济社会卷》(下册),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512页;邢铁:《户等制度史纲》,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90页;包伟民:《宋代城市税制再议》,《文史哲》2011年第3期;王棣:《宋代赋税制度的变迁》,《华南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牛来颖:《唐宋建筑构造变化与城市新格局——以接檐建筑为例的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2010年第1期;吴丽娱:《五代屋税蚕盐》,《中国唐史学会论文集》1993年6月。

      ③《周礼注疏》卷九《地官·司徒·第二》,《十三经注疏》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698页。

      ④《周礼注疏》卷九《地官·司徒·第二》,《十三经注疏》上册,第698页。

      ⑤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444页下。

      ⑥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第444页下。

      ⑦《周礼注疏》卷九《地官·司徒·第二》,《十三经注疏》上册,第698页。作者按,“市中空地”不是《说文解字》原意,可能引文有误。

      ⑧《礼记正义》卷一二《王制》,《十三经注疏》上册,第1337页。

      ⑨《礼记正义》卷一二《王制》,《十三经注疏》上册,第1337页。

      ⑩《周礼注疏》卷九《地官·司徒·第二》,《十三经注疏》上册,第698页。

      (11)朱熹撰:《四书章句集注·孟子集注》卷三《公孙丑章句上》,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36页。

      (12)袁枚:《随园随笔》卷十二《典礼类上》,“廛二义”“法”条,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3年,第202—203页。

      (13)黎翔凤撰:《管子校注》下册,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1412页。

      (14)《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127页。

      (15)《汉书》卷七二《王吉传》,第3057页。

      (16)《汉书》卷七二《王吉传》,第3056页。

      (17)《魏书》卷一一○《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71年,第2861页。

      (18)《北齐书》卷八《后主纪》,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第108页。

      (19)杜佑:《通典》卷一一《食货》,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250页。《隋书》卷二四《食货》,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679页。

      (20)《旧唐书》卷四九《食货下》,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127—2128页。

      (21)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二八,唐德宗建中四年六月庚戌,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7465页。

      (22)《旧唐书》卷四九《食货下》,第2128页。

      (23)范祖禹:《唐鉴》卷一三,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第116页。

      (24)《旧五代史》卷一四六《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1946页。

      (25)《旧五代史》卷三八《唐书十四·明宗纪四》,第529页。

      (26)《旧五代史》卷四六《唐书二二·末帝纪上》,第632页。

      (27)《旧五代史》卷八一《晋书七·少帝纪一》,第1071页。

      (28)王钦若等撰,周勋初等校:《册府元龟》卷九四《帝王部·赦宥第十三》,南京:凤凰出版社,2006年,第1038页。

      (29)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九○《后周纪》,广顺二年七月癸卯条,第9612页。

      (30)《旧五代史》卷一○○《汉书二·高祖纪下》,第1333页。

      (31)王钦若等撰,周勋初等校:《册府元龟》卷九六《帝王部·赦宥十五》,第1048页。

      (32)《旧五代史》卷一四六《食货志》,第1953页。

      (33)参见拙作《宋代城市化问题研究》,见吴晓亮主编:《宋代经济史研究》,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又见林文勋主编:《李埏教授百年诞辰纪念文集》,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14年。

      (34)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四《田赋考四》,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97页。

      (35)《宋史》卷二五七《李处耘传》,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8961页。

      (3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太祖乾德三年二月丙午条,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149页。

      (37)徐松辑:《宋会要辑稿》方域一四《治河上》第16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9552页。

      (38)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九,真宗景德二年四月癸未条,第1327页。

      (39)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七○,真宗大中祥符元年十月癸丑条,第1572—1573页。

      (40)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七一,真宗大中祥符二年四月丁酉条,第1602页。

      (41)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七七,真宗大中祥符五年五月丁丑条,第1765页。

      (42)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七三,仁宗皇祐四年八月庚寅条,第4167页。

      (43)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七,神宗熙宁五年八月条,第5784页。

      (44)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七七,神宗熙宁九年九月条,第6789页。

      (45)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四《方田》第10册,第6038—6039页。

      (46)《宋史》卷三八一《洪拟传》,第11749页。

      (47)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蠲放》,第7598页。

      (48)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太祖乾德三年二月丙午条,第149页。

      (49)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七○《蠲放杂录》,第8199页。

      (50)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四《方田》,第6038—6039页。

      (51)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七,神宗熙宁五年八月条,第5783—5784页。

      (52)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七七,神宗熙宁九年九月条,第67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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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至唐宋民居税收演变研究_房屋征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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