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中国加入WTO的挑战--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顾海冰_个税论文

如何应对中国加入WTO的挑战--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顾海冰_个税论文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如何面对入世挑战——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顾海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制论文,中国人民论文,个人所得论文,大学教授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个人所得税既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我国入世以后,个人所得税制面临一个如何调整的问题。最近,中国人民大学顾海兵教授在一些学术刊物上发表文章认为,我国税制必须按照WTO的规则及时加以调整,其中个人所得税税制的改革,是最为重要和紧迫的任务之一。记者日前就这个问题采访了他。

记者:您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地位应该加强,改革的步子应该加大,应如何理解?

顾海兵:在全世界22个发达国家中,17个国家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不以个人所得税为主的5个国家(法国、奥地利、冰岛、葡萄牙、挪威),其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最低的也在14%以上。而在发展中国家,其中的中等收入和正在成为中等收入的国家,其个人所得税已开始与商品税平分秋色。香港学者薛天栋20年前对这一特点作过理论解释。他认为,与间接税相比,直接税不可转嫁,更能反映税之本质;与其他直接税相比,个人所得税更能兼顾公平与效率,“最值得推举”。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税制虽然是双主体结构,但实际上还是流转税在唱主角。

记者:那么,您认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应如何调整?

顾海兵: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把个人所得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逐步使大多数人都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应该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本点。

把个人所得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要考虑不能影响地方财政收入,为此,可以采取增量分成的方法。初期中央分成比例可以低一些,之后逐年递增,直至中央收入超过地方收入。

为逐步使多数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就必须要降低税率,既要降低最低税率,又要降低最高税率,还要合理确定基本扣除额。

在个人所得税征收面逐步扩大同时,可相机降低增值税率,如此,税收总额不会减少。目前我国每年征收增值税4000多亿元,相当于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因此实现税种结构的逐步优化是可能的。

记者: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中有许多税收优惠政策,您如何看待这些税收优惠政策?

顾海兵:我认为应尽可能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免征减征项目,争取收入面前人人平等,实现公平纳税。

目前,我们对省部军级以上部门及外国机构颁发的奖金(包括特聘教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既不与国际接轨,又不符合情理。据了解,世界最高的科学奖——诺贝尔奖金的获得者,只要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免税特权。以奖金级别的高低来划分是否免税,则明显是对低级别奖金的歧视。此外,外国机构颁发的奖金不纳税则明显是对国外机构的超国民待遇,是对国内机构的歧视,与WTO的平等原则相背离。对存款利息、股票分红、企业债券利息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而对财政部发行的债券与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也是一种不平等做法,影响了税制的统一性。以我之见,如果免税目的是为了鼓励个人购买,不妨采取这样的做法:让利率高一些,同时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对在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与应聘在我国境内单位中工作的外籍专家,在计算其应缴纳税所得额时,不仅按月减除800元费用,还附加减除3200元费用;对外籍人员从外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房补、洗衣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来自国际组织的外籍专家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些规定都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

记者: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有十几个,而这些项目的征管方式不尽相同。这种情况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税负不公,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顾海兵: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需要简化并优化,以降低征税成本,协调各方利益。

除去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所得、承包经营所得以外的各项收入基本上都按20%的单一税率,进行一刀切式的征收是不公平的,还是应按累进税率处理比较合适,应与工薪所得税率相统一。因为,这些收入项目中,有不少与工薪收入本质相当,比如设计、医疗、法律、经纪、稿酬等大都是职业性收入,与偶然所得具有本质的不同。

目前,我国对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缺乏依据,应该逐渐取消。因为财产转让是公民财产形态的变化,不存在所得问题。比如某人有一处房产,其价值在转让前与转让后并不发生变化。如果对转让征税,采取所谓的财产转让收入减财产原值再减合理费用之后征税,则必然导致矛盾,因为这里会遇到所谓财产原值是什么的问题。例如,一个人10年前花10万元买了一处房产,现在该房产价值20万,不考虑费用,按现行税制转让时则要缴2万元税,这个人自己只得18万元,而拿这18万元是不可能买回其卖出的房产的。因此,何来转让所得?有人说,这个人的房产原来10万元现在20万,就是多得了10万元,可这多得的十万元并不来源于转让,在转让前就已经存在。再说,这升值的10万,也许是通货膨胀或房价膨胀的结果,或者这个人10年前的10万元以存款计算利息现在也理应获得20万元。现在不转让不缴交税,一转让就缴税,个人岂不是净损失?财产转让收入与原值相减是不合经济学原理的,因为他们是不同质的。如果一台设备用了10年后转让价为10万元,而原值为20万元,此时,我们该如何征收财产转让所得的税呢?

目前对捐赠者征收所得税的做法,会导致捐赠者流汗又流泪。对捐赠不仅应从应纳税所得中全额扣除,而且应依据捐赠额的一定比例对其应纳税额实行减征。如此,于国于民均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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