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需要分手的理由吗?_银行论文

你需要分手的理由吗?_银行论文

分业,需要理由吗?,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理由论文,分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WTO越来越近,金融混业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难道分业真的需要理由吗?

98年日本通过的金融改革法案和99年美国颁布的《金融现代化法》似乎为许多人找到的混业的理由,连美国在经历了66年的分业经营后都走上了混业的道路,我国还有必要坚持分业经营吗?

更多的人指出我国现在已经有混业的趋势了,证据就是从99年底到现在,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出台的一系列规定。分类来看:保险公司可通过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证券公司可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并可抵押借款;商业银行可通过购买开放式基金进入股市,并承办保险和基金的部分结算业务。以及最近中行广东、四川分行试点的个人股票质押贷款。这就是混业吗?我们知道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目前来看这三机构之间实质上并不存在业务上的交叉。

从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上来看,随金融工具的创新,业务的交叉在所难免。但当前是否为了加入WTO, 为了少走美国的那段“弯路”而简单的实行混业经营。

我国金融体制的发展与美国有类似之处。混业导致经济过热,分业成了冷却剂。我国的混业最早出现在资本市场发展的初期。当时市场的资金流量小,银行自然而然承担起输血的重任。从动机来说是为了加快资本市场的发展。但很快高额的回报率使这些投资者欲罢不能,一时间带银行背景由银行参股或控股的证券公司如雨后春笋一般涌现出来。不仅如此,大量的信贷资金通过同业拆借进入证券市场,终于引发了泡沫经济。93年后,中国开始实行银行证券分业经营,形成了当前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分业经营的金融体系格局。而美国则是在1929-1933年的经济大危机之后,由《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确立了长达半个多世纪的银行证券分业经营模式。但我国从93年到现在与美国从33年到99年中间几乎隔了半个世纪,相对的金融环境和市场结构还存在相当大的差别。

宏观上我国政府对经济采用的还是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直接调控方式,很长一段时期内,以存款准备金制度、再贷款、再贴现、公开市场业务和利率为主的货币政策工具具有相当大的中国特色。98年以后存款准备金率的下降和三大政策性银行的建立使这一情况有所改变。但我国目前的金融体制仍是以国有四大银行为中心,大多数的企业不是和证券市场打交道,因为上市审批制的“苛刻”,而是为贷款与银行相周旋。证券公司的业务近年来也有了很大的起色,但相对6万亿的银行存款,1 万5千亿的股票流通市值还不大。保险公司则刚进入传统业务的创新阶段,1999年的全国保费收入不到1400亿。一个近似头肩顶的三分结构就代表了我国金融体系的现行状况。

美国的金融体系则是由投资银行、商业银行为主,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为辅的两头平衡结构。尽管有分业的法律禁令,但在金融创新和制度的改进下,各金融主体的业务有一个逐步融合的阶段。从八十年代起,商业银行的持股公司开始经营证券业务,包销企业债券和股票。随着《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和《1994年跨州银行法》的出台,商业银行不仅可以持有相当于其自有资本100 %的普通股和优先股还可充当保险和退休基金的经纪人。因为有市场融资中的“脱媒”现象,传统商业银行开始思变;因为有来自欧洲和日本全能银行的竞争压力,传统商业银行开始求变。

美国的混业制度是在一个逐步过渡的阶段中确立的。其中既有资本市场发展带来的金融主体对自身业务范围调整的要求,又有外在竞争的压力;既有行业自我规范意识的形成,又有国家监管体系的完善。相对来看我国缺少这种渐进的阶段。以下从金融创新产品和监管体系两方面来分析美国与我国差距。

在美国一系列金融创新中,“资产证券化”对银行和证券的融合起了决定性的推动作用。证券化解决了资产流动性的问题,使各种债权有了交易的市场。在美国由特别设立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接受各种流动性差的债权,再由SPV发行证券, 使资产以证券形式发生流动。

比如说美国的抵押支持证券MBS (Mortgage—backedSecurity),一种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商品。由贷款银行将一定的住房抵押贷款集合起来,以其定期发生的本金和利息的现金收入发行证券。类似的还有住宅抵押贷款、汽车信用消费、信用卡应收账款、中长期贷款等,证券化缓解了银行的融资压力,化解了不良债权。

类似与我国去年刚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承担银行的大部分不良债权,进行债权到股权的转变。目的就是将债务证券化,债权人能够借助资本市场有效的退出。这种退出机制使银行摆脱了债务危机,加速了资本的流动。但我国的证券化还处于初级阶段,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产权的改制才刚开始,至于通过产权交易活动,如兼并、收购、资产剥离出售与分立、股票回购与分拆等运作,能否将不良资产盘活真正解开不良债务的链条还有待实践的检验。

基金的出现是专业化的要求,也是金融的又一大创新。在美国集资式的退休基金为企业职工的自主投资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使得各金融机构有机会参于资金的管理,无形中将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的金融服务融合起来。在我国最有可能融合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的就是社保基金。但目前由于基金市场资金容量有限,社保基金的投向还不太明朗。

金融机构的购并体现出行业的自我发展要求。根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从1998年到1999年美国银行及银行集团的数目减少了约30%;八大银行总资产的占有份额从22.3%增加到35.5%。这一行为的背后体现的是竞争机制,追求的是规模经济。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在直接融资成为“潮流”后,不得不借助联合来增强实力,实现金融业务的多样化。而我国是否存在金融企业购并的可能性呢?四大商业银行能在现行体制下吞吃证券公司或保险公司吗?抛开体制因素,我们的银行也做不到。政企不分,就无法做到自主经营,更谈不上风险承担了。

监管方面,美国在三十年代后出台了各种法规来约束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行为。在证券业,既有联邦政府的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储备委员会对股市进行监管,又有证券行业的自我监管;既有州政府的蓝天法,又有联邦证券法,如《1993证券法》、《1934证券交易法》、《公共控股服务公司法》、《信托合同法》、《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这一系列的法规都是针对当时资本市场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制定的法律规范。不仅保证了分业制度的有效执行,更重要的是使各金融主体形成了自我约束机制。

我国商业银行就缺少这种在严格监管制度下形成的自我约束。银行不是自身行为的承担者,表面上具有行为权利,实际上不具备行为能力。正是由于缺少了风险约束机制,混业的弊端就暴露无遗。严格分业监管的好处就在于能给我国商业银行一个过渡期,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风险和收益的对称性。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不是在接受监管而是处于行政管理下,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和效力在实践中还受至于相关利益人的制约,没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因此我国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于金融制度今后的走向也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关键是解决市场中的失效问题,引导各行为主体形成良好的行为约束。

微观方面我国的经济行为主体在行为市场化方面仍存在很大的缺陷。银行业的经营机制即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平衡、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还未得到有效建立。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承担着国企的多年遗留坏帐,尽管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有助于化解一部分坏帐,但仍需要一个十年的过渡期,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商业性。最大的问题是与政府和财政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虽然三大政策性银行的设立,接管了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的业务,但后者并不能因此实现完全意义上的商业化经营,与自身经营原则相违背的贷款业务,在行政压力下也不得不完成。无法自主经营,又如何谈得上自负盈亏,风险约束就更是强人所难了。如果抛开国有四大银行,其他的股份银行就算机制再健全,在全国储蓄中不到5%(其中交通银行占有1.5%,股份制商业银行不到1.3%)的比例也就成不了我国金融市场的主体。

不仅如此现代企业制度在我国大多数企业中还处于建立阶段,企业产权的不明晰给经营目标带来的很大的影响。究其根源是由于我国长期缺乏商业信用,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扭曲的运行机制使得银行信用占主导地位,阻碍和排斥了商业信用的发展。在企业的观念中没有信用一词的准确含义,导致当前证券市场的投机趋势。“上市企业的质量是股市的基石”,当企业的信用等级出现问题的时候与其资金联系的银行、证券都会深受其害。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混业,美丽泡沫的形成就在所难免。

再看我国的证券市场。经过十年左右的发展,有他成功的一面。但最大的问题还是投资者的理性,究竟是投机呢还是投资?是正常的买卖呢还是违规的操作、收益与风险的对称性如何?相信了解我国股市的人对以上问题都有自己的结论。就说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基金黑幕》,不评论是非,只就我国机构投资者的操作方式,也很值得大家思考。

如此看来从企业到银行,从证券市场到机构投资者,我国金融市场的行为主体能在现有条件下进入混业经营模式吗?微观上如此,宏观的金融环境也不完全到位。由此看来,中国有必要在一段时期内实行分业制度。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市场的发育和监管的完善,市场化主体的形成,我们相信分业制度终会过渡到混业制度。

标签:;  ;  ;  ;  ;  ;  ;  

你需要分手的理由吗?_银行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