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留守儿童的权利保障论文_赵子梦

论农村留守儿童的权利保障论文_赵子梦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710000)

摘要:随着城市经济化现代化的快速发展,农村务工人员逐渐增多,留守儿童也在增加,因此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在当下看来愈加严重,其中主要体现在权利保障方面的缺失。本文阐述了当前农村留守儿童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了现有的权利保障的缺失,并提出了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的权利保障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障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概念与现状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概念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到外地打工,而自己留在农村生活的一般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孩子们。他们一般与父亲或母亲中的一人,或与祖父母,甚至父母的其他亲戚、朋友一起生活。

(二)农村留守儿童的现状

全国妇联2013年发布的研究报告显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目前至少有6102.55万人,超过了全国儿童总数的五分之一,占农村儿童37.7%,占全国儿童21.88%。【1】预计到2020年约有两亿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入城市务工,那么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将会增多。【2】农村留守儿童现阶段仍有权利保障的缺失,主要表现在监护权、受教育权、发展权及生命健康权等方面上。

二、农村留守儿童存在的问题

(一)法定监护人的缺位

之所以会造成留守儿童法定监护人的缺位,是因为其父母的一方或双方长期在外务工。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留守儿童的监护方式则主要有:单亲监护、隔代监护,上代监护、自我监护。

单亲监护,是指由父母其中留在家里的一人来监护;隔代监护,是指因为父母双方都外出务工,就把孩子交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来代替抚养;上代监护,是指由父母的亲戚或朋友来抚养孩子。此类监护人与孩子有很少、甚至没有血缘关系,因此监护人对其监护没有强烈责任心;自我监护,是指既没有父母一人或者祖父母的照顾,也没有亲朋好友的照顾,几个孩子自己留在家里生活,一般是哥哥姐姐来照顾弟弟妹妹。

(二)受教育保障的匮乏

留守儿童的受教育途径主要在于两个方面。对于家庭教育方面,由于父母双方或一方长期外出务工,他们不可能及时对孩子的日常学习以及省进行监督,没有合适的时间去管教孩子,与孩子缺乏必要的感情交流。即使由祖父母看管,由于其文化水平的限制,也弥补不了父母的关爱的缺失。对于学校教育方面,农村学校由于经济的制约,基础设施较为简陋,师资力量较为薄弱。很多学校重视文化课的教育,而忽视素质教育,不能注重孩子心理健康问题,缺少心理疏导的方法,使得产生孩子心理的空缺和性格的缺陷等。

(三)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大部分留守儿童既缺少父母的监护,又缺乏家庭、学校等有效监控,其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特别是在农村,受到环境的影响,留守儿童的安全隐患增大,成为受侵害的对象,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四)违法犯罪现象日益增加

由于缺乏有效的家庭监护及教育,不少农村留守儿童容易受到不良情况的影响,养成一些恶劣的习性和道德行为。少许孩子有逃学、旷课,介入不良团伙,染指吸烟、饮酒、斗殴、赌博等不良行为等。另有一些孩子因自身利益无法得到得有效的保护、受到指使、利诱,而渐渐走入违法犯罪的歧途。

三、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障的缺失

(一)监护权的缺失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不完善,对农村发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农村留守儿童在各类犯罪侵害中可以说所占比例已特别高,特别是针对女孩来讲,极易成为性侵犯的目标。有学者指出,在被拐卖的群体中所占比例最大的是农村留守儿童。究其原因是祖父母或亲戚监护能力弱,往往没有能力阻止留守儿童被拐卖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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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教育权的缺失

受教育权是每一个未成年儿童的基本权利,但是农村留守儿童因为长时间缺少父母的关爱,加上代理监护人知识较为缺乏、思想观念较为陈旧,对留守儿童的教育难以起到正确的向导,导致孩子不能正确认识到学习的重要。特别是对于农村留守儿童来讲,父母在其很小的时候外出打工,会给孩子造成“学习还不如出去打工”等负面影响。另外,外出务工父母把孩子的教育寄希望于学校,而学校基础设施简陋,教育资源缺乏,教育观念陈旧,客观上就不可能兼顾到每一个孩子的学习,更不用说关注到每一个孩子的心理变化,很难在学习、生活上给予孩子关心和爱护。

(三)生命健康权的缺失

未成年人在法律上被确定为无民事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分辨是非的能力,极易受到伤害。而作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的父母,则有保护子女人身安全的义务。然而,由于其父母长期外出务工有极少的时间在家,导致其监护的缺失或不存在,造成留守儿童生命健康权受到威胁。

四、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的权利保障的对策

(一)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制度

对于长期外出务工不能监护其子女的父母,应按相应程序法规委托符合监护资格的代理人进行监护,明确委托监护人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以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后果。并且对于委托监护人的条件应该作出明确规定,如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年龄超过65周岁的,考虑到其身体原因,不宜作为委托监护人。如其亲戚朋友有不良嗜好对儿童的人生观价值观有造成错误引导倾向的,不宜作为委托监护人。

(二)推进创办高质量寄宿式学校

对于农村来说,其教育资源在现在看来仍然匮乏,很多地区的教育设施简陋,教师资源薄弱,甚至无法按照全国义务教育进程为孩子提供学习条件。加之代理监护人很难每天关心孩子的学习问题,因此,在农村推进创办寄宿式学校极其重要。创办学校的经费除了通过政府拨款外,还可以通过社会各界募捐等的方式来获得。

(三)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法律援助

1、对农村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进行法律援助。

通过法律援助对有需要的留守儿童及时提供帮助,倾听留守儿童的心声,为留守儿童提供法律绿色通道。对于涉及留守儿童的案件,应扩大援助范围,简化办案程序,提早介入案件,尽量保障对当事人提供所有的法律援助。

2、对农村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提供法律援助。

在村委会设立法律咨询援助台,有一名或两名法律服务人员定期去法律咨询,增强广大农村留守儿童以及当地人民的法律知识,关心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帮助留守儿童解决生活问题,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让其身心得到健康发展。

(四)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社会援助

对于农村留守儿童进行社会援助,可以在社会上发起并建立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志愿者服务。在各个村委会进行登记,实行“一帮一”或“一帮多”的救济方案,志愿者定期去看望农村留守儿童,拓宽支援服务的范围,从各个方面来帮助农村留守儿童,解决其生活、学习、成长等问题。

结论

农村留守儿童的问题一直是社会普遍关注的核心问题,政府、社会应当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的权利保障问题,加大经济建设,调整农村不合理的经济结构,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完善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发展的相关政策。这不仅关系到农村留守儿童切身利益问题,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问题。相信农村留守儿童在各界的关注与帮助下,明天会更美好!

参考文献

[1]《中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 全国妇联 2013年

[2]于慎鸿 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探析[J].中州学刊 2006

[3]肖正德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研究进展[J].社会科学战线 2006

[4]袁峰、崔春 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护初探[A].2008.

作者简介:赵子梦(1996.06-),女,河南省商丘市人,现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8级法律(非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论文作者:赵子梦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8月2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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