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学考试在语文考试文化中的吸收_自学考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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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之初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中国教育史和中国考试史上的一大创举,其产生与发展,既与中国传统考试文化源流相继,又与中国社会主文化的发展取向密切相关,是一个前承后继的历史发展过程。在新世纪呼唤自学考试制度改革和发展的现阶段,从其对中国考试文化继承的视角,深入探讨此种制度发生发展的规律,寻求由现实走向未来的正确方向和科学途径,对构建国家学历考试与开放性教育有机结合的新型高等教育体系,对推进当代中国考试文化的更新与发展,都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笔者认为,负有考试和教育双重职能的自学考试,对中国考试文化的继承,不是也不可能因循复古,照搬旧制,而是对中国传统考试文化中最具人类性和民族性的成分批判继承、择善吸收,并与当今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的客观需求相结合,创造新的考试文化。而我们检视这一择善吸收的过程,亦可得出有益于自学考试发展之启示。

一、自学考试对中国考试观念文化的袭延

所谓袭延,系指自学考试作为当代中国考试文化一个崭新的组成部分,它对中国传统考试文化合乎规律的继承;或谓自学考试对中国传统考试文化中至今仍有顽强与旺盛生命力的那部分内容的沿用。此种内容,仅就中国考试观念文化而论,可归结为如下四端。

(一)体现国家意志、服务主文化的价值取向

体现国家意志、服务主文化是中国传统考试观念文化的显著特点。中国古代的封建统治者通过考试的公开、平等竞争,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人才选拔的神秘主义迷雾,从而增强了国家行政选才的透明度,提高了选拔人才的平等性,为国家科学选才创造了适宜的机制,实现了凝聚国民心向、贯彻国家意志、优化治国安邦环境的目的。如科举考试的推行,一方面为广大知识分子创设了一条读书、应试、做官的仕进之路,使其不满情绪得以缓和,减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为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创造了必要的安定环境。另一方面,通过考试对文化的选择和传播功能的运用,统治者加强了对文化思想的控制。科举制度创立伊始,就将儒家经典指定为必考内容,并通过此举进一步确立儒学之正统地位。明清时,至高统治者钦定《四书》为科举考试的主要内容,试题尽出其中。雍正时又将《孝经》列为出题之依据,并要求人们效本厉行,移孝作忠,效忠于统治者。民国文官考试则将三民主义作为必考内容。总之,统治阶层推行什么,则必在考试中考什么,以此引导和凝聚民众,强基固本,控制为其服务的意识形态。千余年中,儒家文化占居社会文化的支配地位并成为传统文化之核心,与科举考试对主文化价值取向的维护作用密切相关。

自学考试继承了中国考试文化中将考试作为贯彻国家意志、凝聚国民心向的考试价值观,充分发挥考试的政治和行政功能,“在一定意义上产生了较之恢复高考更为巨大的凝聚力”。它“同时还通过认定学历,将社会上众多自学有成而又怀才不遇的人才由潜在变为现实,为其创设了尽其才能于国家现代化建设大业的条件。这对于我国贯彻落实党的政治路线,确保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稳定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优化社会环境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注:参见廖平胜:《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产生机制、社会功能及发展机制》,《自学考试在湖北·研究论文集》,湖北科技出版社,1993年版,第17页。)

(二)有效开发、科学利用社会人力资源的办考宗旨

考试作为甄别人的个体差异的重要手段,其本身就具有导向功能,即通过考试内容、考试方法等对现有人才进行甄选,为后继人才的智能发展导向,使之与国家意志指向保持一致,从而开发人力资源、稳定政治秩序,控制社会时局。中国传统考试,从两汉察举到科举考试,可以说是淋漓尽致地发挥了考试的导向功能:以考选才,以考聚才,以考导才。当然,由于科举考试制度的僵化,也曾因考误才。

科举考试最重要的功能,就是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核应试者对规定学习内容的掌握程度,以选拔统治阶级所需的人才。科举考试使中国知识分子具有了政治和文化的双重身份,他们既是读书士子,又是执政官吏。作为中国封建社会三大组成部分的知识分子、官僚、地主,便以科举纽带系为一体,进而实现了社会的政治、文化、经济的整合,以及社会人力资源的有效开发和科学利用。

自学考试对中国考试文化中将考试作为开发、利用社会人才资源手段之观念的继承,体现在下述三方面:其一,调节社会人才结构,使之与社会技术结构、产业结构和职业结构的需求保持动态的一致。自学考试根据社会对人才种类、数量、规格等要求的变化,通过调整开考专业的门类、层次,使人才的育、选、用协调一致。其二,调节人才纵向、横向流动,使社会的人才资源布局合理。国家认定自学者的学历,使其具有参加国家公务员及社会各用人部门的招聘、录用、晋升等资格,使这些人才进入与其知识与能力水平相适应的工作岗位,充分展现自己的聪明才智。其三,调节人才的智能结构。自学考试以检验和认定学力水平形成强烈的激励功能,激发自学者的学习热情和潜能,并通过调整专业考试标准来调节社会人才的供求标准,这既促使考生的智能结构跟随社会需求进行调节,又使人才供求双方维持标准的动态平衡,还使需要与可能有机结合(注:参见廖平胜:《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产生机制、社会功能及发展机制》,《自学考试在湖北·研究论文集》,湖北科技出版社,1993年版,第18页。)。

(三)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本质精神

科举考试所遵循的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理论上体现了参政权向社会开放,为各类文化人士提供公平均等的竞争机会。首先,科举考试在对象上极具开放性,除了女性及娼优、皂隶等少数人的子弟外,应考者不受年龄、民族、居住地区、职业等方面的限制,均可在所在地区自愿投考(注:在察举时代,有些朝代对察举入仕作过一定的年龄限制,如东汉阳嘉元年(132)曾限定40岁以上方可察举孝廉入仕;南朝刘宋政权限定30岁以上等。隋唐科举实行后,唐宋两代所设童子科专取10岁或者15岁以下能通经或作赋的神童;常科中,元代曾限制25岁以上方可报考。此外其他朝代再无任何年龄限制。参见刘海峰著《科举考试的教育视角》,第208页。另,谢青等主编之《中国考试制度史》中也有述及。)。不仅中国人可以参考,对外国人也开放。历史上曾有波斯人、朝鲜人、越南人、犹太人在中国考中进士,唐代还专门为外国考生设立宾贡科。科举考试在考生年龄上亦十分开放,是终身考试制度。科举史上,几乎历代都不乏高龄者报考的例子,并有一些高龄及第者。其次,在考试标准上具有统一性,“一切以程文为去留”。其三,在考试管理方面,以严密的程序保证考试从施测到成绩评定的客观性,这既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皇亲贵族的特权,又保证了平民与贵族子弟平等参与竞争。

科举考试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本质精神,在自学考试中得以延袭。自学考试的报考对象更为开放,凡国家公民均可报考,不受年龄、性别、民族、种族、受教育程度、身份等的限制。在年龄方面亦无任何限制,故出现了八旬老翁与总角少年同场考试的现象,这一现象既反映了中国当代社会大众对终身学习的迫切要求,也表现出终身学习在中国的发展趋势,还体现了自学考试终身教育的特性。自学考试的标准和内容通过专业考试计划公布与众,自学应考者在同一起跑线上平等应考,确保了应试内容的机遇均等性。自学考试的管理十分严密,通过种种措施防止舞弊,保障平等竞争。这都体现了自学考试对机会均等、公平竞争之本质精神的继承。

(四)考教分离、以考促学促教的基本原则

科举考试作为国家考试,“范才于科目之内”(注:《政典类纂》卷一九一引邸抄。),“国家以科名奔走天下士”(注:《清稗类钞》“考试类”首条。),引导、促进个人自学、官学和私学的发展,对教育的发展起到了独特的促进和调控作用。而为了保持考试的公平,科举考试与教学又往往分离。这种考教分离、以考促学、以考促教的传统在自学考试中亦得到了继承。

科举时代的考教分离有两层区分,一是在宏观职责上,国家管考,民间管教;二是在微观上,官府、考试管理机构具体组织考试,私学等助学单位具体组织教学,其分野泾渭分明。在以考促学、以考促教方面,以实际才学水平为录取依据的科举考试,形成了以考试标准作用人才培养标准,并督促人才培养努力实现社会需求标准,进而促使有志成才者求学进取的人才育、选、用机制的形成,使自学、尊重知识、积极向学、读书至上、学优则仕等这些具有修久历史的传统,通过科举考试得到了巩固与强化,教育普及步伐由此加快,教育机会随之扩大和下移。

自学考试通过对中国考试文化中考教分离原则的继承而形成自身特点,并将教考分离明确为“教考职责分离”。教考职责分离的前提是考教统一,即教与考的目的一致、标准一致、内容一致。教育部考试中心杨学为先生指出:“考与教互为存在条件,在内容上是一致的,要分离的是职责,而且是在一定级别上,一定范围内。……国家教委考办及各级考办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助学班、学校,不得编发针对考试的复习资料。考办工作人员不得在助学组织中兼职。主考学校不得举办所考科目的助学班,不得编发针对考试的复习资料。命题教师不得参加该科目的任何辅导。考试实施、评卷工作,应由省级考办统一组织。凡此种种,不能含糊。这正是考试与教学对立关系的表现。”(注:杨学为:《社会助学、自学辅导在自学考试制度中的作用》,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规律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第185页。)自学考试研究者由此将自学考试的考教分离归纳为三句话:“办考的不办学”,“办学的不办考”,“命题的不辅导”;其意即在考前命题者与辅导(教学)者相分离,在考中考试组织者与辅导(教学)者相分离,考后评卷者与辅导(教学)者相分离。

中国考试文化中以考促学、以考促教的观念,同样为自学考试所继承。具体表现有三:一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明确规定自学考试应以以考促学、以考促教为己任。二是通过颁布专业考试计划和考试大纲,指定教材,使社会成员的自学由无计划变成有计划,由零散变成系统,再通过统一考试对进行检验评估,这就为社会成员的自学提供了科学而完备的检验、评估、激励机制。三是采取措施鼓励社会助学。自学考试创立以来,全国已建立起数以万计的助学机构,其中不少已发展成为新型民办大学。这不仅使我国的高等教育得以充实和发展,同时也为国家学历文凭考试制度的推行创设了条件,提供了支撑。

二、自学考试对中国考试制度文化的承继

考试制度文化,是中国传统考试文化的主体和精华部分,其中不少内容迄今仍有科学、实用、借鉴的价值,故为自学考试制度所承继。现择要阐述如下:

(一)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

我国古代考试从产生、发展到消亡,在管理体制上走的是一条集权化的道路,国家对考试管理实行集权控制。如科学考试的组织管理权一直由国家牢牢控制。不仅考试内容由政府划定,考试的官资赐予权为中央和皇帝所独揽;而且,“考试的行政管理的中央组织级别,以及考试组织实施管理官员的级别步步升高。中央考试行政管理机构由三级升至二级,乡试、会试,主考官由正六品升到正三品、从一品,直至正一品。”(注:廖平胜等:《考试管理学》,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第70页。)在考试规范方面,考试内容由多学术领域统一为单一的儒家学说,各级考试的实施规程统一,考试管理人员的履职行权定有严密的管理规章,秀才、举人、进士各级士阶与官资均有明确的考选标准。这些管理体制上的作法,自学考试也不无继承。

自学考试也是采取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考试政策由国家自学考试专门管理机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统一制订,考试组织管理分中央、省、地、县四级进行,管理机构为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及国家所委托的省、地、县教育行政部门的专门机构,考试权由国家集中掌握。中央、省、地、县四级考试机构分工细致,职责分明。体现考试标准、考试内容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考试大纲,亦由中央或省一级自考机构负责审定和颁布,自考学历文凭全国通用,享受与普通高校毕业生相同的待遇等政策,都由国家统一规定。

(二)统一标准、定期施考的制度

标准统一、定期施考,是中国传统考试制度基本内容之一。在标准方面,坚持以统一的文化水准作为人才评选尺度。如唐代以诗斌作品水平、明清以八股文的规范与否为取舍的主要标准。在定期考试方面,早在西周时,即有“三年大比”之制;汉代察举亦对察举时间、人数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唐高祖武德年间科举考试定期举行,直至清末。所不同的是,唐代科举每年一次,宋英宗治平三年(公元1066年)后改为三年一次。考试的日期至北宋年间亦形成定制,乡试于秋季举行,会试于春季举行。

自学考试在考试标准方面,虽分为中专、专科和本科等层次,但各层次均具有统一的标准,即分别参照普通中专、普通高校的专科、本科的标准制定。考试内容由全国和各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统一规定。每年全国同时举行两次大考,具体时间与科举的春闱(农历二月)、秋闱(农历八月)时间大致相当,定于每年4月和10月的下旬。

(三)法纪严明、控制严密的管理规程

我国古代考试历来重视法规建设,对考试流程的控制极为严密。我国古代的考试成文法规,“自春秋战国时期变法运动的兴起而萌生,后经两汉、魏晋及隋代的改革与新创,尤其是唐代的法制建设面发展成熟”(注:廖平胜等:《考试管理学》,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第71页。);到宋代,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明清则趋于完善。各类考试在对象、体制、管理、程序、内容、标准、成绩评定等方面均有严明的规章。近代中国考试法规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从国家宪法到实体法和程序法,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考试法规体系,堪称中国乃至世界考试法规建设历史上的一大奇观。

从一定的意义上讲,考试实施过程,就是国家或社会集团规范和控制考试行为的过程,同时也是贯彻社会平等原则、维护考试客观性、有效性的客观需要,故前人有关规范考试行为的成功措施和手段,必为后世所承继,我国自学考试的创建与推行自不例外。自学考试自建制以来始终视法规建设为要务,除由国务院颁行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外,国家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相应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自学考试的管理规章,内容涉及自学考试的标准、内容、管理措施、考试纪律、考试成绩评定等诸多方面,使自学考试各项管理活动都在法规的轨道上健康有序地运行。

(四)考试结果价值的同等政策

有学者认为,科举考试具有学位考试的性质(注:刘海峰:《科举考试的教育视角》,湖北教育出版社,1997年第1版,第3章。)。国家经科举考试而授予的科名的价值,具有终身不可移易的特点,它不仅可伴随获得者的终生,而且在全国不同地域、不同时期都可得到同等的价值认同。自学考试继承了这种考试结果价值的同等政策。自学考试的课程合格证书、毕业文凭全国通用,可与普通高、中等学校同级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而且,同一考生的参考时间不予限制,所取得的课程合格证书终身有效,考试机构为其建立考籍档案,并可在全国得到认同而流转。这种考试结果价值的同等政策,为自学者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从政策上保证了自学考试的终身性、开放性、灵活性和高效性。

除上面所述自学考试在观念和制度文化上继承外,在考试管理的具体方法和手段上,自学考试亦多有继承。比如,在命题方面,沿袭了入闱制;在报考管理方面,继承了就地报考的办法;在考务方面,试卷密封、评卷糊名等,无不以古代考试管理的方法为借鉴。

三、自学考试择善吸收中国考试文化的启示

中国传统考试文化是一条蜿蜒流动的巨河,它在传递中国传统主文化的同时,自身也形成了蔚为壮观的历史文化景观。通过对自学考试继承中国考试文化的历史考察,我们在考试观念、考试制度设计和考试组织等诸多方面都能得到许多有益启示,这对今后发展自学考试和中国当代考试文化也多有诸多值得借鉴之处。

首先,自学考试对中国考试文化的择善吸收,很好地顺应和体现了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自学考试制度创立之初,正是中国经过十年动乱后的百废待兴之时,国家面临大幅提高民族文化素质的重任,但仅以国家之力又无法承担。广开学路,建立费省效宏的教育制度和考试制度,使民间蕴藏的人才脱颖而出,并以最大的开放度,激励和鼓励自学成才,就成为发展中国家提升民族素质的一条必由之路。而在中国传统的考试文化中,以考促学、以考选才的思想,此时就拂去了历史尘埃,显示出更为夺目的思想文化光芒。这充分证明,当社会和个人的教育需求一经产生并形成强大合力时,就会有力地推动高等教育的变革与发展;而高等教育只有积极适应和引导变化了的形势,主动地进行制度创新才能保持自身的活力。

其次,自学考试对中国考试文化的继承,在于其精神内核的传承;自学考试的创新,是在充分考虑民族心理和社会承受力基础上的创新。以科举为代表的传统考试文化,以机会均等、竞争择优为精神本质,“客观地说,公平公正、全员参与,平等竞争和选用一致,是科举制度固有的特点。”(注:曾伟、胡向东、吴大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产生的回顾与思考》,《高等教育研究》,1999年第2期,第82页。)科举考试的这些特质既反映了中国人对公平和平等的追求,又在过去的一千多年里对中国人的平等精神、公平意识有所启蒙,从而使“考试是唯一公平的办法”这一理念,至今仍在我们的升学、择业、选择官员等“重大社会性事件”中支撑着社会公众对公平的追求与信心。可以说,中华民族的恋考心理,正是长期积淀的考试文化带来的符合历史发展逻辑的必然结果,而这种结果又给中国考试文化在当代的传延、发展,开辟了丰厚的社会文化土壤和优良的文化生态环境。1981年,“当与古代科举存有某些相似之处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开始试点后,很快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个方面的拥护和支持,很快就得到大多数人的承认和接受。这既与当时的时代背景直接相关,同时也与潜藏在广大民众心理深处的传统观念潜移默化的作用息息相关。”(注:曾伟、胡向东、吴大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产生的回顾与思考》,《高等教育研究》,1999年第2期,第84页。)只有充分考虑民族心理特点和承受力基础上的创新,才显示出如此旺盛的生命力和活力,才能在继承的基础上,创造出新的考试文化。

第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产生和发展,无疑是满足外在社会需求的结果,这也是其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但是,自学考试能否尽其职能于社会,又取决于这一考试制度和教育形式内在结构是否合理,内在功能是否得到正常发挥。“任何一种考试制度,都是一种活生生的现实,其目的、结构、形式、内容和方法都受到内外两种因素的影响。外部因素,即社会经济和文化条件;内部因素,即制度自身的活力。这两类因素之间又存在着持续的相互作用,外部因素被内部活力吸收,内部活力又决定着制度对外部影响的接受性。”(注:胡向东:《考试的困窘与考试学的出路》,《长江日报》,1998年2月5日。)继承了中国考试文化优秀的内在精神的自学学考试,其内在活力何在?笔者认为有四点,即开放性、灵活性、经济性、权威性(注:曾伟、胡向东、吴大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产生的回顾与思考》,《高等教育研究》,1999年第2期,第86页。),它们使自学考试具有极大的适应性。因此,自学考试在新世纪的改革和发展,一方面要从形势出发,从社会需要出发,不断主动适应新的形势;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自身开放、灵活、经济、权威等优势,让自身的活力充分显现出来,唯其如此,自学考试才能在不断发展变化着的形势下扎根并得以持续发展。而我们的每一项自学考试改革与发展的制度设计,都要按照自学考试自身的特点出发,从考试发展的内在逻辑出发,按照考试发展的规律办事,自学考试才能迎来蓬勃发展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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