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维权力度亟待加强--工会组织建设中的几个热点问题_劳动关系论文

工会维权力度亟待加强--工会组织建设中的几个热点问题_劳动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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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关于保护工会自身干部权益、关于随意撤并工会组织、关于基层工会干部编制等问题,已经成为基层工会干部关心的热点问题。最近,我们对各地上报的有关信息材料、来访信件进行了研究讨论,并通过电话对有关重要情况进行了了解、核实,在此基础上对上述三个问题进行了综合分析,提出了一些粗浅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维护工会干部权益问题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争议日渐增多。工会在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中理应发挥积极的作用。然而,正当一些工会干部积极地为职工群众和党的利益而努力工作的时候,却被借故调动、罢免、撤换或解除劳动合同,使他们难以继续履行职责,也使许多其他工会干部在工作中顾虑重重,严重影响了工会作用的发挥。工会干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自身权益却难以得到保障的现象在各地、各类企业中都一定程度地存在,已成为工会干部的一个后顾之忧。

一、工会干部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形式

(1)不经过民主程序随意撤换工会主席。河北省某市一企业工会副主席在主持工会工作期间,正值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效益连年滑坡,职工3个月没拿到一分钱的工资,人心浮动,已严重影响正常生产。在本厂召开职代会时,一些代表认为,厂长治厂无方,提出了撤换厂长的要求。厂长却认为职工代表当着自己的面敢提出撤换厂长的要求,是工会没有起好的作用。因此职代会过后,便免去了厂工会主持工作副主席的职务,并令其回家“待岗”。1998年夏,海南海虹化纤工业有限公司借改制之名,将工会合并到管理部、政群部,主持工会工作的副主席冼育才同志被安排为办事员,改中层正职待遇为办事员待遇。之后,该公司未履行规定的民主程序,便推出了自己的“工会主席”。海南省总工会得知此情况后,于1999年初,确定由省总政研室出面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从那时至今,省总政研室人员多次登门向该企业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但是企业领导置之不理。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省总政研室协助冼育才同志将该企业告上法庭。然而这样一起对工会干部的侵权案件至今仍没有审理结果。

(2)工会主席在任职期间被解除劳动合同。北京西科姆(中国)有限公司是一家日本投资控股的公司,1995年公司成立了工会,李东亚同志当选为工会主席,并于1998年4月换届时再次当选为工会主席。在任期间,他的劳动合同截止期限为2000年12月31日。2000年11月23日,李收到公司关于解除他劳动合同的通知。李东亚同志难以理解的是,自己的工会主席任期还没有到,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将如何履行工会主席的职责?河南省登封市城市信用社专职工会主席张占君同志,因未完成单位下达的“揽储”任务,被单位于1999年5月解除了劳动合同。为讨回公道,张占君走上法庭。虽然在仲裁一审中胜诉,但原单位不服继续上诉。张占君已经两年生活没有着落,正在希望中等待终审判决。

二、工会干部被借故调动、撤职、罢免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1)容易激化矛盾,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工会是职工切身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客观上容易与企业行政发生矛盾,这是极为正常的。一旦出现矛盾,应寻求适当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采取撤换工会主席或者解除工会干部劳动合同的简单做法来解决此类问题,不仅于事无补,而且容易激化矛盾,使问题更加复杂化。

(2)一些工会干部吸取消极教训不再大胆工作,不敢维护职工利益。一些工会干部在维护职工利益遭到不公正待遇后,得不到有关方面的及时帮助和法律的保护,因而心灰意冷,不再大胆维护职工的利益,不愿意再干工会工作,有的已经调离工会工作的岗位。部分工会干部被随意调动、撤换或解除劳动合同,也严重影响到其他工会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会干部队伍的稳定。

(3)不利于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以推动企业的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职工与企业的利益矛盾越来越突出,劳动关系矛盾越来越尖锐。如果企业工会干部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工会组织不能正常、充分地发挥作用,协调和化解各种矛盾,不仅职工的权益受到侵犯、积极性受到抑制,而且势必直接影响企业的发展,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

(4)调动、撤换和罢免工会主席不履行民主程序,容易产生非法工会组织。如果工会主席可以不经法定的民主程序,而由企业领导人任意撤换,不仅侵犯了职工的民主权利,而且有可能出现用不正常的程序代替法定的程序,指派工会主席的现象,这就为产生非法工会提供了可能性。

三、随意调动、撤换、罢免工会主席或解除其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工会是一个群众组织。基层工会主席是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而不是委任的。因此,只有工会相应的会议或委员会才有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的权利。《工会法》第十五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不履行民主程序而调动、撤换和罢免工会主席,既不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更有悖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精神。

工会主席在任职期内被终止劳动合同,就是被解除了劳动关系,也就不再是本企业的职工。那么他的工会主席职责该怎样履行呢?实际上已经失去了履行工会主席职责的条件,也可以说是被变相地“调动”了工作。因此,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四、几点建议

为了使工会干部大胆履行职责,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中的作用,提出以下建议。

(1)要进一步加大对工会组织的宣传工作,使各方面了解工会的职能、性质和作用,进而提高对工会工作意义的认识;同时加大对工会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工会干部在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下大胆工作。

(2)在正在修改的《工会法》中,对工会主席的调动和罢免程序,以及基层专兼职工会主席和委员的劳动合同期限等问题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并增加相关的法律责任的内容。

(3)各级工会要仗义执言,对下级工会干部因正常履行职责而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提供及时的帮助,积极与有关方面协调,保护、调动和发挥工会干部的积极性。

关于随意撤并工会组织问题

一、随意撤并工会组织问题严重

在机构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改制过程中,由于有关方面对工会的性质缺乏认识,把工会当做党委或行政的一个部门来对待,再加上在制定改革方案中上级工会组织参与指导不够,《工会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不得随意撤并工会组织等原因,使得随意撤并工会组织的现象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中时有发生。如1999年3月某银行党委印发了《××银行分支机构党委、纪委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要求在分行和中心支行机构中,系统工会与群工部合署办公,机关工会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办公。1999年七八月间,某省100多名××银行县支行工会主席(主任),被其中心支行免去工会主席(主任)职务;2000年春节后,工会被并入县支行综合科。另据有关资料反映,在体制改革中,某省一些企业为了精简机构,随意将工会与其它机构合并。其国防系统的××研究院、××厂等单位将工会和共青团合并成立群工部。××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工会与团委、科协、退管办合并成立群工部。××特殊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则将工会与组织、宣传、团委、科协等机构合并成立党群工作部。随着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力度的加大,工会组织被撤并现象也常常发生。据有关方面反映,1998年某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学院“五定”方案的批复》批准的学院内设20个机构中,没有学院上报方案中的工会组织,作为社团法人的工会组织就这样被撤销了。

二、随意撤并工会组织的后果

(1)不利于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随着改革的日益深入,企业劳动关系矛盾越来越突出,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屡屡发生。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通过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等工作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层工会组织被撤销,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就无从谈起。工会组织被合并到其他部门,摘下工会的牌子,撤销工会专职干部,也是对工会组织的削弱,不利于在改革中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

(2)不利于基层单位的改革与发展。工会组织在基层的任务是,通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事业单位的发展。如果工会组织被撤并,基层单位发动和组织职工的力量就受到了削弱,协助本单位教育、动员职工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作用就会受到影响,不利于基层单位自身的改革与发展。

(3)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随着改革力度的加大,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完善,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和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物质利益、就业方式的日益多样化,劳动关系矛盾更加复杂。如何更好地调处劳动关系矛盾,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事关社会稳定的大事。工会是社会经济矛盾和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是企业劳动关系中职工一方的代表。企业没有工会组织,就无法形成健全有效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而没有健全有效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劳动关系矛盾就难以化解,就有可能激发群体性事件,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不利。如果没有工会组织,或者工会组织维护职工的利益不能令职工满意,工人群众就有可能另行组织“工会”来维护自身利益,不利于我国工会组织的统一,还会给国内外敌对势力分化我国工人阶级队伍以可乘之机。

(4)不利于加强党对企业的领导。加强和改善党对企业的领导,是党的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特别是在基层企业中发挥工会的作用,维护职工的利益,是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的要求,它关系到密切党与职工群众的联系,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执政地位;关系到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工会组织的缺损和削弱,就是我们党的战斗力的缺损和削弱。

三、几点建议

(1)提高认识。各级党政、工会以及社会各界应当从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高度,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来认识工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关心支持工会工作,发挥好工会组织的特殊作用。

(2)加强参与。各级工会组织在机构改革、企业改革过程中,要加强与党政的联系与沟通,及时提出意见、建议,保证工会组织在改革中得到加强。很多工会组织被撤并又得以恢复的事例说明,如果上级工会事先工作到位,随意撤并工会组织的问题多数是可以避免的。

(3)完善立法。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根本治国方略。扭转随意撤并工会组织的现象,要重视法律的作用。要抓住修改《工会法》的契机,争取列入并通过“不得随意撤并工会组织”的内容及有关的法律责任,使得解决这类问题有法可依、执法有据。

关于工会编制及专职干部设置问题

工会编制和专职干部设置问题,是近年来各级工会反映比较强烈的一个问题。1992年重新颁布的《工会法》没有将基层工会专职干部编制问题加以明确,使基层工会干部设置问题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给基层工会工作造成了相当的被动。

首先,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基层工会的任务越来越重,有必要明确专职干部的编制问题,以确保工会工作的正常开展。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形势的发展,工会组织的任务不断加重。从全国来看,职工队伍在不断壮大的同时,会员人数却在不断减少。据有关资料反映,到1999年底,全国约有一亿职工还没有组织到工会中来,更谈不上对这些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因此,尽快地将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提高工会组织的入会率,已成为各级工会组织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之一。此外,特困职工群体的合法权益也亟待维护,大量劳动关系矛盾需要及时化解,由劳动关系矛盾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需要及时调处,等等。要履行好新时期工会组织的职责,发挥好工会组织的作用,必须建设一支与其所担负的繁重任务相适应的,具有一定数量的工会专职干部队伍。尤其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中,职工与企业间的利益冲突尖锐,劳动纠纷更多,企业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任务更重,特别需要设专职工会干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调动和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以促进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其次,1992年重新颁布的《工会法》没有将基层工会专职干部编制问题加以明确,给基层工会工作造成了相当的被动。1992年修改《工会法》时,各地基层工会实际配备的工会干部数量很不平衡,当时考虑如果确定全国统一的编制执行起来可能出现困难,因而没有将工会干部的编制作出规定并写入新修订的《工会法》中。8年来的实践证明,工会专职干部的编制问题没有写入修订后的《工会法》,使基层工会干部编制问题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给工会工作造成了相当的被动。近年来随意撤并工会机构和大量削减工会干部的现象不断发生。据有关数据表明,1993年全国有专职工会干部554286人,到了1999年,工会专职干部下降到497071人,减少了57215人。直接影响到工会工作的开展。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中,由于没有法律依据,配备专职工会干部问题更是难以解决。

第三,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应当设专职工会主席。1950年颁布的《工会法》规定:“工会基层组织脱离生产、专门进行工会工作的委员人数,应按各该工厂、矿场、商店、农场、机关和学校等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雇用之工人、职员人数多寡决定之,其标准如下:200~500人者,1人;501~1000人者,2人;1001~1500人者,3人;1501~2500人者,4人……”当时提出的,200人作为设专职工会干部的起点标准,是经过论证的。建国初期,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占多数,职工200人的企业即配备一名专职工会干部,是调解劳动关系的需要,也不会给企业带来太大的负担,得到了工商界和各方面的接受。建国50多年来,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和实行改革开放,基层工会工作和职工队伍状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但是《工会法》的这一规定,在现实中一直被各级工会作为配备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依据,也得到了党政领导以及各方面的支持和认可,因此我们应当坚持这一设置工会专职干部的起点标准,并力争在修改工会法时得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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