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几个问题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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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1] (p.31)这个目标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在新世纪继续推进政治发展的正确方向和坚定决心,也是我们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坚强保障。但是,如何在理论上进一步廓清什么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怎样在实践中卓有成效地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仍然是全党同志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其中,有几个问题特别值得我们思考。

一、政治文明建设的本土化与吸收人类文明共同成果的关系问题

如何实现政治文明建设的本土化与正确吸收人类文明共同成果的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从国情实际出发

政治文明是人类社会千百年来在政治生活领域的价值追求和发展取向。所谓政治文明(Political civilization),是指人类社会政治活动与政治关系的进步状态和积极成果,它是与政治蒙昧和政治野蛮相对立的范畴。需要指出,这里的政治是就广义上的政治而言,即同政治上层建筑相关的一切活动方式、制度法律及其相关的观念文化。人类社会出现阶级和进入国家时代以后,政治就始终伴随着人们的生活。就其本质而言,政治是人们为了维护和实现自己的权益而围绕社会公共权力进行的活动与结成的关系。在人类政治生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由于受历史条件、社会性质等因素制约,每个不同的社会以及该社会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关系、政治活动、政治过程、政治行为、政治组织、政治制度、政治文化等有着很大的不同,使得社会政治生活的发展程度呈现出千差万别的情况。而在人类政治生活中体现进步和积极的那一部分政治生活成果,就是政治文明。政治文明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第一,政治文明具有进步发展性。它表现为人类政治生活的开化与进步状态,同时,这种开化和进步状态又处于不断的发展递进之中。第二,政治文明具有价值选择性。在一定意义上说,政治文明是人们对政治生活进步发展状态的价值追求和理性选择。第三,政治文明具有阶级判断性。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由于不同的阶级处于不同的地位,具有不同的经济利益和政治要求,他们对政治文明的认识和取向难免会有所不同。第四,政治文明具有人类共享性。虽然不同阶级、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政治文明有着区别,但它们之间总是存在一些共性,形成人类政治文明的共同成果。不同社会的政治文明是可以相互借鉴的。一般地说,政治文明主要体现在:一定社会政治关系与政治制度的进步;政治活动与政治行为的合理;政治机关和政治组织的设置和活动的规范;政治文化的先进,等等。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新阶段,是社会主义条件下政治活动与政治关系的进步程度和积极成果。

每个民族国家实现政治文明的发展道路和具体形式从来都是与本土实际相结合的。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不同的民族国家,由于历史状况、文化传统和现实情况的不同,从而实现政治文明的方式也不同。西方国家是从近代以来启动政治文明的历史进程的,实行代议制民主、推行权力制约和政党政治是他们一致的追求。然而,由于国情不同,西方各国政体和政党制度的形式也不尽相同。同样是代议制国家,英国就是君主立宪制,美国就是民主共和制;同样是民主共和制,美国就是总统制,法国就是总统内阁制,而瑞士则是委员会制。“三权分立”只是在美国最为典型,其他国家并不都是美国式的“三权分立”。国外的政党制度也不是完全一样的,有的是两党制,有的是多党制,还有的是一党制。所以,政治文明建设的本土化是人类政治发展的普遍原则。我们党提出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主要是指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就客观地要求从自己的国情出发,在坚持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体和政党制度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进步和政治发展。吴邦国同志在2004年9月16日召开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座谈会”的讲话中指出,讲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关键是两条:一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二是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两条,是中国政治文明建设本土化的主要依据。

坚持从中国国情实际出发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首先必须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领导。历史告诉人们,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以后,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制度,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奠定了基础。同样,也正是中国共产党自改革开放以来的二十多年中,在深刻总结社会主义政治建设正反两个方面经验的基础上,领导人民积极稳妥地通过政治体制改革使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现实昭示人们,坚持党的领导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客观要求。在中国这样一个历史悠久漫长、现实情况错综复杂的国度里进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实现现代民主和法治,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这场变革中,各种深层次矛盾同时存在,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如果没有一个能够得到全国各族人民、各个阶级、各种社会阶层普遍拥护和一致认可的政治领导核心,政治发展就难以平稳、顺利地转换和过渡,政治文明建设也就无法顺利进行。所以,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社会生活包括政治文明建设的领导,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其次,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同社会主义制度特别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联系在一起的。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作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中国国情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最便利的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从中国国情出发发展民主,就必须坚持这些基本政治制度,不能简单照抄照搬西方的政体模式。西方的“三权分立”和“多党政治”是他们的历史、文化和国情的产物,与中国国情有着区别。如果简单地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实行立法、行政、司法平行设置,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政体就会改变,人民权力高于一切就会发生变化。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既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合乎规律的结果,也是当代中国现实发展的必然要求,有着自己特有的优势,应当在实践中坚持和完善,而不能简单地仿效西方的多党制。再次,必须寻找适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的政治发展目标、模式和实现道路。中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和经济结构不完善的制约,民主和法制的发展进程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一是现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制约着民主和法制的发展程度。作为国家政治制度层面的民主及法治,它的进步程度和发展水平,离不开一定社会的生产力发展状况。在我国,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高,不可避免地制约着社会成员的受教育水平和民主法治的政治素质,以及民主和法治运行机制的完善程度。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成熟直接影响民主和法治的发展。人类民主和法制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表明,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直接影响着民主与法治的成长。在我国,由于现阶段市场经济的不发达和不完善,影响着社会成员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和民主法治机制的健全。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只能从国情出发,在实际中探索中国政治发展的客观规律,实事求是地制定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目标模式,从实际出发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开拓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道路。

(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应当吸收人类政治文明的共同成果

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个范畴,客观地蕴涵着应当正确地对待人类政治文明的共同成果。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当然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坚持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社会制度属性,不能简单照抄照搬别国的政治文明模式。但是,也必须看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没有也不应当偏离人类政治文明的康庄大道。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更高阶段,它是在扬弃以往政治文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又要不断地合理吸收人类政治文明的当代共同成果。以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为例: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定要从中国国情出发,实事求是地确立中国民主的发展目标、发展模式和实现道路。但是,从中国国情出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能不认真对待和正确吸收人类政治文明,包括资本主义政治文明中的合理成分。民主作为一种与封建专制相对立的现代政治文明成果,具有一些最基本的要素,这些要素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共同具有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在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同时,必须而且应当体现人类民主政治的一般共性,如坚持主权在民的原则、坚持在自由平等基础上讨论和协商的原则、坚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进行决定的原则、坚持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的原则。要体现这些原则,就应当认真研究和借鉴世界上所有民主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既是从中国国情出发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又能体现人类政治文明的共同成果。譬如,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的议会民主在性质、内容上有很大不同,但它们都是代议制却是相同的,因而,代议制中的某些做法是可以互相借鉴的。再如,选举制度中某些行之有效的做法、权力设置和权力监督中的某些有益成果,都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而从民主的运行机制和操作程序上看,需要我们研究的共性就更多,资本主义在几百年的时间里,创造了一整套现代民主运行机制和操作程序,其中有许多人类文明共同成果。譬如,法治的原则及其成果、新闻监督的某些形式,有许多是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如同在经济上应当学习资本主义某些合理经验一样,正确地借鉴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科学成果,毫无疑义是有助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

二、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问题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1] (p.31)这个科学表述,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基本规律和客观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原则和实现途径。

(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问题

实现人民在政治上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党的十六大指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1] (p.32)从制度上保证人民民主。首先,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体现。但是,目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建设上还存在着某些薄弱环节,影响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用的发挥,必须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譬如,如何提高选举质量,进一步维护人民的选举权利;如何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真正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职能;如何在实践的基础上,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开会和闭会期间的活动规范,同时,加强人大内各专门委员会的建设,依照法律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权威;如何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和监督工作,强化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规范违宪审查制度,等等。其次,要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国情的体现,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占有重要的位置。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它的功能在实践中没有充分得到发挥。因此,还需要不断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活动形式就是政治协商会议制度。当前,完善政治协商制度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如何在实践中探索广泛吸收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参政议政的渠道。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大多数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积极吸收他们参与对国家重大事项的决策,对加强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二是如何进一步加强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在政治生活中的监督作用。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各党派应该是互相合作、互相监督的。共产党要监督各民主党派的活动;各民主党派也应当监督共产党的活动。我们党是执政党,广泛听取各民主党派的意见和批评,从中吸取有益的营养,这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加强自身建设、真正把党建设成为走在时代前列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个重要措施。再次,要积极发展基层民主。基层民主是人民群众实行直接民主、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增加民主意识、提高民主素质和能力的广泛实践,通过发展基层民主,可以有效地促进民主政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基层民主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农村的村民自治、城市的社区自治等都是其中的有效形式。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要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发展基层民主,应当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具体形式,掌握规律,进一步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从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层面保证基层民主健康顺利的发展。

从制度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同时,必须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在当代中国,发展民主政治、建设政治文明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但是,坚持党的领导又必须改善党的领导。由于党原有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脱胎于革命战争年代,形成于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尽管历史上曾经发挥过积极作用,但已经不很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需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对原有的领导方式和领导体制作了很大程度的调整和改革。但是,也必须看到,目前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现状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要求相比;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的经济格局相比;与发展民主和健全法治新的历史要求相比,还存在着一些不很适应的地方。必须看到,党领导人民发扬民主不等于代替人民行使民主权利,而由于我们党原有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弊端,造成我们事实上常常不自觉地代替人民当家作主。所以,必须不断地通过政治体制改革逐渐地调整和改变原有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逐步建立和健全新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党的十六大指出:“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这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全局性作用。”[1] (p.34)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总的目标和原则是:中国共产党作为国家和社会的政治领导核心,应当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但又不包办代替各方面的具体工作,党的活动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实现依法执政。

在社会主义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离不开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也必须体现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所以,党的领导必须和人民当家作主紧密结合起来。依法治国就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与发扬人民民主结合起来的最佳形式。依法治国,是指依照法律去处理国家事务的治国方式以及国家所处于的依法治理状态。依法治国所依据的法包括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因此,依法治国既是党的领导的重要形式,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形式,是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相统一的体现。首先,依法治国是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途径。在依法治国的条件下,党的领导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代表人民利益形成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简单地作为治理国家的依据,像以往那样实行“政策治国”,而是要把这些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形成为法律。“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2] (p.327)离开了宪法和法律,缺乏制度和法律规范,党就很难保证实行正确的领导,甚至可能出现问题,给人民利益带来损害。所以,党既应当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力量,也应当适应法治的要求将自己置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约束下,才能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同时,对于政治体制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正确成果,必须通过法律形式加以确认和固定,具有法律效力,才能使党始终做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所以,实行依法治国是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途径。其次,依法治国是发展民主的根本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是全体劳动人民在政治上当家作主。人民拥有对国家事务最终实行决定的权力,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但如果没有一定的制度和法律作为载体,这种本质就无从体现。只有实行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民主才真正具有坚实可靠的基础和保证。所以,必须用制度和法律确认人民民主的地位,规范民主的活动,实现公民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有序化,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为了发展民主而采取的政治体制改革的积极成果,也及时用法律进行确认和固定,使人民在政治上当家作主真正具有制度和法律上的坚实保障(参见中共中央党校张恒山教授近几年的观点)。

(二)积极探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辩证统一的具体形式

通过法治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需要一个科学、合理、有效的具体形式。这个形式,我们还必须在实践中艰难困苦地进行探索。

党要做到依法执政,最根本的是理顺党的领导同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生活中应该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但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由于原有的政治体制存在的一些弊端,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实际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党委负责,而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却做得很不够,造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权威性没有体现出来。所以,理顺党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关键是要改善党对人大的领导方式。江泽民同志曾经说:“我们的党是执政的党,党的领导要通过执政来体现。我们必须强化执政意识,提高执政本领。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各级政权组织,包括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凡属方针、政策的重大问题,都要经过党委讨论,然后分头执行。这些政权机构中的党组,应对同级党委负责;在这些政权机构中任职的党员,应执行党的决议,接受党的监督。当然,党不是政权本身,不能取代政权机关的职能。”[2] (p.598)但是,上述原则在我国政治生活实践中并没有很好地实现。由于历史传统和原有体制的影响,党对国家生活的领导方式还不可能一下子从原有的“政策治国”的习惯中摆脱出来。在政治实践中,一些党的组织总是不自觉地在某些方面直接干涉国家事务,而某些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也常常习惯于直接向党的组织负责。这样一来,人大的权力在某种情况下就形成真空,而党与人大之间的合理关系也就受到损害。所以,应当制定党依法对人大工作实行领导的科学化规则。第一,应当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与国家权力机关的不同职能。按照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的原则,对各级党委的具体职责权限作出规定。明晰党委、人大及政府的不同决定权和决策范围,排除目前尚存的许多不确定性,运用法律和规章来明确党委、人大、政府的议事范围、决策边界和决策程序,使党的领导行为与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划分有“法”可依。第二,建立党委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推荐国家机关领导人的程序化规则。党委向国家机关推荐的干部人选确定后,人大党组应努力做好工作,使党的决定得到实现;同时,要严格依法规范操作,比如,规定选举前的各种事项;规定选举时的差额方法;拟任人选未获通过的,规定再次推荐的时限;对未获通过的人选应根据不同情况有所约束,等等。把各级党组织推荐需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干部过程变成可操作的法律程序,提高人大依法行使职权的有效性。第三,建立维护宪法的实施细则和运作实体。为了消除各级党委事实上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使“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得到贯彻,应当建立违宪追究的有关实施规则,对追究主体、追究责任、追究程序、追究结果等作出可行的规定。同时,可以考虑在人大建立宪法委员会,作为维护宪法的实体性机构。第四,健全党在国家权力机关中政治活动的规范、原则,以维护党的领导的权威性和党的纪律的严肃性。

党作为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实行依法执政,不能超越国家政权,又不能离开国家政权。从政党政治的一般规律看,执政党代表本阶级的利益和意志支配社会公共权力,通过控制和影响代议机构使代表本阶级的意志力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权力,已经成为普遍的法则。同样,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中国政治发展,也必然顺应这种法则。在现代政党执政活动中,执政党总是通过自己掌握和控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将本党的政策主张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成为法律,成为政府制定和实施决策的重要指南。在中国的政治生活系统中,执政党与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都是政治活动的主体,两者之间必然存在着互动关系,我们现在面临的重要任务是寻求一种合理的互动关系。近年来,围绕着这个问题,理论界在研究中有两种看法:第一种看法是“在外论”。这种看法认为,共产党既然只是政治组织,就不应该与国家权力机关发生联系,应当彻底实现“党政分开”,这种看法完全忽略了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执政地位,离开中国实际去思考问题,试想离开国家政权,党怎么实现执政?第二种看法是“在内论”。这种看法认为,党应该利用人民代表大会这个制度平台实行执政活动。党作为中国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核心,在人民代表大会中团结民主党派,领导人民群众,执掌国家政权,依照宪法和法律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实行领导,既有益于执政的实质合法性,又有益于执政的程序合法性,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真正统一起来。当然,这种看法虽然在现实生活中还不可能完全实现,但在理论上有一定合理性。政党虽然是代表一部分阶级、阶层和集团利益的政治组织,但一旦成为执政党,在施政过程中就必然以国家和公共机构的名义活动,承担公共管理者的角色,执行全社会的共同规则——宪法与法律,追求社会公正和国家民族的整体利益。在西方各国,政党的活动贯穿在代议制机构活动的始终。政党实现政治目标和政治主张,是通过议会活动体现出来的。谁控制了议会的多数议席,谁就有可能在议会中通过本党的政策,使之成为国家政策得到推行。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共产党是处于执政地位的政党,她拥有执政的权力。这种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是代表人民行使的。共产党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代表者,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党领导人民群众积极发展民主,党又同人民群众一起推进民主。党在人民代表大会中进行活动,既可以执掌国家权力,又符合现代人类政治文明,同时也把坚持党的领导与发扬人民民主直接结合起来。当然,这种看法是否完全可行,还有待于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深入探索。

三、执政党要善于正确领导政治文明建设的进程

中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自上而下启动的。因此,政治文明建设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党领导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能力的提高。

(一)提高领导政治体制改革的能力

在中国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是一个错综复杂的系统工程,执政党作为政治领导核心,应当善于统筹全局、合理规划,才能保证政治体制改革的顺利和成功。政治体制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逐步发展的过程,所以,应当有一个渐进性的发展规划,对于近期的任务、中长期的目标、具体的方法和步骤等,都需要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科学思考,合理确定。十六大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规划,特别是提出关于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以及此后十六届四中全会围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所进行的部署,表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已经从外围调整转入到了核心攻坚阶段[3]。我们党必须适应新的历史要求,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找到一条既坚持党对国家生活的领导,又要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生活中至高无上的地位;既要加强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领导,又不能直接插手这些部门的实际工作。这就要求党的执政方式必须而且应当变革,从“政策治国”转变到依法执政上来。但是,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任务十分艰巨、极其敏感,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长期任务,不可能一步完成。如果在这些重大问题上简单从事,像前苏联那样实行“休克疗法”,就会造成政局动荡、社会不稳,不仅会导致改革中断、发展停滞,甚至会出现倒退。所以,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些重大问题上,既要积极推进,又要小心谨慎,企望实现“毕其功于一役”的想法,可能是有害的。所以,对于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等重大问题,应当积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在把握客观规律、真正深思熟虑的基础上,逐渐提出改革的措施。对于目前影响现实政治生活中的主要矛盾和主要矛盾方面,则应该抓紧进行。譬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这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解决政企不分,真正消除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体制性障碍问题。譬如,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把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中来,努力创造一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是当前政治生活中的当务之急。譬如,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环节上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是防止腐败的根本途径。譬如,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各级决策机关都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馈制度,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防止决策的随意性设想,等等。这些,应当不失时机地推出改革措施。

(二)积极扩大党内民主

由于我们党是执政党,事实上掌握很大的公共权力,在整个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党内民主生活状况直接影响着国家民主和社会民主的发展程度。所以,搞好党内民主对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具有很大的示范和推动作用,是推动国家政治生活民主的前提和保障。

扩大党内民主,关键在于坚持和完善党内民主集中制。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党内民主集中制还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影响着民主集中制在实践中的贯彻和执行。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关键在于必须完善民主集中制。一是应当与时俱进地理解民主集中制。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民主集中制在党内政治生活中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这主要是同我们在理论上没有与时俱进的理解有关。由于对民主集中制缺乏与时俱进的理解,我们往往强调集中过多,而重视民主不够,从而在实践中引发了一些问题。应该看到,在无产阶级革命时期,由于党处于非执政地位,工作重心主要是通过革命战争和白区工作推翻反动统治阶级,夺取政权,在那种历史条件下,党必须保持高度的步伐一致,才能保证革命的胜利。所以,强调集中是非常必要的。但是,随着革命的胜利,党取得执政地位以后,工作的重心转变为社会主义建设,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更好地代表人民的利益,就应当把党内民主放在重要的位置上来。马克思主义是与时俱进的理论,民主集中制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组成部分,它也应当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与时俱进地理解民主集中制,应当把“民主”和“集中”看作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不是我们在一般意义上说的民主。这里的“民主”,其实是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发表意见和看法的形象比喻。在党内政治生活中,首先应当使党员能够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就党的重大问题和重大决策发表意见,提出看法。这里的“集中”,是指在党员自由地发表看法、平等地交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程序进行决定。在当前的党内政治生活中,民主不够的现象较为突出。从全党的范围看,党内一些重大问题的决策和一些重要干部的使用,普通党员还缺乏知情和表达的渠道;从一些单位党组织的实际情况看,某些重大问题主要是少数领导人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说了算,没有建立充分实现党员民主权利的机制。这些都影响了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阻碍着民主集中制的良好发挥。所以,坚持民主集中制,当前主要在于积极发展党内民主(参见中共中央党校王贵秀教授的观点)。二是确实实现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当前,民主集中制在操作中缺乏具体化和规范化、程序化,没有一整套切实可行的运作制度。党内民主作为党内生活的基本原则,具体表现为党的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和党委会制度。这些制度的实质就在于全体党员一律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地处理党内事务。在党内生活中,党员是主体、主人。扩大党内民主,就是要确保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权利和地位,使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这就要求党内的重大问题和决策,尽可能地首先让全党知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正确的集中。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之后,全党同志和各级组织必须按照“四个服从”的原则,遵守纪律,坚决执行。发扬党内民主,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切入点。党内民主搞得好,就能有力地推动整个国家的民主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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