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格赖斯理论与社会语用学_语用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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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赖斯(Grice)一生没有写过专著,直到1987年才由他本人编辑出版了一部论文集,收录编者自己的论文和演讲稿共19篇,其中多数为经典的开山之作。跟本文有直接关系的是1975年首次公开发表的论文“逻辑与会话”。此文的宗旨不是提出一个关于会话的理论,而是要解决如何分析自然语言的语义问题。我们知道,罗素(Russell)要通过逻辑分析清除日常语言的用法对哲学和逻辑带来的消极影响。逻辑运算功能符像∧、∨、∩、∪、等被用来定义日常语言中的“和、或、如果、全部、任一个、某一个”。不合定义的则表明日常语言有缺陷。格赖斯则相反,他想通过对日常语言的分析找到其自身的特点,然后再找到它跟哲学的结合点。例如,英文句子she is poor but honest(她穷但是诚实),以及she got pregnant and married(她怀孕了和结婚了)(注:这两例只作字面翻译,以接近原文。)。用逻辑来分析即为p∧q。从逻辑上讲,p∧q跟q∧p是完全等值的,没有任何区别。然而在日常语言里she is poor but honest(她穷但是诚实)与she is honest but poor(她诚实但是穷),其意义是不同的;同样she got pregnant and married(她怀孕了和结婚了)与she got married and pregnant(她结婚了和怀孕了)也是不同的。格赖斯的处理方法不是去说日常语言里的but和and不纯洁、不可靠,而是说日常语言中的but和and等于是逻辑上的∧外加上俗成含义,也就是说逻辑分析只能解决日常语言中的一部分语义问题,多出来的部分需要通过新的途径(如语用学)来解决。

那么如何解决多出来的意义?格赖斯提出了影响很大的关于“言外之意”的理论。用逻辑语义理论解决不了的意义需要用言外之意理论来解决。言外之意有多种,其中突出的是“会话含义”。会话含义是人们根据会话原则(如合作原则、礼貌原则等)是否得到遵守而推导出来的一种意义。这是随语境的变化而变化的语用意义。格赖斯的理论影响之大,在于他为解决逻辑与自然语言、语义与语用的关系问题提出了一个理论架构,极大地推动了一系列相关的研究。在语用学界,出现了(1)新格赖斯学派,(2)精简派(如关联理论),(3)扩充派等。本文所涉及的就是第一个。

社会语用学,跟其他语用学理论一样,都要研究意义。它的特点是强调语言使用者的社会属性对于意义的产生和理解的影响。社会语用学批评格赖斯,认为他过于注重交际意图对于意义的产生和理解的作用,忽视他们所关注的语言使用者的社会属性及其作用。

本文作者就是针对新格赖斯学派和社会语用学派之间的争论发表自己的见解。

1.现状概述

针对某些社会语用学家对新格赖斯语用理论的批判,Attardo(1998)进行了有效而及时的反驳。他认为,(1)(新)格赖斯语用学确实包括了社会文化因素;(2)(新)格赖斯语用学并不带有民族中心主义色彩;(3)合作原则已失去其效用的各种说法是夸大其词;(4)这种语用学理论是唯物主义的(注:此处的批判和辩护都有些令人迷惑不解。我怀疑这种迷惑来自对“唯物主义”和“决定论”这两个名词的含义和用法的表述不清。)。Attardo在提出了上述论点时用语巧妙而简洁。然而,他和那些批评者们一样,都错误地认为格赖斯的首要意图是想构建一种会话理论。如果我们允许这种错误理解继续下去,那么Attardo在其文章首段中提及的那些对格赖斯的指责就变成真的了,对格赖斯的理论进行批判就变得易如反掌。下面的一个例子就足以说明问题。

我认为…像格赖斯(1975)提出的那类准则从本质上来说是把男性的语言使用特点系统化罢了,女性使用语言的特点没有得到任何反映……格赖斯(1975)提出的准则可以被强制使用。由于这些准则体现了某些典型的男性观念,且强调了我们的社会中在传统和文化上与男性而不是与女性相联系的品质,这一点更增强了其强制性。因此,某男士可以对某女士说:“为什么你不围绕这个问题来谈呢?”意思是“如果你不遵守我的规则,包括我对我们的会话中涉及的‘问题’的定义,我就不想跟你谈论这件事情”。瞧,这是不是很像相关准则的强制性变体?同样道理,某男士可以对某女性会话者说:“别尽跟我说这些多愁善感的废话”,或用厌烦或恼怒的语气说“别那么罗哩罗唆的”,而其依据则是“简洁”准则,等等(Mey 1985:29-30以及脚注18)。

我们只需翻看一下最近几期的《语用学期刊》,类似的评论并不难找到。我们也不难理解“会话理论”如何被错误地抬升到格赖斯的首要研究成果的地位。

然而,值得重视但并没有引起语言学界注意的格赖斯理论之一,是他对实质隐涵(material implication)的辩护。这个问题有着很深的历史渊源,围绕它又产生了极有争议的其他论题。我们回想一下,格赖斯曾提出,当真实条件句(material conditional)的前提为真而其结论为假时,则该条件句为假;在其他情况下,即当其前提和结论都为真、或其前提和结论都为假、或其前提为假而结论为真时,该条件句均为真。格赖斯想证明这种语义学推理是自然语言中陈述条件句(indicative conditional)的语义学推理,他试图通过这条途径来批驳当时非常流行的一种观点:即形式语义学和自然语义学之间不可能存在一致性。其证明过程是:进入会话隐涵,赋予其使用时的差别,将真实条件句确定为陈述条件句的逻辑形式,整个过程无懈可击(注:当然,格赖斯(1989a:83)承认这一过程仍存在某些缺陷。尽管如此,我们应牢记Strawson(1990:157)对此的评价:“格赖斯的论证是我们的模版:任何人若想考察一流的知识素养(即使在有限的范围内)是如何得到充分运用的,都应研究其论证过程。”)。现在我们对这一过程所采用的一般策略已相当熟悉了。

另一个值得重视而没有引起语言学界注意的论题是格赖斯对知觉因果理论的辩护。有证据表明,他对知觉因果理论的论述早于其对实质隐涵的论述:

在《逻辑理论入门》(An Introduction to Logical Theory)发表数年后,我花了较多精力研究逻辑推论和语用推论之间的区别。刚开始我这么做部分地是为了反驳其他学者的相反意见,主要是Wittegerstein的追随者们反对用look和see一类的“知觉动词”来阐释知觉哲学中的问题,尤其是解释仍悬而未决的原始感知材料(sense-data)的定义问题。在我看来,问题出在逻辑和语用两者之间的区别被弄混了。……我提出了这样的观点:现代主义者的逻辑和老百姓的逻辑连词之间的所谓差别可能并不是逻辑含义而是语用含义(Grice 1989b:374-5)。

格赖斯这里想对研究者说的是,意义和恰当使用语言的其他条件是两码事儿。Wittegerstein似乎否认这两者之间的区别,而这种区别也往往被Austin所忽略(Grice 1986:59)。否认或忽略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就造成了诸多的错误。

对Wittegerstein的二位一体说,即意义=使用这个问题,格赖斯的回答当然是“否”。在给出这个答案后,格赖斯试图去纠正那些源于二位一体说的分析,而会话“理论”只是这个课题中很小的一部分。

2.论方法

如果我们能记住格赖斯的理论构建的支柱是概念性分析而非社会学分析,那么许多对格赖斯语用学理论的批判就会偃旗息鼓。格赖斯非常注重论证方法。他曾说“最伟大的哲学家自始至终都是最伟大、最自觉的方法论者”,他接着说“这一事实正是哲学家伟大之处的主要体现”(Grice 1986:66)。作为哲学家,他的方法是“概念性的”,而不是“实证性的”。格赖斯在写于1958年而30年后才得以发表的一篇文章中写道:

当我在进行一项概念性的分析时(无论其性质是哲学的还是非哲学的),你可以认为我主要关心的是要对我自己的某个表述的使用进行一种概念性的分析……要做到这一点通常困难重重,你应该能想到我对这个表述进行概念性分析时的大部分过程都会是这样。但是,当我认为我对自己的使用方式所做的概念性分析已经令人满意的话,我不会进行民意调查以检测这一分析是否也符合他人对该表述的使用情况。首先,我假设(我认为可以合理地假设)该分析一般情况下确实符合他人对该表述的使用,因为(作为哲学家)我通常关注的是些相当普遍的表述。如果在日常生活中某个与我交谈的对象使用了一种特殊的表述E,且与我对E的使用有实质性不同,那么我肯定会发现这一点。事实上我们也确实能发现人们的语言个体性。但更重要的是,即使“适合我也适合他人”的假没是错误的,这并不重要,因为我的哲学理论起源于我对表述E的使用,我的概念性分析将对我非常有价值(对那些使用E恰巧跟我一样的人也同样有价值)。尽管另外有些人对E的使用方式跟我不同,有细微差别,我的概念性分析仍然可能对他们有价值。……概念性分析并不是一种社会学讨论,分析者感兴趣的不是百分比(Grice 1989c:175)。

Attardo围绕所谓的格赖斯语用学理论的实证特点,进行了精彩的辩护,而他却没有看到他跟被他驳斥的那些社会语用学家犯了同样的错误。他和这些学者都没有注意到格赖斯进行的是概念性分析,而不是实证性的社会学分析。

3.对合作原则提出的挑战

众所周知,格赖斯提出了多个尚未成熟、需要进一步探讨的观点。格赖斯也承认,“这些短文也许可以被看作是引言而不是结束语,它们指出了哲学家应该探讨的一些重要方向”(Grice 1989b:339)。有两位评论家用不同的隐喻表达了同样的观点:“格赖斯是一位微型图画画家,他改变了其他人在大型油画布上绘画的方式”(Blackburn 1989:1266);“从语言学家的角度来看,格赖斯所提供的是一位建筑师的草图,而适合居住的大厦是要另外建设的;对原有的蓝图必须不断地进行扩展和重新诠释,才能满足那些将搬进这座大厦的居民的需要”(Lakoff 1995:194)。

格赖斯的“短文”引起了种种反应。一些人对其进行驳斥,认为应该中止对它们的讨论;另一些人则察觉到格赖斯的启迪作用,呼吁要进一步展开。社会语用学家的反应通常是批判性的。我认为格赖斯提出的不过是个草案,对其进行批判、中止其讨论似乎有些为时过早,但事实上这么做的不乏其人。

以格赖斯的合作原则为例。Kasher(1976,1977a,1977b,1982)对合作原则发起挑战,他认为这一原则:

既站得住脚同时却又不堪一击。一方面,合作原则必须依靠下面的假设方能成立,即在任何会话的各个阶段,我们总能辨别出会话的共同目的或方向。那么,当Meno的随从中有个小厮向苏格拉底讨教些几何学知识时,他们之间有共同的目的吗?或者,苏格拉底与Crito在某次会话中都试图说服对方其观点是错误的,这时候他们之间是否有共同的总体目的或局部目的?合作原则要求太高,因为它的基础是为了某个共同目的而开展的合作,而不是为了各自的目的开展的协作。另一方面,合作原则推崇会话双方为达到想要实现的目的而努力,但它并没有对为达到此目的所采用的方式加以限制。……合作原则应该被下面的理性协作原则(principle of rational coordination)所代替: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理想中的说话人想达到某个基本目的,选择他认为最有效而最省力的语言行为(Kasher 1977a:232)。

Sperber和Wilson(1986,1995)对合作原则也发出了猛烈的攻击,他们把合作原则的四个准则合并成一个相关原则。这项研究时间不算长,作出恰当的评价还为时过早。

至今最有成效的研究可以说是对合作原则的四个准则的本质所作的探讨,使得格赖斯的语用学理论真正成为新格赖斯理论。众多学者试图改进最初的格赖斯准则(注:一些试图改进格赖斯准则的尝试适得其反,使相关概念更加晦涩难懂。例如,Kempson(1975:196)在早期对相关准则的一次讨论中,把它重新表述为:“使你所说话语的形式与话语的内容相关”。此举遭到了Gazdar(1979:54)的严厉批驳,Gazdar认为Kempson的表述就等同于:使句子中元音的分布与句子的真实条件相关。足见其荒谬。),其中Green(1996)用否定形式对格赖斯合作原则及其准则进行了修订:

质量准则:

当事人不会相互欺骗。当事人因此会努力说真话。

(1)当事人不会说他们认为不真实的话。

(2)当事人不会说他们缺少充分证据的话。

数量准则:

(1)当事人所说的话会与达到当前目的所要求的信息量相符。

(2)当事人不会提供不需要的信息。

相关准则:当事人的行为与其某个意图有关。

方式准则:当事人会向跟他意图一致的人明示他的行为。

(1)当事人不会相互隐瞒各自的行为;他们在交流时不会含糊其辞。

(2)当事人会这么做,别人可以通过推理看清其意图。

(3)当事人不会在所要做的事情上付出多余的精力。

(4)当事人会为达到某个目的,按部就班行事,以图事半功倍。

事实上还有众多其他的提议(注:例如,Horn(1984,1985,1989)、Atlas和Levinson(1981)、Levinson(1987a、b,1988,1991)、Hawkins(1991)、Huang(1994)、Carston(1995)。对于这些学者的观点,目前还没有开始进行恰当的检验和评价。根据文献纪录,格赖斯关于合作原则和会话准则的最后讨论如下:“虽然会话准则总体上已得到广泛认同,但我认为我所提出的会话合作总原则却不是如此。问题的根源之一也许是即使在文明人的对话过程中,声色俱厉的争吵和会话欺诈已司空见惯,却并不违反会话行为的基本指导原则。问题的另一个根源也许是这样一种思想:无论对话的基调是否让人感到愉悦,我们的大部分对话具有很强的偶然性,并不指向任何合作或其他的目的。除非把打发时间看作是一段路途,闲聊就没有任何方向性”(Grice 1989b:368-9)。“如果说我总结的确实是正确的会话准则,我根本就不清楚它们实际上是否起到了明显的界桩标志作用,是否每一根桩上都悬挂着无数极为详尽的会话指令。如果说我把它们误认为是会话准则,我也不清楚我能找到什么样的替代物在同样的大框架里来做同样的事,而且要做得不同、做得更好。最根本的缺陷可能并不在于我所提出的这些准则,而在于它们所处的外部框架的概念,这些准则只是在这个框架中起作用”(Grice 1989b:371)。),其中最有趣的也许是Levinson(1995,2000)最近经过重新包装的观点。在此我仍将其赘引如下:

让我们对这些角色简单介绍如下:

(2)三个经验性推理

推理1:“未说出来的就不是”

仅用于可相互替换的表述,例如:

如果说“x是G”,且G和F构成一组相反的表述,那么就可以推导出隐涵意义“x不是F”。

特征:元语言(参照对比集,例如[F,G]);

否定(例如“x不是F”)

推理2:“简单描述的东西即是典型的、具体的事物”

(a)无标记的表述需要作丰富的阐释;

(b)最小形式需要作最大解释。

仅用于:无标记最小表达。

特征:并非纯元语言性的;

需借助相关的百科知识;

正面推理,由一般到具体案例。

推理3:“带标记的描述提示‘带标记的情景’”

仅用于:带标记的、异乎寻常或迂回的表述。

特征:元语言的(带标记与无标记的表述的对比);

推导意义跟无标记表述所能引发的推导意义互为补充。

Levinson通过这三个经验性推理想要达到的目的是:假设说话人和听话人都明白对方会使用这些推理,那么有许多事情点到为止,无需多说。举个例子来说,根据第一个推理,如果我说“这面旗是白的”,我的话就隐涵了(你也会理解)“这面旗是纯白的,而不是红、白、蓝三色的”。根据第二个推理,如果我说“他开了门”,我的话暗示了他是以正常的方式进入,而不是使用了铁橇或炸药破门而入。根据第三个推理,如果我说“他转动把手把门推开”,我的含义是他不是以某种非通常方式开了门(例如使劲地开,或快速地开)。在上述的每个例子中,其推导出来的意义都可预见且很清晰。说话人清楚这一点,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他利用不同的措词传递了他知道听话人会推断出的意思(Levinson 1995:97-8)。把这三个推理式结合起来,假设说话人和听话人都期望这些推理式在起作用,我们就能够极大地增加我们所说话语的内容。

Levison和其他新格赖斯主义语用学家一样,对这些问题感兴趣,出自一个特殊的原因,即他们都想简化语义学。他们对自己的雄心壮志毫不掩饰,公开宣布:

如果语义学家能更好地理解词汇中这些关键部分(真值功能连词、条件词、情态动词和数量词)的实际用法,那么语义分析可能在性质上会有很大不同,且简单得多(Levinson 1995:99)。

理论语言学家在为语言现象寻找最为简明扼要的解释时,总是求助于语法法则,而语用学…仅提供了一套解释性的原则,作为对语法学家通常使用的法则的补充。然而,由于语用学是语言学理论解释层面的灰姑娘,几乎所有主要的理论框架都低估了语用学对它们视之为语义或句法的现象进行解释的潜能。语用学家认为,为处理明确的语用问题而开发的语用学体系,也可应用于通常属于语法学家管辖范围内的问题,因此语用学方面提出的观点经常与句法或语义学的观点相冲突。但是,重要的是要看到,这些争论的本质是试图重新分配解释的工作量,而并不是仿效某些极端的功能主义,试图削弱句法、语义和语用各层面存在的差异或批驳其解释的方式(Levinson 1991:108-9)。

4.(新)格赖斯主义和社会语用学:展望将来

新格赖斯语用学理论的概念和方法论来源于(分析性)哲学;社会语用学理论的概念和方法论则源自(批判性)社会学。后者与前者相比具有更多优势。首先,新格赖斯语用学理论的弱点有:

逻辑和语言是一对奇怪的、面对面的旅行者:它们之间所缩短的路途对于逻辑学家来说并不很令人鼓舞……逻辑实质上是语言的抽象,决不应该使之成为分析语言的主要视角(Mey 1994a:3264-5)。

社会语用学的优点是:

总体而言,语用学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怎样帮助人们成为更好的词汇使用者,而并不仅仅是使用者;据此,语用学没有将自身囿于对使用者的观察和对其行为的描述,而是主动出击(有时甚至不嫌麻烦),为了帮助语言上不占优势的人寻找方法(Mey 1994b:241)。

其次,社会语用学强调其道德方面的作用:

……语言学怎样才能发挥其作用,使得使用者更注意他们所使用的语言,尤其是怎样才能使得社会上弱势群体“摆脱”他们的劣势……同样,怎样使得享有特权的使用者提高自我意识,让他们明白他们享有的地位和权利不是自然而然的东西,不是无可非议的(Mey 1994a:3277)。

由此,社会语用学显得非常吸引人。但是,当社会语用学强调社会学研究的伦理特性时,它却同时忽略了新格赖斯主义者提出的新的论点。让我们首先回顾一下格赖斯在1967年的讲座中说的一段话:

会话准则……以及与之相关的会话隐涵,是跟某特定目的相联系的,而会话……要适应且主要服务于这特定的目的。我在阐述我的准则时,曾假设这一特定目的是达到最有效的信息交流。这样的假定当然过于狭窄,整个方案还需推而广之,包括如影响或指使他人这样的目的(Grice 1989:28)。

Levinson(1979)根据这段话的精神提出了“社会活动类型论”,他的研究显示无论是约定俗成型含义,还是会话含义都是跟社会活动类型相关联的。可见新格赖斯主义者不是不关注语用的社会属性的。

作为结语,我认为对格赖斯的理论作出评判或驳斥之前,须考虑其理论的全貌。我们应当强调概念性分析和实证性分析之间的区别,以防止犯逻辑性错误。考虑到格赖斯和新格赖斯理论还在发展中,我们最好不要进行“乱开枪式”的批判。本文的目的在于引起讨论,由学术界决定这样的探讨是否值得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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