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的主体意识_责任意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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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哲学界关于主体性的著述颇多,这对于深入研究主体问题很有意义,但就总体而论,此种研究尚有空泛、抽象之弊。我以为,要使此种研究深入问题的底层,就须对主体意识、主体活动、主体存在方式及存在世界等问题作展开研究;而主体意识的研究又须首当其冲,因为主体之所以为主体,首先在于有主体意识,再则唤醒人们的主体意识,也是当今中国哲人的首要任务。本文只就主体意识的内容作一简要阐释,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人的主体意识是什么?如果一定要用一句话来概括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主体意识就是人的主人意识或自主活动的意识,亦就是要作外物的主人,同时也要作自己的主人、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的意识。但具体讲来,人的主体意识至少包括以下诸方面的含义。

第一,物我相分的意识和对自我本身的主宾相分的意识。所谓“物我相分”的意识就是能够把我与外物区别开来,其标志就是能够说出“我”字。在说出“我”之前,人的意识与动物心理没有根本区别,因为这时我与物是不分的,主体与客体是浑然一体的。一旦说出“我”字,物我就相分了,主体与客体就有别了,即我成为主体,物成了客体,这时人的动物本能意识就升华为人的意识。这也同时就产生了最初的自我意识或主体意识。所以,黑格尔对人的“我”的观念的出现曾给予了高度重视,他说:“平常我们使用这个‘我’字,最初漫不觉其重要,只有在哲学的反思里,才将‘我’当作一个考察的对象。在‘我’里面我们才有完全纯粹的思想出现。动物就不能说出一个‘我’字。只有人才能说‘我’,因为只有人才有思维。”〔1〕

然而,真正的自我意识或主体意识的出现是从对“自我”作主宾区分开始的。因为在物我相分的阶段里,人虽然有了“我”的意识,但其思考的对象主要还是“物”而不是“我”,比如儿童也会说“我”,但他对“我”并没有作过认真的反思,所以很难说儿童有明确的自我意识。说成人一般有自我意识,就是因为成人对“我”作过反思,有一定的“自知之明”,其标志就是能够把“我”区分为“主词的我”(Ⅰ)和“宾词的我”(me),亦即区分为主体的我和客体的我、一般的我和具体的我、本体的我和现象的我。正如黑格尔所说,“自我意识是从感性的和知觉的世界的存在的反思而来的,并且,本质上是从他物的回归。作为自我意识它是运动;……是把自己本身同自己区别开。”〔2 〕对此,马克思也写道,“人不仅象在意识中所发生的那样在精神上把自己化分为二,而且在实践中、在现实中把自己化分为二,并且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3〕

第二,自由的意识或自主意识或主人意识。一个人要有主体意识,不仅要把他物当作自己的认识和实践对象,而且要把自己当作“自由的人”,当作如同恩格斯所说的那三种主人,即自然的主人、社会的主人和自己的主人,用黑格尔的话说,就是“成为他的命运的主人”〔4 〕。对此,马克思讲得很明确,他说:“人是类的存在物。这不仅是说,人无论在实践上还是在理论上都把类——既把自己本身的类,也把他物的类——当作自己的对象;而且是说(这只是同一件事情的另一种说法),人把自己本身当作现有的、活生生的类来对待,当作普遍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存在物来对待。”〔5〕当然,人的此种自由意识又不是抽象 的,而是具体的。它大致表现为三种形式,即任性自由意识、信仰意识和真实的自由意识。所谓任性自由是指人的主观随意性,即通常所说的为所欲为、率性而行。有任性自由意识的人,只从自己的主观愿望出发去思考、去行动,而不顾客观的条件,甚至根本不知道还有客观东西,更不懂客观的东西是他获得真正自由的现实基础。这种意识也就是日常所说的“不知天高地厚”的幼稚的意识,亦即幼儿和孩童的自由意识,因为它使人仅仅受内在必然性的支配,所以,有任性自由意识的儿童常常貌似主人,实际上则是奴隶。黑格尔对此说得很妙:“任性和偏见就是自己个人主观的意见和意向,——是一种自由,但这种自由还停留在奴隶的处境之内。”〔6〕

任性自由意识常常使人成为自我中心主义者。这在儿童和原始人类那里是常有的事。对此,皮亚杰的发生认识论、列维一布留尔的原始思维研究、汤因比的历史文化论等都有所证明。儿童常常以自我为中心,以为他物、他人都应围绕他的意愿行动或行事,否则就会发泼。原始人也常常认为自己的民族是处在大地中心的最优等民族;认为自己的文化为正常和最优,而其他文化为怪异和卑劣。这种情况事实上在成人和文明人这里有时也是难免存在的,比如“地球中心论”、“欧洲中心论”、“人类中心论”等等就都多少带有“自我中心论”的色彩,显示出人的任性自由意识来。当然,任性自由意识也的确是人的一种自由意识,是一种自我意识或主人意识。动物不仅不会说出一个“我”字,更不会有任性自由,不会有“自我中心”意识。没有此种意识人就不可能有更高级的主体意识。而且此种意识有时还显得格外宝贵,因为它常常使人积极进取,使人有一种“初生牛犊不怕虎”的风格,使人敢闯敢干敢说敢为,使人更少保守思想。

但是,它毕竟是人的一种较低级的自主意识。这不仅是因为它常常使人犯主观主义错误,不能使人获得真正的自由,不能做真正的主人,而且还常常会使人走上另一个极端,即崇拜外物。

大家知道,幼儿和刚从动物界分化出来的人只是自我中心主义者,很少有崇拜外物现象的。但到后来就出现了外物崇拜,如人类的图腾崇拜、神灵崇拜、儿童的鬼神崇拜、伟人崇拜等等。其所以会如此,就是因为任性自由在现实中常常受挫,使人逐渐意识到了客体的力量。一当人感受到客体的力量是如此巨大而神秘,可以决定人的命运之时,他就会彻底改变自己的意识模式,即由“自我中心”模式转变为“客体中心”模式;他就会以客体为主人,以主体为奴隶。伊斯兰教和基督教中的“我的主”就是那神秘而不可抗拒的客体。这时,人就将自己的命运托附于外物,即寄托在神那里或圣人那里,他也就在本质上失去了自己的主体性质;他的主人意识也就转化为奴隶意识。所谓奴隶意识在黑格尔看来就是“依赖的意识,它的本质是为对方而生活或为对方而存在”〔7〕。

“物极必反”,这一古老的辩证法思想在人的主体意识的觉醒过程中体现得极其鲜明。人的任性自由意识是一种纯粹的自主意识或抽象的自主意识。它一旦发展到极端就会转化为奴隶意识或依赖的意识。人的奴隶意识虽然否定了那纯粹的自主意识,但并非绝对的抛弃,而只是扬弃了它。因为在人的外物崇拜意识和虔诚的服从意识里潜藏着更高级的主体意识,这就是人的信仰意识和对真理的探求意识。所以,一旦人的依赖的意识发展到顶峰又会转化为新的真实的具体的自主意识。

这即是说,人的信仰意识起初本是一种“客体中心”意识,是外物崇拜意识,是依赖和服从意识或奴隶意识,是对任性自由意识的否定。但是这种信仰意识却包含着人的真正的自主意识的萌芽,即它使人有着如此坚定的信念和独立性,以致没有人能够动摇他的信念。在此种情况下,一个人常常可以为自己所崇拜的对象抛头洒血,因为他确信它就是真理的化身。我们在宗教徒那里会经常见到此种情形。然而,此种起初的信仰意识毕竟仅只是一种萌芽的或形式的自主意识,因为他此时的信仰本质上是一种宗教式的迷信,是以对客体的无知为前提的,同时也是以对主体自身内在本质力量的无知为前提的。因此,此种自主意识实际上是一种固执或偏执。只有当此种固执的意识发展到极点,使人在现实中一再受挫,使人执着地去探寻对象,并最终突然醒悟过来,明白了对象的客观本质和自我的本质时,明白了自己原来崇拜的对象实际上只是自我的理想或本质的对象化时,明白了自我完全可以认识客体、主宰客体并主宰自己的命运时,那种形式的自主意识才会转化为真正的自主意识,即“客体中心”意识才会在高一级的意义上重新转化为“主体中心”意识,即迷信才会转化为自信,固执才会转化为真正的自主。这正如黑格尔所讲的,“奴隶意识诚然最初似乎是在那独立的意识自身之外,并不是自我意识的真理。但是正如主人表明他的本质正是他自己所愿意作的反面,所以,同样奴隶在他自身完成的过程中也过渡到直接的地位的反面,他成为迫使自己返回到自己的意识,并且转化自身到真实的独立性。”〔8〕

真正的自信意识、自主意识或独立意识一经觉醒,人的主体意识就会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生发出一种新的形式即怀疑意识和批判意识。我们在文艺复兴时期所见到的就是此种自信意识以及由此产生的怀疑意识和批判意识。所以当人们说文艺复兴时期是人类历史上真正的主体意识觉醒的时期时,是很有道理的。因为在这一时期有一种普遍的情况,就是人们只相信自己的理性,不相信任何外在的权威和力量,一切东西都要由理性的法庭来审判。此种主体意识的觉醒集中体现在笛卡尔以后的哲学中。笛卡尔的名言“我思故我在”就说明,在他那里,除了确信“我”和“我思”之外,其他东西都须怀疑和批判。所以,张世英先生说笛卡尔是近代主体性学说的始祖〔9〕,是很中肯的。康德说得更透彻:“现代尤为批判之时代,一切事物皆须受批判。宗教由于其神圣,法律由于其尊严,似能避免批判。但宗教法律亦正以此引致疑难而不能得诚实之尊敬,盖理性惟对于能经受自由及公开之检讨者,始能与以诚实之尊敬。”〔10〕正是因此,康德才确认批判理性为自己的使命,并因而著成“三大批判”即《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和《判断力批判》,旨在消除千年僭妄之主张,澄明真善美之本质,使理性有自知之明,使主体有可靠基地。所以,康德哲学才被誉为近代最早而系统的主体哲学。

自信意识、怀疑和批判意识虽然已经属真正的成人的自主意识范畴,但仍只是一种初期的形式。因为在这种意识的支配下,人仅只知道自己应当作主人,不应轻意地相信和服从外在力量,但究竟如何才能作现实的主人,仍是一个未进入视野的问题。

但是,随着进一步的发展,真正的现实性的自主意识就会觉醒。这时,主体已不再满足于理想的设计,也不再停留于破坏和批判旧世界,一句话,不再止步于青年人初期所常有的那种“指点江山,激扬文字,粪土当年万户侯”的情形,而是要将理想或目的诉诸实践,去建设一个新世界,在实践中作主人,在现实中获得自由。因此,此种自由就不再是原来的那种任性自由,也不再是康德所讲的抽象的主观自由,而成为一种认识并支配外在必然性的自由的行动。也只有在此种现实的自由活动即劳动中,主体才能真正感受到自己是现实的“自由的人”,是真实的自在自为存在着的主体。正如黑格尔所说,“在陶冶事物的劳动中则自为存在成为他自己固有的了,他并且开始意识到他本身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11〕。

黑格尔把人的现实的自主意识理解为劳动的产物,同时“把对象性的人、真正的因而是现实的人理解为他自己的劳动的结果”〔12〕,是相当深刻的,是得到马克思高度评价的。但同时也应看到,黑格尔所说的“主体”并不是活生生的人,而是理性化了的神即“绝对精神”;相反,现实的人和现实的自然界倒成了它的外化物,成了它的“客体”。因此,马克思说,在黑格尔这里,“主词和宾词之间的关系是绝对地颠倒的:这就是神秘的主体——客体,或包摄客体的主体性”〔13〕。所以,黑格尔的所谓现实的主体意识也无非就是那“自己知道自己并且自己实现自己的理念”〔14〕,而不是人所独有的东西。

马克思比黑格尔伟大的地方首先就在于将黑格尔颠倒了的主、客体关系重新颠倒了过来,他把现实的人理解为主体,把对象理解为客体;并把主体理解为能动地改造自然、社会和人自身的有血有肉的人;从而就把真正的自主意识理解为现实的人所具有的能动地认识和支配对象的意识,理解为做自然的主人、社会的主人和自己的主人的意识。马克思较黑格尔更伟大的地方还在于,他不抽象地谈论主体意识,而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来分析。因此他就能够将主体意识的理论变成指导人类做世界之主人的实践活动的指南,尤其是使无产者自由在的阶级变成了自为的阶级,开创了人类历史的新纪元。

第三,人的主体意识还体现为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权利和责任的意识可以说是人的真正的自主意识或自由意识的展开形式。因为真正的自由意识是对自然规律、社会规律认识和支配的意识,而权利和责任的意识无疑是对社会的伦理关系、法律关系及其所涵盖的内容(如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文化关系、人格关系等等)的自觉和履行的意识。

所谓权利意识就是主体所具有的有关他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诸多权利(如生存权、发展权、自由权、平等权等)的意识。这种意识毫无疑问是从人所共有的自主意识或自由意识引伸出来的。动物没有自由意识,也就不可能有权利意识了。对此,恩格斯曾讲过,即“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观念自然是非常古老的。但是现代的平等要求是与此完全不同的;这种平等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伸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15〕。

同时,很明显,人的权利意识也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形成的,是因人的生活中存在不自由、不平等的现象故而作为此种不合理现象的对立物而产生的一种主体意识。假使一个人独居山林,就不可能有权利意识;假如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非常和谐,没有压迫和专制,人们也不会产生争取平等和自由的权利意识。

所以,权利意识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自由度的限定意识,或者说是人的自由意识或自主意识的定在。主体一当有了权利意识,他就成了一个特定的主体,他就明确了他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了自己实际占有什么和应当占有什么,实际支配着什么和应当支配着什么,一句话,他就明确了自己作为社会的一员所具有的实际自由度和应有自由度。

权利意识既是个体的,又是集体的。一个人如果仅仅知道自己的权利,而不知道集体的(如民族的、国家的)权利,或者虽然知道也漠不关心,以为那是外在于自己的事情,那么,他就还不是一个成熟的主体。如果一个民族的成员都是如此,那么这个民族就一定是一个不自由的民族。只有当一个人不仅知道个体的权利,而且明确集体的权利,并把二者看作是有机的统一体时,他才成为一名真正的社会性的主体。也只有当一个民族的所有成员都把集体的权利当作自己权利的内在的东西,把个体权利融会到集体权利之中去的时候,这个民族才能够成为自由的民族。黑格尔有一段话说明了这一点:“在一个自由的民族里,……个体不仅找到它那表示了出来而作为事物性现存着的规定或使命或它的普遍与个别的本质,而且它自己已经就是这个本质,它也已经达到了它的规定或达成了它的使命。所以,古代最明智的人们曾创出格言说:智慧与德行,在于生活合乎自己民族的伦常礼俗。”〔16〕

责任意识是与权利意识紧紧联系在一起的一种主体意识。它与权利意识的指向正好相反。权利意识的指向是主体自身,它使主体明白自己自由活动的限度。责任意识的指向则是作为客体的人或客体所影响的人;它使主体明确自己的活动不应当是一种任性的自由活动,而应当是符合客观规律的、符合社会伦理和法律规范的活动,应当是能够给别人带来更多的自由或至少是不妨碍别人自由的活动,它并且使主体明确自己应当对自己活动的结果负责。

责任意识当然也源于人所共有的自主意识和平等观念。假如不承认这一点,这就可以把我的活动所作用的人当作“物”来对待,就可以对他任意处置甚至剥夺其生命,而不负伦理和法律的责任。同时也很清楚,责任意识也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形成的,倘若一个人的活动完全不影响他人,也就不存在责任问题了,责任意识也就自然不会产生了。责任意识的出现也跟人们的活动常常相互妨碍而又不负责任有关,假使人们的活动天生就是相利共惠、互不克制的,那也就不须有责任意识了。

责任意识的形式也有多种,首先也是道德责任意识。因为一个人生而首先处在一种社会的伦理关系(如父子关系、兄弟关系、师生关系、邻居关系等等)之中,因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身份”。作为活动的主体,其行为必须合乎自己的身份,譬如父应爱子,子应尊父,等等。否则就会违背伦常习惯,受到人们的道德性谴责。人的道德责任意识就是在人们的道德性赞赏和谴责中逐渐觉醒的。其次,责任意识还表现为法律责任意识。它是道德责任意识的升华,同时也是人们之间法权关系的观念形态。道德责任意识是人的一种内在的“良心”或“良知”,它使人知道自己作为人“应当”如何对待他人;因此它是一种“自律”意识;因此它也使人知道在必要时可以逃避责任而不受强制性惩罚。法律责任意识则常常既是一种内在的自律意识,同时又是一种外在的他律意识;它使人明白作为社会性主体不仅“应当”如何,而且“必须”如何对待他人,使人知道他不可逃避责任,否则必受强制性惩罚。惩罚意味着不仅剥夺他不应当享有的自由权利,而且要剥夺他原来应当享有的自由权利。其三,责任意识还体现为集体使命或人类使命的意识。此种使命意识是前两种责任意识的升华,因为道德责任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常常只能使一个人循规蹈矩,而使命意识则还可以使一个人去揭露、批判那不合理的道德和法律制度,建造新的合理的道德和法律制度。因此,使命意识是一种真正的类意识,它使一个人为了民族或人类的幸福而不惜牺牲一切以至生命,而伦理责任和法律责任意识则主要还是一种个体保全和发展的意识。所以有使命意识的主体常常是类主体的象征,如民族的象征、人类的象征,因此而显出其伟大性、高尚性来。说有使命意识的主体是类主体的象征,还意味着他代表着民族的或人类的自由,能够认识和掌握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或趋势,并使此种自由成为人们普遍的意识和行动。孔子、马克思、毛泽东等伟大人物无疑是有此种使命意识的历史性主体。恩格斯有一段话足以表明马克思和他的伟大使命意识,即共产主义的实现“是人类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的飞跃。完成这一解放世界的事业,是现代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考察这一事业的历史条件以及这一事业的性质本身,从而使负有使命完成这一事业的今天受压迫阶级认识到自己行动的条件和性质,这就是无产阶级运动的理论表现即科学社会主义的任务”〔17〕。恩格斯又说,“马克思首先是一个革命家。以某种方式参加推翻资本主义社会及其所建立的国家制度的事业,参加赖有他才第一次意识到本身地位和要求,意味到本身解放条件的现代无产阶级的解放事业,——这实际上就是他毕生的使命。”〔18〕

第四,人的主体意识还体现为个性意识。个性意识是人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展开的形式。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使人知道自己作为人应当有何种权利和责任,个性意识则进一步使人明确自己作为自己“是”什么和“应是”什么。换句话说,个性意识使人能够确知自己作为个体与其他个体的诸种差别,并力求去实现和发展自己的超群出众之处,亦即使人明确真正的而且是普遍的自我。恰如黑格尔所说,个性意识亦即对个体性的自觉,而“这个个体性的诸差别构成那个普遍自我的内容”〔19〕。

个性意识也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原始的抽象的个性意识,一种则是成熟的现实的个性意识。前者实际上就是孩童的那种个性意识,持着此种意识的人,常常骄傲、自信,以为自己比别人高出一筹,有超群出众的能力、才能、品质等,因此显得很有个性,或个性很强。但事实上,这种个性意识还是不成熟的主体意识,因为持着此种意识的人并不真正地知道他究竟怎样,也不知道别的个体究竟怎样;因为正如黑格尔所说的,这种原始的个体性“还没有被设定为发生行动的东西”〔20〕,也还没有与别的个体性相比较。

现实的个性意识则是一种成熟的主体意识。因为有着此种个性意识的人,会把自己的个性了解为自己的行动,即自己的对象或环境、自己的目的、自己的手段、自己的活动过程及其作品或事业之中所体现的自身存在的特殊性,并且会把自己的个性了解为在与别的个性的比较中所显示出来的特殊性,如个性的强或弱、大或小、好或坏、丰富或贫乏等等。

现实的个性意识因此总有一种实践性的品格,它使人设法去实现自己,把内在的特长变成现实的优秀作品。现实的个性意识还有一种品格,就是它同时也是一种普遍的个性意识或类意识,它使人明白要使自己的个性变为现实就必须使自己的事情成为社会成员都关心和需要的事情。黑格尔对此说道,“所谓实现则可以说正是将属于它自己的东西陈列于普遍的原素中,以便它自己的事情变成并且一定变成一切人的事情。”〔21〕

可见,主体的个性意识和类意识是不可分割的。社会愈发展,人的个性意识就愈强,这不仅是因为人主观上追求个性,更重要的原因则是在分工日益发达、人们的生活日益社会化的情况下,没有现实的个性一个人就难以成为一个时代的人,甚至难以生存。正如一个企业,其产品若无自己的特长就难以存在一样,一个人若无“一技之长”就难以生存。但同时也使人看到,人的个性意识越强,其类意识也就越强。因为成熟的主体会知道,他的“特长”若不能社会化、类化,不能被社会的人们普遍接受就不会成为真正的现实的特长。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讲,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人既是普遍的历史主体,又是有个性的主体;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也说,人“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22〕,都说明了人的个性意识与社会意识的内在联系。

注释:

〔1〕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82页。

〔2〕〔4〕〔6〕〔7〕〔8〕〔11〕〔16〕〔19〕〔20〕〔21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16、128 、 132、127、129、131、235、279、264、277页。

〔3〕〔5〕〔12〕〔13〕〔14〕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51、49、116、129、129页。

〔9〕张世英:《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 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2页。

〔10〕康德:《纯粹理性批判》,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3页。

〔15〕〔17〕〔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43、323、 575页。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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