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私有化?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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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国有企业改革不仅是目前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而且是今后几年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经济学界在对国有企业改革进行理论探索时存在着不同的看法,这是正常现象。但是,有少数经济学家断言国有企业缺乏活力的原因主要不在于企业机制问题、外部环境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而在于所有制问题。他们抨击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主张将国有企业非国有化,将全民所有制改变成企业所有制,甚至改变成个人所有制,对于这种主张,批评者指出,这实质上是私有化。辩之者则认为,这决不是私有化。

人们有时还会看到这样一种奇怪现象:某些经济学家主张将国有企业大量卖给中外私人资本。在论述了这类主张之后,有的在文章中还有意识地加上一句话:“这绝对不是主张私有化。”

有时还有这样的奇怪现象:国内的某些学者力图论证他们提出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方案是社会主义方案,而外国学者却认定这类方案是私有化方案。以至最后竟然需要我国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出面解释,说明私有化不是中国企业改革的方向。

这种种奇怪现象的出现,都同对私有化的不同理解有关。不弄清楚这个问题,就不能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始终一贯地坚持国有企业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

二、什么是私有化

在我国现有的经济学辞典和中国大百科全书经济学卷中,找不到私有化条目。在目前的经济学论著中,也没有见到关于私有化的完整定义。

私有化(Privatization)一词最先出现在西方经济学文献之中, 它是作为国有化一词的对立物出现的。

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例如意大利、法国、英国、奥地利、挪威等国相继出现了国有化浪潮。政府对一批私有企业实行国有化,将私有企业改变为国有企业。依据宪法和法律,政府成为这些企业的所有者,享有重大决策权、收益权、经理人员任免权等权利。政府设立部、局等机构管理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经理人员是受政府委托的代理人。西方国家的国有企业开始时运行良好。战后的第一个10年被认为是国有企业运行最佳时期。第二个10年运行欠佳,引起很大争议。消费者抱怨大型国有企业在规模、权力、趋势、对顾客态度等方面同私营大公司并没有什么两样。国有企业的工会批评国有企业只是国家资本主义的组成部分。自由主义经济学者和右翼政治家则攻击国有企业,说国有企业壮大了工会力量,形成了国有企业和工会的双边垄断,侵犯了消费者和公众的利益。70年代和80年代,西方的社会舆论要求私有部门的大企业分散化。右翼政党利用这一舆论,要求公有部门非国有化或私有化。这就在西方国家掀起了私有化浪潮。西方国家的私有化浪潮后来波及到发展中国家。

80年代和90年代初,西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一些经济学家在研究私有化问题,出版了一些论私有化的专著。这些著作首先要回答的问题就是什么是私有化。

这里我想介绍几种说法:

1.“‘私有化’一词用于描述一系列旨在扩大私有部门活动范围或公有部门吸取所有部门通常采用的提高效率的技术的行为。……我们认为分析性的正确的私有化定义包括所有权和(或)生产性资产及其配置和定价的控制权,以及由其产生的剩余利润流量的收益权从公有部门到私有部门的转移。按照这一定义,我们必然将注意力集中于:(1 )国家全部或部分出售资产;(2 )按照租约安排将资产转让给私有部门;(3)签订管理合同。”(C.亚当、W.凯温迪什、P.S.米斯特里:《调整中的私有化》,詹姆斯·库里公司,伦敦,1992年,第6页)

2.“私有化的相对标准的定义,主要包含出售资产,其中包括出售部分资产。但是,它也包括签订管理合同以及将服务和其他活动承包出去,包括对大的资本投资项目实行日益流行的建造——运行——移交(BOT)的方式。”(同上书,第227页)

3.“私有化意味着在各种(经济)活动和资产所有权方面降低政府的作用而提高私有部门的作用,在实践中,私有化可以包括‘减轻负荷’或剥离,私有部门的市场机制对预算安排的公有部门活动的替代,诸如消费者合作社、合作生产、各种结构的公私合营,国家管理合同,诸如公用事业由私人供给的垄断专营权、使用者费用、租借—购买协定、直至旨在刺激私有部门投资的减税。”(D.J.盖尔、J.N.戈德里契编:《世界展望的私有化和放松管制》,廓茹姆图书公司,纽约,1990年,第3页。)

4.“‘私有化’通常用来指依照公司法组建公司, 该公司至少将50%的股票卖给私人持股者。”(C.约翰逊编:《私有化和所有权》, 第1卷,品特出版公司,伦敦,1988年,第11页)

以上是西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关于私有化的几种不同的定义。这些定义有宽有窄,强调的重点互有差异。

按照定义,国家将国有企业的资产出售给私有部门,使资产所有权转移到私有部门,就是私有化;

按照定义,国家将国有企业的部分资产出售给私有部门,使部分资产所有权转移到私有部门,也是私有化,至少是部分私有化;

按照定义,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化,建立股份公司,将50%以上的股份卖给私人持股者,就是私有化;

按照定义,国有企业依照租约将资产转让给私有部门,也属于私有化;

按照定义,由市场机制取代公有部门的活动,例如,将国有企业改变成为合作生产组织和消费合作,将国营改变成为各种结构的公私合营,也属于私有化。

按照定义,大型资本投资项目实行BOT方式, 即(国家)建造——运行——移交(给私人部门经营)的方式,也是私有化;

按照定义,不仅资产所有权从公有部门到私有部门的转移是私有化,而且控制权和收益权的转移也是私有化。

如此等等。

国内某些媒体对西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私有化浪潮曾经多次进行报道,但对什么是私有化和为什么私有化没有讲全面,没有讲清楚。似乎西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的最大障碍就在于国有制,好象出路就在于私有化。

西方经济学家在说明私有化的经济原因时,也说明私有化的政治原因。他们承认,右翼政党反对国有化,主张私有化。私有化的目的中包含削弱公共部门中工会的力量和更广泛地推行资本主义私有制。

西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私有化的实践并没有带来预想的结果。近年来,国外一些经济学家的认识发生了变化。联合国开发计划署《1993年人文发展报告》说:“私有化非灵丹妙药。 ”罗马尼亚《经济论坛》1995年5月17 日发表论私有化的文章说:“过高期望私有化能带来奇迹是东欧国家所犯的新的错误。人们不该指望只要进行私有化就可保证让国家走出危机。”文章还说:“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里,每年都有数以万计的私有企业因亏损而宣布破产。……事实上,许多现代化的大型国有企业都是经营得非常成功的。……私有化本身不会促进经济发展。”

以上介绍的西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一些经济学家对私有化所下的定义,不同程度地反映了西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私有化现实的某些特征,对于我们了解这些国家的私有化很有参考价值。但是,应该看到,这些定义并没有真正揭示出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私有化的本质特征。在西方国家,国家是垄断资本家的总代表。私有化是作为垄断资本家总代表的国家把已经国有化的企业半卖半送地变为各种不同形式的私有企业,直接使垄断资本家廉价地获得这些企业,成为这些企业的所有者。在西方国家,国有化和私有化都不会改变资本主义性质,而只是改变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形式。

三、当前国内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某些私有化倾向

这里我想谈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对于什么是私有化,应该提出一个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理论说明。这有待于广大理论工作者在深入研究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所有制理论和其他相关理论的基础上达成共识。这里我想说一点个人的粗浅看法。

马克思的产权概念是多种权利的复合体,所有权是产权的基础和核心。马克思的生产关系概念包含多种经济关系,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和核心。生产关系是经济范畴,产权是法律范畴。马克思是攻读法律的,有很深的法学造诣。他又是研究政治经济学的,在经济理论领域完成了伟大的科学发现。马克思不仅分别制定了科学的产权理论和生产关系理论,而且揭示了产权和生产关系之间的本质联系。马克思证明:财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财)产权是生产关系的法律表现,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

根据马克思的理论,我们可以分别从所有权和所有制两个层次上提出判别私有化的标识。

从所有权方面来说,如果国有企业改革的结果使国家失去了对企业的所有权,使国家从企业的所有者变成为非所有者,使国家所有权转移到非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组织和私人手中,这就是私有化。

从所有制方面来说,如果国有企业改革的结果使企业从国家所有制变成非社会主义性质的所有制,这就是私有化。

这两个判别私有化的标识实际上是同一回事。上层建筑领域中法律上所指的所有权,对应着经济基础领域中的所有制。一定的所有制决定着一定的所有权,所有权又会反作用于所有制。因此,所有制的变动必定会引起所有权的变动,所有权的变动也必定引起所有制的变动。

第二个问题是,对当前理论上的私有化倾向要引起足够的注意。现在,理论上的私有化倾向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

表现之一是,有的文章猛烈抨击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说:“社会主义企业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普遍化,是狂想的、极左的社会主义。”有的文章猛烈抨击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说这就是“国家社会主义”。

表现之二是,有的文章提出把国有财产分到“每个选民”,说:“产权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观点是,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是组成任何形式的财产权利的基础。”据此,文章主张“将财产权利还原为个人权利”,“‘细分’公有权”,“每个选民都拥有一份排他性的财产权利。”有的文章提出“公民产权本位论”,认为“公民产权应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细胞。”有的文章说:“可能经济发展的规律要逼着我们通过先把国有财产分到个人腰包这个弯路。”

表现之三是,有的文章提出向中外私人资本出售国有企业的方案。有的还提出“靓女先嫁”的原则,把漂亮的妙龄女子先嫁出去,即把处于青春期的经济效益好的国有企业先卖掉。

第三个问题是,对当前实践中的私有化倾向要有充分的认识。理论上的私有化主张已经不只是表现为一些经济学家在报刊上发表自己的看法,而且已经被某些地方领导机关所接受,并付诸实施。现在,实践中的私有化倾向有多种表现形式。

表现之一是,有些地方擅自向中外私人资本出售国有企业,一次卖断国有企业的全部产权,有的先出售效益好的国有企业。

表现之二是,有些地方擅自将国有企业的51%的产权卖给中外私人资本,把国有企业改组为由私人资本控股的股份公司。

表现之三是,有些地方在将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时,将一部分国有资产划为“企业股”、“集体股”,将一部分国有资产作为“职工股”无偿地或象征性有偿地分给个人。有的职工股既保本,又按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付息,年终分红,国家股两股顶一股,职工股一股顶两股。

还可列举许多表现形式。我们只列举上述三种,想以此说明实践中私有化程度的三种类别。第一类是完全私有化,国家失去了对企业的所有权。国家所有制企业即全民所有制企业完全改变了性质。第二类是准私有化,至少是半私有化。国家失去的不仅仅是51%的产权,而且失去了对公司的控股权。第三类是部分私有化。

这里有必要说明,个别企业或少数企业的不同程度的私有化,并不一定会导致全行业、全地区甚至是全国的私有化。决定因素是党和政府的方针、路线和政策。同时这里也有必要说明,在资本主义社会,私有企业国有化和国有企业私有化都不会改变资本主义性质,与此不同,在社会主义社会,如果将大部分国有企业私有化,就可能改变社会主义性质。

四、为防止私有化倾向的发展而必须认真解决的几个问题

1.把极少数的私有化主张同多数人的正常的意见分歧区别开来。在探索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人们对一些问题存在不同看法,这是正常的。但是,国有企业私有化的主张同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不相容的,同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相抵触的。报刊应当注意导向,不要为私有化主张开绿灯,不要让私有化主张在我国畅通无阻。持私有化主张的人为数不多,但影响不可低估。

2.报刊也应注意不要宣传变相的私有化主张。例如,“非国有化”主张实质上是变相的私有化主张。现在,在西方经济文献中,“非国有化”和“私有化”常常是同义语。在我国,“非国有化”实质上也是“私有化”,但主张非国有化的人可以巧妙地给自己留下了一些回旋余地。必要时,他可以辩解说:非国有化不仅包括私有化,还可以包括“集体化”和“股份合作化”。“非国有化”概念含糊不清,有人利用这一含糊的概念来宣传变相的私有化主张。

3.对私有化案件,对国有资产流失案件,要认真查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特别是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非如此,不足以制止私有化,不足以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4.不要把国有企业所有权二重化。有人主张将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一分为二:一是企业所有权,一是国家最终所有权。这一主张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从理论上说,所有权具有排他性,不能二重化。从实践上说,如果人为地把国有企业所有权二重化,就会使原本清晰的所有权变得模糊不清。企业的逐利行为会强化企业所有权而削弱国家所有权,直至使国家所有权成为名义上的所有权,并最终被企业所有权所侵吞。

5.不要把国家的收益权变成企业的收益权。按照马克思的理论,索取权一般取决于所有权,或者一般地说,索取权的基础是所有权。马克思分别把地租和利息的占有看作是土地所有权和资本所有权的实现形式。从理论和法律的角度看,收益权属于所有者。我国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激励机制。应当研究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管理人员和工作岗位责任制度、工资制度、奖惩制度,尤其是企业利润留成和支配制度,但不要把激励机制等同于收益权。必须明确,国有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国有资产的增值部分的所有权也属于国家。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享有资产受益的权利。

6.不能搞企业所有制。有人主张广泛建立企业所有制,断言企业所有制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这一说法缺乏根据。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存在几百年,并没有出现什么企业所有制的必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以国有经济为主导,更不存在出现企业所有制的必然。如果国有企业实行企业所有制,就会从根本上瓦解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从而破坏以公有制为主体、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完全私有化铺平道路。

7.不能把发展“非国有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战场”。有人提出:“市场经济不可能容纳大量的国有经济,而只能以众多的非国有经济作为微观基础。”并且断言:“非国有经济将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战场’”。这种观点借助于“非国有经济”这一不清晰的概念颠倒主次。我们的改革是要使国有经济和整个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始终保持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在积极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使个体、私营、外资等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成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把发展非国有经济作为主战场,就会偏离以公有制为主体、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正确方向,在理论和实践上起误导作用。

8.不能把出售国有企业作为改革的主要措施。有人提出:“对于占大多数的国有企业(基本上是中小型企业),应通过公平拍卖的方式,逐步民有民营化。……中型国有企业,甚至某些大型国有企业也可以拍卖”。这样,国有企业改革就成为国有企业大拍卖。这种主张,完全同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背道而驰。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对于出售国有企业应进行严格控制。从国情出发,宜多兼并,多联合,少出售,少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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