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应时代要求 促进和平发展——纪念联合国成立50周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联合国论文,和平发展论文,周年论文,时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联合国成立至今已整整半个世纪了。联合国作为当今世界最大、最重要和最具普遍性的国际组织,秉着“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的国际问题”为宗旨,在维护和平、缓解冲突、促进发展和推动合作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冷战结束以来,国际政治结构正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联合国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其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也日益突出和重要。如何改革联合国的冷战体制,使联合国在冷战后的世界上发挥出更大的作用,成为联合国和国际社会的全新课题。本文拟就联合国在世界事务中的作用、改革联合国体制的条件、纷争及前途等重要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谨以此纪念联合国成立50周年。
一
联合国酝酿于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岁月里。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国际联盟事实上已经解体。在战争洗劫之下的各国人民,深感有必要重新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以维持国际社会之和平和增进其福利。这样,交战一方(即联合国家)中的几个大国美、英、苏、中于1943年在莫斯科达成了关于在战后成立普遍性的和平机构的原则协议。在此基础上,翌年11月,四大国发表了敦巴顿橡树园建议案,从而奠定了和平机构的具体蓝图。此后,1945年4月在旧金山召开了联合国家全体会议,会议以四大国建议案为蓝本,起草通过了联合国宪章。10月24日,宪章开始生效,至此联合国正式宣告诞生。
应当说,联合国宪章的文字中充斥着许多妥协的痕迹,而且其在意识形态方面的妥协迹象甚至远远超过了国际联盟的章程,这固然同现代福利国家时代的特点不无联系①。但是,由于宪章包容了许多利于国际和平、合作、发展方面的原则和规范,而且也包含了各会员国在国际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等诸多条款,所以它不但符合世界各国人民维护和平、促进国际合作的良好愿望,而且也被公认为是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
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所追求的目的主要有四项:(1)“欲免后世再遭惨不堪言之战祸”;(2)“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3)“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4)“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在战后国际关系的演进中,联合国围绕其所“同兹决心”的四个目的,不懈努力,在维护和平、缓和冲突、促进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可以说,战后以来,世界之所以没有重新蹈入大规模的血腥混战之中,在很大程度上同联合国的作用是分不开的。
战后,联合国为了实现其宗旨,采取了种种办法进行活动,其作用和活动范围也因而极为广泛,可谓无所不包。但概而论之,联合国在战后世界事务中的作用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防止冲突,调解争端,维持世界和平。在这方面,联合国基本上承袭了国际联盟时代提出的“和平解决争端、维持和平与安全、裁军三原则以及集体安全保障制度”②,重点是对和平的破坏者采取在安理会控制下的强制性军事措施。为此,宪章第24条明确规定,“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安理会可以促请各争端当事国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可以调查任何争端或情势,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可以促请有关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以防止情势的恶化。不仅如此,安理会还可以建议或决定采取不牵涉到使用武力的措施(如经济制裁、断绝外交关系等),亦可以采取武力行动(如会员国的海、陆、空示威,封锁或其他军事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再加上联合国大会在世界重大问题上通过的决议所产生的巨大舆论和政治影响力,对促进和维持世界和平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战后,当一些国际危机发生时,如:中东战争、柬埔寨问题、塞浦路斯问题、南部非洲问题、黎巴嫩危机、两伊冲突、伊科战争等,联合国安理会和联大都通过了相关的决议,一方面呼吁双方停止战争行动;另一方面敦促双方接受调停或调解,从而形成巨大的道义感召力和舆论压力,为危机情势的控制、缓解乃至解决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当然,道义、舆论、决议的力量往往是有限的。如果争端发展到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存在侵略行为时,联合国还可采取各种措施(如派遣维和部队)强制实现和平。因为此举完全符合“维持和平”的要义,即“阻止、使之忍耐进而解决和抛弃各种民族和国际的敌对行动,通过由国际社会组织和指挥的,包括使用多国军事力量、警察和民事人员的第三者进行干预和和平裁判,以恢复和维持和平”。③为此,从1948年至1988年,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一共担任过六次军事观察任务,并在埃以边界、刚果、戈兰高地、黎巴嫩南部等13个地区执行维持和平任务,从而“在极端困难的条件下,为缓和虽已实现停战、但尚未缔结和约的地区的紧张局势做出了贡献”,“为实际和平谈判的开始做出了决定性的贡献。”④也正是由于此,故诺贝尔奖委员会出人意料地将1988年诺贝尔和平奖授予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冷战结束后,联合国在维和方面的工作又有所加强,据统计,仅1992年,联合国的维和行动就达到14个,出动维和人员6万人;1993年,联合国又在13个国家和地区实施维和行动,参加人数近10万人。
第二,促进国际裁军,推动军备控制谈判。裁军也是《联合国宪章》委诸安理会和联大的一项重任。它规定:“安理会应利用军事参谋团之协助,拟具方案,提交联合国会员国,借以建立军备管制制度”;“大会应考虑军缩及军备管制之原则,向会员国或安理会或兼向两者提供对于此项原则之建议”。⑤目的是通过裁军来缓和国际紧张局势,推进国际和平。基于此,1946年1月,第一届联大通过的第一项决议就是成立“国际原子能委员会”,以讨论消灭原子武器,并确保原子能用于和平目的。半个世纪以来,联合国一直把制止军备竞赛、实现裁军、尤其是核裁军,作为重要议题列入历届联大议程。不仅如此,联合国还建立了一整套裁军机构,如联合国裁军事务部、裁军特设委员会、裁军特别会议、裁军谈判会议等,从而形成一个庞大的国际裁军讲坛,并以建议、主张、方案、要求向世界主要军备大国形成政治压力。
另外,联合国还举行了多种形式的裁军宣传活动。继联合国把70年代宣布为第一个“裁军十年”之后,又把80年代和90年代分别定为第二和第三个“裁军十年”。以此“促使各国政府共同努力,采取有效措施以停止核军备竞赛、实行核裁军并消除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并将用于军事目的的资金转用于发展目的,尤其是用于援助发展中国家。”⑥1978、1982、1988年,联合国又先后三次召开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联大”,一方面为国际裁军制定了一些应该遵守的原则、目标;另一方面将“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机构化,制度化,使之成为以联合国为中心的世界性多边裁军谈判机构。
在裁军和军控领域,联合国的成就还集中体现在一系列双边、多边军备控制条约的签订之上。比如《禁止在大气层、宇宙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1963)、《和平利用空间决议》(1963)、《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68)、《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1979)、《削减战略武器条约》(1991)等。当然,由于世界“各国缺乏相互信任的心理”、“裁军与军备控制缺乏先天条件”、“裁军与军备管制牵涉到许多技术问题”,再加上联合国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因此,联合国在这个领域中所取得的成就的持久性仍需加强。
第三,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保障人权。《联合国宪章》开宗名义要“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或人道主义性质的问题”。基于此,促进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业、及经济与社会发展,促进国际间经济、社会、卫生及有关问题的解决,促进国际间文化及教育合作、以及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对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对联合国而言责无旁贷。为此,半个世纪以来,联合国集中大量人力、物力,在联大、经社理事会和秘书处的统一筹划下,辅之于许多专设机构,如社会委员会、人权委员会、妇女地位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机构,着力于国际经济及社会福利之进展。
在经济发展方面,从1960年起,联合国曾连续宣布了三个“发展十年”,并通过一些常设机构从技术、国际贸易、工业化以及粮食等问题上着手解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距。联合国在这方面所取得的重要成就集中体现在1974年联大所通过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建立新的国际经济行动纲领》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三个重要文件之上。这些文件不但要求改善世界贸易的国际体制和改革不合理的国际分工;改善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改革国际货币制度以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资助,而且还宣布各国有权平等、有效地参与世界经济事务;并要求发达国家以合理的条件和价格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加速向发展中国家资金转移;增加对不发达国家的经济援助;保证各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充分永久的主权,包括实行国有化和对跨国公司进行监督与管理。
在社会发展方面,联合国依托其分设在世界的各种机构和各种技术专家在交通、住房、卫生、环境、教育等方面艰苦努力,通过召开国际会议,如人类环境会议(1972)、世界人口和粮食会议(1974)、水资源和沙漠化问题会议(1977)、世界儿童大会、世界妇女大会、环境与发展大会(1993)、人口与发展大会(1994)等,借以唤起世人对这些问题的重视,并进而采取联合一致和切实有效的行动。
在保障人权方面,联合国更是通过了一系列的国际文件,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力公约》(1966)、《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1952)、《制止和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公约》、《关于各国人民的和平权利宣言》(1984)等等。这些国际文件的制定,对于维护第三世界国家的独立与发展,促进各国之间的和平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战后,一大批殖民地获得独立,殖民主义、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政策的被铲除,都是联合国艰苦努力的结果。尽管在尊重人权问题上,联合国的成绩并非惊人,其工作亦非尽善尽美,但“它把人权问题搬上国际舞台,唤起世人注意,制定人权问题的范围,使人们对这个问题有更明白的认识和理解,确是前所未有之事。”⑧
二
如上所述,联合国在战后世界事务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因此,很难设想没有联合国,战后的世界将会是什么样子。但是,强调这一点,并不意味着联合国在国际关系中所向披靡、无所不能。实际上,“世界上对联合国感到失望的人很多,对它有严厉批评者更是不少。”⑨原因很简单,即它没能如世人所期望的那样在国际事务中充分施展其在“维和”和促进发展方面的作用。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联合国组织结构本身存在着诸多缺陷。
首先,联合国具有明显的国际论坛性质。在50、60年代,由于美苏在重大国际问题上立场歧异,导致构建联合国时的“大国一致”的理想破灭,美苏在安理会内部频繁地使用“否决权”,结果使得安理会这一主要执行机关长期陷于瘫痪状态。再加上联大本身就是一个辩论场所,故而一度使联合国陷入安理会没有权力、大会没有权力、秘书长亦没有权力的窘境。不仅联合国所通过的决议和措施几乎难以实现,而且有相当多问题甚至连决议都无法获得通过。早在1955年2月,前秘书长吴丹就注意到了这种倾向。他说:“我感到我们目前看到的联合国向着和平与安全的缓慢进步已肯定发生了逆转。沿着这个方向的进一步移动如果得不到及时制止,将标志着伟大期望的一章结束和新的一章开始,在新的一章中,这个世界组织将仅仅提供一个辩论场所,别无他用。”⑩为此许多国际人士曾不无讥讽地称联合国为“清谈馆”和“争吵俱乐部”。对此,挪威前驻联合国代表奥尔高曾说:“现在的联合国,主要是用作各国政治的论坛,并非一个真正国际主义的论坛。”美国驻联合国大使柯克帕特里克夫人甚至更明确地指出,联合国“最多是一个发表声明能使全世界都听得到的有用场所。”
那么,为什么联合国会沦入此番境地?原因主要在于其权威极度有限,国际上许多国家对它根本不予理会。在许多国际冲突案件中,安理会的决议案,不是被人置之不理,便是被人故意违抗,而且,世界上的“有些国家老是喜欢自由行动,使用武力或其他方法,非到它们面临失败,它们是不会到联合国来的,到了那时,它们便希望有奇迹出现。”(11)此中症结,正如前秘书长瓦尔德海姆坦言的那样,“我们是由主权国家组成的,我们只能做到主权国家让我们去做之事。”(12)
其次,联合国体制在结构上还存在一个致命的缺陷,即联大和安理会职权分配的矛盾。根据《宪章》第24、39、41条规定,联合国成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并同意安理会于履行此职务时,即系代表成员各国”。安理会不仅有权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而且当安理会确认这些措施不足以缓解危机情势时,安理会还可以借助各成员国“适当的武装部队及便利”,即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显然,联合国行动能力的中心在安理会。这样,“假如安理会能行动,联合国就能行动;假如它不能,联合国所能做的也仅仅是作些姿态。”(13)
与此同时,在按照传统西方法律、政治制度设计的联合国体制中,联大又是联合国的最高权力中心。然而,《宪章》第10-14条又规定,联大只有权就政治事项向有关各方提出建议。有关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维持,它能够辩论、调查并提出建议,但不能采取行动,而且宪章还规定联大不得就安理会议程上的事项提出建议。因此,联合国机制的设计实际上使联合国具有分裂的特点,“联合国可能就同一问题用两个声音说话——一个是大会的;另一个是安理会的,并且这两个声音之间没有有机联系。联合国所有会员国的2/3或更多的会员国可以提某项建议,而安理会的15个理事国中的9个,可以无视这一建议而另行决定。”(14)由此,联合国的国际统治实际上就等同于安理会的国际统治。
但是,问题在于,根据宪章规定,安理会功能的中心在于5个大国的“全体一致”。言外之意,联合国有赖于5个常任理事国的持久团结,否则如果某一个国家与其余4国意见相左,或在某一问题上受到5大国中任何一国的反对,这个国家就可动用“否决权”,使联合国不能采取任何行动。冷战时代,由于美苏立场歧异,在许多国际问题上各支持对立一方,不仅使联合国的职能受到了严重削弱,而且为大国滥用否决权、操纵联合国开创了先例。据统计,从1946年至1990年5月,5大国在安理会中共行使了279次否决权,其中有不少是被滥用的。可以说,联合国体制的弊端直接影响和阻遏了其作用的发挥程度。
当然,冷战结束后,由于苏联一极坍陷,上述情形正有所好转。但是,世界并未能出现如人们所预期的和平稳定。不仅民族对抗、领土争端、宗教纠纷、局部冲突此起彼伏;而且经济衰退、环境恶化、债务危机、难民潮和人口爆炸等全球性危机愈加突出。为此,国际社会强烈要求提高联合国地位,强化联合国的功能。特别是鉴于联合国初创时的种种构想已经大大落后于国际形势的发展,且当前联合国面临着比初创时期增大了许多的问题负担、任务和挑战,因而改革联合国便成为国际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共同呼声。
在这个方面,冷战结束后,世界各主要国家围绕重建国际政治秩序所展开的纷争中,就充分体现了这种趋势。比如,在美国对国际新秩序的构想中,强调联合国“在实行世界秩序的机制方面仍将发挥其重要作用”,认为它是“解决全球性问题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组织”。当然,美国亦认为,目前联合国的机制和效率并不令人满意,“应进一步加强”,“应更好地发挥国际警察的作用。”西欧国家亦普遍主张应“加强联合国的地位和作用”,认为“世界上没有一个国际组织能像联合国那样担负起维持世界秩序的职责。”当然,西欧国家普遍希望联合国能“逐步建立起一种预防和解决冲突的调解和仲裁机制”。日本在其国际新秩序方案中亦明确提出,要推动联合国在国际新秩序中“发挥其主导作用。”俄罗斯主张在联合国组织内产生一些“机制和方法”,来维持国际新秩序,“使各国的利益达到平衡”,而且表示要“携手合作与违背联合国宪章的行为进行斗争。”第三世界国家在其新秩序方案中一方面要求加强和发挥联合国的作用和功能;另一方面又要求在联合国中“提高中小国家的发言权”,“不允许它为某些大国所操纵”,“变成它们的御用工具”。
不仅如此,冷战结束后,国际政治格局的深刻变化,世界主要大国政治、经济实力所呈现的新不平衡态势,以及由此出现的安理会代表性不足的缺陷的凸现,再加上联合国组织机构的臃肿和其内部的官僚主义、联合国维和行动在冷战后所引起的广泛争议、联合国财政危机的频繁发生,等等,都预示着联合国组织已不能适应国际形势发展的需要。这样,改革联合国机构,甚至包括修改联合国宪章,已经成为全世界的共同愿望。正如一些专家所指出的那样,“对于联合国来讲,只有改革才有出路”。
三
客观而论,酝酿对联合国进行改造决非始于今天。应该说,早在60年代,就有人提出重新塑造联合国的动议。但是,“各国政府和人民,对怎样去改造联合国的意见很多,大多数是站在其本身的立场,从其本位文化的观点出发,希望把联合国雕塑成一个他们的理想世界。”(16)比如,美国的联合国协会、斯坦利基金会、“联合国改造运动”等民间团体和组织,都一直致力于改革联合国。它们通过演讲、报告、讨论、研究、游说,不仅造成了相当大的舆论影响,而且为改革联合国提出过许多有见解的方案。
从90年代开始,改革联合国的问题更是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1991年4月,以坦桑尼亚前总统尼雷尔、原西德前总理勃兰特为代表的25位著名国际活动家共同签署了一份长达40页的《斯德哥尔摩建议》,力主通过改组联合国,以加强和改进它对全球事务的作用。此后,由于联合国在索马里和前南斯拉夫地区的维和行动引起广泛争论,故而世界一批国家呼吁改进联合国维和机制,并进一步提出了“修宪”问题。1992年1月举行的安理会首脑会议上,日本、印度和厄瓜多尔等国甚至公开主张重新认识安理会的构成和功能,并提出了改变安理会构成、修改“否决权”原则的强烈要求。此外,由于在发展问题上世界面临严峻的挑战,广大发展中国家也强烈呼吁要改革联合国只注重和平忽视发展的工作趋向。现任秘书长加利亦认为,“当前国际上对联合国的活动过多地注意到它对冲突的干预即维持和平行动,却忽视联合国职能更重要的另一面即促进全球的发展”(17)对此他也表示不满。可见,冷战结束后,国际社会对联合国的要求不仅仅局限于提高联合国这一国际组织的地位上,更重要地还在于通过对其进行改革,促使其最大限度地发挥结构功能。
概括起来讲,目前国际社会在改革联合国问题上的纷争,主要围绕以下几个问题:
(1)关于联合国维和机制的改革。目前,联合国维和机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联合国将维和行动从国与国之间的冲突扩展至一个国家的内部冲突之中,其行动不仅涉及人道主义援助、监督选举、建立临时权力机构,而且还接管一个国家的部分管理权力、干涉一国内政。联合国的此类做法同宪章存在着诸多冲突,具体体现为干预行动的法律依据不足;干预行动指挥权不符合宪章规定;宪章并未规定设置战争罪法庭;宪章并未涉及非国际化的一国内部冲突;个别干预行动无视国际人道主义法,等等。在这方面,联合国正酝酿以“预防外交”取代“干预行动”。“预防外交”一词最早源于联合国前秘书长哈马舍尔德1960年度的工作报告。目前,根据联合国维和机制改革的需要,加利秘书长又重新对它进行了界定,其要旨为“采取行动,防止两方发生争端,防止现有的争端升级成为冲突,并在发生冲突时限制冲突的扩大”。简言之就是在冲突的“初级阶段介入”,“防止冲突之升级”。当然,随着冷战的结束,联合国面临的国际冲突情势已异常复杂,因此,联合国维和机制改革之关键是要研究制定一套总的维和行动的行动准则,而且还要辅之以一套能够操作的具体程序和细则。
(2)关于联合国安理会体制的改革。联合国安理会体制的改革主要涉及两大问题:一是增加安理会理事国的数目,其中包括理事国和常任理事国。自第47届联大在这个问题上通过相关决议以来,联合国已收到上百件建议案,主要的有日本方案、巴基斯坦方案、印尼方案等等。但从现阶段来看,保持目前五个常任理事国现状,适当以“地区原则”、“贡献原则”为基准增加部分非常任理事国,似比较可行,唯此方能保证联合国的运行效率。二是改革否决权问题。客观而论,否决权是联合国存在和发挥结构功能之基石,否则将难以避免联合国重蹈国际联盟的覆辙。但是,否决权的存在为大国操纵联合国提供了条件,正如加利所言,“联合国存在着沦为美国国务院下面的一个部的危险。”所以,对否决权进行改革显然是必要的,但应慎重,而且这个问题最终还要涉及“修宪”问题,故而对否决权进行改革必将是一个长期艰巨而复杂的斗争过程。
(3)关于联合国功能、作用的重新定位。在联合国半个世纪的历程中,始终存在着一个“重和平”、“轻发展”的缺陷。实际上,随着国际关系的嬗变,发展问题已逐步跃升于国际关系的首位,而且国际社会上许多危及和平的情态往往衍生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充分。为此,联合国必须改变其轻发展的功能定位,应把扩大和加强经社系统的权力和作用、协调整个世界宏观经济关系、关注世界发展领域的重大问题,如环境、人口、贫困、粮食、教育等,纳入联合国改革的重点之中,并且应力争在这个问题上有所作为。
(4)关于联合国组织机构的改革。联合国成立之初,其工作人员共计1000名。到今天为止,其总部和区域工作人员已高达50000多名。在联合国内部,官僚主义作风盛行、机构臃肿、人浮于事,贪污、浪费、腐败更是联合国的顽症。再加之联合国经费机制不合理,经费紧张时常困扰联合国,联合国经常因此陷入瘫痪和半瘫痪境地。为此,精兵简政,惩治腐败亦是联合国改革必须所涉及而且是刻不容缓的根本性问题。在此领域,加利上任之后,曾大刀阔斧,改革联合国内部的机构设置,精简工作人员,清肃贪污,但到目前为止,效果不甚明显。但无论如何,这一改革亦是势在必行,否则联合国不仅难以适应冷战后新的时代要求,而且从根本上将妨碍其作用的发挥。
总之,正如美国学者陈世材所言:所有“改造联合国的理想和方案,无论在理论上如何健全,在实际上如要根本改造,却不易施行。最大的困难是各国坚持主权,不肯让步。”(18)即使如此,对联合国进行改革仍属必要而且应稳妥进行,此举的目的无非一是要尽可能避免联合国重蹈国际联盟的覆辙,另一方面还要最大限度地发挥联合国的结构功能。因为在核时代、后核时代和科技国际关系时期,任何抛弃或淡化联合国作用的设想和做法都蕴含着高度危险性,都有可能使国际关系蹈入一场如霍布斯所言的“人人与人人作战”的乱世边缘,这是为人类理性精神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取向所不容许的。因此,可以肯定,在全世界的共同努力下,经过改革和完善的联合国,必将会对世界的和平和人类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注释:
①(13)卡尔·多伊奇:《国际关系分析》,中译本,第288-289、291页。
②日本国际法学会编:《国际法辞典》,第547页。
③《国际展望》1992年第23期,第15页。
④见挪威诺贝尔奖委员会1988年9月29日公告。
⑤《联合国宪章》,第26条、第11条第1款。
⑥渠梁、韩德:《国际组织与集团研究》,第12页。
⑦⑨(16)(18)陈世材:《国际组织——联合国体系研究》,第149-150、243、244、245、246页。
⑩(14)摩根索:《国家间政治》,中译本,第602、588-589页。
(11)(12)《纽约时报》,1979年2月16日、1973年9月10日。
(15)《国际政治新秩序问题》,71-78页。
(17)见加利1994年9月17日在上海的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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