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中的村规民约-以南宁市伏林村的纠纷处理为例论文

乡村治理中的村规民约-以南宁市伏林村的纠纷处理为例论文

理论探讨

乡村治理中的村规民约
——以南宁市伏林村的纠纷处理为例

刘 坚

摘要: 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乡村纠纷处理的重要依据,有效保障了乡村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治安,维护了乡村良好的生产、生活秩序,治理效果等方面得到了村民的认可。但是随着乡村社会结构转型,现代文化不断影响到乡村文化的时候,乡规民约自身的局限性也影响了乡规民约作用的发挥。应从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发生冲突中探寻如何进行有效的文化调适,构建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治理机制。

关键词: 乡规民约;乡村治理;纠纷;文化冲突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正式写入了宪法,表明了国家依法治国的决心。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建设法治中国,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调“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乡规民约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凸显了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价值。

在国家法治的背景下,乡村治理日益成为学术界的一个重要议题,从中国知网和中文科学文献索引的统计数据看,关于乡村治理的研究涉及管理学、历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学科,学者们纷纷从不同角度探讨乡村治理的问题,形成了不同的研究路径和方法。在这些研究中,把乡规民约作为乡村治理手段的研究也不少,笔者认为,在探讨乡规民约作为治理手段的时候,乡规民约作为传统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难免不与现代法律文化发生冲突,这样的研究视角和分析路径同样重要,也同样值得我们去思考应该如何通过整合传统文化资源进行乡村治理。

陈寒非、高其才指出,“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有积极作用,如保障了基层民主,有效的进行公共管理,合理分配和保护资产,保护利用资源,促进团结互助,推进移风易俗,传承良善文化,维护了社会治安,解决民间纠纷等”,他们对乡规民约作用的总结对本文有极大的启发,在实际调查中,笔者发现,在“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的纠纷处理要求下,由于国家法尚有缺失或不完善之处,加之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文化差异较大,乡规民约的确是处理乡村纠纷的重要依据,乡规民约确实在处理乡村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可是,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受到外来文化的影响,乡规民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本文的田野资料来源于一个壮族乡村——伏林村,该村位于广西南宁市武鸣区双桥镇南部丘陵山地,南武城市大道横穿村境南北,是南宁进入武鸣区的第一个村。该村距离武鸣城区18公里,距南宁市13公里,全村土地总面积26平方公里,有10个自然屯,9个村民小组(有个自然屯因为纠纷问题选不出自己的村民小组),总户数1200多户,人口4200人,壮族人口占98%,是典型的壮族聚居村落。对一个位于城乡结合部的乡村开展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研究而言,在这里探讨乡规民约对于处理纠纷背后所体现的法律文化冲突问题,是一个理想之地。因此,本文将以一起乡村鱼塘租赁纠纷事件为分析个案,详细阐释在乡村社会纠纷化解过程中,在地方性知识的影响和作用下,国家法律和乡规民约究竟是以什么方式、面貌和姿态呈现于农民面前和乡土社会之中的。

一、南宁市武鸣区伏林村的乡规民约及其特点

伏林村的村规民约修订于2017年8月24日,并在村民大会上经过村民投票通过,体现了村民自治。通过自己制定的条约,规范自己的日常行为,是很好的治村手段,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伏林村的乡规民约

乡规民约伴随着本村的形成、发展而逐渐形成、发展,因而深深打上了本村落族群的烙印,带有本族群文化的特色,而且它只在本村落内部生效,表现出明显的区域性。即使不同地区的同一类型规约,有的是相似的,但往往并不相同。在笔者调查中发现,与紧挨伏林村的伊岭村的乡规民约相比,两村的乡规民约无论是条款的数量、表述等差异明显,即使是关于同一类内容的条款,在具体内容上、实施上都有较大的差别,体现了“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正如格尔兹所言:“法律就是地方性知识;地方在此处不只指空间、时间、阶级和各种问题,而且也指特色。”

第一条,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禁吃、拿、卡、要,如发现有侵占投资者合法权益行为的,要零容忍,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依法惩治。

第二条,全体村民遵纪守法,积极参与村内各项集体活动,不聚众赌博,不吸毒贩毒,不打架斗殴,不寻衅滋事,反对邪教,拒绝传销。

第三条,严禁越级上访,有问题逐级向上反映,共同协商,相互探讨。

法律是由国家有关机构制定或认可的,认可部分的法规更多来自习惯法或乡规民约。学术界曾对“民间解决纠纷的所谓乡规民约、习惯法在其中究竟有什么作用和意义”有过激烈讨论,苏力认为,“礼失而求诸野”地利用中国“本土资源”的做法,可以减少交易的成本,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完善。他的观点得到了梁治平的认可,后者也认为乡规民约的“实用理性所支配”原则能够很快消除民事纠纷。但法学界的一些学者则认为乡规民约不符合法的特点,没有强制力作为后盾,乡规民约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多大的实际价值。笔者认为:乡村社会有自己一套运行机制,有与城市不一样的生活逻辑,只要能起到是非的判断标准,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人们能够安居乐业,也是一种好的规范。就本案而言,虽然伏林村的乡规民约尚有种种不足之处,有需要我们进一步改进的地方,但它毕竟是村民通过自治原则制定出来,得到村民认可的乡规民约,在实践中也对村民有一定的约束力,维持了乡村良好秩序,成为村委治理乡村的法宝之一,从这方面来说,乡规民约尚有存在的价值,对于它与法律的冲突问题,我们要辩证分析。

第五条,注意饮水卫生安全,喷洒农药不能直接将喷雾器(具)接供水管道取水。

(1) 合同法有关租赁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212条至第236条是关于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其中,《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根据这些规定,最早与大队签署合同的阮某在没有得到大队同意的情况下,转租给李某,对于阮某的转租行为,大队并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认定转租合同无效)而是默认了这种转租行为,构成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中第三种类型“其他形式”。从这方面讲,大队与李某是存在租赁合同关系的,双方关于鱼塘租赁的合同应该得到法律保护。

第六条,增强环保意识,讲究卫生,爱护环境,不准乱贴乱画,不乱丢垃圾,不随地丢弃农药瓶/袋。

第七条,护林防火,未经批准,严禁带火种进山,不能随意野外用火,严禁捕杀、药杀野生动物。

第八条,左邻右舍要和睦相处,新建或改建房舍不能人为地抬高地基,影响他人正常通行。

有文献报道[5],腹部CT能够清晰显示腹腔内肝脏、胆囊、脾脏、肾脏、胰腺等实质性器官结构的变化状况,故对于疑似腹部肿瘤、腹膜炎、腹部创伤者,且有超声检查结果作为支撑的,可进一步予以CT检查,以准确判断病灶的病变程度。

第九条,“尊老爱幼,帮贫助残”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每个村民都应发扬光大,争当讲道德,讲礼貌,讲文明的新一代村民。

第十条,节约用电,爱护公共财产与公共设施,损坏者照价赔偿,维护村庄道路,不得破坏公路和私自占用路面,不贪小便宜,不损坏或糟踏他人果树和庄稼。

从条约的内容上看,虽然内容简单,规范的事项范围较小,但条约的大多数条款都是原则性规范,便于操作,有利于灵活应用。

(二)伏林村乡规民约的特点

从伏林村的乡规民约的内容、制定过程、实施情况看,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再次,印刷行业内部要主动反省,加强对自身的约束,制定行业标准,规范行业内部经营,引导印刷行业内部诚信经营,良性发展。

1.来自生活,传至生活,贴近生活

伏林村的乡规民约是当地村民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从长期实践中总结概括出来的,十分简洁,且与他们的实际生活同步,影响潜移默化。无论是在劳作,日常生活还是祭祀活动中等遇到的问题,都将村规民约的知识寓于其中,使村民自觉地调节自己的行为,履行自己的道德义务。例如:伏林村村规民约第4条规定,“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做到行人靠边走,车辆靠右行,横穿马路走斑马线,并先停看两头无车再通过。”这个条款就结合了伏林村的交通情况,因为南武大道横穿村中心,作为南宁一条重要的物流通道,每天都有很多大型货车通过,车速很快,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因此,村委会就在条约中制定了村民遵守交通规则的条款,以条约的形式规范村民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这类交通事故的发生。

另外,与法律条文的抽象化、概念化相比,伏林村的乡规民约则用较为生活化的语言来说理叙事,通俗明了,贴近生活。例如:伏林村的乡规民约第4、5、6、7、8条款,就以通俗易懂的文字,表达了要规范的行为或应注意的事项,达到很好的宣传、教化的效果。

近年来,平民非虚构写作引人注目,有些入选各种好书榜,有些成为畅销书。有关人士从内容上进行分析,认为这类作品追根溯源,“回望数百年来家族迁移的脚印,寻找深藏于历史深处的生命印记,铭记个人的心灵史,家族的变迁史,民族的成长史,为凡人延亘生命的长度,增加生命的厚度,成为永不消逝的生命记忆,必然受到读者的欢迎,市场的追捧。”[1]实际上,平民非虚构写作内容以外的热因更值得探讨。

乡规民约是村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共同确认和信守的行为规范,其目的是要维护当地良好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因此,作为一种带有浓厚自治色彩的社会规范,在乡规民约的制定和执行上,要体现出民主性和平等性的特征。

在制定过程中,从当地实际出发,乡规民约在议定、修改、废除等过程,村民都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畅所欲言,最后根据大多数人的意见投票表决。在实施过程中,体现了人人平等的原则,无论是头人或普通成员,也不管富人或贫穷者,都同样受到乡规民约的保护、都必须遵守乡规民约,若有违反,都要受到制裁。

2.民主性和平等性

人人都有好奇心、好胜心、自信心、进取心等,好奇心需要创新来刺激,好胜心需要竞赛来满足,自信心需要成功来激发,进取心需要任务来激励,校企合作课题研究创新平台正好可以“授人以欲”,这是活动能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之一。同时,整个过程强调教师自主研发,企业只是辅导答疑,实行教师间多向互动信息交流,这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教师的创造性思维和主观能动性,在过程控制策略上采用了科学的管理办法也是值得推荐的,如将评优评奖融合到过程评价中,这对于提升教师的内在动力有积极影响,将创新团队分组分层管理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管理的难度,同时从决策到执行都采用闭环控制也保证了成果的最终取得。

3.区域性明显

为了适应改革发展形势的需要,规范村民的生产和生活以及言行举止,特制定本条约,供全体村民遵守执行。

由以上检验结果可以看出,在5%显著水平上协整方程可通过检验。协整方程表明,当年累计进口额负面影响跨境人民币结算,而当年累计出口额促进跨境人民币发展。即当年累计出口额的对数增长1%,则跨境人民币结算增长0.57%;而当年累计进口余额增加1%,跨境人民币结算下降1.58%。

二、伏林村鱼塘租赁纠纷及处理过程

(一)鱼塘租赁纠纷的基本情况

纠纷当事人阮某于1997—2007年,租用本村约2亩的池塘养鱼,合同到期后,在没有得到出租人(本村大队)的同意情况下,擅自把自己原先租赁的池塘交给本村人李某使用,李某也没有和本村大队签订鱼塘租赁合同,一直使用至今,期间也没有交纳任何租金给大队,还在2018年初继续投放鱼苗,还从别处运来泥土,把鱼塘填埋了约半亩的面积,大队队长多次和李某沟通,希望李某能把池塘退回给大队使用,恢复原状。但李某始终不愿意退回,理由是,村里也有很多村民非法使用村里的公共林地,如果他们不退出来,本人也不退。至此,大队与李某之间因池塘的使用纠纷,从2007年一直持续到2018年都未得到解决。2017年,该大队进行大队长改选,新当选的大队长为了改变村民对前任队长无为的印象,树立起自己在村民心目中的权威,决定采取措施,选择这个责权清晰的纠纷作为突破口,于是开始着手解决这个长达10年的合同纠纷。

基于同村的熟人关系,队长首先使用的是说服工作,和副队长一起,多次到李某家里做李某的思想工作,要求李某清理池塘的鱼苗,恢复原状,把鱼塘使用权归还给村里。但李某始终坚持自己的要求,就是要队长把村里类似的问题一起解决,不能只盯着自己的事情,多次沟通后,双方都没能取得一致意见,没办法,只能求助于镇上派下来的村法律顾问。2018年7月,驻村干部,法律顾问,大队正副队长和笔者共5人,一起来到李某正在干活的田地,进行实地现场调解,在调解现场,笔者听到了参与调解的工作人员处理这起纠纷的理由。

驻村干部(之前担任过镇长,多年从事计生工作):大队为什么要找你(李某) 处理鱼塘问题,因为关于鱼塘的使用是有合同的,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与义务是很清楚的,现在合同商定的租赁期到了,你和大队又没有签新的合同,况且,你还是转租过来的,没有理由不退还鱼塘的使用权的,你这样不守信用,和大队搞对立,这样的形象对自己的后代也不好。现在贵南高铁经过村里,如果出现征地补偿问题,大队也不配合你的工作,不给你补偿,你还亏。驻村干部用自己擅长做群众思想工作的经验,从互惠角度让当事人平衡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孰重孰轻,在孩子面前的“示范”效应的做法,在当事人心理产生了震撼,以此暗示李某退出鱼塘是明智之举。

法律顾问(2017年乡镇派驻到村的流动法律顾问):我是乡镇派下来的法律顾问,你的事情(这次鱼塘纠纷)上面其实是知道的,大家都乡里乡亲的,我也不想把你的事情当作典型写在报告里,对你也不利,大家赚钱都不容易,你违反约定占用鱼塘的收益大队就不追究了,希望你和大队、村委委员一起坐下来协商。

大队队长:你(李某)不要纠结于大队是否会处理其他村民占用大队的林地问题,很多类似的问题都是前几任队长遗留下来的问题,水要一口一口喝,问题解决也一样,也要一件一件处理,况且本村的村规民约也规定要遵纪守法,不贪小便宜,你作为村里的一员,是否做到了呢?

从上面的事件文本中可以看出来,村民在处理纠纷过程中,不仅重视法律、法规等现代的文化,还借助了乡规民约等地方性知识的作用,情、理、法在现代文化与传统文化的交织、交融时,常常出现在纠纷的调解中。我们以乡村合同纠纷为分析文本,分析在这一起纠纷背后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之间的冲突、妥协与调适。

(二)纠纷的处理过程

1.依照乡规民约的处理方式

中国的改革,核心的举措就是要在中国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而这种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又要靠国家强制推行现代化的法制建设来获得实现。而苏力则认为,习俗惯例实际上有时要比国家法律更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国家法律的制订如果是尊重习俗的规则,恰恰可以减少交易的成本,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完善。上述纠纷的有效解决,得益于村规民约、法律的合理运用和工作人员调解技巧的实施。从伏林村乡规民约的内容上看,其实该村的乡规民约与法律存在很大的冲突,我们有必要探究其中的根源何在。

第二,重“脸”促治。根据乡村熟人社会的特点,着眼于村民要面子的情况,强调通过曝光等方式,可以保障村规民约的实施。实践中,驻村法律顾问就是试图通过曝光李某侵犯村里集体财产的事件,使其受到村民的谴责,以让他“没面子”的方式,使李某产生胆怯心理,一直较为强硬的要求有所缓和。这种“重脸面”,对村民遵守各项规范很有意义,俗话说:树活一张皮,人活一张脸。面子问题在中国社会中影响很大,是维系中国人际关系的重要工具。诚如费孝通先生所云:熟人社会的乡土社会治理方式是靠“礼”这种社会规范来调节的;“所有这些经济义务之所以能被遵守,并被非常严谨地遵守的真正原因在于背弃诺言会使此人处于难堪的境地,而不履行义务会使他臭名远扬。在经济交往中,顽固抵制法律管辖的人会很快发现自己处于社会和经济秩序之外。”

第三,互惠共赢的促治。人类学相关理论表明,互惠不仅有物质上的交换,也有非物质上的交换,互惠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权利义务的交换规则,也是一种最基本的社会秩序,这一理论随着社会的发展得到不断的丰富。在这起纠纷中,笔者看到互惠共赢的治村方式得到很好地体现。驻村干部提到:“你(李某)对鱼塘的使用不合理,现在大队和你协商,要把鱼塘回收,如果你不配合,将来你有什么事情需要大队和村里帮忙,到时大队也推诿的话,你觉得这样对你有什么好处?”从驻村干部的话语中我们能感受到大队与李某的互惠因素,李某稍微盘算,就自己以后可能发生的损失,与自己目前非法占用鱼塘本就理亏相比,接受目前这种处理方式,对自己更为有利。因此驻村干部的一席话,进一步“打击”了李某本就犹豫的心理防线,促使他愿意接受进一步的后续调解工作。事情发展到现在,该纠纷即使进入到诉讼环节,不管调解结果如何,法庭则会依照法律条文和习俗惯例来对纠纷进行最终的判决,使习俗中的互惠关系得到重新恢复,而法律在这里成了一种使这种互惠关系的恢复得以实现的强制力量,从而使纠纷当事人达到互惠共赢。

众人突然见到一个衣衫褴褛不堪的少年挺身而出,都是一怔,待得听到他质问静玄的这两句话理正词严,便是名派的名宿高手,也不禁为他的气势所慑。

2.依照国家法——合同法的处理方式

根据地勘报告,该场区土层中,第1层耕填土含潜水,第5层粉土中含弱承压水,其余各层均为微透水、弱透水或不透水层。场区稳定水位在2.40~2.62 m(黄海高程)之间,随季节动态变化,夏高冬低,历史最高洪水位达到3.40 m。在该工程施工期间,由于基坑的周围设计了密排的混凝土搅拌桩作为止水帷幕,因此,地下水的主要来源是大气降水,施工结束后,雨水通过周围的回填土渗透到地下。综合以上分析,假定该工程的抗浮水位设计值为3.0 m。

液压系统是铰接式自卸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自卸车连续工作时,液压系统损失的能量会转化成系统的热量,导致液压油温度升高。当液压油温度超过机械设备的最高允许温度时,会给自卸车的液压系统带来一系列的危害。过高的油温会造成油的粘度降低,导致油液泄漏量增加,降低系统的工作效率;同时也会加速液压元件的磨损,使橡胶密封件老化变质加速,严重降低液压系统的使用寿命。当在高温条件下液压油氧化变质,析出的胶状沉积物会阻塞阀的阻尼孔,容易析出空气产生压力冲击,影响系统正常稳定工作,甚至会影响行车安全[1-3]。

(2)采用合同法解决可能出现的结果。对于人民法院的介入,法官会依照国家的法律原则对责任进行追究,并以此为基础来解决纠纷。而原被告会依照法庭这个场域中的规则来文饰自己的表述,因为这个法院场域的规则讲求的是凭“事实”来说话,根据“法律条文”来判案,原被告在这里从合同法的条例中为自己的行为找到了庇护的依据。而根据《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的规定,如果原告能合理利用这些条款的话,而现任大队队长主张要求李某退出鱼塘的使用权,并支付鱼塘使用费的权利时,但不能拿出证据证明期间没有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或其他诉讼中止等其他法定情形时,会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最终结果是大队队长败诉,由于没有维护好大队的合法权益,其在大队里的权威受到削弱,增加了日后的管理难度。

通过上述两种对纠纷处理的结果比较看,毫无疑问,通过借助乡规民约,融入乡村熟人社会特有的人情、面子的方式,获得的处理效果比使用诉讼方式是略胜一筹的,也证明了乡村民约在纠纷处理过程中的作用。

针对大一在害怕失败和个人成就维度得分低,以及大二大三大四在该维度得分比较高的特点,应宣扬高年级的积极、阳光的一面,树立良好的形象,带领大一学生的学习、生活各方面的良性发展。而社会取向维度与之对应的是贡献的需要,针对大四在社会取向维度弱的特点,学校应在大一到大三期间充分加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的教育,同时也增加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对社会的认识,避免在临近实习的大四出现社会取向低、过于功利的情况。

三、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

乡规民约是由乡村民众为了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保障村民利益,实现村民自治,民主议定和修改并共同遵守的社会规范。作为一种自治性规范,并不能得到国家强制力的支持,多数是依赖村庄的舆论力量对违规者施加压力。由于我国现有的法律并不够完善,原则性的条款多,一些法规条文相对笼统,各地文化差异大,使得在乡村治理中利用乡规民约解决纠纷的效果比国家法律更为有效。

对上述案例,笔者看到驻村干部、法律顾问还有大队队长都没有诉诸于法律,而是根据乡村社会的特点,灵活运用了乡规民约,使事情得到有效处理。虽然在对本村的纠纷该秉着什么样的原则进行处理,伏林村的乡规民约并没有具体的条文,与之相关的是伏林村的乡规民约第2条和第10条规定,但内容很笼统。由于乡规民约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主要靠村民自行协商,村委会调解,执行一般也由村委会执行,因此在纠纷调解中,大队队长紧紧围绕着作为本村村民应该尽的义务必须履行,不能随意违反的原则,利用村民“要面子”的舆论压力;驻村干部给李某进行了利益得失上的比较;法律顾问则利用政府“钦差大臣”的身份参与劝导。多方“压力”使李某愿意改变之前的想法,接受进一步调解,使得纠纷的处理朝着有利的方向发展。这起纠纷能取得这么好的效果,除了工作人员的努力之外,不能否认乡规民约所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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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乡规民约与法律的调适

(一)乡规民约与法律存在的冲突

第一,抓住传统文化的从众心理。从众是传统社会社会控制诸种手段中的一种,所谓从众就是在社会或群体的压力下,个人放弃自己的意见而采取与大多数人一致的行为,我们平常所说的“随大流”、“跟风走”等,就是典型的从众表现。在鱼塘合同纠纷的处理当中,从各方陈述的理由看,笔者发现,在村干、队长、法律顾问的调解中,在政府、村委、大队成员的压力下,李某从心理上有放弃继续使用鱼塘的想法,但碍于面子,始终不愿在口头上轻言放弃,为了给自己有个下来的台阶,最后说了一句“那过几天,等我忙完手头的活,再和村委、大队一起协商下呗。”话语中能感受到李某态度的转变,这使事情可能有一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

1.认识上的失误

在法治化建设的进程中乡规民约常常被当作“陋习”,是与国家法律格格不入,需要被剔除的东西。之后,随着国家政权向下渗透,乡规民约成为由国家间接指导的政府行为。伴随着市场经济及依法治国观念的进一步深入,一方面是国家的法制制度和法律条文不断地完善,另一方面是乡规民约也在规范着村民日常的生产生活,加之各地文化差异等原因,就造成了国家的法规与各地的乡规民约在对纠纷解决的理解中发生了冲突。伏林村的乡规民约只有10条,对于处在城乡结合部的村落而言,满足不了日益发展中的乡村需要。在李某鱼塘纠纷案中,村委、大队所使用的条款其实很勉强,说服力有所欠缺。

(3)流量清洗:主要是引流和回注策略的下发。当管理平台做出清洗指令时,骨干运维系统对相应 D路由器下发引流路由和回注路由;当指令撤销时,将相应路由撤销。同时,还需要对 D 路由器、清洗设备进行状态监控。

2.乡规民约的价值尚在讨论当中

第四条,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做到行人靠边走,车辆靠右行,横穿马路走斑马线,并先停看两头无车再通过。

(二)乡规民约与法律的融合和调适

乡规民约与法律的冲突是客观事实存在,梁治平认为,中国的所谓民间社会既非完全地听命于国家,也非完全地独立于国家之外,“而是通过共同秩序观念而与国家体制连接起来的连续体”。从这起纠纷调解过程的描述当中,我们看到,国家的法律以及乡规民约都会被当成是一种自我保护的资源而被当事人双方调动起来,谁掌握这些资源就会处于有力的位置,事实也证明,即使在当代最发达的国家,国家法也不是在其社会中唯一起作用的法律,而在所谓的正式法律(即国家法)的基础上仍然存在着大量的非正式法律(即非国家法)。因此,对于乡规民约与法律的融合和调适问题,笔者赞成“法律只是社会秩序赖以维持的诸多制度之一,法律制度与其他非法律制度一样共同调整着社会秩序,各自拥有独立的行为规范及制裁措施”的观点。

从伏林村这起鱼塘纠纷案中我们认识到,我国当代法律多元的论点,是我们处理乡规民约与法律融合的结合点,使彼此相融的理论基础。事实上,我国的乡规民约有广泛的“民间社会”基础,在国家权力无法将触角全面深入民间社会,国家法还不能提供全面有效的法律服务的情况下,非正式规范的乡规民约正在并仍然会在乡村社会的秩序中发挥作用,同时,也要看到乡规民约自身的缺陷,如各地的乡规民约差异大,有效的实施范围有限,内容不够全面,操作不够规范等。这些优势和不足,就需要我们在适用时处理好乡规民约和法律的调适问题。

突出湿地生态建设的重点。编制《江西省湿地保护工程规划》,强化湿地生态系统保护。针对我省城市湿地湖泊较多的特点,开展城市规划区湿地资源调查,将8公顷以上城区湿地纳入省重要湿地管理,严格控制开发占用自然湿地。实施湿地保护工程,建立湿地总量管理、分级管控、占补平衡机制,湿地保有量连续5年保持稳定,湿地占国土面积比重达到5.5%。

五、结语

如上所述,伏林村的乡村治理主要通过“要面子”、“丢脸”等无形力量以及乡村权威,还有以村委会官方权威为主导的村民自治共同发挥作用,共同致力于乡村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文化传承等诸多乡村大业。付林村的乡村治理依赖当地乡规民约的文化资源,以村委,驻村法律顾问为主的政治资源,这些资源的有效利用,为伏林村的有效治理提供了重要保障。

2017年,我国服务业占GDP比重为51.6%,超过第二产业11.1%,成为我国第一大产业;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58.8%,比上年提高了1.3%,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主动力。生活服务业作为我国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生活服务业的广泛性,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模式,与生活服务业的关系日渐密切,发展迅速,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当前生活服务共享呈现出来的特点是:发展快、覆盖广但繁、杂、乱,服务种类过于繁杂,服务品质难以保障,服务效率相对较低,这一发展态势尚不能满足人们对高质量产品的需求。因此,生活服务业在共享经济的新模式下,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笔者认为,乡村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存在多种权威。在多元权威的背景下,我们既要承认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的作用,总结出依规治理的共性及其规律是什么,也要接受法律与乡规民约还存在诸多冲突的事实,处理好法律与乡规民约的关系,要注意各地乡规民约都有自己的成长的文化因素,也要考虑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

注释:

①⑦ 陈寒非、高其才:《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实证研究》,《清华法学》2018年第1期。

② 材料来源于伏林村村委编的《伏林村史》。

③ 格尔茨:《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邓正来译,载梁治平主编:《法律的文化解释(增订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26页。

④ 庄孔韶主编:《人类学通论》,山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91页。

⑤ [英]马林诺夫斯基:《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原江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5页。

⑥赵旭东:《习俗、权威与纠纷解决的场域——河北一村落的法律人类学考察》,《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1期。

⑧ 刘瀚、夏勇:《法理学面临的新课题》,《法学研究》1993年第1期。

⑨ 苏力:《法制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页。

⑩Lawrence M.Friedman,American Law,ch.2,New York:W.W.Norton&Company,1984.

⑪[英]S·斯普林克尔:《清代法制导论——从社会学角度加以分析》,张守东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6页。

中图分类号: D92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5982(2019)11-0072-06

作者简介: 刘坚,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100081;南宁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院讲师,广西南宁,530001。

(责任编辑 南 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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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中的村规民约-以南宁市伏林村的纠纷处理为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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