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育:澳大利亚法学院的经验与教训_法学院论文

法律教育:澳大利亚法学院的经验与教训_法学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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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论述澳大利亚法学教育的某些方面,对于我国来说,这些方面均堪称独特,而与美国或英国的法学教育体制区别开来。本文的描述旨在希望,凡此对于同样正在思考即将来临之新千年法学教育途径的其他体制中的法学教育者,或许不无兴味。

本文考察澳大利亚法学教育中的下列突出之处:

第一,法学双学位(combined law degree)的教育体制;

第二,为一般性的修习法律和专业性修习法律而提供的课程研究生学习科目(postgraduate coursework programs)。

在对此两方面进行考察之前,首先就澳大利亚法学教育及其支助性的法制略予阐说,对于与澳大利亚法学教育体制甚感陌生的读者来说,或许不无裨益。

历史语境

1901年,澳大利亚采行联邦制,赋予联邦议会以特定的“专有”(enumerated)权力,其中一些属于排他性的(如国防),另一些则为共享性的。除了某些留予联邦议会的特定领域,州议会享有完全的立法权。澳大利亚联邦制建立在英国普通法之上。两种法院系统并存,即联邦法院系统与州法院系统,而在某些案件中,后者犹可于联邦司法管辖权内司法。获准在法律业执业的标准,由州一级确定。

历史而言,澳大利亚对于法律从业者(lawyers)的培训乃追步英国模式,立基于为从业者提供实际指导的职业性培训,而法律从业者并无须获得大学文凭。大部分法律从业者基本上乃是经由一个相当长的跟班见习的法律学徒过程(apprenticeship)而获得从业资格。而那些曾经进入大学学习的法律从业者,许多人选择的乃是另一学科的学位,其之进入法律界,取决于实际的跟班见习学徒过程,而非大学学位为他们提供了法律从业资格。那时,确乎开设的大学法律课程,就性质而言,常常为实践性的,所教授的许多科目,几无任何抽象或分析性的内容。大学亦几乎没有全时制的“教研”人员(academic staff),多倚赖来自法律实务界的兼职教员们(instructors)。1946年,全澳只有十五名全职法学教研人员。而一旦法律从业者进入了法律行业,对其执业,就再无更进一步的要求或限制。

1964年,在对澳大利亚法律业的前途进行充分考量以后,联邦政府的一个委员会发布了一份报告(即《马丁报告》),建议对于职业性的法律从业者的培训,应当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 在大学中进行学术性培训;

· 进行包括学理性和职业性内容在内的实践性培训;

· (进入法律业以后的)继续法学教育。

此一建议在全澳获得了广泛支持,1971年的英国《法律教育委员会报告》(即Ormrod Report)亦持同一看法。

部分地乃是由于受到诸如此类的这些或其他报告的影响,获得大学法学学位始可执业法律,已成通行全澳的通则。不过,有时这却导致限制了直至研究生“学徒”阶段学生获得实际的法律从业经验。考虑到对于此种纯粹学术性训练之未免过于偏重,加上对于作为一种有效的训练经历的“学徒”期欠缺之不满,导致各州近年引入了各种实践性的法律培训课程,作为对于学徒制的一种选择、替代或补充。

《马丁报告》并赞成法律课程应提供一种更为宽广而自由的教育。这一观点得到了“澳大利亚法学院协会”的支持。1977年,该协会采行并肯定下述内容为其“法学院职责声明”的一部分:

为私人开业而培训法律从业者,已不再是法学本科教学的唯一目的……在适当层次、并具备批判性和审视性而施予的法律教育,使学生得担当多种其他职责,而非仅仅只是出庭律师或诉状律师的职责。

循沿此一新的思路,自六十年代以来,法学课程逐渐转变成具有实质性的理论性、分析性和批判性的实体。

不过,除了法学科目的内容,法学院教授的科目的数量亦且多有变化。早期的法学课程为学生几乎没有提供什么选择,要有选择的话也是微乎其微。因此,影响所至,大部分或所有学位所教授的都是必修的“核心”课程。这也意味着,出于认识上的误失,导致人们认为凡为获得学位所必需之科目,即为进入法律业所必需之科目。

在1970年代,英国的Ormrod报告和澳大利亚的法学院长联席会议,都建议限制必修的“核心”课程数量,准允在满足获得法学学位要求下具有更大幅度的选课范围。至1970年代末,两所提供最多的教学科目的澳大利亚大学,即莫纳诗大学和新南威尔士大学,每个都为法学院学生提供了超过六十门的选修课,外加撰写研究性的论文这一选择。

教学和课程设置的发展

与澳大利亚法学教育的此一现代化相伴的,尚有教学方式和课程内容上的重大变革。凡此与教学有关的诸项发展的性质,已为一名现被任命为高级法院法官(Bench of a superior court)的澳大利亚法学家所精辟言中。约翰·戈德林(John Goldring)法官(当时的教授),对于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学院的教学发展曾有论述。他当时并不是该所法学院的成员,而是卧龙岗(Wollongong)大学法学院的奠基院长(foundation dean)。职是之故,其之评论或可被视为一个博学而独立的论者之见。兹引述于此,作为对于近几十年来的评价标准的厘定过程和对于法学教育的思索之说明,而并不意味着曲阿鄙法学院。

直到1970年代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学学院成立,澳大利亚的法学家们对自己的教育活动,无论是内容还是风格,均很少虑及。新南威尔士大学以其学理性课程之同时兼具实践性与知识的谨严而建立了自己的声望。其背离学术传统之意向,为悉尼大学那些更为保守的学者们所冷嘲热讽。

新南威尔士大学决定任命一位执业大律师作为其法学院的奠基院长。J.H.伍顿(Wootten),皇室法律顾问(QC),有一些学术工作背景,虽然只是在公共行政领域而非法学。他关于法学教育的理念,对澳大利亚新成立的法学院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他对传统的法学院的教学内容和手段均提出质疑。其基本问题是:“一个优秀的法律从业者应当具备什么样的知识?”他的答案包括以下知能:

·独立工作;

·顺畅无碍而清晰地进行交往;

·对既存的法律持取一种冷静而审视性的态度和方法;

·通晓法律运作其间的社会、政治、经济和商业环境。

凡此诸项,无一可以在传统的法学教育环境下养成。

伍顿不仅于法学教育内容倡导了一种新的方式与态度,而且其所倡者并含一种新的学习法律的环境。其教学人员与该所大学的“高等教育研究中心”密切配合,形成了一种在以为数二十或更少一点的人组成的小班的基础上,而非大班上课或辅导,着重解决问题和以讨论方式进行的新的教学方法。

新南威尔士大学的学生和毕业生,因其独立性、交往能力、思路与目的明晰,以及为潜在的雇主所热心招募,而很快就建立起自己的声望。新成立的法学院的教学方法,均受到了这一经历的影响。(注:约翰·戈德林:“法律教育:印度与澳大利亚”,系提交1996年10月26-27日举行的“澳大利亚—印度法学研讨会”的背景论文,第2-3页。)

澳大利亚法学院的增长

澳大利亚共有28所法学院。最老的几所是悉尼大学法学院(成立于1855年),墨尔本大学法学院(成立于1857年),阿得莱德大学法学院(成立于1883年)和塔斯马尼亚大学法学院(成立于1893年)。西澳大学法学院(成立于1927年)和昆士兰大学法学院(成立于1935年)属于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建立起来的,还有一批,所谓的“第二波”,则建立于1939年至1945年的世界大战之后。这“第二波”法学院包括澳大利亚国立大学法学院(1955年),莫纳诗大学法学院(1963年),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学院(1971年),麦夸里大学法学院(1974年)和悉尼科技大学法学院(1977年)。在过去十年里,又有十八所法学院创立,所谓的“第三波”法学院,包括:

昆士兰科技大学法学院(1989年);德邦大学法学院(1989年);卧龙岗大学法学院(1990年);默多克大学法学院(1990年);詹姆斯·库克大学法学院(1990年);堪培拉大学法学院(1991年);南澳洲菲林德斯大学法学院(1992年);新英格兰大学法学院(1992年);拉卓堡大学法学院(1992年);迪肯大学法学院(1992年);纽卡索大学法学院(1992年);格里菲斯大学法学院(1992年);北领地大学法学院(1992年);南十字大学法学院(1993年);西悉尼大学法学院(麦克阿瑟)(1994年);西悉尼大学法学院(纳丕恩)(1995年);圣玛丽亚(Notre Dame)大学法学院(1996年)。

最近,又有两所大学的法学院宣布建立,其中一所,即维多利亚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的人选已宣布。

法学课程的认可体制

法学院数量的增长,导致其所提供的课程性质亦多所不同。尽管如此,由于“统一准入规则”(Uniform Admission Rules)之被普遍接受,澳大利亚法学本科教学的核心课程内容,倒是日渐标准化。

联邦政府对于提供法律服务的程序和质量订有全国性的标准。在联邦体制下,实现这一目的的一条途径乃是鼓励各州接受统一入学要求。在澳大利亚,这一目标之被实施,其第一阶段乃是达成一个关于法学学位的最低学术内容的协议,该学位得满足进入法律业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的学术要求。澳大利亚每个州的“法律业准入委员会”(Law Admitting Authorities)都采行了“统一准入规则”。该规则确定了为一个得到认可的法学学位所必须包含的十一门知识领域。此十一门类领域是:

合同法;侵权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衡平法(包括信托法);财产法,包含不动产法和动产法;行政法;联邦与州宪法;民事诉讼法;证据法;公司法;职业准则。

该项规则建构了一个粗线条的轮廓,确定了学习的一般领域,而给各法学院以充分的余地以考虑如何将这些科目整合进学位课程中。现在,这些准入法律界执业的核心学术要求,均已通行于整个澳大利亚。

实践性的法律培训

准入法律界执业,要求完成一个法学学位或同等学位,然后再完成跟班见习的学徒期和/或一个实践性法律培训课程(practical legal training,简称PLT)。这一职业性阶段从六个月到两年不等。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准入法律界执业时,一开始有一段限制其执业范围。PLT课程为当地法律准入委员会所认可,其实施与当地的律师协会联系紧密,律师协会或与法学院合作开设这类课程。有些法学院并开设一种“职业性”学位,该种学位使得学生毕业即满足了准入法律界执业的要求。

对于法学教育的需求与加强法学界的学术水准

法学院数量的增长,反映了有大量学生需求法学教育。紧随医学之后,法学是澳大利亚最为热门的学位。可以说,它吸引了精华,即澳大利亚最为优秀的大学生。其中理由并不复杂。法学为在私营或公共领域的就业,为从事社会的和商业性的领导工作,并且作为对于未来在公共生活领域一展身手的一种知识准备,开辟了多种途径。几乎从一开始,法律从业者即囊括了澳大利亚社会公共领导工作的全部职位。

法学院数量的增长,意味着全时制的法学教师数量的相应增长。的确,在过往的五十年里,法学教研之为一业,在数量和职业成绩与公众对待其成员的态度的水准上,均呈长势。大部分澳大利亚的法学教师全时制受雇于大学法学院,全身心投入教学和研究,以及其他形式的法学学术活动。此种学术行当的出现及其水准的增强,反映了澳大利亚社会所赋予法学教育的崇高声望和学生对于法学教育的需求。

尽管法学院数量及其所提供的职位总体上续有增长,但为获得这些职位的竞争却十分激烈。但并非如所预期的那样,这一竞争并没有在法学院之间普遍展开。这样,直接从高中进入鄙法学院的学生(大部分学生系高中毕业生),必须是在全国高考中占据前1.6%位阶的那一部分。

法学本科教育

在澳大利亚,学生可由几种途径入读法学院。一些学生已经获得了其他学科的本科学位,再入读法学院,经过三年全时制学习,或相应时段的业余制学习,如在美国那样,获得法学学士学位(LLB)。还有一种选择是,高中毕业生(一般都在十八岁)直接进入法学院学习。不过,大部分澳大利亚法学院都要求,没有其他本科学位的学生,必须在学习法学的同时,学习另一门可得本科学位的学科。同时攻读这种双学位制法律科目(Combined Law Program)的法科学生,占澳大利亚法科学生的大多数。这些双学位制法律科目一般为时五年,其中,全时制法律课程学习通常占三年。在那些允许在读的本科生不参加双学位制法律科目学习而攻读LLB的大学,标准的学习期限是四年,虽然有一所法学院提供一种三年制的课程。

对澳大利亚来说,这种双学位制理念并没有什么奇特,虽然并非澳大利亚开创了这种法学双学位制。设置此种法学双学位制的内在的理由,乃是意在给法科学生提供一种更为广阔而自由的教育。纯粹的法学科目本身被认为并不能提供这种教育,因为法学研究本身被认为太狭窄了。学生知识的构成要求其必得学习另一学科,以扩展其知识领域和技能。职是之故,如前所述,大部分提供法学课程的澳大利亚大学的入学政策,均规定法科学生必须同时攻读另一本科学科,除非此前学生已经完成了这一学习。

最流行和传统的双学位科目是人文、科学、商业或经济。不过,在有些大学,法学亦可与诸如社会科学、传媒研究、应用金融、亚洲研究、新闻、旅游、传播和信息技术等同时联读。与法学联读的并非都是以商业性内容为主的科目。不过,它们是最为流行的法学双学位联读科目。

对一所典型的澳大利亚大学的法学双学位课程略予考察,或许不无裨益。这里,不妨看一看新南威尔士大学,因为,这是我最为熟悉的一所大学。其所提供的是典型的澳大利亚式的法学双学位课程。在新南威尔士大学,有十七种法学双学位课程,分布在下述学科:

建筑学学士/LLB;艺术理论学士/LLB;人文学士/LLB;人文学士(亚洲研究)/LLB;商学学士(会计)/LLB;商学学士(金融)/LLB;商学学士(营销)/LLB;商学学士(产业关系)/LLB;商学学士(信息系统)/LLB;商学学士(国际商务)/LLB;经济学士/LLB;民用工程学士/LLB;环境工程学士/LLB;法理学学士/LLB;科学学士/LLB;社会科学学士/LLB;社会工作学士/LLB。

新南威尔士大学并拟对那些并不追求获得完全行医资格,但却希望学习医学者,设置一种法学和医学的双学位。同时攻读工程、建筑和社会工作的学习年限较长,为六年至六年半,因为这些行业和法律的职业认可与准入要求如此,而大部分上述法学双学位课程则要求五年全时制学习。

法学双学位课程的效用

公平而言,在澳大利亚,法学作为高等教育中的一个领域,之所以得以流行而普受欢迎,实因其多方措置,积极因应了对于法学双学位体制的要求。此种双学位体制,如同人文/法学课程,或许有助于实现知识结构的诸项目标。不过,它亦在更为广阔的就业领域内提供了更为有效的职业准备。或许,令人遗憾的是,仅仅为了开阔心智、修炼品性、养成公民意识这种单一的目的而接受高等教育的时代,已一去不返了。各大学对此进程十分清醒,并意识到她们不能忽视自己的学生对于职业训练的要求。那些在修习法律的同时联读其他学科的学生和(已经获得另外一个学科学位,又开始攻读法律的)毕业生,因其受到双重职业训练,而且,非常重要的是,是在同时联读,因而占有一个十分独特的地位。所有的证据都指出了这样一个事实,即选读一个法学双学位的本身,即是在决定自家的未来生涯,而如此决定的主要好处便是拓展了未来生涯的选择空间和灵活机动性。

通常认为,之所以偏重法学双学位体制甚于那种要求学生得于两个不同的学科接受一系列教育(serial study),即两个阶段的教育,或者仅仅准允在研究生学习阶段攻读一种复合学位课程(joint degree programs)的体制,还有着其他重要的学术和功利的考虑。

首先,较诸系列性的学习体制,法学双学位课程具有一个不可轻忽的优点,即所学虽然有时分属两个性质绝然不同的学科,但联读却极为有助于学生理解另一学科。用经济学家的话来说,同时学习两门性质相近甚或迥然不同的学科所酿就之互惠,具有相当的利润增值效应(synergistic gains)。对于科际整合,鼓励师生双方追求超越自身学科域界的知识领域,这种学习/研究均可谓一种有效工具。

其次,法学双学位课程亦可节约大量时间。较诸分别修习不同课程的时间总量,它们通常的学习期限要少一年。通常,这是经由减少一年非法学科目的一般性内容来实现的。较诸要求四年基本的学院课程,再接续三年的法学院教育的美国法学院课程,其最低的学习期限亦减少两年。

再次,法学双学位体制使学生于毕业时得将特定领域的学科专业特长,转化为潜在的专门化职业专长。这样,那些计划从事学术或在政府、政界一展身手的学生,即会发现将政治学和国际关系的学习与基础法律课程联读,较诸在系列性学习体制下单科逐门学习的效果,要优胜多多。而于商学/法学科目下,将金融、会计和法律联读,其势亦然。

商学/法学科目:一宗个案研究

就一种法学双学位课程作一详细审视,或许不无启发。1997年,一项调查就澳大利亚1995年的法科毕业生的就业去向,进行了追踪。学生们在毕业两年之后接受了这项调查,以查明其社会状况、找工经历、优选的职业及所作的决定。下面的分析即建立在该项调查所公布的专门对于商学/法学毕业生的调查结果基础之下。(注:维格楠妲:“澳大利亚法科毕业生的就业去向”(见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就业,教育和青年事务部高教司:《评估与调查项目》,1998)。该项分析引自维格楠姐未刊论文,“职业训练性质的双学位的结合——什么使得商学/法学毕业生区别开来?”对于她的帮助,特此说明并致谢。)

选择课程的动机

该项调查表明,选择商学/法学科目的学生,甚少受到联读的教育价值的驱使,而更多的是为其职业性/就业性的的潜能所策动。或者,更准确他说,联读的教育价值乃是在其职业性/就业性的潜能的意义上方可看出。事实上,调查所得的结果就是,学生在修习所调查的该项联读科目时之所以选择法律,第一位的原因乃在于“一个双学位增加了就业的选择性。”相反,对于同一样本组中的大部分其他小组来说,第一位的原因通常乃是“对法学学科内容有兴趣”。较诸同龄学子,商学/法学学生亦较少可能声言,其之选择修习法学,志在贡献社会,或说回为这使得他们能够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去工作。较诸同一样本组中的其他人,他们更可能是因为“分数够了”而选择修习法学。凡此调查结果,尤其反映了占该组绝大多数的更为年轻的毕业生的真实情形。

社会状况

该组成员中的男性和较为年轻者有一个突出的共同特点,即较女子多出两倍的该组中的男子,或者说该组中的三分之二成员、是中学毕业生直接进入大学修习法学,另有四分之一21岁以下的学生亦如此。半数学生的父亲完成了大学教育,近于三分之一学生的母亲亦如此。不过,如同同一样本组中的其他人,只有5%的学生的父亲曾经读过一个法学学位。

性别,年龄,族别,出生国,运用的第一语言和父辈的教育背景,每一因素均与修习商学的同时是否联读法学息息相关。较为年轻的学生、亚裔学生、非英语背景的学生和/或海外出生的学生,以及父辈接受过大学教育的学生,均较其相对应的学生,更为可能联读双学位课程。学生的母亲的教育背景,尚未发现得成为一个相关因素。不过,在将所有显示其社会状况的因素通盘考虑时,可以发现,母亲的教育背景与学生是否联读双学位事实上关系重大。相反,在将所有显示其社会状况的因素通盘考虑时,可以发现,出生国、所使用的第一语言和父辈的教育背景(此三项因素本身密切相关),并非什么重要因素。

事实上,对于是否联读这种双学位,最重要的因素分别乃是年龄、性别和族性。

·较诸年龄较大者,较为年轻的学生更为可能联读这种双学位;

·在年龄较大的学生组中(20-29岁),较诸女生,男生更为可能联读这种双学位;

·较为年轻的学生组中的女生中,较诸非亚裔学生,亚裔女生更为可能联读这种双学位。

而社会一经济因素对于是否成为该组中的一员之无甚关碍,亦颇为令人吃惊。相反,较诸同龄人,该组更为可能来自珍视教育的社会背景。对于将商业性的学位与法学学位联读,似乎更少是一种教育性的决定,毋宁乃实际的、职业性/就业性的决定这一假定而言,这确乎是一个出乎意料的发现。不过,该组成员还具有相对年轻和男生占多数的特征,则毫不奇怪。——“澳大利亚法科毕业生职业状况研究”发现,较诸年长者和女生,较为年轻的与男性毕业生,二者在选择其职业生涯时,乃更多商业取向,而更少利他动机。

找工

开始找工时,并不令人惊讶,该组较其同龄人更可能申请商业。工业和金融领域(即私营部门)的工作,特别是这些部门的非法律性职位。相反,较诸同龄人,其对政府职位和社会法律工作无甚兴味。较诸该样本组中的其他人,如若找不到其所乐意的工作,他们还更可能寻求在私营部门获得法律的或非法律性的工作,以作为一个较好的选择。

1995年样本组中的大部分毕业生都有不止一个优选的工作领域,联读商学/法学的这一组亦不例外。这样,该组中30%的人表示优先选择私营部门中的法律性工作,而31%选择私营部门的非法律性工作。与此同时,该组中的大部分毕业生(接近四分之三),事实上考虑以私营法律业作为其优选的工作领域之一。这肯定了商学/法学科目为那些其优先选择内容和志向本身即包括执业私营法律业的毕业生所珍视,对于执业私营法律业来说,商学培训被视为其法律教育的一个合意的补充。

不过,总体而言,对于这一组来说,似乎在私营企业工作(无论是在私营法律界还是在私营部门)远较从事法律(无论是在私营法律界还是在或公或私部门)工作重要。而且,至少对于某些人来说,将法律工作与在私人企业的工作两相结合,乃为一种理想的结合。因此,这似乎表明该组更多的是为其工作的物质性回报所策动,而非为施展其法律训练的机会或利他主义所驱使。即便有些利他主义,他也会受到物质回报需求的影响。

商业优先

多方信息均证实,该组成员更加偏爱商业性工作。较诸同一样本组中其他人的第一份工作,其第一个工作多半是在私营部门(不管是从事法律或非法律性工作)。如果调换工作的话,较诸同龄人,他们也更可能是转到一个商业性位置上。他们也较同龄人更加可能将自己即刻的前程定位在私营部门——当问他们预测一下三年内会在哪里时,较诸样本组中的其他人,该组更为可能选择一个商业性的去处。

尽管如此,虽然较诸样本组中的其他人,选修商学/法学科目的学生大都优先选择商业性工作,但并非每个毕业生都在商业性岗位上。事实上,只有一半弱一点的人在私营法律界工作,10%在公共部门工作。不过,该组中将近三分之一的人在私营部门工作(一半不到的人从事法律工作,一半多一点的人从事非法律性工作)。(注:毕业生们被问及他们是否认为其工作在性质上属于法律性的抑或非法律性的,感觉这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他们对于自己的工作的法律抑或非法律性质的理念认识。)

其他一些突出的特点

较诸同一样本组中的其他人,该组成员在获得其法律学位之前,即更为可能获得一份工作,包括在私营法律界的工作。这一事实表明,这一小组实为一个相对富有进取心的团体。一多半修习商学/法学的毕业生都是这样的,相比而言,其同龄人仅为三分之一多一点。较诸同龄人,他们可能挣的也更多。

结论

很显然,这是一个具有过硬的商学知识并对私营企业甚有兴味的一个小组。甚至那些优先选择并且从业于私营法律界的毕业生,也是更多地受到可得受雇于私营企业的机会,以及与较诸从事法律工作,占有一个私营企业的位置,可以获得更多的物质回报的机会这一动机所驱使。虽然该组成员亦非完全没有利他主义,但较诸同龄人,奉献社会的吁求对他们奏效甚微(或者,如若利他主义伴有物质回报的话,则对该组将更具感召力)。相对年轻和男性占多数,部分地解释了这些倾向性,虽然他们的背景(较诸同龄人更加强调教育)并非促其如此。饶有趣味的是,虽然社会一经济因素(诸如受教育过程和在其受教育期间父母的职业背景)与其成为该组成员并无甚大关系,但却确乎预示了他们的优选职业生涯与就业去向。就一般的人格特征而言,许多因素表明这是一个相对具有进取性、专注于自己的利益和自信的团体。

为一般性的修习法律和专业性修习法律而提供的课程研究生学习科目

澳大利亚法学教育的第二个贡献乃是课程研究生学习科目(postgraduate coursework program)。在澳大利亚,法学教育领域及其复杂性和法律工作的专业化程度的增长,新兴法律工作领域的发展,均增加了课程研究生学习科目帮助法学毕业生形成自己的专业技能的压力。凡此科目亦志在强化本科学习所不曾提供的学习领域的一般思想内容和知识追求。

虽然这种研究生学习科目的范围广泛,内容丰富,与LLB和JD科目区别显著,但澳大利亚在这方面的进展或许并无多少特色。这些课程科目与以研究为主的研究生科目(postgraduate research program)相携而行,前引至研究型法学硕士(Master of laws by research)、法律科学博士(SJD,即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和哲学博士(PhD,即Doctor of Philosonhy)。

澳大利亚法学院形成了相当成熟的法学硕士和法学研究生文凭科目的课程研究生学习科目。有时,这些学位是专门设计作为某一特定领域的学位的,如:

公司法硕士(Master of Corporate Law);税法硕士(Master of taxation);环境与地方政府法硕士(Master of Environmental and LocaI Govevnment Law);劳动法与劳资关系硕士(Master of Labour Law and Relations);环境法硕士(Master of Environment Law);卫生法硕士(Master of Health Law);犯罪学硕士(Master of Criminology);行政法与政策硕士(Master of Administrative Law and Policy);纠纷调处硕士(Master of Dispute Resolution);自然资源法硕士(Master of NaturaI Resources Law);商业法硕士(Master of Business Law);比较法硕士(Master of Comparative Law)。

即便在只授予法学硕士(Master of Laws)的法学院,通常也特别标明其主修内容,或许,毕业生的结业证书上即含有这类字样:“法学硕士,主修……(业已完成学习)”,或者其他具有相同效果的措辞。

再一次地,挑选一所特定的大学所提供的法学硕士课程研究生学习科目的特定模式,并列出其在那些专业领域通常所提供的课程来审视一番,或许不无裨益。研究生课程的范围,标示着课程研究生学习科目和提供特定领域的专业研究,或广泛跨越课程内容的更为一般性的科目的广度与机会。因为我最熟悉新南威尔士大学,故而还是以此为例。在新南威尔士大学,修习课程的法学硕士候选人可在下列专业领域择一,作为自己的主修科目:

刑事司法;传媒、通讯和信息技术法;公司法、商法和税法;国际法;亚太法;比较法。

学生可以选择下列课程,而修习上述六大专业领域科目:

一、刑事司法

研究生课程:

公民自由与法;社区矫正制度;犯罪预防政策;证据中的有关问题;少年司法;治安;当代社会的刑罚;判刑:法律、政策与实践;“新”检察官;

本科课程:

高等刑法;犯罪与社会·刑事司法制度;刑罚学。

二、传媒、通讯和信息技术法

研究生课程

资料监查与信息隐私法;计算机技术在法律中的应用(A):数据库、超文本和通讯;相关科技知识;计算机技术在法律中的应用(B):在知识基础上的应用;电子通讯法:内容及其控制;电子通讯法:传输制度/系统;信息技术法;知识产权法中的有关问题;传媒与法:诽谤;传媒与法:禁止出版物;

本科课程:

通讯法;工业和知识产权法;信息技术法。

三、公司法、商法和税法

研究生课程

资本收益税;商务合同:履行、违约和终止;银行法与金融法;商事诉讼;公司债务清偿;公司控制交易;派生/继受规则;国际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际贸易与投资法;集体投资规则;证券交易条例;税务诉讼;

本科课程

高等税收法;保险法;国际贸易法;经济活动条例;银行法;现代公司;贸易实践;

四、国际法

研究生课程

高等国际法问题;国际法的历史与理论;欧盟:经济与贸易法;欧盟:制度与法制;国际商事仲裁;国际组织;海洋法;使用武力的法律规则;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本科课程

国际人道主义法;国际贸易法;国际公法。

五、亚太法

研究生课程

伊斯兰法;日本法;印度的法律与宗教;印度商贸的法律方面;太平洋诸岛国法制;东南亚的个人身份法;日本的贸易和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际贸易与投资法。

本科课程

亚洲商贸法;亚洲法制。

六、比较法

为了完成一个以比较法为主修课程的硕士学位,学生得修习一种科目,该科目的设置旨在培养学生对于比较法,和/或非自己本科结业所在地的其他司法辖权下的法制、法律和文化的精熟的理解。

结论

本文只对澳大利亚法学教育的两个方面进行了有限的述论,澳大利亚的法学教育对国家服务有效,其所蕴涵的理念,对于其他体制下的法学教育,或许具有他山之石之处。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为了自身的教育科目之现代化,澳大利亚的法学教育对其他最佳法学教育体制均多所借鉴。其得其失,野叟献芹,愿与诸海外朋友和邻居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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