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北军县方言代词复合处理_介词论文

豫北浚县方言的代词复指型处置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浚县论文,代词论文,方言论文,豫北论文,复指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引言

豫北浚县方言表示处置意义的格式有两种,一种与普通话“把”字格式基本相当,但所使用的标记词不同,浚县方言使用另文讨论。本文考察分析浚县方言代词复指型处置式的特点、意义,并与其他方言的相关格式进行比较。

2.浚县方言代词复指型处置式的特点和意义

2.1 结构特点

浚县方言代词复指型处置式的结构特点表现为:受事成分位于句首,有时可以不出现,是一种语境默认;施事位于受事成分后,有时也可以自由隐现,在祈使句中默认为第二人称;谓语核心为动词或动结式,一定使用变韵形式;动词或动结式后有一个不负载重音的复指性代词,用来复指受事成分;复指性代词后有表示终点的成分、表示位移的成分或零形式。如:

2.2 语义特点

1)受事为定指性高的语义成分。

代词复指型处置式中的受事都是定指性比较高的成分,常常位于句首。然而能否在句首出现跟这个名词所指称的事物的生命度有关,即在生命度等级序列“第一/第二人称代词〉第三人称代词〉其他人类名词短语〉动物名词短语〉无生命物名词短语”③中除人称代词外,其他越是位于等级序列后面的成分越容易在句首出现。如:

这种情况与施事主语所遵循的生命度等级规则正好相反,即越是位于等级序列前边的成分越容易充当施事主语。

生命度与自控度相对应,人称代词的自控度最高,当它与施事同时位于动词前又无显性标记时,施受关系容易混淆。因此,从句法规则的角度讲,人称代词作为受事在代词复指型处置式中不能位于句首。如下面的句子不能说:

2)动词或动结式使用变韵形式,变韵相当于终点格标记或完成体标记。

浚县方言的动词变韵可以表达完成体意义、持续体意义和终点格意义④。在代词复指型处置式中,当复指性代词后为处所成分时,动词变韵是终点格标记,相当于普通话动词后的“到”或“在”。当复指性代词后无处所成分时,动词变韵是完成体标记,相当于普通话动词后的“”。如:

终点格和完成体都表示动作实施后有结果。处置式的典型意义是A通过动作V使B或要使B发生某种改变、产生某种结果等,只有动作完成或实现后,结果才会出现,句式义才能得以体现。因此,这里的动词变韵是句法结构中核心意义的体现者,是必不可少的语义成分。

3)代词为复指性的,不负载语义重音,只读轻声“[·ta]”。如:

在浚县方言里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即动词后的这个不负载重音的代词还可以是第一人称或第二人称。如:

这种情况下,代词不是复指性的。但从句法和语义的对应看,它们与用第三人称代词复指表示位移处置的情况平行一致,是一种值得进一步关注的句式。

4)复指性代词后的成分有一定语义限制,要么是表示处所的成分,包括抽象的处所;要么是表示位移的成分,限于“来、去、走、跑”;要么是零形式。如:

2.3 语法意义

浚县方言的代词复指性处置式主要用来表示位移处置和结果处置,以位移处置最为常见。代词复指型处置式都可以相应地替换为介词型处置式而意义不变,但相比来说,代词复指型处置式更简约易用,尤其当表示的意义是位移处置时,方言区的人更常用代词复指型处置式来表达,而介词型处置式用起来倒显得有点生硬或不顺口。

代词复指型处置式常用在陈述句或祈使句中,且二者分工明确,陈述句一般用于表示已然情况,祈使句一般用于表示未然情况。如:

据笔者调查,此类代词复指型处置式不止浚县方言有,浚县周边的安阳、滑县、新乡、淇县、卫辉、长垣、封丘、原阳等地都有。从地理分布看,这种处置式带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

3.其他方言相关格式

用代词复指来表达处置意义的现象在方言中并不鲜见,学界对这种现象也给予了相当多的关注。根据李新魁(1995)、黄伯荣(1996)、李如龙、张双庆(1997)、项梦冰(1997)、徐烈炯(1998,2003)、陈淑梅(2001)、刘丹青(2008)、麦耘(2003)、石毓智(2008)、叶祖贵(2009)等学者的研究,我们把方言中与代词复指相关的处置式类型归纳为以下五种(句中下加线的成分为复指代词、处置介词和表处置义的介代短语):

3.1 单代型

单用代词复指来表示处置意义的格式在河南南部、吴语、客家话以及粤语中是更常用的句式。刘丹青(1997)指出,苏州方言里“祈使性的‘拿’字句,假如动词后有结果补语而没有其他宾语,常用代词‘俚’(他/它)复指受事成分,这个代词在译成〈普〉时不译出来更好,而在〈苏〉中则用了更顺口,而‘拿’字倒用不用无所谓”。同样的情况香港粤语中也有,张双庆(1997)指出:“用‘佢’来复指受处置的对象,已表达出较强的处置意味,所以有些处置句的介词‘将’也可以不出现,(但宾语不能提到动词前)同样具有处置意义”。

3.2 介代呼应型

用处置介词与复指代词呼应表达处置意义的句式分布范围很广,除东南部方言外,中部地区使用广泛,像安徽巢县(黄伯荣,1996),湖北公安(朱冠明,2005)、英山(陈淑梅,2001)、孝感(左林霞,2001),河南确山(石毓智等,2008)、罗山(王东等,2007)等地的方言中,动词前用处置介词介引受事,动词后用代词复指受事是一种强势句式,在有些方言中这种句式甚至曾经是固有的唯一格式(左林霞,2001)。与只用处置介词的句式相比,这种强化式所表达的处置意义更为强烈,一般用在祈使句中。

3.3 介代短语型

这种情况的处置式普通话中也有,但用例较少,其他主要分布在闽语和南部吴语中。复指性代词常跟一个起介引作用的介词相邻共现,组成一个介代短语,一般用在动词前,也可以出现在动词后,如例(43)。其中的代词用来复指被置于动词前的受事成分,而那个起介引作用的介词有时候不一定是与普通话中“把”对应的介词,如泉州方言的“护”、潮州方言的“甲”、汕头方言的“恰”、澄海方言的“给”等,但这些介代短语在句中是用来表示处置意义的,有的方言去掉这个介代短语,句子不表示处置意义,如例(45)汕头方言的“恰伊”。

3.4 介词与介代短语呼应型

这种句式主要分布在闽语地区,也是一种强化处置句式,即在用处置介词将受事成分置于动词前的基础上又使用介代短语进一步强化了处置意义。

3.5 介代短语与代词呼应型

这种句式目前见于报道的只有闽语泉州方言。从语法手段上讲,它与介代呼应型、介词与介代短语呼应型有异曲同工之处,是介代短语与复指代词前后呼应的强化句式,也表达了一种强烈的处置意义。

从表义上看,以上五种处置式差不多都是用来表达结果处置的,动词后大都有表示完成意义的体助词或者结果补语,除介代短语型和介代短语与代词呼应型外,复指性代词一般位于助词或补语后,如果之后没有语气词,它常位于句末。从指称上看,复指性代词的指称意义较虚,它既可以指称第一人称,例(32),也可以指称第二人称,例(34);既可以指称单数,也可以指称复数,例(40)。

浚县及其周边地区方言的代词复指型处置式属于单代型。但与上列单代型不同的是,除了表示结果处置外,这些地区方言的代词复指型处置式更多地用于位移处置,且表示位移处置的句式中,复指性代词后边另有处所成分或位移成分,复指代词不位于句末。也许正是这种句法位置的不同,使得这些方言里这个复指性代词的虚化程度打了折扣,除第三人称外也可以是第一人称或第二人称,具有了较为实在些的指称意义。

4.结语

浚县方言和其他方言的语言事实和讨论表明,与介词型处置式相比,代词复指型处置式在汉语方言中普遍存在,并具有一定的地理分布特征。从类型学角度看,浚县及其周边地区方言表示位移处置或结果处置的代词复指型处置式体现了不同于其他方言的区域性特征,但与其他方言的同类句式在类型学上是一致的,值得学界关注。

注释:

①这里上标的“D”表示动词的变韵,即“弄”的基本韵是,变韵是。关于浚县方言动词变韵的意义参看辛永芬(2006)。

②这里的上标“H”表示这个字是合音字,合音来源用小号字加以说明。

③这个生命等级系列引自伯纳德·科姆里所著《语言共性和语言类型》(沈家煊译,1989,158页)。

④参看辛永芬(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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