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中国法学_法理学论文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中国法学_法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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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中国法理学?我想可以用三句话十二个字来概括,这就是:成绩巨大、争论不少、前景光明。现分述如下:

(一)成绩巨大

20年前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带来了我国法学、法理学的春天。在邓小平伟大理论、特别是其民主法制思想的指引下,我国的法理学研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不仅促进了我国的民主、法律建设,而且为在新时期实现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转变,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援,从而也使我国法理学自身,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繁荣,并为人类法律文化的发展,增添了新的、重要的内容,成绩是巨大的、十分丰硕的。这主要表现在:

一、解放思想、冲破禁区,抛弃了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公式,在一系列重大理论观点上,实现了拨乱反正。如:

1.承认了法不仅有阶级性,而且也有继承性、社会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多种属性;2.抛弃了法单纯是阶级斗争的工具的片面认识,承认法不仅有阶级统治的职能,也执行着任何社会都要执行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社会公共职能;3.纠正了忽视人权问题研究的错误倾向;4.基本澄清了把法理解为脱离物质生活条件而单纯以国家权力为基础的模糊观念;5.重新肯定了依法办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和审判独立等人类法律文化积累的合理的、进步的原则;6.否定了以党代政、以党的政策代替法的错误观点,明确了加强党的领导,必须改善党的领导,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

二、打开门窗、面向世界,大胆借鉴、引进了历史上和国外法理学研究的成果和有用的方法,大大拓展了法理学研究的视野和领域。建立了一些新的学科和研究方向,如开展了比较法的研究、法社会学的研究、法的经济分析的研究、行为法学的研究、现代西方法哲学的研究等等,吸取了历史上、尤其是近代资本主义国家治国的合理的成功的经验、做法。如权力制衡的原则、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一般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所要求的一些普遍的、行之有效的做法等等。

三、适应新时期发展的需要,研究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如民主与法制的关系问题、人治与法治的问题、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法制的特点问题、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法律观问题、现代法的精神问题、法制现代化问题、法制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问题、法治与法制的区别和联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问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制与反腐倡廉、“一国两制”、对外国法律的借鉴和移植等问题,还研究了适应新时期需要的一些更一般的法的理论问题,如人权问题、法与利益的关系问题、法的价值问题、法律调整的对象、方法、机制、效果等等问题。

四、正是在这种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适应新时代、面向世界、结合实际的研究过程中,产生了不少有价值的著作和教材,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专业人才,锻炼并逐步形成了一支老、中、青结合的教学和研究队伍。可以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20年,是中国法理学获得新生的20年、繁荣昌盛的20年。我国法理学研究,不仅推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而且对逐步确立在党的领导下、发扬人民民主、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作出了有力的理论论证。这个治国方略的确立,是中国法律文化划时代的飞跃,也给世界法律文化增添了新的、重要的内容。我国法理学的成就,是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密不可分的。

首先,十一届三中全会批判“两个凡是”、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这是我国法理学冲破禁区、拨乱反正,取得重大成就的思想前提;

其次,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顺乎民心、符合实际、符合世界潮流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正确路线和方针,是我国法学、法理学能大有用武之地的重要条件;

再次,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发展民主、健全法制的大好形势和一系列正确政策的贯彻,为我国法学、法理学的发展创造了极为有利的环境和条件。这里主要讲两项:一是“双百方针”的认真实行;二是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政策的落实,包括学术职称、技术职称和荣誉称号的设立等等,都对学术研究、包括法理学研究,有无可估量的推动作用。例如,一些重要的著作、教材得以产生,都与正确地选定主编并实行主编负责制有直接的关系。

最后,十一届三中全会所确定的正确路线,以及其后,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进展和邓小平理论的逐步形成,所提出的许多重要理论观点、特别是民主法制观点,都直接为我国的法理学研究,指明了方向,增添了内容,推动了它的繁荣昌盛。邓小平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思想,实际上正是我国法理学研究的核心内容。20年来我国法理学取得的成就,是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党的正确路线的胜利,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胜利,也是法理学界在邓小平理论和党的正确路线的指引下,发挥了主动性、创造精神,协作探索的胜利。

(二)争论不少

十一届三中全会,导致了人们思想的大解放,学术界一扫过去那种万马皆喑的沉闷局面,面对新情况、新问题,人们反思过去,独立思考,有了不同的见解,议论纷纷。这是民主大发展、科学大发展的征兆。法学界、法理学界也不例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20年,在我国法理学界也不断地出现不少有争论的问题。其中许多问题,随着事态的发展和学术讨论的逐步深入,已获得了解决,或基本获得了解决、取得了共识。如关于法的继承性、法的社会公共职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治与法治、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等问题。但有些似乎同现实联系较远的、实际上是更深层次的基本理论问题,直到目前在我国法理学界仍存在较大的分歧,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好象正是这种分歧,导致了对中国法理学的历史和现状的评估上也存在着不一致的认识。乍看起来,我国法理学界有些“乱”,似乎是一种倒退,即从过去理论上的一致、统一倒退了,把已经搞清楚的问题又搞糊涂了。但仔细分析,这也是一种进步的表现,是解放思想、反思过去,敢于独立思考,敢于怀疑某些原理而出现的局面,是学术界、法理学界有了开拓、探索气氛的表现。当然,一些重大的理论问题,也必须辨别清楚。

目前我国法理学界仍然存在的理论争论热点主要有:

1.法的概念和法的本质问题的争论。这是个很大的问题,涉及对一系列根本问题的认识。如对马、恩在《共产党宣言》针对资产阶级、揭露资产阶级法的本质所讲的一段话的认识:对法是主观现象还是客观现象,是社会存在还是社会意识的认识问题;对法与法律的关系问题、法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的认识;法是否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的认识,对法的本质、以及存在不存在法的本质问题的认识,等等。

2.如何认识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的原理是否还适合于社会主义法,什么是现代法的精神和如何认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精神问题。

3.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问题。

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问题,包括对公私的划分、私法优先如何看待问题。

5.关于法律关系的性质,权利义务的关系,权利本位还是义务先在的问题。

6.对中国法理学的历史和现状如何评估的问题。

我个人认为,在这些有争论的热点问题中,最根本的还是第一类问题中的那些问题。因为正是法的概念问题反映着、规定着人们认识法、研究法的价值取向,决定着人们对其它一系列问题的认识,也决定着人们对中国法理学的历史和现状的评估。如果认为法是客观规律、是社会存在而与法律截然不同,同国家权力没有内在联系,那自然会认为法没有阶级性、是在不同国家或地区都普遍存在的东西,从而自然会导致否定研究法的本质问题的必要性,导致把马恩关于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原理,斥之为国家主义、极权主义。前苏联解体前夕法理学界出现的所谓对法的广义理解以及法与法律的区别,就是在批判这一原理的背景下出台的。当时,前苏联法理学界的有些学者认为,彻底批判“把法理解为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是发展“民主的、反专制的思想”的理论前提。然而,事实证明这种批判,只能搞乱人们的思想。它发展的只是西方的民主观、法律观。前苏联解体前夕法理学界一些人使用的广义的法的概念,实际上是把法学中研究的法(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制度化)、法律关系、权利(属于某一主体的法律上的、以及非法律的权利)、一切从社会生活中产生的社会规范和被人们认为是正当的东西,都囊括在法这个概念中了。这在科学上是不能允许的。马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就曾严厉批评过这种玩弄文字游戏的手法。(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66页。)因为无论在中文、外文,法这个词都是个多义词。都有平、正、直、真理、权利和国家确定的判断人们行为合法不合法的标准(即法学意义上的法)的含义。法学意义上的法固然也与权利、平、正、直的观念和法在生活中实现的形式——法律关系,有一定的联系,但我们绝不应把这些含义都放在一起看成是一个东西、下一个定义。不同意义上的“法”,必须有不同的界定,否则就必然混淆不同的概念搞乱人们的思想。把法说成与法律截然对立的东西,说成不需要法律这种形式就可以独立存在的东西,那么根据什么来判断人们的行为合法与否呢?根据每个人心目中认为的法?根据所谓的“理想的法”?这不就是自然法的理论吗?这不就是要用理想的自然法来对抗现行的实证法吗?且不说这种观点是否符合实际,主张这种观点把法与法律截然分开,认为一种规范、原则、公正标准等等,不需要被体现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就是法,岂不就是在主张不要国家权力、越过国家权力吗?

在苏联解体前夕,前苏联法理学界的一些人鼓吹的这种理论,导致了思想政治上的混乱,以致1994年俄罗斯的一位著名法理学家,也不得不出面来澄清这种混乱的概念。他写道:“法与法律的划分者可能会认为,他们的方法只能被那些职业高超的正义卫士所使用,其他人是达不到的。但这是幼稚的想法。危险恰恰在于,所有那些被法律秩序和法制、民主和人道妨碍的人都会在‘真正的法律’的旗号下忽视法律。”“职业法律工作者,……应该本身就具有明晰无误的立场,任何愿望、信念或见解,都不能视为法律规范,如果它们没有反映在以应有方式通过的法律文件中。这种文件只能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根据反映人民意志的民主程序作相应的修改。”(注:中文节译见《外国法译评》1994年第3期,第28、29页。)

前苏联某些法学家使用的广义的法的概念,还只限于观念形态的东西,反映通过人们的意识、精神产生的规范、原则、制度等等。而我们的一些同志甚至还把法定义为客观规律、社会存在。这样一来倒也彻底,法不仅与国家、与阶级没有内在联系,而且与人、与人类的活动也没有内在联系了,法成了客观规律、社会存在,那当然是永恒的、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东西了。实际上有这种观点的作者自己,也往往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

我个人认为,在法的概念和本质这类问题上,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因为这些原理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是符合实际的。在我国有些人认为它不符合实际,大多是出于误解或受过去“左”的认识和西方某些学者片面理解的局限。只要我们能真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认识路线,只要联系实际、首先是联系部门法的实际,严肃地对待问题,认真贯彻“双百方针”,这些问题是逐步会得到解决、取得更多的共识的。一时得不到解决,也不必着慌,可以慢慢研究,但学者们在发表文章出版著作时是否也应有所自律?以免误导、误人子弟。研究无禁区,但宣传和教学应有一定的纪律和自律。我以为我们不应把一些还很不成熟的观点、自己还处在混乱中的概念,随意散播。

看来,我国法理学界如果能在第一类问题上,逐步取得正确的解决,其它问题有的也会迎刃而解。有的虽然一时解决不了,也会在基本的方面、大的方向上取得共识。至于涉及做法问题,本来就可有不同的设想,完全可以有不同的方案提出,靠实践的检验,而不必强求认识的一致。

第一类问题涉及法学研究的方向,因此在这类问题上取得共识,也必然会带来对我国法理学的历史与现状的评估上的共识。承认我国法理学界多数人公认的法的概念和本质的原理的正确性,必然会导致承认我国法理学尽管走过曲折艰难的途径,但总的讲走的还是一条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道路。我国的法理学是马克思主义的法理学,尽管在许多专门法律问题的研究上,比较薄弱,但在法的产生、发展的规律性等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上,是一切历史唯心主义的法理学所无法比拟的,我国法理学所阐明的这些原理基本上是符合实际的,是经得起实践检验的。我们要克服闭关自守、固步自封的错误态度,要认真研究并借鉴西方法学、法理学合理的、科学的和进步的思想、做法,但不能简单照搬,更不能完全以西方的观点为标准,把我国的社会主义法理学说成一无是处、基本上不符合实际,把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阶级分析的方法,一概斥之为片面、绝对化、空想、阶级斗争为纲等等而加以抛弃。前苏联法理学界后期的教训值得记取。

(三)前景光明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中国法理学,成绩巨大,问题也有,但问题也是前进当中、解放思想当中出现的,只要我们坚持实事求是这个马克思主义的精髓,追求真理,勇于探索,沿着十一届三中全会开辟的正确路线走下去,存在的问题、包括上述的一些重大理论分歧,会得到解决的,我国法理学的前景一定会是光明的。

我国法理学现正处在大发展、大繁荣的前夜。过去的发展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20年的发展,已为我国法理学的大发展奠定了基础、准备了力量、创造了条件。

根据我们对我国法理学现状的评估,我们认为我国法理学应继续坚持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正确方针,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紧密结合时代特征和中国实际,建设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理学,或者叫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据说一些同志反对这个提法,理由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是普遍的,谈不上什么中国特色。我们认为这种指责难以成立。共性是寓于特性中的,一般规律总是通过无数的特殊情况表现出来的。如果说法学是一般,那么社会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就是特殊,社会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不可能不体现法学的一般性、共性。如果说,社会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一般,那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就是特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也不可能不体现法学、社会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般性、共性,不过是更接近中国国情、与中国国情紧密联系起来表现着法学、社会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般性而已。所以建立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或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提法是科学的、确切的,它表明这种法理学既不能自外于法学、社会主义法学的一般规律和共性,又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找到这些一般规律和共性的特殊表现,这样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伟大事业。

怎样建立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理学?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20年,也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这就是:

第一,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为此就要认真学习、领会马克思主义的著作、毛泽东的著作、邓小平文选和十五大的文件,以此作为统一认识、统一行动的指导。坚持马克思主义,首先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是科学,是行动的指南,需要下功夫联系实际,认真学习,才能学到手。否则,坚持马克思主义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第二,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适应新时代、新情况的需要,紧密联系实际、首先是部门法的实际问题,勇于面对现实,研究现实问题,发展和丰富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概念、原理。

第三,必须树立、培养一种好的、马克思主义的学风。坚持理论与实际、学习和运用、言论和行动的三个相统一。树立民主讨论的风气,积极探索的风气,求真务实的风气。理论问题有不同的看法是正常的。不能乱扣帽子、乱打棍子,随意上纲、上线。提倡一种朴实的、用明确的语言表达意思的文风、学风,反对乱用名词、故弄玄虚。

第四,必须加强法学界、法理学界的团结,团结就是力量。从团结的愿望出发,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新的团结。这是多年来行之有效的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公式。在学术活动中,要养成良好的学风,也必须坚持这个公式。

总之,只要我们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沿着十一届三中全会开辟的道路坚持不懈地走下去,我国法理学,就一定能为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为建设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理学(或者叫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为世界的和平、发展和人类法律文化的繁荣,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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