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方法论与环境伦理建设_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论文

马克思的方法论与环境伦理建设_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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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伦理学是当前伦理学研究的前沿领域。毫无疑问,构建环境伦理学,最重要的是,确立环境伦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我们认为,马克思的人与自然关系研究方法,为当代环境伦理学的构建,提供了基本的分析范式及方法视角。

一、马克思的人与自然关系研究的方法论

马克思认为,确立一门学科的研究方法的根本依据在于,这一研究方法对该学科研究对象具有足够的解释力,能够对研究对象作出合乎其本性和事实的解读及阐释。他指出:“只有这样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及产生的实际情况来理解事物,任何深奥的哲学问题,都会被简单地归结为某种经验的事实,例如,关于人与自然关系这一重要问题就是这样。”[1](P49)马克思从人与自然关系中最基本的规定和最基本的事态出发研究两者的关系,构筑了人与自然关系研究的基本方法:整体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和社会分析方法。马克思从人的存在与自然存在的有机联系中,从人与自然关系的历史演变中,从人与自然同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中,多维视角地研究探解人与自然的关系,从而实现了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完整、深刻的分析,变革了传统的人的存在观、自然价值观,构建了人的生存的新取向,解构了传统的自然观念,获得了对人的存在、自然存在及其关系的科学认识。

(一)人与自然关系研究中的整体分析方法。对人与自然关系认识的深化总是伴随着研究方法的变革。在近代,实现了人与自然关系分析方法的深刻更易,即由古代的直观的整体的体认方法向近代的机械线性分析方法的转向。这一转向是由培根—笛卡尔所开启的。随着人与自然关系的进一步展开,近代科学的迅猛发展,人与自然关系研究方法必然会发生新的变迁,即由机械线性分析方法向整体分析方法转变。马克思以实证科学成果为基础的辩证法理论,以系统的形式描绘出一幅现实世界普遍联系的清晰图画,从而为运用整体分析方法研究人与自然关系奠定了理论基础。马克思运用整体方法考察了人与自然关系,并提出了十分深刻的观点。

1.马克思运用整体方法考察了人的存在形态,指出人是自然类存在与社会类存在的统一体。马克思从对人的存在的分析中,揭示了人与自然的内在一体性。马克思运用整体分析方法分析人与自然的关系,从而克服和消解了培根—笛卡尔的人与自然关系线性分析方法的局限,改造了以“人和自然”为主题的费尔巴哈哲学,从而获得了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新认识。马克思从人与自然关系中的现实存在这一基点出发,揭示了人与自然之间的交融一体关系,提出了人是自然类存在的重要命题。他认为,人作为类存在内含人既属自身的类,又属自然物类,是自然类存在与社会类存在的统一体;人的类生活是人与人、人与自然交互作用过程,是人作为自然物类而进行生命活动的过程;人的类本质既体现在社会关系中展开的“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又表现在“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并且,人的自然类本质的实现程度与人的发展程度具有内在的关联性,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在何种程度上对人说来成了自然,或者说自然在何种程度上成了人具有的人的本质,因而从这种关系就可以判断人的整个发展程度。从这种关系的性质就可以看出。人在何种程度上成为并把自己理解为类存在物。”[2](P76)马克思还进一步分析了人作为自然类存在物的现实根据。首先,从人的生命存在看,人是自然类存在。马克思认为,人的生命存在与自然界中其他物类的生命存在具有同一性。无论是在人那里。还是在动物那里,从肉体方面来说,人和动物一样。靠有机界生活,并且人的生命存在,既要将其他自然物类变成人的有机身体,又将其他自然物类变成人的“精神的无机界”。人的生命存在需要在其之外的自然界,在其之外的对象,因而,“人双重地存在着:主观上作为他自身而存在着,客观上又存在于自己生存的这些无机条件中。”[3](P491)其次,从人的生命生产看,人是自然类存在。人是在自然和社会中展开自己生命活动的,人的生命生产以自然界为基石,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性的外部世界,人就什么也不能创造。作为人的生命生产的基本形式的劳动以自然界为“第一资源”,并且人的劳动能力在某种意义上“不过是自然力的一种表现”。再次,从人的生命本质的展现来看,人是自然类存在。外部自然界是“表现和确证他的本质力量所不可缺少的、重要的对象”。人不仅在与自然界的交互作用中直观其生命存在,而且实现人所追求的目的、价值及理想,且反观自身,完善人作为理性与道德的生命体。

2.马克思运用整体方法探讨了人与自然共生共荣的机制,提出价值实现是人与自然协同进化的内在机理。人与自然的协同进化是人与自然构成同类体的基础。是人与自然关联一体的应有内涵。人与自然万物作为存在的整体,同人与人之间交互作用所形成的社会有机系统一样,其存在和进化的机理在于,系统整体中的每一成员的利益得到公正的满足,即价值实现。在人与自然的有机系统中,既应使人的利益得到满足,又应使自然万物的存在价值得到确认及尊重。蔑视自然界万物具有独立于人而存在的价值及权利,将自然物类的价值归结为对人的生存发展的效用,将人与自然共同体视作人的利益及价值实现的工具,则必然会导致人与自然共同体的解体,导致人与自然的对峙分裂。马克思批判了近代工业社会中资本对自然作价值掠夺和利益盘剥的利己主义行为。他指出:“在私有财产和钱的统治下形成的自然观,是对自然界的真正蔑视和实际贬低。在犹太人的宗教中,自然界虽然存在,但只是存在于想像中。托马斯·闵采尔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认为下列现象是不能容忍的:‘一切生灵——水里的鱼,天上的鸟,地上的植物都成了财产;但是生灵也应该是自由的啊。’”[4](P448-449)这里,马克思主张自然万物具有生存的自由权。马克思进一步指出,以利己为本性的资本将“金钱视为一切事物的普遍价值”,“剥夺了整个世界——人类世界和自然世界——本身的价值。”[4](P448)资本将人与人、人与自然界的关系变成了赤裸裸的金钱关系,将人和自然的尊严变成了交换价值,将自然万物视为可自由支配的私有财产,颠覆了人类世界存在的基本价值规范,否认了自然万物独立存在的价值。在马克思的理论中,一方面,主张人对自然合理利用的正当性,肯定自然界的属人本质及其意义;另一方面,又明确主张自然万物具有“本身的价值”,自然万物具有独立自在的生存权。总之,马克思运用整体分析方法去分析人与自然关系,提出了自然万物具有“本身的价值”的重要命题,揭示了人与自然互动一体及协同进化的内在机理。

(二)人与自然关系研究中的历史分析方法。马克思不仅深刻地考察了人作为社会存在物的生存发展史,人与人、人与社会交互作用的历史,而且将人作为自然存在物的历史,以及人与自然交互作用的历史纳入了他的理论视野,从历史的视角研究了人与自然的关系。马克思认为,人与人的交互作用史同人与自然交互作用史的整合才构成完整的人类史,并且,人与自然关系史是整个人类史的基础,“历史是人的真正的自然史”。马克思运用历史的尺度和方法考察人与自然交互作用史,将人与自然关系置于特定的历史条件中来考察和认识,揭示了人与自然交互作用的基本样态及演变轨迹,提出了人与自然交互作用的三种基本历史形态理论。

1.马克思运用历史方法分析了人与自然关系的初始状态,指出人对自然的动物式受动形态是人与自然交互作用的初始形态,这是原始人类与自然关系的基本内容。原始人类时期,人的自我意识、对象意识、认知能力极其弱小,生产力极度低下。因此,对原始人类来说,自然界“是作为一种完全异己的有无限威力的和不可制服的力量与人们对立,人们同它的关系完全像动物同它的关系一样,人们就像牲畜一样服从它的权力。”[1](P35)原始人类难以实现对自身与自然关系的科学认知,不能对自然力作出科学的解释。在原始人看来,自然力是某种异己的、神秘的、超越一切的东西,因而他们用人格化的方法来同化自然力。将自然物、自然力神化,赋予其灵性和神性,以恐惧的心态对自然顶礼膜拜。原始人类对待自然的这种心态及观念集中地体现在远古民族的自然宗教、图腾崇拜中。原始人以为通过对自然的敬拜可以求得自身的生存。同时这种观念也蕴涵着远古先民对自然的感激、敬仰、善待之情。总之,在人类社会的早期阶段上,人与自然之间以自然对人类的统领和人对自然的绝对服从而实现了原始的统一。人与自然的原始统一是人与自然关系发展历程中的一个必经环节和阶段,这个环节和阶段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必将被超越,马克思指出。将自然状态认作是人类本性的真正状态。不过是一种臆想,原始人类与自然之间的“纯朴的尼德兰图画”必将被刷新。

2.马克思运用历史方法探讨了人与自然关系的历史变迁,提出人对自然的支配征服形态是人与自然关系演变的基本形态。随着人的主体意识的觉醒,科学技术文化的发展,人与自然交互作用形态也随之发生替换,即由人对自然的动物式受动形态向人对自然的支配控制形态的转向。马克思指出:“现代自然科学和现代工业一起变革了整个自然界,结束了人们对自然界的幼稚态度和其他的幼稚行为。”[5](P240)马克思历史地看待人与自然关系的新内容和新变化。马克思认为,近代工业文明时代,资本创造出社会成员对自然界和社会联系本身的普通占有,而以前一切社会阶段都只表现为人类的地方性发展和对自然的崇拜,资本使自然界不过是人的对象,不过是有用物,它不再是自为的力量,而使自然界服从于人的需要。他认为,这是“资本的伟大文明作用”。尽管马克思对人支配征服自然的观念行为持批判的态度,但他又指出,人与自然关系的新态势在客观上推动着人类由蒙昧、野蛮状态走进文明时代,人在对自然的控制利用中,使自在的自然成为“人化的自然”、“人的现实的自然”、“人本学的自然”、“感性的世界”,成为“真正人的生活的基础”。马克思认为,把巨大的自然力并入生产过程,必将大大地提高劳动率,这一点是一目了然的。社会地控制自然力以便经济地加以利用,用人力兴建大规模的工程以便占有和驯服自然力,这种必要性在产业史上起着最有决定性的作用。各个单独的个人日益摆脱各种不同的民族局限和地域局限,而同整个世界的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相联系,形成世界历史性的共同活动的形式。人对自然的控制利用客观上推动了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的发展,使自然科学为直接的生产过程服务。马克思虽然肯定人对自然支配控制在特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必然性及意义,但同时又鲜明地指出,在我们这个时代,每一种事物好像都包含有自己的反面,“随着人类愈益控制自然,个人却似乎日益成为别人的奴隶或自己卑劣行为的奴隶”。人类降服了自然力,迫使它为人类服务,同时也造成了人与自然关系的紧张以及自然环境的破坏,正如马克思指出:“地力耗损——如在美国,森林消失——如在英国和法国,目前在德国和美国也是如此;气候改变,江河淤浅在俄国比在其他任何地方都厉害。”[6](P265)在人与自然交互作用中人对自然的支配控制形态必须为新的合理形态所替换。

3.马克思运用历史方法考察了人与自然关系变化的趋势。提出人与自然的本质统一形态是人与自然关系的理想形态。这一形态的确立既是人与自然关系演进的内在逻辑使然,也是人作为真正的自然类存在物的内在取向及要求。马克思对近代工业文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的异化状态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批判,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理想状态同时也是人类生存的理想状态作了系统探索。他提出“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马克思认为,人与自然关系理想状态的构建。需要人们转变对待自然的不合理的观念和行为。他不认同西方传统文化中内含的人对自然拥有天赋的支配权、所有权、立法权的理念。马克思指出:“对动物、土地等等,实质上不可能通过占有而发生任何支配关系,虽然动物服劳役。”[7](P495)他提出在人对自然的利用中要确立内在尺度与外在尺度相统一的规范。人与自然交互作用中,人以内在的需要为尺度使自然界表现为人的作品和现实具有合理性,同时,又必须按照自然界的尺度来利用自然,“人在生产中只能像自然本身那样发挥作用。”人利用自然的目的性活动必须建立在合乎自然界的尺度的基础上,“不以伟大的自然规律为依据的人类计划只会带来灾难。”总之,人与自然交互作用的理想形态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人的自然本质与自然的人的本质的内在统一。

(三)人与自然关系研究中的社会分析方法。从社会关系的视角研究人与自然关系的形成及演变,是马克思分析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方法。马克思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维度研究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根据在于:首先,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和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发生看,两者同源于人的生产中。马克思指出,人的生命的生产一开始“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互为生成条件,两者具有共生性。其次,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和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演变看,两者交互作用。马克思指出,人对自然界的特定关系受人与人之间交互作用所构成的社会形态的制约,人对人的特定关系受人与自然关系状况的制约。他认为,人对自然界的狭隘关系制约着他们之间的狭隘关系,他们之间的狭隘关系制约着他们对自然界的狭隘关系,人与自然界相异化同人与人之间相异化互为因果,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进步同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互为条件。在此意义上,马克思进一步指出,人同自然的关系直接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和人之间的关系直接就是人同自然的关系。基于上述分析,马克思确立了人与自然关系研究的社会方法,并深入系统地分析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影响及作用。

1.马克思运用社会方法考察了人的社会存在方式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影响。人与自然关系中的人是社会人,人是作为社会存在物同自然界发生相互作用,因而人的社会存在方式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形成及演变有直接作用。马克思将人的社会存在方式划分为三种形态:自然经济基础上的“人的依赖关系”形态;商品经济基础上的“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形态;产品经济基础上的基于人的全面发展和共同占有社会财富的“自由个性”形态;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早期阶段上。由于人的生产能力和社会物质生产力低下,人只能在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原始共同体或地域共同体中从事生产。在这种社会形态里,“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以及建立在这种生产的基础上的生活领域,都是以人身依附为特征。”马克思认为,人们之间的这种狭隘关系决定了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狭隘性,自然界几乎没有被历史的进程所改变,“造成了野蛮的崇拜自然的迷信”,人与自然之间以自然界对人的统治而呈现原始的统一性。

随着社会分工、商品交换的发展,人的社会存在方式发生了新转换,个人作为“狭隘人群的附属物”的状态被消解,人对物的依赖关系取代了人对人的依赖关系。随着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这种演变,人与自然原始和谐的关系被打破,商品经济渗透到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资本力求按照商品的形象来改造整个世界,人对自然的态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用有用性来审视自然。这种人对物的依赖和对商品货币的崇拜,必然要求“克服把自然神化的现象”,摧毁一切阻碍利用交换自然力的限制,获取自然产品,征服和改造自然界,实现对自然界的统治,由此导致了人与自然的分离及对立。

马克思认为,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物化的社会关系必然要被自由人联合体所取代,使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获得新质特征。在人与人的关系上,“各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体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人们实现了对生产力总和的占有以及由此而来的才能总和的发挥;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人对人说来作为自然界的存在以及自然界对人说来作为人的存在,已经变成实践的、可以通过感觉直观的。”人与人、人与自然达到本质的统一。

2.马克思运用社会方法分析了人的劳动生产方式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影响。马克思认为,生产劳动是人与自然之间物质变换的条件,是人类生存的自然条件,是人与自然交互作用的基本方式,因而,人的劳动生产方式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结构及演变有着直接的影响。劳动生产方式“是包括了劳动的全部要素和条件之总和的具体形式”,它内含劳动的社会性质,即劳动生产中人与人之间的联结方式及状态;劳动的目的性,即劳动的目标取向;劳动资料的运用,即“劳动者置于自己和劳动对象之间、用来把自己的活动传导到劳动对象上去的物或物的综合体的具体”投向。在人的不同的发展阶段及水平上,人的劳动的社会性质、劳动的目的性、劳动资料的数量、质量及使用状态具有不同的特征,并由此规定着人与自然物质变换的状态及成果。马克思认为,在“自然形成的社会里”,人从属于原始共同体,“产品本身作为共同产品者都是群的财产”。人的劳动表现为“动物式的本能的劳动形式”,运用自然形成的生产工具来利用自然物,人的生存条件与劳动的原始条件直接同一,人与自然呈现一种“原始的统一”。马克思通过对原始氏族社会、古代亚细亚、古希腊罗马的劳动生产方式的分析,进一步指出:“资本主义前的形式中,人类劳动只不过是它所不能控制的自然过程的助手。”[8](P569)在这样的社会发展阶段上,人的劳动过程与自然界的自在进化过程融合一体。随着近代工业文明的兴起,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呈现出新特质。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人对自然支配为前提”。资本主义的生产以劳动资料的私人占有为本质、以追求高额利润为目的,资本把物质生产变成在科学的帮助下对自然力的统治。因而,资本“扰乱”了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破坏着人与土地之间的物质变换”。马克思指出,改变人与自然之间物质变换的不合理状态,必须变革资本统治下的劳动方式,“合理地调节”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合理地确立劳动的目的取向,使人的劳动生产成为人对自然的利用和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控过程,在这种劳动生产中,人的利益满足与自然界的进化发展达到内在统一。

二、马克思的方法论对当代环境伦理学构建的价值

马克思虽然没有关于环境伦理学的专门著作。但他的关于人与自然关系分析的方法论,对当代环境伦理学的构建,仍具有重要的意义。马克思的方法论可以成为今天构建环境伦理学的方法论基础。并且,运用马克思的方法论,我们可以对环境伦理学构建中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作出更深入的探索。

(一)关于环境伦理学的价值取向问题。今天为什么需要环境伦理学?应该构建何种价值取向的环境伦理学?这是环境伦理学研究中无可回避的问题。构建环境伦理学是为了增进人类的福利?还是为了维护自然界中万物的福利?亦或是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环境伦理学的研究者对此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认为,环境伦理学的构建应以人为中心,因为人是现实世界的唯一主体,人且只有人是这个世界的中心,因此,环境伦理学的构建必须以人的利益为中心及取向,人之所以对自然作义务和责任承担,最终是为了增进人类的福利。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认为,以人的福利为取向的环境伦理学,必然导致环境伦理学的不可能。环境伦理学的构建必须超越人类中心主义。基于此,生态中心主义认为,环境伦理应该是以自然生态为中心的一切生物相互依存的伦理。人应该站在自然的立场上考虑人在自然系统中的行为规则。动物解放和动物权利论认为,动物和人一样有不可侵犯的权利,人不能将动物当作促进人的福利的工具。生物平等主义认为,要将动物以及其它所有生命物纳入道德关怀的范围,“一个人,只有当他把所有生命都视为神圣的,把植物和动物视为他的同胞,并尽其所能在帮助所有需要帮助的生命的时候,他才是道德的”。大地伦理学和深层生态伦理学认为,应从道德上关心无生命的系统、自然过程以及其它自然存在物,要将所有物种和整个生态系统视为道德顾客,人类不仅要尊重大地共同体中的同伴,还要尊重共同体本身。

在此,我们认为,对环境伦理学价值取向的定位,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主张皆不足取。构建科学的环境伦理学,必须走出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两极对立的思维框架,确立以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为环境伦理学的价值取向。综观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基本观点,可以看出,两者分歧的核心层面在于,人的利益与自然万物的利益的非共生性和非兼容性。其思维理路是,强调增进人类的利益,必然要贬损自然万物的利益,重视自然万物的利益必然要危害人类的利益,这是一种非此即彼的片面的逻辑思维。马克思在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整体分析中,揭示出人与自然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整体,人与自然共生体的进化机制和存在根基在于共生体内所有要素的利益得到满足。环境伦理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说到底是对人与自然之间的利益关系作伦理道德的调节。若人类仅立足于自身的利益的可持续和最大化满足,将人对自然的责任、义务、关爱立足于人的利益。而忽略自然界的实在利益,这样的环境伦理主张显然是片面的。正像在社会人伦伦理中,如果个人将对他人的道德责任和义务的承担回指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则个人无道德境界可言。在社会中,个人对他人和社会共同体的道德责任及义务的根据在于,和谐的社会共同体是个人生存发展的条件,社会共同体中所有成员都是具有独立的作为人的权利和尊严、人格及价值。同理。人对生存于其中的人与自然共同体和自然万物承担道德责任和义务,这既是人本身生存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自然万物具有独立自存的价值和尊严之使然。因此,环境伦理学的构建中,应以人的利益和物的利益的整合为取向。非人类中心主义主张以物的利益为中心构建环境伦理学,这种观点从认肯自然万物具有自存的价值和自身利益的层面看。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将人降到普通生物的地位,主张放弃人对自然的合理利用,这将使环境伦理学的构建失去现实的基础。显而易见,人若在自然中无以实现自身的合理需求,其不可能对自然界承担责任和义务,而且正是人具有能动性、自主性、创造性,其才能履行对自然的道德义务,人以外的自然万物之间不可能有什么权利和义务关系。伦理道德归根到底是社会文化进步的产物,舍弃人的利益,无论自然万物具有怎样的内在价值。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也无以发生。

因此,构建环境伦理学必须超越人类中心主义与自然中心主义的理论模式。这种超越是可能的。马克思的人与自然关系研究的整体分析方法和历史分析方法为此提供了方法论指引。马克思将人与自然作为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整体来考察,确立了人与自然互利共生的理念,他把人与自然的交互作用理解为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与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的过程;他既主张人依从内在尺度来利用自然,又强调物的外在尺度对人的活动的限定性;他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理解为人的自然本质与自然界的人的本质的统一,这样,马克思超越了以人的利益为中心的理论与以物的利益为中心的理论之间的对立。由此,可以确认,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应为环境伦理学的价值取向。

(二)关于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对象问题。这是一个目前仍存在争议的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环境伦理学以人与其他物种之间的伦理关系为研究对象;另一种观点认为,环境伦理学以人与自然生态系统之间的伦理关系为研究对象;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环境伦理学以受自然界影响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为研究对象。那么,我们该怎样来界定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我们认为,马克思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整体分析方法和社会分析方法为我们探究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提供了有效的分析工具。道德作为人应有的价值理想、文化观念和行为规则,那么。人的道德活动理应覆盖人的一切存在领域和生活领域,实现对人与人、人与社会和人与自然利益关系的调节,对人的社会生活行为和自然生活行为予以规范,在社会生活和自然生活领域中实现人的道德理想。传统伦理学忽视了人的社会存在史与自然存在史的有机联系,忽略了人的社会存在与自然存在的统一性,没有真正将人的自然存在、自然生活及其历史纳入伦理学的视野。马克思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揭示了人是自然和社会双重一体的存在物,人类的发展史是人的社会存在史与自然存在史的整合,人的全面发展是人的自然存在本质和人的社会存在本质的实现。马克思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科学阐释,对人的存在本质和现实生活的全面揭示,为环境伦理学的构建提供了理论基础,并且,他的基于科学方法的人与自然关系理论本身蕴涵着丰富的环境伦理思想。因此,今天我们必须拓展伦理学的思考领域,将道德关怀的域界推及到人以外的整个自然界,构建以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为研究对象的环境伦理学。其实,从伦理道德的发展史看,它的边界是一个不断扩展的过程,即道德领域经历了一个由血缘共同体到地域共同体再到社会共同体的演变过程。当然这种演变还只是在社会内部进行,而将道德关怀的边界由人的社会扩展到整个自然生态系统,必将开拓伦理学的全新研究领域,必然导致伦理学体系的深刻变革。即创建不同于社会伦理学的环境伦理学,这种不同体现在环境伦理学的研究方法、研究对象、价值观基础、伦理规范等诸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环境伦理学不仅以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为研究对象,而且要研究以自然为中介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马克思的一个基本观点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与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人与自然关系结构中的人绝不是纯粹的生物个体,人是在同人、社会的交互作用中发生与自然界的关系的。人总是隶属于一定的社会共同体,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社会活动方式、社会价值观念、社会交往方式必然会影响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因此,道德调节人与自然关系的同时,必须调整人同自然交往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总之,环境伦理学以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和以人与自然关系为中介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为研究对象。

(三)关于环境伦理学中人对自然的道德责任的根据问题。道德责任不仅是社会伦理学中的核心范畴,而且也是环境伦理学中的核心概念。环境伦理学的重要主题是。确立人对自然的道德责任以及责任履行的规范及路径。人为何要对自然讲道德?为何要履行对自然的道德义务?一种观点认为,人对自然作道德责任承担是为了人类的可持续生存,保护自然说到底是为保护人类自己;另一种观点认为,人对自然履行道德责任源于自然万物本身具有的内在价值,而非自然对于人的有用性。在此,笔者认为,人对自然具有道德责任,就在于人与自然处在同一生态系统中,是人作为自然存在物的内在要求。马克思运用整体分析方法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消除了传统的人与自然关系分析的主客二分法,突破了只有人是主体,自然是客体的传统理念,确立了人与自然是一个相互作用的系统的理念。在人与自然系统中,人与自然互为主体与客体。就人来说,马克思充分确认人在人与自然关系中的主体性,同时又指出,人作为自然存在物,“和动植物一样,是受动的、受制约和受限制的存在物”,即人在人与自然关系中的客体性。就自然而言,马克思指出,被生产者“当作属于他所有的无机体来看待的这些生存的自然条件,本身具有双重的性质:(1)是主体的自然;(2)是客体的自然。”从人对自然的利用的角度看,自然处在客体位置,从人的进化史的角度看,自然界创造了“万有”,包括人本身,自然处在主体地位。在人与自然生态系统中,人不具有绝对主体的地位,自然不是纯粹的客体,因而人不是自然的所有者和统治者。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甚至一切同时存在的社会加在一起,都不是土地的所有者,而只是利用者。如此,在人与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只是人具有内在价值。如马克思所认肯的自然界也具有“本身的价值”,即自然万物具有不依赖于人的自存性,自然万物本身是自在的存在,并不是以服务于人为目的存在,而是服从于大自然系统的进化规律。易言之,自然万物本身具有存在的尊严和“物格”,人在与自然发生必然的交互作用中,基于自然界“本身的价值”,对自然万物的尊严和“物格”以应有认同及尊重,是人履行自然道德责任的 内在根据。正如国际自然资源保护同盟发布的《世界自然宪章》中所指出,“生命的每种形式都是独特的,不管它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当受到尊重,为了使其他生物得到这种尊重,人类的行为必须受到道德准则的支配。”人生存于社会系统中,其必须对他人和社会作道德责任承担,同理,人生存于自然系统中,其必须对自然万物和整个自然界履行道德责任。人对自然万物生命的尊重,对自然万物的护育,形成人与自然的和谐系统,从而为人的可持续生存及发展提供坚实根基。显而易见,从人的利益出发来确立人对自然的道德责任,正如在社会系统中从“我”的利益出发来论及对他人和社会的道德责任一样,其逻辑路向是片面的、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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