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出版合同签订中若干问题的探讨_合同管理论文

图书出版合同签订中若干问题的探讨_合同管理论文

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有关问题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合同论文,图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图书出版合同是明确作者和出版者(传播者)之间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依据。目前国内出版社与作者之间签订合同的情况大致有四种:一是出版社每种图书均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二是只有部分图书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三是只与作者签订约稿合同,不签出版合同;四是与作者不签任何合同。多数出版社处于后三种情况,这与著作权法的要求相差很大,应引起重视。

一、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的重要性

1.签订合同是著作权法的要求。著作权法第二十三、二十九条分别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从著作权法这两条规定得知:一是不签合同不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二是签订合同是作品使用者经营图书业务的需要。出版社是出版经营单位,如果作者不将作品使用权授予出版社,出版社就无权出版作品,也就不能经营出版业务。出版社通过签订出版合同得到作者授权是经营出版业务的前提。

2.签订合同是出版社获得专有出版权的需要。著作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对此有非常明确的解释,“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出版社与作者签订了合同,权利就会受到保护;反之,就得不到保护。

3.签订合同可以减少、避免著作权纠纷的发生。就目前发生著作权纠纷而言,大多数都是由于没有签订合同而引起的。比如署名问题、稿酬的支付与分配问题等等。

4.签订合同可促进出版社加强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出版社不愿签订出版合同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怕受合同约束,担心不能很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出版时间和保证图书的质量。为了履行合同,出版社就要在“缩短出版周期,提高图书质量”上下一番功夫,这对出版社提高管理水平无疑是一个有力的促进。

5.出版社因未与作者签订合同,从而遭受经济损失的事时有发生。如果双方签了合同,受法律保护,就可以避免损失。

二、出版社与作者签订合同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1.应采用书面合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指出: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使用其作品,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没有法律效力。书面合同的主要条款,应符合1992年1月24 日国家版权局颁发的图书出版合同的标准样式。

2.作者要保证交付的书稿是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如有剽窃、抄袭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其侵权责任全部由作者承担。作者的这种保证,表示作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如果有侵权行为,与出版社无关。假如作者没有这样的保证,一旦发现作者有侵权行为时,出版社将负连带责任。

3.图书的约稿合同没有法律效力。作者与出版社签了约稿合同,待书稿完成以后仍可与另一家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作者只负适当的违约赔偿责任。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是通过图书出版合同而获得的。正确的处理方法是在作者的书稿尚未创作时,双方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其中包含约稿的条款即可。

4.合同一律署真名。作者的作品出版时拟署化名或不署名,可在合同真名后用括号注明化名或不署名。这样做主要是为了在写作过程中便于联系,从而不至于影响写作和出版进度。

5.两人以上的合作作品,按署名次序先后填入合同中。署名次序的先后,要以作者共同签署的书面信函为依据,该书面信函应作为合同附件。作者对此意见未统一前,出版社不应签订合同,避免出书后引起署名纠纷。

6.变更作者或作者署名次序的要求。两人以上的合作作品,在创作过程中若需变更作者署名人员或署名次序,作者应事先征得出版社同意,并具有所有合作作者共同签署的书面意见。

7.封面署名的要求。作者在封面上署名的人数,各社一般都有规定,以不超过4人为宜。作者超过4人时,如有主编人,封面上只署主编人姓名;如无主编人,封面可署前4人姓名,也可不署名, 只在扉页上或前言中署名,这对于作者获得著作权同等有效。

8.大型工具书、丛书或多人合作的重要图书的署名。其编写人员名单可以在文前页中单独列出。封面可署主编人姓名、编委会名称或不署名。

9.合同应写明著作方式。根据国标(GB3792·2-85)规定,有下列几种方式:

著:用于创作性文字,即根据自己的见解撰写的著作。

编著:用于除具有自己撰写的文字外,另有整理他人著作材料。

编:用于将零散的资料或单篇著作汇编成书。仅编排次序而不涉及整理内容,称“辑”;对内容加以整编,称“编”或“编辑”。

主编:用于著作编辑或编著工作的主持人。

执笔:用于集体创作中负责整理的个人。

译:用于由一种文字翻译成另一种文字,或由古汉语译成现代汉语。

编译:用于包括编和译两种著作方式。

10.签订合同时应比较准确地估算全稿的字数。 如果交稿时字数与合同不符(一般不应超过双方约定字数的5%),超出过多, 出版者有权要求作者对稿件进行修改压缩,或拒绝收稿。

11.应慎重地确定交稿日期。作者和出版者签订合同, 即表示双方已将作品的写作和出版,纳入了各自的工作计划。如作者因故不能按期交稿,应提前向出版社提出,征得出版社的同意后方可推迟交稿日期,否则出版者即可终止合同,责任由作者自负,出版者不负任何责任。

12.作者应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个人作者,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集体作者,由甲方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按单位意图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出版社与单位法人或非法人代表签订合同时,法人或非法人代表应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3.专有出版权的期限最长为十年。 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已经到期的出版合同,如有必要延长,出版社可与作者续签合同。

14.出版社与作者签订合同,宜采用合同专用章。 出版社社长可根据工作需要书面委托社内某一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图书出版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如无书面委托,即为无效。签订合同不必使用社章,使用合同专用章,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15.作者不得一稿多投。在合同签订后, 出版社取得了一部作品某种方式的出版专有权。从法律上讲,这是指作者不得同时许可两个或两个以上使用者以同一方式使用一部作品的行为。如发生这种情况,除终止合同外,对因此而给出版社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要求作者给予赔偿。

16.双方都应严守合同的规定。在合同签订后,除特殊情况外, 出版社和作者任何一方擅自违约或自行毁约,都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因此,合同生效后作者和出版社的有关部门都必须严格按合同办事。

17.要注意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即作者与出版社签订的合同条款, 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否则,就是无效合同。

18.出版社应建立合同档案管理制度。 合同是处理版权纠纷时的法律依据,必须妥为保存,应与书稿一起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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