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家庭捐赠向社会捐赠的转变_养老服务论文

从家庭捐赠向社会捐赠的转变_养老服务论文

从家庭养老到社会养老的转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养老论文,家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 要: 中国正处于社会大转型的过程中,“老有所养”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社会转型必将带来养老模式的新变化,深入分析和研究如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社会转型,家庭养老,社会养老

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各种社会现象无不带有转型的特点,受社会转型的影响和制约。家庭作为社会有机体的基本细胞,其结构、规模和功能同样发生着从传统向现代化方向的变动。随着人口老化趋势的加强,如何进一步完善“老有所养”成为人们所关注的焦点。社会的转型必将带来养老模式的新变化,在这种背景下研究养老模式的转化显得更具现实性和迫切性。

一、社会转型对家庭的冲击

家庭是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的基本组织单位。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元素,一方面家庭的变迁是社会经济政治发展、伦理道德和社会意识变化的缩影,另一方面社会经济与政治的变迁又会引起家庭的变化。中国社会的大转型对家庭的冲击具体表现有:

第一,家庭规模的缩小,家庭结构的简单化。随着社会工业化的发展,社会分层结构和职业结构的深化转型,我国城乡家庭规模变小的趋势较为明显。1936年中国家庭平均人口为5.38人,1964年为4.29 人, 1982年为4.43人,1987年降为4.23。[1]家庭规模的缩小, 必然导致家庭结构的简单化。从血缘关系上讲,四代和四代以上的家庭明显下降,三代家庭也趋于下降,而二代和一代家庭趋于上升。从家庭类型结构上看,一是核心家庭和单身家庭的增加;二是扩大家庭、联合家庭下降。据中国五大城市北京、天津、上海、南京、成都的调查,城市核心家庭占68.4%,主干家庭占24.58%。总之, 家庭结构的变化是一个复杂的社会过程。

第二,家庭伦理观念的转变。家庭伦理也叫家庭道德,是调整家庭中人际关系的行为规范或准则,是社会伦理道德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是礼仪之邦,有尊敬老人、赡养父母的传统美德,常为其它国家所称道和仿效。但随着旧的社会类型的解体,新的社会形态尚未建立之际,“拜金主义”、“金钱万能”在新环境下得到了充分自由发展的适宜气候和肥沃土壤。当这些观念反映到家庭中时,父子关系淡薄,代沟的增大,血缘关系纽带的崩溃便随之而来,出现了不赡养老人、甚至虐待老人的现象,一些子女全然不顾父母的养育之恩,当老人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收入时,便视他们为“包袱”,有的老人被子女当作“义务保姆”来使唤;有的甚至被子女赶出家门。纵有一些老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状告子女,但也往往是效果不佳。这种不正常的家庭关系使传统尊老爱幼的伦理关系受到了严重的挑战。

第三、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所谓家庭功能就是家庭对于内部成员和社会的价值和贡献,亦即家庭对于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能起哪些作用。随着社会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家庭规模和结构的变化,家庭的许多职能逐渐变化,家庭的生产职能和养老职能逐渐为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保障制度所取代。影响家庭类型和规模的两个主要因素——工业化和人口老化正同时作用于我国家庭,家庭规模的缩小和家庭类型的变动趋势不可避免。家庭养老虽然目前仍不失为我国老年社会保障的一种方式,但从长远来看,它必将与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发生冲突,最终导致家庭养老功能的削弱。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由经济活动本身带来的风险增多,使家庭保障力不从心,生产和生活的日益社会化,家庭及其成员更需要社会的关心,这是自然经济条件下,家庭及其保障功能所不可能遇到的新问题。

总之,家庭发展的总趋势,从规模上看是由大到小;从结构上看是由紧到松;从职能上看是由多到少;从家庭观念上看是由浓到淡,无论是从近期还是远期来看,由家庭保障到社会保障是势在必行。

二、传统体制下的家庭养老

我国城乡的养老方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家庭养老,另一种是社会养老。但养老的涵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养老,主要是指养老的场所、生活方式、老年人日常生活的照料及精神慰藉等。而狭义的养老只指经济上的供养而言。如果仅从经济供养这个狭义的意义上研究养老问题,则可以说在传统体制下我国城市养老的模式是以单位养老为主,而农村则以家庭养老为主。

家庭养老在中国具有悠久的社会文化根源。战国时期儒家把“孝悌”看做仁政之本,自汉代以来,儒家思想成了治国的主导思想后,使敬老、爱老、养老的伦理观念牢固地生根于家庭,风行于社会,形成了中国社会历史悠久的家庭养老“反馈模式”。所谓“反馈”就是在家庭中不仅能看到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也能看到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而在西方国家,已有相当部分的养老功能由社会机构来承担,在家庭中只能看到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而看不到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这种特有的“反馈模式”不仅受社会伦理道德的制约,而且在法律上也得到了确定。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不得虐待或遗弃”。宪法也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1980年刑法规定“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这些规定使得家庭赡养观不仅是一种伦理道德的反映,而且赋予它以法律含义。

家庭养老的内容主要表现在经济供养、日常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三方面。经济供养是指有收入来源的子女从经济上为老年父母提供生活保险,是赡养老人最重要的方面。生活照料就是老年人在家庭里得到儿女孙辈提供的衣食住行等方面的生活服务。如果说老年人最忌怕的是自己丧失独立生活能力或久病不起,需依赖他人维持生存的话,那么这种后顾之忧通常在家庭里得到解决。一般而言,与子女同居在一起的老人比与子女分居的老人受到更好的生活照料,晚年孤独寂寞之感也较少。精神安慰使老人在家庭中精神上有依靠,感情上有交流,可享受天伦之乐。共同生活使老人和家人间建立起密切的感情和精神交往,充实老人的晚年生活。

总之,经济赡养、生活照料和精神安慰三者有机统一在家庭养老模式中,极大地完善和丰富了家庭养老模式的内涵,满足了老年人在晚年的生存需要、安全需要、情感需要及受尊敬的需要。但是随着生育率的下降和人口老龄化,必将使未来家庭的负荷和经济承受能力发生了矛盾,社会化养老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强化家庭养老并不能扭转这一趋势。

三、影响家庭养老模式的因素

《1982年维也纳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报告中认为:“工业化和都市化的日益发展以及劳动流动性更大的趋势表明,关于老年人在家庭中的作用的传统观念在发生重大变化。就世界范围来看,家庭所负担的为老年人提供的传统的照顾和满足老年人需要的全面责任正在消弱。”[2] 这个问题尤其在象中国这样一个正在转型变化中的国家来说显得尤为突出。中国传统的“家庭养老”正面临着挑战。

(一),家庭人口结构变动限制了家庭赡养职能,代际关系的减少加强了社会养老职能。

社会发展导致了两代之间的价值观与生活方式的差异在扩大,老青两代分居日益普遍。家庭规模日益小型化,结构日益单一化。“三代同堂”家庭已经不多,“四世同堂”家庭更为罕见。现在家庭中平均人员仍在下降,使得家庭中的老年人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的内容有所减弱。在传统家庭模式中,家庭成员关系的主轴是父子关系,而在现代家庭中,主轴正转为夫妻关系,和父母的关系松驰了。老人以自己的劳动成果哺育了下一代,保证了人口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下一代赡养父母理所当然。家庭养老是代际经济交换在家庭内部进行和完成的体现,而现代工业社会的代际交换却突破了家庭界限,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单纯的反哺伦理观无法解释家庭以外的代际交换,只有真正实现了社会养老,实行老年社会保障制度,用交纳保险金所形成的养老基金来确保“老有所养”,才能真正体现代际经济交换的权利与义务对等,既协调了代际关系,又保证了老年人的经济独立,不致于因子女孝心的厚薄而影响生活。

(二),人口老化的迅速增长,社会和家庭经济负担并重。

人口老化是指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日益增大的现象。国际通行的标准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六十五岁以上老年人口比重在百分之七以上或六十岁以上老年人口占百分之十以上,即为老年型人口结构的国家或地区。从1953年至1982年,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一直在3.6—4.9%之间。近几年,人口老化速度加快,1989年,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重已达5.8%。目前,我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达6400 万人。老人赡养和老年福利费用将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其结果是一方面老年人绝对数目的增加和所占比例的提高,社会保障经费开支越来越大;另一方面是势必加重了家庭养老的负担,家庭所承担对老年人的责任也越来越重。

(三),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使得老年化趋势加快,独生子女家庭增多,相应地给未来老年人的家庭生活和养老方式带来了问题。

七十年代初,我国推行计划生育,出生率开始下降。1979年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生育率开始出现大幅度下降。计划生育作为一种政策对抑制过度的人口膨胀,促进经济的发展起了极大的作用。但随着老年人死亡率的下降,生育率也下降到低于更替水平之下,人口老化的加速虽在生育率下降开始阶段不甚明显,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在出生率持续下降中逐步加速老化,因而可以说计划生育是现阶段加速我国人口老化的一个重要原因。上海是全国率先进入老年人口的地区,1982年上海60岁以上老年人口系数已从5.76%上升为12.88%,这绝非偶然。 因为上海是我国开展计划生产最早的地区,是全国60年代以来持续开展计划生育几乎没有中断的唯一地区。从全国范围来看,也可以发现计划生育开展得好的地区,人口老化比计划生育开展得晚的地方高得多。

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要求人类要自觉地限制生育,因而出现旨在降低生育的计划生育,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热。但低生育持续一个阶段后必然出现人口的逐步老化,这也是一种客观趋势。据预测,我国50年代前期出生的人口将从2010—2015年进入老年,到2040—2045全部成为老人,这是中国遇到的最大的老年绝对数时期,而对这样一个庞大的老人队伍,单靠家庭养老是完全不可能的。同时由于计划生育,我国独身子女的总人数已达3500万人,在有子女的育龄夫妇家庭中,独身子女的家庭数已达21.2%,即全国每四个多有子女的育龄夫妇家庭,就有一个是独生子女家庭。如果允许这些独身子女及他们的后代之间互相通婚,并且假定他们每代均以25岁为育龄期,平均寿命为75岁,那么从理论上推断,就会出现一对25岁的青年夫妇在抚养一个孩子的同时要赡养四位50岁的长辈的可能,这无论是从财力还是精力上讲显然是“家庭养老”难以承受的。

(四),传统体制下的养老基金覆盖面小,无法使老年人保障一生中的风险,在农村问题尤为突出。

在传统体制下,国家干部的养老基金,全部由各级财政拨款解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养老基金,基本上是税前列支。这种办法过去在保障一部分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等方面曾发挥过积极作用。但其覆盖率低,尤其是老年人口广大的农村地区还未受到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阳光雨露。农村中,众多的家庭分散经营,农民的养老基金基本上依靠家庭子女提供和自身的劳动积累,这仍是传统的家庭养老,随着独身子女老年人的增加,这种传统的养老方式已不适应。医疗保险是农村老年人最关心的问题,合作医疗制度已名存实亡,农民缺医少药现象日趋严重,农民一旦生重病,贴上自己所有的积蓄可能也难以为之。在中国农村尚有80%的贫困户和22%的五保户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证。[4]

总之,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不断向深度、广度发展,“家庭养老”模式会随之过渡到高级形式。但是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老年人在很大程度上仍需继续依赖“家庭养老”模式。“社会养老”模式的建立应是渐进的,绝不能因为要建立社会养老制度而忽视家庭养老的作用。

四、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建构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养老保障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稳定机制,是现代国家的一种安全制度,它从物质上对社会成员的生活提供安全保护,对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矛盾和病态进行调节、缓解和医治,从而为经济的顺利发展创造安定的社会环境。1992年10月,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政治报告中明确指出,要“积极建立待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要“深化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所通过的决议再次确认了这一点,并作了深入阐述。鉴于此,我们必须未雨绸缪,尽早打算,建构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来确保“老有所养”。具体构想是:

第一,制定老年保障法。在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家庭法》中,虽然对维护老人合法权益作了规定,但不集中,也不完善,有必要制定一部《老年保障法》,以便人们在处理和解决老年人的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等方面的问题时有法可循。用法律来保护老年人在经济来源、居住条件、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益,保障老年人晚年生活得更加充实。

第二,建立多层次的养老基金制。由于我国人口老龄化来势迅猛,现行的现收现付式养老费用社会统筹制不堪重负。1990年全国的离退休人员已达到2301万,当年支付的退休金高达380亿元。据预测到2000 年,我国城镇在职职工与退休职工的比例将达4.3:1。到2050年将达2.3:1,居时全国退休职工将达1.3亿人以上,当年需支付的退休金将由2000 年的4,777亿元增至35,713亿元”。[6]因而将现行单一层次的养老费用单位统筹制转变为基本养老金加企业补充养老金加个人储蓄养老金的社会统筹制应是我国老年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这种多层次养老基金不仅能摆脱单一统筹制捉襟见肘的窘境,而且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所必须遵循的三个基本原则的最好体现,这三条原则是: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分享社会发展成果原则。

第三,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服务,造就一个与人口老龄化相适应的环境。社区服务是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之一,目前社区服务刚刚兴起,在个人、家庭、社区、政府相结合的供养体系中,社区服务所占份额在城市中仅为1.9%,在农村仅为0.9%。但随着人口老化,老年人口料理和生活服务,从家庭走向社会,主要靠发展社区服务来解决。因此,各地应认真贯彻民政部等14个部门联合提出的《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加快社区养老的服务建设,促进传统的家庭照料向社区照料转变。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新的一轮改革,加强宣传思想工作,在全社会造就养老舆论环境,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关心与尊敬老人的道德风尚。

第四,创办老年人才市场,为老年人的再就业沟通信息、牵线搭桥。从目前状况看,我国离退休人员的再就业基本上处于分散的自找门路的状态,主要靠个人寻找就业机会。这样的结果是交际广泛、善于活动的老人能得到再就业机会,反之,只好自叹无门,既便有真才实学也不行。创办人才市场,为他们大显身手提供了机会,也为老年人向全方位不断开拓新领域提供了条件。

第五,继续发挥家庭保障功能。虽然老年人的养老正随着社会的转型逐步社会化,这并不意味着老年家庭保障完全不起作用。在我国,社会福利院和敬老院主要是解决孤老和少数得不到家庭照顾的老人生活问题。对于多数老年人来说,社会福利院和敬老院并不是养老的方向。家庭对于老人来说仍然是基本生产单位,它是老年人生活的重要保证。就农村而言,近期内农民基本仍以家庭保障为主。在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如年人均收入1000元以上,可以推行个人储蓄积累养老保险,在经济条件中等地区,如年人均收入在500元至1000元之间, 可实行地方政府或集体经济补贴性保险;在经济条件不太好或贫困地区,如年人均收入在500元以下的,应仍以政府为主体的扶贫、救济为主。

综上所述,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养老保障机制应该是国家、社区、家庭和个人四者相结合,形成以法律为保障,以养老基金为前提,以社区型服务为内容,以家庭保障功能的发挥为辅助的多层次,多渠道的养老保障体系。

注释:

[1]《中国社会统计资料1990》国家统计局社会统计司编。

[2]《中国的城市病—城市问题研究》第188页,中国经济出版社

[3]张兴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弊端及改革新探”, 《科学·经济·社会》1994年第3期

[4]潘英:“建立多层次养老基金制”, 华东师大学报《哲学社科版》199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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